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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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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检品复检规程 共1页第1页 部门:QC 起草:起草日期: 审核:审核日期: 批准:批准日期: 编号:QOS-053 改版编号: 生效日期: 颁发部门:GMP办 分发部门:QC、QA1、目的:建立检品复检规程,确保检验结论的准确性。2、范围:适用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工艺用水等检品的复检。3、责任人:QC检验员、复检员、QC主任。4、正文:4.1本人复检。4.1.1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含量不平行、不合格,需复检重做。4.1.2复检过程中要注意对试剂、试液、对照品是否异常,是否在规定的效期内,仪器、量器校正和操作的正确性,时间(加热、恒温、灭菌等)限制。确认无误则复检有效。4.1.3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原因,应再做两次,如均合格,才可判定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应报告QC主任,指定第二人复检。4.2第二人复检。4.2.1由够资格的QC检验员担任,其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复检的岗位或项目的工作内容。检验后结果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又找到满意的原因,可判定合格。4.2.2若未找出二人差距原因,需报告QC主任,重新取样复检。4.3QA督导员将重新取样的样品交QC主任,QC主任安排QC检验员与复检员一起复检。若合格,判定合格;不合格,判定不合格。4.4物料供货方提出异议,并拿出“合格证明”,经质量保证部主任同意后,双方重新取样进行会检,以会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可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或相关检验机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