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广平县凯裕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张燕军等五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广平县凯裕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址设在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洞村。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本成员从事小麦、玉米、辣椒、棉花的种植与销售。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第二章合作社资本 第六条 本社创建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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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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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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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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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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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五章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