首页 《国际法》课件

《国际法》课件

举报
开通vip

《国际法》课件国际法主讲:李瑛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国际法的基础,通过学习,应了解国际法的定义、特征、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等内容,以求对国际法有一概括性的认识。第一节国际法概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3、国际法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

《国际法》课件
国际法主讲:李瑛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国际法的基础,通过学习,应了解国际法的定义、特征、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等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以求对国际法有一概括性的认识。第一节国际法概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方式制订的。3、国际法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三、国际法的作用1国际法是辩明国家交往中行为的是非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2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确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3国际法是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4国际法是化解国际争端的有效手段。5国际法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保障。6国际法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第二节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有四个,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它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条约叫双边条约;由三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叫的多边条约。如果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改变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目的世界性多边条约,称为造法性条约。如果仅规定少数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条约,称为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为各国所接受和沿用的,对各国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做法。国际习惯取得国际法法律效力,必须要通过三个阶段:(1)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惯例。(2)这个惯例经过反复实践,范围扩大,且这种实践必须是有意识的,具有法律效力。(3)各国公认。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但大部分现在已发展成为成文法。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共有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4、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学说。一般来说,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除此之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和一些公法学家的学说是间接的国际法渊源。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一元论有两种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国际法是国内法中的对外法,它的效力来自干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效力。(2)国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权。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独立的,但又平行存在,它们在法律主体、来源、实质和强制性方面都不相同。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因为一元论着重于强调内容上的对立,把一种法律强加于另一种法律之上,把一种互相联系的关系变成一种强制关系。而二元论则着重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事实上的联系。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实际关系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两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表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一经形成,就转过来影响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和国际法冲突,同时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定要依赖国内法保证执行。三、我国的实践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3、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第四节中国与国际法一、古代中国的国际法二、近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三、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要求知道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节概说一、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必须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规范;2、必须是在国际法各个领域中起指导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3、必须是构成整个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和核心;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第二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些原则作为一完整的概念提出,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五项原则。1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在联合声明中再次重申了这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广大民族独立国家维护主权,反对外来侵略,保卫世界和平的共同愿望,所以诞生后受到亚洲和世界各国的拥护,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一致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固有权力,是一个国家在国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国际上的独立权。主权体现在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任何形式的侵犯和干涉,互相尊重主权,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应该是独立的,彼此处于平等的地位。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总是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权利的,领土完整不是指国家领土从地理位置上是完整的一块,而是指国家的领土不能被侵占、分割和肢解,更不能被兼并。侵犯一国领土,就是侵犯这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所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2、互不侵犯它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侵犯一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内政”是—个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司法文教制度和对内对外政策。一国有权决定自己的统治方式,其他国家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只有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内政才受到保护,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内政不受国际法保护。