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内容解析((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LG400 点击数:2 更新时间:2006-5-30
(一)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刑法立法及司法,对刑法总则及分则都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这些准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体现了法律的精神。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推崇成文法,排斥习惯法;严格解释法律,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不禁止适用扩大解释;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在具体实务中,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个行为为犯罪时。即使这种行为令人生厌,仍不能定罪处罚,例如,在公众场合公开进行性行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是指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其要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又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侵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作为一个刑法的原则,他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对任何犯罪人,适用刑法一律平等。这同对于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免的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并不矛盾。
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任何一个人给予一般的考虑,都能够掌握这项原则,因此司法考试中考此项原则的几率不是很大。
罪行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罪行为的轻重与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相均衡的准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刑罚的轻重=客观罪行+主观责任。
相关试题:
2005年(试卷二)第2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 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 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 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 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答案:D
5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答案: BCD
2004年卷二第16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C
(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适用行为时法(旧法);但是如果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刑法有溯及力,但是其只适用于已决案,即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包括上诉案件,不包括再审案件。
考生应当格外注意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其常常在司考的复习中被忽略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法释〔一九九七〕十二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检察院关于“继续犯、连续犯以及其他同种数罪适用法律的批复”(1998年12月)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数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追诉。但是修订刑法对被告人不利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