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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1998-11-04【生效日期】1998-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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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1998-11-04【生效日期】1998-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有司法解释规定村委会可以作为原被告吗?悬赏分:50-解决时间:2007-9-1822:22如题有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表明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村民委员会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吗?请例出相关资料,谢谢提问者:HYPERLINK"http://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6&un=%CA%CC%A4%A3%BB%EA"\l"2"\t"_blank"侍ぃ魂-HYPERLINK"http://www.baidu.com/search/zhidao_help.html"\l"n5"\t"_blank"试用期一级最佳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一,我国最早的村委会做被告是2003年,结果失败: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乡施尧村因未依法公布村务、财务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而被村民告上法庭.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布村务、财务并非行政职责,而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管理法关于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并不构成行政授权,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范畴,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参考资料:首例村委会作为行政被告案"流产"[N].法制日报,2003-06-15.二,但是,在法院法官的法理讨论中,多数法官认为可以作为被告。参考资料:第22期“法官论坛”——以村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审理问题探讨HYPERLINK"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52"\t"_blank"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52由于没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确认村委会的诉讼地位,以此,只能从法理上进行推理:1.从法律条文来看,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以对之提起行政诉讼。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村委会的定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只有在执行行政机关授权的行为时,其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从社会现实来看,当选村委会的成员既是政治荣誉,又有经济利益,在村民心中是上级机关的意思执行者,也是村里的父母官。村委会管理着村里的大小事务,与村民们事实上不平等。因此,从现实来看,不适合作为民事诉讼来受理。另外,村委会的行为很难区分其是否有授权,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3.从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来看,人民大学的杨建顺教授讲过“当法律的解释有利于权力救济时可以做扩张的解释,当不利于权力的救济时可以做缩小的解释。”我们应当把握立法的目的,法律的精神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因此,本着这个精神,我认为宋庭长讲的村委会的行为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做扩张的解释。即村委会的行为若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应被认为用行政法来调整或比照行政法调整。4.从法律救济途径来看,现在全国上下有一种村委会行政化的趋势。毕竟,村委会的权限还是关乎几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将之作为行政性质的机关更有利于诉讼的解决,维持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0回答者:HYPERLINK"http://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6&un=%B7%A8%D1%A7%D4%BA%B7%A8%C0%CF%D6%DC%BD%DD"\l"2"\t"_blank"法学院法老周捷-HYPERLINK"http://www.baidu.com/search/zhidao_help.html"\l"n5"\t"_blank"探花十级  2006-8-1500:37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remark/11159117.html"\t"_blank"我来评论>>相关内容•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525173.html?fr=qrl&cid=209&index=1&fr2=query"\t"_blank"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存在那些问题;有何立法司...•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71518794.html?fr=qrl&cid=209&index=2&fr2=query"\t"_blank"村委会,居委会为什么不能做为适格的原/被告?•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062946.html?fr=qrl&cid=209&index=3&fr2=query"\t"_blank"刑法中的金额“较大”、“巨大”等到底以多少为标准...•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6833902.html?fr=qrl&cid=209&index=4&fr2=query"\t"_blank"请求返还彩礼是否适用与“妇女怀孕分娩不准起诉”的...•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5038531.html?fr=qrl&cid=209&index=5&fr2=query"\t"_blank"广西高院对最高院司法解释有何新规定 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q?word=%B4%E5%CE%AF%BB%E1%CB%BE%B7%A8%BD%E2%CA%CD&ct=17&pn=0&tn=ikaslist&rn=10&fr=qrl&cid=209&fr2=query"更多关于村委会司法解释的问题>>查看同主题问题: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topic?ct=29&tn=iktopic&word=%BF%C9%D2%D4%D7%F7%CE%AA&fr=rtag&cid=209&index=1&fr2=query"\t"_blank"可以作为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topic?ct=29&tn=iktopic&word=%B4%E5%CE%AF%BB%E1&fr=rtag&cid=209&index=2&fr2=query"\t"_blank"村委会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topic?ct=29&tn=iktopic&word=%CB%BE%B7%A8&fr=rtag&cid=209&index=3&fr2=query"\t"_blank"司法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topic?ct=29&tn=iktopic&word=%B9%E6%B6%A8&fr=rtag&cid=209&index=4&fr2=query"\t"_blank"规定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topic?ct=29&tn=iktopic&word=%B1%BB%B8%E6&fr=rtag&cid=209&index=5&fr2=query"\t"_blank"被告其他回答    共4条可以....国家的任何个人集体单位都可以做原告或者被告...比如检察院公诉.公安局公诉.回答者:HYPERLINK"http://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6&un=5720092"\l"2"\t"_blank"5720092-HYPERLINK"http://www.baidu.com/search/zhidao_help.html"\l"n5"\t"_blank"见习魔法师二级  2006-8-1411:5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我未见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村委会的诉讼主体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均可参与。专家提供:回答者: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upf/?expertuc&un=sxs110"\t"_blank"史雪松-HYPERLINK"http://zhidao.baidu.com/upf/?expert"\t"_blank"经济法2006-8-1412:06《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法人资格的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汪执照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人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折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规定条件设立的其他组织依据以上规定村委会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回答者:HYPERLINK"http://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6&un=%BA%FA%CE%B0%E9%AA"\l"2"\t"_blank"胡伟楠-HYPERLINK"http://www.baidu.com/search/zhidao_help.html"\l"n5"\t"_blank"举人四级  2006-8-1413:1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委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村委会在民事案件中为原告的情形。三,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在我国还没有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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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小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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