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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司考专业分析
——之“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
2009 年的铁路春运尚在进行之中,今年春运铁路票价依然没有上浮,这对于广大人民
来说是一个最实惠的新年礼物。2007 年 1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出《关于 20
07 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的通知》:铁路旅客列车票价不再上浮。自此后 2008
年、2009 年春运铁路票价均不再上浮。春运期间铁路票价上浮几乎成为惯例,如今“不再
上浮”的结果与几年前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有着密切关系。
此案是全国法院范围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被公民
认为侵权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可低
估。同时,这样一个虽然已经过去几年但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与我们紧锣密鼓筹
备中的司法考试亦是关系甚大。该案包含了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常考的大多数知
识点,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解析。
基本案情:
(一) 1999 年 11 月,国务院领导批准了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
指导价的请示》。2000 年 11 月 8 日,国家计委作出《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
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 号)(以下称为“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对春
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上浮;对部
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下浮。
(二) 2000 年 12 月 21 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上述批复,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发出
《关于 2001 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称为《票价上浮通知》),
2001 年 1 月 4 日,铁道部公布 2001 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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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春节前广州、
上海、北京三地铁路局始发的部分列车,节后上海、郑州、成都、南昌铁路局始发的部分列
车,以及其他铁路局始发的少量运力紧张的列车,其中新型的空调车票价上浮 20%,其他
列车上浮 30%。
(三)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乔
占祥认为铁道部作出的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
客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是违法的,2001 年 1 月 18 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铁道部:
(1)撤销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2)审查铁道部作出春运期间部分
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批复”的合法性。 乔占祥律师提起行
政复议的理由是:(1)火车票价属于政府定价,铁道部无权定价,(2)根据《价格法》相
关规定,铁道部 2001 年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行为应经过价格听证,而铁道部并未举
行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 铁道部接到申请后,于 2001 年 1 月 22 日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01 年
3 月 19 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指出:(1)申请人乔占祥在行政复议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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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没有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和证据,不具备提起行政
诉讼的原告资格。(2)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国家计委批复”,是合法的。(3)
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批复”作出的《票价上浮通知》,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因此作出维持《票价上浮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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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2001 年 3 月 31 日,乔占祥以铁道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称为“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依据《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价格法》第
二十条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此次涨价只有国家发展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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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计委批复”,故该《票价上浮通知》的作出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依据《价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有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但被
告未提供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文件。故被告作出的票价上浮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
为。另,在对《票价上浮通知》申请复议时,其一并提出了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
0 号批复的效力予以审查或转送有关部门审查的请求,但被告未履行转送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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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履责
行为。故请求本院判决:1、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或转送审查的法定职责;2、请求判决撤销《票
价上浮通知》。
(六) 被告辩称:《票价上浮通知》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且是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
故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复议决定》是维持《票价上
浮通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原告不能对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行为提起诉讼。第三,《票价上浮通知》是依法作出
的,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与原告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 北京市一中院于 2001 年 11 月 5 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铁道部对 2001 年春运期
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驳回乔占祥的诉讼请求。
(八) 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满,认为北京市一中院未对铁道部票价上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全面审查,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错误,2001 年 11 月 16 日,乔占祥向北
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发布的票价上浮通知;依法判决确认被上
诉人未履行转送职责违法。2002 年 2 月 27 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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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一、《票价上浮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直接受理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换言之,如果铁道部通知票
价上浮是抽象行政行为的话,乔占祥如果不服而向铁道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对铁道部提起
行政诉讼,铁道部和北京市一中院均不应受理。因此,如何认定《票价上浮通知》的性质,
是乔占祥诉铁道部案的关键,也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诉讼被告的核心。
知识点讲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
章和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特点是:
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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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规制性、个别性、外部性的特点。个别性的特点将具体行政行为
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分开来。任何行政行为必须针对人和事项作出。人可以分为特定和不特定;
