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举报
开通vip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3.1.6条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第3.2.9条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第3.1.6条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第3.2.9条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条窗  第4.1.3.1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4条门  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走道  第4.1.5.2条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4.1.6条楼梯  第4.1.6.1条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4.1.7条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4.1.8条厕所  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第4.1.8.2条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4.1.8.3条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4.1.9条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第4.1.10条更衣间  第4.1.10.1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0.2条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条采光  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第4.1.11.2条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第4.1.12条隔声  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第4.1.12.2条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第4.1.13条隔振  第4.1.13.1条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条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条室内净高  第4.1.14.1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1.14.3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1.15条室内装修  第4.1.15.1条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4.1.15.2条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第4.1.15.3条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条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第4.1.15.5条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第4.2.13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第4.3.7.2条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根据污染情况,可将其分成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的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  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间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墙面、顶棚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可适当降低。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须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的涂料顶棚。  第4.3.7.3条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  (1)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有关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贮存放射源容器的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第4.4.1条研究工作室  第4.4.1.1条研究工作室设置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4.4.1.2条研究工作室应靠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  第4.4.2条学术活动室  第4.4.2.1条学术交流展示厅的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的空间。  第4.4.2.2条小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第4.4.2.3条学术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厅的规模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的空间。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的要求确定。宜设固定坐椅及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台板。当坐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0.95m;当设独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  第4.4.3条图书资料室  第4.4.3.1条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部分、采编部分、阅览部分、出纳及目录部分等组成。  第4.4.3.2条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第4.4.3.3条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  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4.5.1条公用设施用房  第4.5.1.1条公用设施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  第4.5.1.2条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第4.5.1.3条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风等措施。  第4.5.2条管道空间  第4.5.2.1条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5.2.2条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  第4.5.2.3条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  4.6  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4.6.1条通风柜  第4.6.1.1条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1.2条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第4.6.1.3条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条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  第4.6.1.5条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条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1.7条通风柜应贴邻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第4.6.2条实验台  第4.6.2.1条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2.2条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条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第4.6.2.4条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3条物品柜(架)  第4.6.3.1条通用实验室的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第5.3.6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5.4.3.5条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5条生物安全Ⅰ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第6.1.3条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2.5条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的阀门。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  6.3  通风    第6.3.1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3.2条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第6.3.4条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  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第6.3.5条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的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  当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须采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当必须穿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第6.3.6条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第6.3.7条送排风机的进出口应设置长度为0.15~0.30m的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第6.3.8条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第6.3.9条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  第6.3.10条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  第6.3.11条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6.3.12条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第6.3.13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压力不大于0.8MPa的氢气、氧气、氮气、煤气、压缩空气和真空等实验室内气体管道设计。  第7.1.2条气体管道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7.1.3条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第7.1.4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7.1.5条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第7.1.6条氢气、氧气管道的末端和最高点宜设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7.1.7条氢气、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7.1.8条管道敷设要求  第7.1.8.1条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第7.1.8.2条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第7.1.8.3条氢气管道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第7.1.8.4条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第7.1.8.5条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7.2 管道、阀门和附件  第7.2.1条气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气体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缝钢管。  