4、平等互利这个原则包括两个内容,所谓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互利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应该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利益。5、和平共处。这个原则包括几方面内容(1)各国之间和平共存。(2)各国之间和平友好往来,发展彼此的关系。(3)国家之间如遇争端时,应该用和平方法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和平共处原则既强调了当代国际关系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各国共存现实,所以得到广泛的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其中,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这三个原则实际上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证;和平共处是一单独的原则,是前四项原则的目的和宗旨,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就成为一体,密不可分了。多项选择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的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任何条件下禁止使用武器。B、禁止非法使用武力。C、一国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可能违反国际法。D、一国在本国境内的行为均属内政。分析题: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的一半,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并出动飞机袭击A国的港口和石油设施。请问: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主要是掌握国家构成的因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继承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形式。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述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构成国际社会的平等集合体。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主体主要有三种:1、国家。它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2、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主要是民族解放运动中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3、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一、国家的要素l、定居的居民。但居民人数多少没有限制。2、确定的领土。领土面积的大小不限。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二、国家的形式1、国家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国家有权决定采用哪种形式。2、按行使主权的情况分,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两种。3、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战时中立国。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同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而且也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同时存在的。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1、独立权。指国家对内自主和对外独立的权利。独立权表现在国家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预的权利。2、平等权。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引申和具体体现。3、自保权(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自存和独立的权利,有平时自卫和战时自卫两种。4、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有四种:(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或事拥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本国人,无论其在国内或国外,都有管辖的权利。(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本国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4)普遍性管辖。它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罪行,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这些特定罪行一般指战争罪、海盗、劫机、贩卖毒品、国际恐怖等国际性犯罪行为。国家在行使其基本权利时,要尊重他国的基本权利,这是国家的基本义务。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现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可以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式外交关系的一种政治和法律性质的行为。承认有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两种。二、承认的方式承认的方式有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两种。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永久的和不能撤销的,一般以明示表示。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和不稳定的,可以撤销承认的一般以默示表示。国家承认一般发生在如下情况:1、一国合并于他国,即国家合并。2、一国分裂为数国,即国家分立。3、从既存国家分离出新国家,即国家分离。4、殖民地独立成新国家。5、一国的部分领土割让给他国。三、法律上的承认的法律效果1、双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2、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律和司法制度予以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国家财产豁免权。3、承认一个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的旧政府。4、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5、帮助被承认国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的领土发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该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二、国家继承的范围国家继承的范围指对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且符合国际法的哪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主要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等方面的继承。国家债务按宅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债、地方化债务和地方债务。1、国债是以国家名义对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2、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3、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当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是通过革命或政变推翻旧政府而建立时,就出现新政府对旧政府的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就是政府继承的典型。我国政府对旧政府所缔结的条约按其性质和内容不同,分别给予承认、废除、修改和重订。对财产,我国政府依据公认购国际法原则宣布继承我国在国外的一切财产。对债务,对合法债务与有关国家按协议解决,对旧政府为进行内战或外国侵略我国的恶债一律不继承。第五节国家责任一、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其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不履行国际义务,损害他国利益而要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是某种行为或不行为,按照国际法应归因于该国,并成为它应负责的行为。