事项可以分为具体事项和普遍事项。
有人认为《票价上浮通知》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本案中《票价上浮通知》不针对特定
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铁道部和北京市一中院不应受
理此案。 《票价上浮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么?咋一眼看过去,似乎是属于抽象行政行
为,但其实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票价上浮通知》具体规定了 2001 年春运期
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范围、时间、幅度及其他事项:仅适用于除儿童、学生、现
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外的特定人群,而不是所有旅客;《票价上浮通知》只适用于 2001
年春节前后的特定时期,而不是“国家计委批复”中每年的春运、暑运、“五一”、“十一”。
它的对象和适用期是特定的,且不具有反复适用性(仅限于 2001 年春节),符合具体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法院审查后认定该通知为“针对有关铁路企业作出并设定和影响有
关铁路企业经营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
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出现了复议机关与被申请机关重合的情况,原告坚持对《通知》和《行政复议》
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被告则辩称原告不能对其复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随之而来的
诉讼中,铁道部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为第
三人。这涉及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当事人。那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出现复议机关与被申请机关重合的情况?原告可否对其复议行为提
起行政诉讼?先让我们来温习一下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当事人这一重要知识点。
知识点讲解: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复议当事人与复议机关
1.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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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提出复议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不能充当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
请人的确定规则与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规则大体一致
本案中被告铁路局以及第三人北京铁路局认为原告乔占祥不具有原告资格,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作为购票乘客与铁道部所作《票价上浮通知》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为被申请人
3.复议机关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原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对原级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
2.被告——行政主体
经复议案件
①复议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被申请人为被告;②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若对原行为不服的,则
以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若对复议不作为不服的,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①第三人地位:具有完全当事人的地位,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并享有管辖
异议权和上诉权(注:在民事诉讼当中,第三人不享有管辖异议权)。
②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可由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而未通知的,构成遗漏当事人,但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本案中,复议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被申请人为被告,但在本案中复议机
关与被申请复议机关的重合,铁道部既是被申请人,又是复议机关,故以铁道部为被告并
无不当。但原告坚持在诉讼中除了提请撤销铁道部的《票价上浮通知》外,还请求法院撤
销《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履行复议法中规定的审查或转送审查的法定职责。对此诉讼请
求,法院认为《复议决定》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乔占祥应当对原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因而乔占祥坚持对《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同时提起诉讼是缺乏法律依据
的,在此案件中,复议行为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之内。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
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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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
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
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在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案中,值得我们关注的另一个关于复议制度的问题是附带审
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作
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请审查,而复议机关有职责在对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之前先行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据此,乔占祥就《票价上浮通知》向铁道
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将其所依据的国家计委价格【2000】1960 号《关于部分旅客列车
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一并提请审查。
知识点讲解:附带审查
⑴依申请审查:①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不合法,若申请复议
的,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②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
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
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⑵依职权审查
复议机关在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在 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乔占祥在上诉状中诉称:在复议过程中铁道部未履行其转送审查国家计委 1960 号批复
的请求,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乔占祥附带提请审查的国家计委价格【2000】1960 号
批复文件,应该说只是国家计委与铁道部之间的内部行文,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
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范畴,严格说来,也不能作为铁道部所发《票价上浮通知》的依据,
乔占祥上诉称铁道部因未移送所申请文件被因而要说铁道部在此问题上存在不履责行为是
牵强的。但这一知识点考生应该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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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
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
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依法行政
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向是卷四主观题中出题老师的青睐之处。而本案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
案例,最容易成为出题的题材。
依法行政,也称行政法治,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依据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基
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应看到,当前行政机关的工作,
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甚至是较大的差距。而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实行,人
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推进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首先要转变不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不正确观念,树立依法行
政的观念和正确态度;其次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要进一步
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
本案中,尽管铁道部胜诉了,但通过受理乔占祥申请行政复议案以及参加行政诉讼案,
“铁道部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认识到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一定要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对全国各级国
家行政机关及广大行政相对人,都是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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