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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liu_xin6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目录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简介2危险化学品及有关概念3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和国内立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5《安全生产法》介绍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介绍 (四)关于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监控化学品概念:是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防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需接受监控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脂)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liu_xin6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目录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简介2危险化学品及有关概念3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和国内立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5《安全生产法》介绍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介绍 (四)关于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监控化学品概念:是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防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需接受监控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脂)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光气(碳酰二氯)、氰化氢、氰化钠(钾)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2、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一类1种(麻黄素或称麻黄碱);二类13种(如苯乙酸、黄樟脑、醋酸酐等)1.我国OSH法律法规体系简介(1)宪法(2)法律—国家OSH法律(包括基本法律\专项法律)—与OSH相关法律(刑法、企业法、建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防法、工会法等)—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70号公约)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1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167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75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3)国务院OSH行政法规(4)OSH部颁规章(5)地方OSH法律和地方政府OSH法规(6)OSH标准(近700余项)(7)其它要求: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协定、指南等。1.1我国OSH立法发展简史早在建国之初,我国便开始OSH的立法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宪法》(54年)“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建国后,我国的OSH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55年—1957年)三大规程——1956:《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年—196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卫生部、劳动部、全总发布试行<<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年—1976年)无政府主义泛滥,人们正常的思想严重扭曲,将安全和生产极端对立,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活命哲学”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管理和法制建设全面瘫痪.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年—1990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3国务院34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7国务院9号令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0年—现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国务院75号令《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矿山安全法》1992《劳动法》199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国务院302号令事故处理事故预防人员设备、用品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2我国主要OSH法律法规简介宪法分类见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介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涉及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有三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例,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的劳动就业训练。——安全健康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工时和休息休假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工保护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涉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犯罪主要有十条其中有九条是涉及职业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条是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2)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3)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2.3《劳动法》中涉及OSH的主要内容事故处理主要法规1、2、4、1与事故处理相关主要法规简介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分类标准)关于特别重大***有关条文解释(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O二号令)事故预防主要法规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企业安全健康监督制度企业职工人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设备用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作业环境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危险作业场所三同时予评价安全管理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检测检验机构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1、2、4、2与事故预防相关主要法规简介1.3我国OSH标准体系概述OSH标准体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卫生标准产品标准GB6441-86伤亡事故分类GB5748-85粉尘测定方法GB10329-89皮毛粉尘卫生标准GB6095-85安全带1.3.1OSH标准体系(四)关于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监控化学品概念:是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防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需接受监控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脂)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光气(碳酰二氯)、氰化氢、氰化钠(钾)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2、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一类1种(麻黄素或称麻黄碱);二类13种(如苯乙酸、黄樟脑、醋酸酐等)1.3.2几种标准分类方法1)按标准对象特征分类(1)基础标准;(2)产品标准;(3)方法标准;(4)卫生标准2)按法律效力分类(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3)按应用范围和性质分类(1)设计、管理类标准;(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4)防护用品类标准。(四)关于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监控化学品概念:是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防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需接受监控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脂)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光气(碳酰二氯)、氰化氢、氰化钠(钾)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2、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一类1种(麻黄素或称麻黄碱);二类13种(如苯乙酸、黄樟脑、醋酸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同志们、朋友们阿这就是圣旨对于我们广大职工来说,我们的安全和健康就有具体的法律来保障了。对于我们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们来说,工作中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工作起来,腰杆子也硬了。