二是国家的行为或不行为违反其现行有效的国际义务,侵犯了他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权利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二、国家责任的形式由于国家非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国家责任的形式也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类,即政治上的责任、物质上的责任和道义上的责任。1、政治上的责任。又叫限制主权,这最严重的责任,它是由于发动侵略战争、种族歧视、违背条约义务等引起的。政治上的责任表现为限制主权、断绝外交关系、召回外交代表等。2、物质上的责任。这种责任一般由对他国造成物质损害引起,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和赔偿。3、道义上的责任。指国家行为给他国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而予以精神上的“满足”,主要表现为向受害国道歉,还有“惩罚肇事者,保证以后不发生类似的事件”。一、单项选择题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可根据()原则适用中国刑法。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3、由于甲国海盗严重危及国际海运要道的运输安全,在甲国请求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他国军舰在经甲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可以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据此决议,乙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解救被海盗追赶的丙国商船。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年试题)A.安理会无权作出授权外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的决议B.外国军舰可以根据安理会决议进入任何国家的领海打击海盗C.安理会的决议不能使军舰进入领海打击海盗成为国际习惯法D.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而进入甲国领海属于保护性管辖二、多项选择题1、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C、乙国某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2、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第四章国家领土(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各种河流的法律地位,领土取得的方式和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以及南极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说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国家领土是指在一国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三部分。领土对于国家非常重要,首先,领土是国家形成的基本要素,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有自己的领土。其次,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没有这个物质基础,任何国家及其居民就不能生存下去。再次,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对象和空间,领土是国家实行属地管辖的依据,国家权力直接在领土内生效。第二节内水内水包括属于国家领土范围内的河流、湖泊、内海等。它的法律地位是属国家领水,国家具有完全的主权,处于国家的排它性管辖之下。一、河流,河流分为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运河等。1内河。它是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如我国的长江、黄河等。内河全属所属保留国管辖,没有经所属国政府同意,任何外国的船舶都没有航行权利。3、多国河流。它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国家对多国河流中位于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主权。4、国际河流。指流经几个国家,和海洋相通并根据国际条约对世界上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如欧洲的多瑙河。国际河流流经各国的部分主权仍属沿海国所有,但由全体沿岸国组成委员会进行管理。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一、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1、先占,指一国发现无主地,并在无主地上建立主权的行为。先占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土地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2)占领必须是有效的,即先占后要在占领地上行使主权,进行行政管理。2、添附,指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而形成新领土。如冲积三角洲或领海内出现新岛屿。3、时效,指一国原先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并长时间地安稳地对被占领土保持管辖,如果被占国或其他国家不再反对,其占有即成为合法占领。这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领土转让给他国。强制性割让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自愿割让现代国际法予以承认。5、征服,指以武力强占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从而取得所占领土主权。征服和强制性割让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服没有条约规定,强制割让有条约规定。二、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国家领土的变更有1、公民投票,指由当地居民自主地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2、民族自决,指一民族从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领土变更。3、交换领土,两国签订条约互相交换领土。4、收复失地,一个国收复属于自己而被外国侵占的土地所发生的领土变更。如我国收复香港和澳门。第五节南北极一、北极北极地区绝大部分是海洋,只有少数的岛屿陆地,至今北极的法律地位问题还没有国际公约加以确定。一般认为,北极地区除了沿海国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以外,应属于公海。二、南极南极是地球最南端的一块陆地,目前,关于南极的法律地位有《南极条约》加以规定,内容主要有:1、南极条约的有效期内,各国不得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2、南极应为全人类的利益和科学服务,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3、各国享有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合作。4、南极的自然资源不得由任何国家自己开发第五章海洋法(授课6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海洋法公约》关于海域划分的规定。明确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并了解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制度。第一节内海内海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全部海域,其中包括内海湾、内海峡、内海港等。沿海国对其内海行使完全的和排它的主权。一、内海湾,海湾是海洋明显曲入陆地的部分。从国际习惯说,只有当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的半圆面积才视为内海湾,一般来说,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可在湾口划一条封闭线,线内的水域都是沿海国内海,这叫内海湾。二、内海峡,属于国家内海的海峡为“内海峡”,内海峡有三类,第一类是一头连接公海或其他海域,另一头连接内海的海峡,第二类是两头均被沿海国测算领海基线包围的海峡,第三类是两头连接的均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等其他海域的海峡.海峡的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三、海港,指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船的停泊并有各种工程设施的海域。港口是国家内水,它的法律地位和陆地领土一样,国家对其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外国船舶(商船)按国际习惯可在遵守沿海国法律下进出港口,但进港时要接受卫生、安全、海关、边防等方面检查,并向港口有关部门提交海员证书、海上报告、护照等证书,对于遇难或躲避风暴及遇到其他不可抗力情况的外国船舶,沿海国的港口均应允许进入港停泊。