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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税收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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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税收征管理法null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理法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管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征税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活动的总和。立法目的包括: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征管法》是一个综合性的...

第17章 税收征管理法
null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理法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管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征税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活动的总和。立法目的包括: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征管法》是一个综合性的税收征管法律,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作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方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三、遵守主体三、遵守主体税务机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各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二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度,也是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于开业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 null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null2、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也应于其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null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税收管辖范围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或资料:①经营执照;②有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章程、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③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④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纳税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税务登记证的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null(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任何一项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法定行为。 须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如下: (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经济类型或隶属关系。 (3)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4)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5)增减注册资金 (6)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 (7)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null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①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null(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null(四)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间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null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三、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票的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null发票领购管理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收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对无因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发票,要求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提保人的,可以视情况,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null发票的保管 发票保管分为税务机关保管和用票单位、个人保管两个层次,都应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 四、纳税申报四、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三节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将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现行《征管法》对税款征收从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依法征收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null二、完税凭证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null三、按期征收、延期征收及其对滞纳税金的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null四、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 2、纳税人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压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五、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null 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null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1、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1、  责令纳税人提前纳税税款 2、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4、  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null六、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征管法》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强制执行措施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的原则 。null七、退税和追税制度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null八、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null九、离境清税制度 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必须缴清应纳税款才准许出境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主权国家维护税收主权而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国际交往逐年扩大,出入境人员数量逐年增多。《征管法》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四节 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内容: ①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其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少计利润、虚报费用及伤、漏、欠、骗税款等行为;②检查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和办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③检查纳税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行为; ④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了解企业各方面情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null二、税务检查的权限 1、税务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 null三、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义务 1、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检查所查阅的资料或所询问的话题,必须与纳税有关。 3、特殊检查行为必须征得县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或征得有关部门的核准。 4、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应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null四、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查法。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null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 null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null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null四、对偷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1、对偷税的认定及偷税行为的处罚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者说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扣缴义力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外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ull2、对偷税罪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ull五、对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null六、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在10 000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1部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税罪的处罚: 1、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null七、抗税的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七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抗税罪的处罚: 1、  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ull八、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1、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null2、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子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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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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