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可依法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该法的出台,于职工、于安全人、于经营者,均是一件大好事。A、势在必行——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A)形势严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力度B)市场经济—呼唤健全安全生产法制C)加入WTO—必然与国际安全生产立法接轨4.必不可少—满足多方面迫切需要A)形势严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力度(A)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1991-2001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图表3 79442 85762 94577 99036 103509 101235 101042 103992 97340 118000死亡人数死亡人数(人)图21991-2000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图表2 79442 85762 94577 99036 103509 101235 101042 103992 97340死亡人数死亡人数(人)图11991-1999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图表1 79442 85762 94577 99036 103509 101235 101042 103992死亡人数年代死亡人数(人)图2.11991-1998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Sheet1 中国新发、死亡及累积尘肺病例数(1990-1998) 年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新发病例数 7125 6595 6341 4193 5392 4360 3601 7418 8285 死亡病例数 2853 2296 2220 1993 1848 1625 1284 2878 3184 累积病例数 495856 502451 508792 512985 518377 522737 526338 533756 542041Sheet1 7125 2853 495856 6595 2296 502451 6341 2220 508792 4193 1993 512985 5392 1848 518377 4360 1625 522737 3601 1284 526338 7418 2878 533756 8285 3184 542041&APage&P新发病例数死亡病例数累积病例数新发及死亡病例数(人)累积病例数(人)图3中国新发、死亡及累积尘肺病例数(1990-1998)图表4 79442 85762 94577 99036 103509 101235 101042 103992 97340 118000 130491死亡人数死亡人数(人)130491Sheet2 1991-1998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年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死亡人数 79442 85762 94577 99036 103509 101235 101042 103992 97340 118000 130491Sheet3 1991-1998年全国矿山与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 年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矿山死亡人数 9819 9683 9170 11484 11945 9974 9576 9221 非矿山死亡人数 4867 5463 8902 8779 8060 6834 6293 5439Sheet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矿山死亡人数非矿山死亡人数图21991-1998年全国矿山与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Sheet4 1998年全国各类职业病病种分布 尘肺 8285 49.1 农药中毒 6232 36.9 慢性职业中毒 1068 6.3 急性职业中毒 510 3 职业性眼、耳鼻喉病 437 2.6 职业性皮肤病 62 0.4 其它职业病 275 1.6 总计 16869 100Sheet4 8285 6232 1068 510 437 62 275图41998年全国各类职业病分布Sheet5 Sheet6 Sheet7 Sheet8 Sheet10 (B)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C)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艰巨(D)安全生产基础薄弱(E)安全生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1。2江、李、朱等领导先后作出100多条指示和批示,加上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有所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公路交通事故最严重。约8万人/年。如2001.8.23甘肃陇南县运输公司翻车,死32人。2)矿山事故居高不下。如:2001.7.17广西南丹透水事故,死81人.2002.6.20鸡西城子河煤矿瓦爆死115人.3)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品事故时有发生.如:2000.3.11,江西萍乡烟爆,死33人(最小8岁).4)水上交通事故突出.2001.1.29四川合川沉,死130人.5)公共场所事故多发.如:2000.3.29河南天堂火灾死74人.2000.12.25洛阳东都商火灾死309人.北京网吧纵火,死24人.6)民航事故连续发生.2002.4.15国航767韩国斧山坠毁,死122人,活33人.2002.5.7北方麦道大连坠毁,死122人.1。3隐患治理任务艰巨:重特大隐患多、治理费用昂贵,即便发现了,也不能及时治理,只能逐步来。1。4基础薄弱:国有老企业、非公企业,在安全上的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低,抗灾能力差。据统计,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1。5影响:一是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安全:几十亿/年,2000年仅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损失就达41.89亿元;健康:近100亿/年;全部:近千亿/年。二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国际形象。三是给就业造成压力。形式严峻原因多方面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3)安全生产执法缺乏强有力手段1)淡薄: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二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法安全生产经营的意识也比较淡薄:他们或不懂法,或明知故犯。不依法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护,导致事故发生,大量人员伤亡。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也没意识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2)滞后:安全生产法出台前,我国已制定了几十部安全生产方面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一方面它们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不完全适应现在需要,另一方面,对关于安全生产方针、基本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等诸多问题,尚无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律来进行规范。明显滞后。3)手段:现行几十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单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有的对违法行为界定不清或者不准确;有的只有要求,没有责任;有的虽有法则,但没有力度。特别是对非国企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无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责、执法手法等均无法可依。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B.市场经济—呼唤健全安全生产法制 市场经济带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市场经济要求政企分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三个代表思想的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独资、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出现并存。而除国有企业外,大多非国有企业的安全条件、装备、投入、负责人及从业人中安全素质均较低,因而事故也众多。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来制定的。对大量非国有企业几乎没法律规定,造成法律规范的空白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因此必须针对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将其纳入法制轨道。2、分开、改革、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要求政企分开,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自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撤消了十几个工业主管部门,但也保留了铁、交、民、建等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已经不直接或基本不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也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目前建立了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它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但在现有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得到明确,急需通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监督管理措施法律化和制度化。3、三个代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C、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附则96,97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2、安全生产法条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共15条)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企业基本义务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负全责第六条人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工会职责第八条各级政府基本职责第一条:立法目的:四个为了: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一个术语:生产经营单位。