外国军用船舶入港事先经过批准同意,否则算入侵行为。外国船舶进入一国港口后,就受该国的属地管辖。第二节领海一、概念领海是隶属于沿海国主权之下的,位于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宽度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可根据沿海国的海岸地理特征决定采用正常基线或直线基线。我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领海法》都宣布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且采用直线基线法测算领海宽度。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海享有排它的管辖权,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开发领海内一切生物及非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2、外国航空器非经领海沿海国许可不得飞越3、从事本国各港口之间的航运及贸易;4、沿海国有权制定沿海规章制度并强行执行5、国家有刑事管辖权;6、战时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海交战或拿捕商船。三、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沿海国的主权受无害通过权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可以不事先通知沿海国,也不必经沿海国许可,可以继续不停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我国规定只有商船才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的军用船舶要经许可才能通过我国的领海。第三节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一、毗连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毗连区是指在一国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毗连的,由该国行使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管辖权的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不能享有完全主权,只能依国际法行使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管辖权。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对该区的人工岛屿、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的管辖权。另外,外国的船舶和飞机在专属经济区有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还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海洋法公约》规定,只有面积较大,可居住人的岛屿才可划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礁石不能划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第四节大陆架一、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有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及其设施的专属权利。3、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有广阔的大陆架,并与朝鲜、南朝鲜、日本、越南存在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要按公平原则由争议国协商解决。第五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公海指沿海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公海只是指水域部分,它不包括海底底土和海床。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也就是不构成任何国家的领土部分。任何国家不得行使主权或管辖权,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海洋公约规定了公海的六大自由。即:公海的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三、公海的法律制度1、船旗国专属管辖权。所有国家和船舶都有权在公海上船行,但航行时必须悬挂注册国国旗。在公海上的船舶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管辖。对于军舰和国家公务船舶只接受船旗国管辖。2、登临权指各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政府公务船舶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可以对被怀疑从事海盗、奴隶贩卖、走私毒品、未经许可的广播,不展示其国旗和假冒国籍行为的船舶,有登船进行审讯检查的权利。3、紧追权指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政府公务船,对在其管辖海域违法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可以一直追到公海,并在公海上拿捕和带回该国港口交付审讯的权利。国家行使紧追权应遵守以下规定:1、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的、经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来行使。2、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3、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旦追逐中断,紧追权就告结束。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该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资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它的任何部分或资源主张行使主权。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资源的开发由管理局控制和管理,它的过渡时期的开发制度为平行开发制,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开发国共同开发。单项选择题: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2、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04)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第六章空间法(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要求了解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的主要原则和规则。还要掌握空中劫持的定义和管辖问题。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一、空气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是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大气层空间,是国家的领空。大气层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部分,外层空间地面国家没有主权,属人类共有空间。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可制定海关、移民、卫生、飞行和安全等法律制度;可划定禁区和国际航线;可以禁止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也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飞经或飞入;可以对非法入境的航空器采取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但对民用航空器的拦截不得采用危及其安全的武力行为。二、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是指哪些专门调整国际航空关系,建立国际航空制度的国际公约。目前,确立国际航空制度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即1919年的《巴黎国际航空公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航空公约》(我国1974年加入)。这两个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确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它的权利;2、规定航空业务分为定期国际航班和非定期国际航班;3、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两种,非民用航空器非经缔约国特许,不得飞越或降落于该国领土;4、规定飞机的国籍系注册国的国籍5、规定民用飞机有降停或飞越一国领空的权利;6、规定民用飞机有非营利目的技术降落权;7、限制了外国民用飞机在一国两地作营利性飞行。