第7.2.2条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宜采用金属管道。如为非金属软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胶管。  第7.2.3条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对氢气和煤气管道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其它气体管道可采用铜、碳钢和可锻铸铁等材料。氢气和氧气管道所用的附件和仪表必须是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第7.2.4条阀门与氧气接触部分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密封圈应采用有色金属、不锈钢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应采用经除油处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7.2.5条气体管道中的法兰垫片其材质应依管内输送的介质确定。  第7.3.2条气体管道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接头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铅、甘油调合填料。  第8.2.11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时,污染区的用水必须通过断流水箱。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清洁区内。  第8.3.5条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8.4.5条生物安全4级和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经处理后,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9.1 供配电  第9.1.1条科学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科学实验工作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9.1.2条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第9.1.3条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第9.1.3.1条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9.1.3.2条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满足不了对稳压、稳频精度要求时;  第9.1.3.3条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第9.1.3.4条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第9.1.4条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宜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9.1.5条供配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第9.1.6条在同一科学实验建筑(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区分或标志。当由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有良好的隔离。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第9.1.7条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也可由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等,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或由单独变压器供电。  第9.1.8条季节性运行的空气调节、采暖等负荷占较大比重时,变压器容量与台数的确定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第9.1.9条通用实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第9.1.10条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第9.1.11条实验室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电缆)。  第9.1.12条高层或线路较多的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垂直线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设。强、弱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当在同一管道井内敷设时,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两侧。  9.2  照明  第9.2.2条科学实验建筑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第9.2.3条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实验区照度的1/3~1/5。  第9.2.4条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1/3,宜不应低于50lx。  第9.2.5条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实验室,宜采用下列措施:  第9.2.5.1条使视觉作业不处在室内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第9.2.5.2条采用光扩散性能好、亮度低、发光表面积大的灯具;  第9.2.5.3条增设局部照明;  第9.2.5.4条实验室内表面及室内设备表面为无光泽表面。  第9.2.6条实验室(除暗室外)不宜用裸灯。通用实验室宜采用开启或带格栅直配光型灯具。开启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带格栅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6,实验室灯具格栅、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镜面反射材料。  第9.2.7条通用实验室宜采用荧光灯,层高大于6m的实验室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  第9.2.8条对识别颜色有要求的实验室,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9.2.9条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实验室,不宜采用气体放电灯。  第9.2.10条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第9.2.11条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9.2.12条暗室、电镜室等应设单色(红色或黄色)照明。入口处宜设工作状态标志灯。  第9.2.13条生物培养室宜设紫外线灭菌灯,其控制开关应设在门外并与一般照明灯具的控制开关分开设置。  第9.2.14条照明负荷宜由单独变压器、单独配电装置或单独回路供电,应设单独开关和保护电器。照明配电箱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第9.2.15条大面积照明场所宜分段、分区设置灯控开关。  第9.2.16条管道技术层内应设照明并由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9.3  接地    第9.3.1条科学实验建筑按具体要求,可设置实验室工作接地、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实验室特殊防护接地及防雷接地。  第9.3.2条实验室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无特殊要求时,不宜大于4Ω。供电电源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实验室特殊防护接地电阻值按具体要求确定。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3.3条各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无特殊要求时,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Ω。如防雷接地需单独设置,应按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第9.3.4条实验室的工作接地与接地装置宜单点连接。使用性质不同的实验室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分别引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由接地装置引入室内的接地干线宜采用绝缘导线(电缆)穿钢管敷设。  第9.3.5条由实施室接地点至接地装置的引线长度不应为λ/4及λ/4的奇数倍,λ应按下式计算:  λ=3×108f        (式(9.3.5))    式中  λ——波长(m)  f——实验室接地仪器、设备工作的主频率(HZ)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L-tor弧菌)、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黑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接马脑炎病毒、拉沙热(Lassa)病毒、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 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土拉弗郎西丝氏菌、布氏菌、炭疽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病人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及出血热的其它虫媒病毒、登革热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各种立克次氏体(包括斑疹伤塞、Q热);鹦鹉热、乌疫衣原体、淋 巴肉芽肿衣原体;马纳青霉、北美芽生菌、付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脑膜炎奈瑟氏菌、肺炎双球菌、葡萄状球菌、链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它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德特氏菌、白喉棒杆菌及其它致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酵米面黄杆菌、付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铜绿色假单孢菌、气肿疽梭菌、产气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及其它致病梭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雅司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脑心肌炎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类的其它虫媒病毒、新必斯(Sindbis)病毒、滤泡性口炎病毒、流感病毒、付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腺病毒、柯萨奇(A及B组)病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它肠道病毒、疱疹类病毒(包括单纯疱疹、巨细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风疹病毒;致病性支原体;黄曲霉、杂色曲霉、梨孢镰刀菌、蛙类霉菌、放线菌属、奴卡氏菌属、石膏样毛癣菌 (粉型)、孢子丝菌。 4 微度危害性 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用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及不属于上述三类的各种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种。  第附录B.0.1条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明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第附录B.0.2条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本文档为【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8.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桂桂
工作认真,教学过硬,思想进步,
格式:doc
大小:109KB
软件:Word
页数:2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9-17
浏览量: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