区别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资源的开采、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各类工程建设、商业、娱乐业及其它服务业的经营活动。集会活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安全等不属此。三层含义:一是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领域,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分开来。后两者不属本法调整范围。港、澳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没列此法,故本法对港澳不适用。二是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空法等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防止与本法产生交叉和盾。三是有关法律法规没作出规定的,仍适用本法,避免了真空。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几十年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来,早已有之,这次正式写入法中,确定下来。方针含义: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二是: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没有安全,生产就无法顺利进行。三是:把预防事故放在生产工作首位。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为主轨道上来。四是: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在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四个方面:一:遵守:本法、其它法律法规:基本法、专项法、法规、标准等。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管生产必管安全、设机构、配人员、建规章、搞培训、上措施、做检查等。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有针对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场所、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器材、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危险作业场所标志、应急等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本法第93条规定,关闭、吊照。具体在第二章有规定。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最高负责人。也可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经理(CEO);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其具体职责在后的第17和18条有规定。第六条: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规定: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但同时要依法履行义务。具体权利,如:知情权、保险权、批评权等和义务见第三章。从业人员:指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岗位职工、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体现了民主,又实施了监督。也是宪法等要求的。二是:维护职工在安生方面的合法权益:具体权益在《工会法》和本法第52条中有规定。第八条:对各级政府的安生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如:建立安全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组织安全大检查等。二是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监职责。如督促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易发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特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三是对安监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如有关部门无法解决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督管理人力不足、政府有关部门安生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等。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一条宣教与意识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第十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质:两条线、分级,同时来实施监督管理:一条: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现在是:从国家安管局到县的。。。WHY: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一个综合部门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协调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另一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如:建筑工程师安全,从建设部到县建委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内容见第四章。第十条:对保障安生的国标和行标的制定、修订和执行作出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国标和行标。WHY:不提地标和行标。不能为安标。因安标须严格、统一。不宜地方、企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标和行标。安标均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我国已有很多。按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定义:标准(STANDARDS)指自愿采用的技术要求。而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则称为“技术规范(TECHNICALREGULATIONS),我国入世文件中译为“技术法规”。第11条: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意识方面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WHY:因意识的强弱对安全生产十分重要的影响。许多事故均与意识不强有直接的关系。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是指职工对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提高安生意识的重要途径: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在如下两方面开展宣传教育:1)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这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义务。第12条: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专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等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专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等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出发点: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安技服务转由中介机构承担。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专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等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明确规定:这意味任何事故责任人,只要违反规定,造成事故,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宣布实行这一制度。追究的对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单位中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责任共28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条件第十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资金的保证第十九条:安管机构第二十条: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培训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关于“三同时”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第二十八条:对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对安全设备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第三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第三十五条: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第三十六条如实告知第三十七条劳动防护第三十八条安管人员职责第三十九条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对两个以上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发包和出租第四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四十三条工伤保险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意义:主要负责人处于管理最高层次,有各方面权力,其安生职责明确,对安生工作才真正重视,安生工作才有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在单位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如国有单位法人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经理、私营企业投资人等。