第二节空中劫持一、关于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国际上制止空中劫持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我国已经加入)。二、有关空中劫持的国际法律制度1、空中劫持的定义空中劫持是指在航空器内非法地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劫持航空器,以及破坏或袭击地面航空设备等所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2、空中劫持的管辖和引渡空中劫持属国际犯罪行为,是普遍管辖的行为,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但对空中劫持行为进行管辖的国家一般有是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的降落国、罪行发生地国、罪犯所在国、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家。对空中劫持罪犯的引渡。两国间有引渡条约的依条约,没有引渡条约的可依《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依据。如果罪犯所在国不将其引渡,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由该国起诉,且该国应按照本国法律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这就是“或引渡或审判”原则。第三节外层空间法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指空气空间以上的空间。其属全人类共有,所有国家都可以在平等、不受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对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利用,各国不得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1968年《营救协议》,1972年《责任公约》,1979年《月球协定》等,对外层空间的活动进行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主要内容有:1、所有国家应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2、各国有义务对遇险的航天器和宇航员提供救助;3、航天器发射国对地面国家造成损害,应负相应的国际责任;4、发射国对航天器内空间及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和控制权。单项选择题: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04)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不定向选择题: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9试题)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第七章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国籍的概念,国籍取得的原因,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不良后果。掌握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外国人人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国家外交保护的权利,国家引渡与庇护的一般规则。第一节国籍一、国籍的概念国籍是指一个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国籍的概念包含了两方面的意义:1、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他就对该国享有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权利,承担外国人所不要承担的一些义务。2、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一个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主要是由国内法规定。也有通过双边条约规定某些人国籍的情况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表明,国籍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1、因出生取得国籍。即出生时依国籍法取得国籍。有下面三种情况:(1)血统主义。即以父母的国籍来决定子女的国籍,因此,凡是本国人所生儿童,不论其出生于何地,当然为本国人,具有本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为子女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的国籍或父母任何一方的国籍为子女国籍。(2)出生地主义。指凡在一国境内所生的儿童,不论其父母籍如何,都属出生地国本国人,取得出生地国国籍。(3)混合主义。即既有血统主义规定,又有出生地主义规定。但一般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指根据个人的意志和某种事实,由个人申请某国国籍并获得该国准许,或者是由于婚姻,收养等关系的出现而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指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其原因有退籍获准;加入他国国籍而丧失原始国籍;依法剥夺国籍等。三、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双重国籍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双重国籍人受所属两国的法律管辖和受所属两国的外交保护;这不但会引起国籍间的管辖冲突,而且对本人常会带来不良后果。另外,第三国可以把双重国籍人看成其所属两国中任一国的公民。无国籍人指一个不具有任何国家和国籍。无国籍人在居留国享有一般外国人的待遇,但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能得到任何国家的保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通过国内国籍法和签订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来消除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四、我国国籍法的原则我国1980年9月10日布第一部国籍法,其主要原则有:1、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主张一人一国籍。3、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采用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4、平等原则,在原始国籍的取得,入籍等方面男女一律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分组讨论:1、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的利弊。2、国籍取得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利弊。3、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籍法的利弊。4、因跨国婚姻可申请加入配偶国籍国国籍原则的利弊。第三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概述外国人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外国人首先要受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其次要受本国的属人管辖,处于双重管辖之下。所以,外国人在居留国既要遵守该国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又要对国籍国效忠并可受国籍国的外交保护。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l、入境虽然任何国家都没有准许外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但现在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拒绝外国人入境的。为了安全和维护秩序,各国都有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法律规定,虽然各国有关规定各不同,但总的来说原则性的规定是一致的。入境要具备的条件:(1)、持有护照。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其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2)办理签证手续。有了护照,还必须在所去国家和途经国家签证后,才能入境。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国内或驻外主管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过境的许可证明。(3)健康证明书。一般来说,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不准入境。