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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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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金安排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从失业基金中调入的专项资金组成。二、资金使用市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安置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

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苏财规〔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金安排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从失业基金中调入的专项资金组成。二、资金使用市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安置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对象及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补贴、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及安置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企业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三、预算执行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四、补贴政策(一)职业介绍补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实际就业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1.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求职者本人填写的《求职登记表》、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推荐就业成功后经市就管中心录用备案盖章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人社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人数,结合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可按不超过1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二)就业安置补贴。就业安置补贴对象为录用“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1.就业安置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按其录用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向人社部门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安置补贴。每名就业安置补贴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安置补贴。2.资金申请及支付。就业安置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人社部门规范的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文本、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三)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力、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和职技校生、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等。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1.对个人(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补贴。(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人社〔2012〕6号、泰财社〔2012〕39号)规定执行。未列入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标准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阶段给予补贴。即培训合格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的70%拨付培训补贴,培训后3个月内就业率达60%的再按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拨付。同时实行奖励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培训工种为单位,以该工种培训补贴额为标准,对培训后3个月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及创业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人数达到该专业合格人数75%的奖励10%,达到85%以上的奖励15%。(2)资金申请及支付。对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按季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学员花名册、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为经人社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乡镇(街道社区)人社所、保障站出具有本人签字的自谋职业和工商、税务部门的证照等证明材料。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除上述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附经人社部门规范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创业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创业模拟实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学员花名册、学校学生信息证明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2.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1)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企业新录用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2)资金申请及支付。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班,培训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采取“谁培训谁申请”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学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入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3.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1)生活费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相当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5.36元生活费的标准给予补贴。(2)资金申请及支付。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人社〔2012〕6号、泰财社〔2012〕39号)规定执行。(2)资金申请及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季代为申请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随同年批次职业培训补贴材料一并报送。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五)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泰人社〔2012〕15号、泰财社〔2012〕67号)规定执行(下同)。社会保险补贴一般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个人按年申报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手续。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根据困难对象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1.对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的社会保险补贴。(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给予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界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泰兴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泰人社〔2012〕16号、泰财社〔2012〕68号)规定执行(下同)。(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给予由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同意设立公益性岗位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3.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手续从事个体经营,在档案托管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对黄桥老区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全额补贴。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最低缴纳基数给予养老、医疗保险缴费50%的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凭证(未达纳税起征点出具税务部门相关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等凭证。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5.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1)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中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补贴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等凭证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经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给就业管理机构,再由就业管理机构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经政府批准同意,并符合公益性岗位界定对象,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实效审核补助时间起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根据困难对象实际情况经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1.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经政府批准同意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批复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工资发放明细账(单)、与其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七)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1.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标准。(1)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三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紧缺型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当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2)在职职工或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指定培训机构非紧缺型工种高级工、技能(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30%、60%的培训费鉴定费补贴。(3)下岗失业职工参加高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额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按经物价部门备案的培训收费标准执行。鉴定补贴标准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文件执行。2.资金申请和支付。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采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代为发放”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1)紧缺型工种高级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代理申请协议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2)紧(非紧)缺型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补贴申请报告(培训鉴定人数、培训工种、培训班次、培训鉴定时间、补贴总金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汇总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鉴定工种、鉴定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号码、联系方式)、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在代发放完补助费用后,将个人签名领取补贴的花名册送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存档。(八)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是为解决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对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按政府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拨付到相关单位。(九)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孵化基地,按职业培训补助申领办法执行。1.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对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所及跟踪服务的,每扶持成功1个创业实体由政府给予孵化基地2000—5000元的孵化补贴。经认定的高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新增吸纳劳动者200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2.孵化对象补贴标准。(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房租补贴。(2)孵化对象为新生代农民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给予房租费和水电费用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孵化对象是高新技术人才进入省级部门确认的孵化基地,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房租、水电、社保补贴采取“按年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3.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材料包括市人社部门颁发的《泰兴市创业孵化基地》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租房合同、出租方提供的房租收款凭据、水电费缴费清单、相关纳税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4.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补贴。(1)补贴标准。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免费提供创业项目、且该项目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一次性2000元项目奖励。引进扶持指导创业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对指导各类失业人员创业项目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保险的,给予指导创业成功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每年创业项目5000元补贴。(2)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材料包括本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扶持指导创业证明材料、扶持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到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十)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1.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标准。为本年度内毕业生和已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发放生活费,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商业保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满后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和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各类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2.资金申请和支付。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人社部门确认的报名申请表、见习协议、大中专毕业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十一)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安置补贴。1.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和安置补贴。对自主创业且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1000元补贴。第十、十一款创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2.资金申请和支付。(1)创业补贴。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市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纳税(申报)证明(补贴对象不含未达纳税起征点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的毕业证书、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上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2)安置补贴。符合安置补贴条件的,3年内由企业向人社部门申领安置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被吸纳高校毕业生持有的毕业证书、被吸纳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以上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分别拨付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书》且在贷款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各类人员。具体管理办法按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泰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兴市支行《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意见》(泰人社〔2010〕75号、泰财社〔2010〕197号、泰人银〔2010〕22号)有关规定执行。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先还后贴”的办法。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十三)小企业贷款贴息1.小企业贷款贴息标准。对当年吸纳持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2.资金申请和支付。贷款期满,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贴息。小企业贷款采取“先结后补”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书、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被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银行利息单、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十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职能和目标任务等工作需要,依法编制年度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经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十五)其他支出。包括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解困支出、劳动保障专管员和协管员及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经费、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费、市政府奖励就业工作支出、创建创业型城市项目支出等。   五、决算管理市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时间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并保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绩效明确。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六、监督管理市财政、市人社部门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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