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员工少于5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和石油化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聘任至少一名注册安全主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上岗要求:教育培训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如果发现,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目前明确的有电工、金属焊工、电梯、高空作业、锅炉等13种,随经济发展,不断增加。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机、载客索道等。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对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实行淘汰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9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知情权,建议权第四十六条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第四十七条停止作业权、撤离权第四十八条赔偿权第四十九条遵章守纪第五十条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一条报告第五十二条工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九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共15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责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五十五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约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记录管理第六十条安全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对安监部门与人员实施监察第六十二条服务机构(中介)资质与责任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六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第六十五条基层组织的举报义务第六十六条举报奖励第六十七条媒体宣教和舆论监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共9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政府应急预案第六十九条单位应急救援组织第七十条事故报告第七十一条政府安监部门的事故报告第七十二条政府组织抢救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第七十五条依法调查和处理第七十六条事故统计分析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对单位的事故报告作出了规定“两个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实事求是、科学及时、准确查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见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追究安监部门的责任追究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第七十六条对事故统计分析与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统计分析本地区事故发生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 共19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五条 政府公务员,中介机构,企业,企业负责人,个人投资人等违反本法的处理。行政处罚: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连带赔偿,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设备查封、扣押,关闭,撤销资格,吊销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罪等等。责任方;政府公务员;中介机构:企业;个人投资人;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关于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监控化学品概念:是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防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需接受监控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脂)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光气(碳酰二氯)、氰化氢、氰化钠(钾)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2、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一类1种(麻黄素或称麻黄碱);二类13种(如苯乙酸、黄樟脑、醋酸酐等)(四)关于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监控化学品概念:是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防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需接受监控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脂)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光气(碳酰二氯)、氰化氢、氰化钠(钾)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2、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一类1种(麻黄素或称麻黄碱);二类13种(如苯乙酸、黄樟脑、醋酸酐等)(四)关于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监控化学品概念:是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防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需接受监控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脂)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光气(碳酰二氯)、氰化氢、氰化钠(钾)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2、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一类1种(麻黄素或称麻黄碱);二类13种(如苯乙酸、黄樟脑、醋酸酐等)同志们、朋友们阿这就是圣旨对于我们广大职工来说,我们的安全和健康就有具体的法律来保障了。对于我们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们来说,工作中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工作起来,腰杆子也硬了。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可依法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该法的出台,于职工、于安全人、于经营者,均是一件大好事。1。2江、李、朱等领导先后作出100多条指示和批示,加上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有所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公路交通事故最严重。约8万人/年。如2001.8.23甘肃陇南县运输公司翻车,死32人。2)矿山事故居高不下。如:2001.7.17广西南丹透水事故,死81人.2002.6.20鸡西城子河煤矿瓦爆死115人.3)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品事故时有发生.如:2000.3.11,江西萍乡烟爆,死33人(最小8岁).4)水上交通事故突出.2001.1.29四川合川沉,死130人.5)公共场所事故多发.如:2000.3.29河南天堂火灾死74人.2000.12.25洛阳东都商火灾死309人.北京网吧纵火,死24人.6)民航事故连续发生.2002.4.15国航767韩国斧山坠毁,死122人,活33人.2002.5.7北方麦道大连坠毁,死122人.1。3隐患治理任务艰巨:重特大隐患多、治理费用昂贵,即便发现了,也不能及时治理,只能逐步来。1。4基础薄弱:国有老企业、非公企业,在安全上的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低,抗灾能力差。据统计,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1。5影响:一是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安全:几十亿/年,2000年仅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损失就达41.89亿元;健康:近100亿/年;全部:近千亿/年。二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国际形象。三是给就业造成压力。1)淡薄: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二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法安全生产经营的意识也比较淡薄:他们或不懂法,或明知故犯。不依法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护,导致事故发生,大量人员伤亡。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也没意识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2)滞后:安全生产法出台前,我国已制定了几十部安全生产方面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一方面它们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不完全适应现在需要,另一方面,对关于安全生产方针、基本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等诸多问题,尚无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律来进行规范。明显滞后。3)手段:现行几十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单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有的对违法行为界定不清或者不准确;有的只有要求,没有责任;有的虽有法则,但没有力度。特别是对非国企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无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责、执法手法等均无法可依。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独资、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出现并存。