2、出境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出境规定某些条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下列情况可限制外国人出境:(1)未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2)未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3)有未了结的诉讼。3、居留外人国如果是合法入境,居留国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居留国规定,但国际条约也可以确定某些权利与义务。目前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来看,对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和普遍优惠待遇四种。2、外交保护权。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的正当利益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助方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助手段。(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四节庇护和引渡一、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他国通缉或受迫害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拒绝引渡的行为。庇护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但任何国家不得庇护战争罪犯,也不能利用其驻外使馆对外国人进行外交庇护。庇护的对象仅限于政治犯。二、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而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政治犯不引渡”是国际法一个原则。有权要求别国引渡罪犯的国家三种。1、罪犯国籍国。2、罪行发生地国。3、受害国。如果三类国家和罪犯所在国都没有引渡条约,又同时请求引渡时,由被请求国决定把罪犯引渡到哪个国家。一般罪行发生地国有优先权。如果三类国家和罪犯所在国都没有引渡条约,或都有引渡条约,又同时请求引渡时,由被请求国决定把罪犯引渡到哪个国家。一般罪行发生地国有优先权。国家间进行引渡要依据两个原则,1、罪名同一原则,即构成引渡的理由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2、审判专一原则,申请引渡的罪名应是引渡后审判定罪的依据,请求引渡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不可就其他罪名来审判被引渡的罪犯。单项选择题:1、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2、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多项选择题:中国一歌星移民并定居美国,后与美国一男子结婚并取得美国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该歌星的国籍状况会出现下列()的情况。A、因该歌星并没有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因此,他可以保留中国国籍。B、因该歌星已取得美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C、因该歌星已取得美国国籍,则不能保留中国国籍。D、如果该歌星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不得再保留美国国籍。多项选择题:约翰是到甲国投资的乙国人,其在甲国的投资全部被国有化且未得到任何补偿,乙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有()。A、约翰的投资必须来自乙国。B、约翰用尽了在甲国所能援用的救济手段C、约翰在该争端解决之前始终拥有乙国国籍。D、约翰向乙国政府提出了行使外交保护权的请求。多项选择题:甲国国民A某在甲国犯罪后逃往乙国。甲国向乙国提出了引渡的要求,但乙国表示拒绝。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乙国的下列不引渡的理由正确的是()。A、乙国认为A是政治犯,因而不予引渡。B、A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甲国的法律,但根据乙国的法律并没有构成犯罪。C、乙国认为甲国是专制国家,其司法程序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D、甲、乙两国没有引渡的条约。第八章外交关系法(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外交与外交机关的概念;2、驻外使馆的建立和使馆职务;3、使馆、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4、领事制度。第一节外交关系概述一、外交外交是国家为实施其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用谈判、交涉、缔约和访问等方式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二、外交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总称为外交机关。外交机关是国家实现其对外政策,处理对外关系而设立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外交机关分为中央外交机关和驻外交机关。(一)中央外交机关设在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1、国家元首。2、政府和政府首脑。3、外交部门。(二)驻外外交机关设在国外的外交机关,常驻的有使领馆、特别使团,临时的有外交代表团。第二节使馆及其人员一、使馆的建立两国必须建立外交关系后才能互设使馆,互设使馆根据双方协议确定。使馆的职务有:1、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于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政治、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甲、乙两国关系恶化,后两国断交,则两国使馆人员的职务()。A、立即终止B、暂时终止C、仍然保留D、馆长决定二、使馆人员使馆人员包括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1、外交人员主要包括馆长、参赞、秘书、各种专员和海陆空武官等。使馆馆长是驻外使馆的最高级人员,分为三级,即大使、公使和代办,由大使为馆长的称为大使馆;以公使为馆长的称为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称为代办处。2、行政技术人员:包括翻译、无线电技术员、打字员、财务人员等,他们一般只做技术性工作,不直接接触外交事务。3、服务人员:包括各类服务工作人员,如厨师、司机、清洁工等。服务人员可由本国派去,也可以聘请接受国公民担任,但不能给他们接触外交文件。派遣国对其拟派的馆长必须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方可任命,上任时馆长须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国书被接受后方可上任。另外,海陆空武官也须先征得接受国同意;其他外交人员可由派遣国自由委派。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主要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统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所持的护照为外交护照,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要内容1、外交代表、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这包括几方面内容;(1)接受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外交代表和使馆馆舍的安全,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的拘禁和逮捕,对侵犯外交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人要依法严惩。(2)未经使馆馆长同意,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3)使馆馆舍及其设施不得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通讯自由。(1)使馆有使用密码通讯的权利,但未经接受国同意,不能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2)使馆来往的公文和外交邮袋不得侵犯。(3)使馆有派外交信使的权利,对于外交信使人身不得侵犯。3、免纳捐税、关税。(1)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免纳国家捐税或地方捐税;但服务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等不在免除之列。(2)使馆办理签证,护照等所收的费用免征一切捐税。(3)使馆的公务用品,如国旗、办公用品等入境时免交一切关税。4、外交代表的人身和行李免受查验。5、有权在使馆馆舍、馆长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国的国旗和国徽。6、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包括三个方面;(1)刑事管辖的豁免。