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询法律意见函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FJFK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JFK)与宜兴市国窑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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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YGS)关于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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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纠纷已进入仲裁阶段,现就该案向贵所征询几点意见,并恳请贵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案件相关情况及问题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1、相关各方关系。DTFQ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TFQ)为建设发电厂需要,将全部建设工程发包给了FJFK,后FJFK又将发电厂建设项目中的锅炉砌筑工程分包给了GYGS。2、合同签订履行情况。2008年7月23日FJFK与GYGS签订《山西大同富乔垃圾焚烧锅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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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大同富乔施工合同)(见附件1),双方约定由宜兴国窑负责DTFQ发电厂建设项目三台锅炉的砌筑施工,每台单价832000元,总价款2496000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FJFK已向GYGS支付224万余元(付款明细见附件2),并于2012年12月31日向GYGS发出账户余额确认函(见附件3)。因质保金未予支付,GYGS已向大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案件存在的疑难点1、拒付剩余工程款的正当性。双方签订的大同富乔施工合同第五条(6)项约定:“在支付每笔付款时,需有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公司确认后方能付款”。双方在付款过程中也是依照此条约定履行合同。DTFQ亦向FJFK提供了付款确认函(见附件4)。2011年下半年,由于工程质量问题,DTFQ向FQHB公司发来一份停止付款函,大致内容为因工程质量问题停止向GYGS支付剩余质保金。但由于历史原因,该函件原件已查找不到,仅留有扫描件。2、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根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书(见附件5)签章日期显示,工程竣工日期与实际验收日期并不一致,相差近8个月;3、宜兴国窑诉讼请求不合理。根据GYGS向仲裁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见附件6)仲裁请求2显示,其并未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而是提出了不合理的利息赔偿。三、征询贵所的问题1、FJFK是否具有拒付质保金的正当性?2、大同富乔施工合同第五条(项)约定的“质保期为单台锅炉正常运行满一年”的起算时间应为何日?3、宜兴国窑的第2项仲裁申请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利率和逾期时间该如何计算?4、如果应诉,FJFK将面临的诉讼后果是什么?XX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