而除国有企业外,大多非国有企业的安全条件、装备、投入、负责人及从业人中安全素质均较低,因而事故也众多。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来制定的。对大量非国有企业几乎没法律规定,造成法律规范的空白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因此必须针对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将其纳入法制轨道。2、分开、改革、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要求政企分开,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自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撤消了十几个工业主管部门,但也保留了铁、交、民、建等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已经不直接或基本不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也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目前建立了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它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但在现有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得到明确,急需通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监督管理措施法律化和制度化。3、三个代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一条:立法目的:四个为了: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一个术语:生产经营单位。区别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资源的开采、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各类工程建设、商业、娱乐业及其它服务业的经营活动。集会活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安全等不属此。三层含义:一是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领域,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分开来。后两者不属本法调整范围。港、澳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没列此法,故本法对港澳不适用。二是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空法等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防止与本法产生交叉和盾。三是有关法律法规没作出规定的,仍适用本法,避免了真空。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几十年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来,早已有之,这次正式写入法中,确定下来。方针含义: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二是: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没有安全,生产就无法顺利进行。三是:把预防事故放在生产工作首位。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为主轨道上来。四是: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在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四个方面:一:遵守:本法、其它法律法规:基本法、专项法、法规、标准等。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管生产必管安全、设机构、配人员、建规章、搞培训、上措施、做检查等。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有针对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场所、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器材、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危险作业场所标志、应急等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本法第93条规定,关闭、吊照。具体在第二章有规定。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最高负责人。也可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经理(CEO);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其具体职责在后的第17和18条有规定。第六条: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规定: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但同时要依法履行义务。具体权利,如:知情权、保险权、批评权等和义务见第三章。从业人员:指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岗位职工、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体现了民主,又实施了监督。也是宪法等要求的。二是:维护职工在安生方面的合法权益:具体权益在《工会法》和本法第52条中有规定。第八条:对各级政府的安生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如:建立安全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组织安全大检查等。二是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监职责。如督促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易发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特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三是对安监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如有关部门无法解决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督管理人力不足、政府有关部门安生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等。实质:两条线、分级,同时来实施监督管理:一条: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现在是:从国家安管局到县的。。。WHY: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一个综合部门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协调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另一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如:建筑工程师安全,从建设部到县建委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内容见第四章。第十条:对保障安生的国标和行标的制定、修订和执行作出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国标和行标。WHY:不提地标和行标。不能为安标。因安标须严格、统一。不宜地方、企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标和行标。安标均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我国已有很多。按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定义:标准(STANDARDS)指自愿采用的技术要求。而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则称为“技术规范(TECHNICALREGULATIONS),我国入世文件中译为“技术法规”。第11条: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意识方面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WHY:因意识的强弱对安全生产十分重要的影响。许多事故均与意识不强有直接的关系。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是指职工对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提高安生意识的重要途径: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在如下两方面开展宣传教育:1)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这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义务。第12条: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专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等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专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等出发点: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安技服务转由中介机构承担。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专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等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宣布实行这一制度。追究的对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单位中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本条意义:主要负责人处于管理最高层次,有各方面权力,其安生职责明确,对安生工作才真正重视,安生工作才有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在单位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如国有单位法人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经理、私营企业投资人等。第二十一条上岗要求:教育培训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如果发现,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目前明确的有电工、金属焊工、电梯、高空作业、锅炉等13种,随经济发展,不断增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机、载客索道等。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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