接受国对于触犯本国刑律的外交人员不得行使管辖权,如有严重触犯接受国刑律的行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途径有召回国和驱逐出境两种方法。(2)民事管辖豁免涉及外交人员的民事案件,接受国不能受理,更不能作出判决和强制执行,但有例外的情况,即涉及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或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以及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等,是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的。(3)行政管辖的豁免。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政管辖。(4)出庭作证的豁免。外交人员无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义务。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权适用于一切外交代表,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驻外外交代表。另外,外交代表随行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也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特权与豁免,根据各驻在国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在不同程度上享有特权与豁免。使馆的服务人员一般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享有特权与豁免权的人,自其进入接受国之时起有此权利,已在接受国者,自其委派通知该国开始享有。上述人员如其职务已终止,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一般在其离境时停止。不定项选择题:马克是英国驻中国的外交官员,丽莎是其妻子,珍妮是其女儿,8岁,两人都不是中国国籍,都随马克居住在中国。则马克在中国任职期间()。A、丽莎和珍妮与马克同样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B、丽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而珍妮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C、即使丽莎和珍妮是中国国籍,她们也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D、丽莎和珍妮都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制度。2、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包括参加或者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3、不应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者商业活动。第四节领事制度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同时一般也通过协议建立领事关系,领事关系确定后各国互设领事馆,领事馆是设在接受国某一地区或某一城市,领事馆与使馆的主要区别在于:领事馆是设在接受国一定区域的机构,其工作和活动范围是局部的,大使馆是在设接受国首都的外事机构,其工作范围遍及接受国全境。一、领事的等级和派遣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领事官员的派遣,由派遣国任命并发给“领事任命书”,接受国接受派遣国的“领事任何书”后,即发给“领事证书”,领事就可以在接受国执行职务了,如果接受国宣告领事为不受欢迎之人,派遣应另派领事。领事职务主要是: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的交流和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本国具极;办理签证、护照、认证等法律手续;监督和协助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对本国侨民进行外交保护。领事特权和豁免权跟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基本一样。多项选择题:甲是A国驻B国的参赞,乙是C国驻D国的领事。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于甲、乙在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判断不正确的是()。A、甲在B国自驾车旅游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对此B国没有管辖权。B、乙以领事的身份向D国某公司购买房屋一栋,因欠款被该公司起诉,对此D国没有管辖权。C、乙在闲暇娱乐时与D国人丙发生口角,乙将丙殴打致重伤,对此D国没有管辖权。D、甲在B国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诉讼,对此B国没有管辖权。多项选择题: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第九章条约法(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条约的定义,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加入和保留,条约的效力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它们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从条约的定义可知条约有以下的特征:1、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的主体2、缔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准则。3、条约必须规定缔约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4、条约必须是书面协议。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对条约分类,如果以缔约者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果以条约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实践中条约的名称多达三十几个,主要有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宪章、盟约、规约、宣告或声明等。条约的名称不影响它的法律效力第二节缔结条约的程序一、缔约的资格缔约资格也称缔约的能力,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但在国际实践中,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其地方政府一定范围内有缔约权,这样的地方政府所缔结的条约也可生效。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有贸易方面的缔约权。二、缔结条约的程序缔结条约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般来说,缔结条约必须经过以下的程序:1、谈判,指缔结者协商拟具约文。2、签字,指约文制定之后由缔约者的代表在上面签字。3、批准,指缔约者权力机关对条约的最后认可和接受的行为。4、交换批准书,指缔约以方相互交换其批准条约的文件,多边条约由缔约者将其批准收交由一个缔约国或国际机构保存。交换批准书后条约才能生效。批准条约是国家的一项缔约权利,国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批准某一条约,即对签署的条约不负有批准的义务,未批准的条约不对该国产生效力。第三节条约的加入、保留和登记一、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于多边公约特别是一些造法性国际公约签置后决定参加该公约,并受其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的国际条约。二、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所作的片面声明,以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后果。保留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保留必须在条约准许或与条约的目的宗旨不相违背为限。三、条约的登记条约的登记指联合国会员国所缔结的条约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它公布,否则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构中授引,条约的登记不影响条约的效力。第四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及其适用范围条约按其所规定的方式和日期生效后,开始适用于缔约者,缔约者必须遵守,严格履行条约义务。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者,但当条约中含有习惯规则或为非缔约者创设权利,而非缔
本文档为【《国际法》课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旋律
几年的财务工作经验,现认财务主管一职!精通各种财务管理软件
格式:ppt
大小:956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6-13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