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00xuexi20090601161210658

100xuexi20090601161210658

举报
开通vip

100xuexi20090601161210658nullnull 物权法课件 文法学院第十一章 物权法概述(3学时)第十一章 物权法概述(3学时)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重点、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null一、物权法在民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我国物权立法的社会背景 (一)个人财富进取心的承认,是物权立法的政治基础 (二)现实中巨大的公共财富和个人财富,是物权法的物质基础 (三)加入WTO后,是物权立法的国际背景 三、制定和实...

100xuexi20090601161210658
nullnull 物权法课件 文法学院第十一章 物权法概述(3学时)第十一章 物权法概述(3学时)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重点、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null一、物权法在民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我国物权立法的社会背景 (一)个人财富进取心的承认,是物权立法的政治基础 (二)现实中巨大的公共财富和个人财富,是物权法的物质基础 (三)加入WTO后,是物权立法的国际背景 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定分止争”、“物尽其用”null (二)制定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市场经济的重大意 (四)制定和实施物权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大意义 (五)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四、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一)现代物权制度进入中国 (二)中华民国时代物权法的发展 (三)苏联民法中的物权法 (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物权法的发展 1、《宪法》修正案中涉及的物权法规范 2、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3、其他法中的物权法规范null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内涵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含义 物权法就是关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二)物权法的种类。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null二、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为私法 (二)物权法为财产法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 (二)规范内容的相对稳定性 (三)物权法是固有法(差异性、本土性) (三)法律规范效力的强制性 (四)维护利益的公共性 四、物权法的编制体例null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的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沿革和立法理由 (四)检讨 null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沿革与立法理由 1. 一物一权原则的沿革 2. 立法理由 (1)明确权利范围 (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 (3)避免公示的困难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修正 (四)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确立“一物一权原则”的争论null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二)公信原则第十二章 物权(4学时)第十二章 物权(4学时)[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物权的效力、变动和公示。 [重点、难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null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 二、物权的法理基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 三、物权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四、物权的特点null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依物权的法律根据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公法中的物权和私法中的物权 (二)普通法中的物权与特别法中的物权 (三)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中的物权 (四)国际法中的物权与国内法中的物权 二、按物权的主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单一主体物权与共同主体物权 共同主体物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总有 合有 公有 (二)国家物权、集体物权、法人物权和个人物权null三、按物权的客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可分物物权与不可分物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和准不动产物权 四、依物权的内容对物权种类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 主物权和从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六)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七)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八)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九)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null五、典型物权和准物权 null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含义 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力和物权请求权。 null二、排他效力 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基本含义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五)物上请求权null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消除危险 四、请求恢复原状 五、请求返还原物 六、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原则 一、物权变动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1.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null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债权意思主义 (二)登记对抗主义 (三)公示要件主义 (四)物权形式主义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公信原则 (二) 区分原则null第二节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具体类型 (一)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 (二)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 (三)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null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原则null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登记事实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登记与否的事实状态;二是登记的过程或者程序。物权法所探讨的主要是前者。 (二)意义null二、当代世界主要登记制度 (一)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 (二)托伦斯登记制和契据登记制度 (三)我国的做法 三、登记的类型 (一)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二)权利登记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登记 (三)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 (四)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null1.本登记 (1)总登记 (2)变动登记 (3)更正登记 (4)回复登记 (5)涂销登记 2.预备登记 (1)预告登记 (2)异议登记null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 5.警示效力 (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 1.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 2.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 3.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 4.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null(三)登记错误的后果 1.当事人登记错误的责任 2.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责任 null第四节 动产交付 四、物权的公示 (一)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交付即移转占有。 (二)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null第十四章 财产所有权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识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掌握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重点、难点]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null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null二、所有权与财产及产权的区别 三、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一)、占有和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null四、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其特点是: 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2、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null(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1、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三)社会团体所有权 (四)公民个人所有权 1、公民个人所有权的概念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null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 一、原始取得 (一)劳动生产 (二)收益 (三)添附 (四)没收 (五)遗失物 (六)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null二、继受取得 (一)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二)赠与、互易 (三)继承遗产 (四)接受遗赠 (五)其他合法原因 三、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一)所有人直接行使 (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null第三节 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概述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null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一、所有权移转概述 二、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成要件 null第五节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一、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一)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 (二)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 (三)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四)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五)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二、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null第六节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二、请求返还原物 三、请求排除妨害 四、请求停止侵害 五、请求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第十五章 财产共有第十五章 财产共有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基本理论。 [重点、难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null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二、共有的法律特征 三、共有和公有 四、准共有null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第三,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二) 共有物的处分 (三)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二)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null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一)夫妻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 (三) 共同继承的财产 (四) 合伙财产 null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分割的原则 (一)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二)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三)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二、分割的方式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 三、分割的效力 第十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第十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和团体关系。 [重点、难点]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区分。null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 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如前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共有和单独所有构成的。因此区分所有权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 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第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第二、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第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null第二节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点具有构造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 第一、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 第二、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法定的。 第三、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既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null第三节 基地的使用权 一方面,从物质形态来看,一幢建筑物是在基地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与基地不可分割。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建筑物与土地权利不可分离的原则是就整个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而言的,也就是说,对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基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 null第四节 团体关系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类型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重点、难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null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null二、相邻关系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null第二节 邻关系产生的原因 一、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四、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六、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null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公平合理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其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用益物权的种类;了解传统民法用益物权制度。 [重点、难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地上权。null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null第二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第一,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第二,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第三,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 (一)地上权的产生 1. 土地划拨 2. 乡(镇)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 3. 土地使用权出让 4. 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地上权的期限null三、地上权的内容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1) 转让;(2) 抵押;(3) 出租 3.附属行为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二) 地上权人的义务 1. 支付土地使用费 2. 恢复土地的原状null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其期限为30年。null二、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 (二)承包人的义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是因当事人设定承包经营权的合同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null第四节 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权,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一,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当,主要是针对动产) 第二,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第三,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第四,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享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 null二、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2.转典的权利,即典权人依法将出典房屋再典与第三人。   3.留买权,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一般购买人而先行购买的权利,典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共有人而主张先买权,因此典权人之此项权利被称为留买权。   4.典权人为增加典物的利用价值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但以回赎地的现存价额为限。 1.保管出典房屋。 2.返还典物。 3.分担风险null(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出典人有权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出典人可以在典物上设立抵押权。出典人的义务,通常认为其对出典房屋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三、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回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1、回赎期限 2、关于典价折算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回赎房屋时对典价折算 (二)找贴 (三)作绝 (四)别卖 null第五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土地的权利。 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第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null二、地役权的内容 (一) 地役权人的权利 1. 土地使用。地役权是为自己土了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 2.为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在供役地内可以为必要的附属行为。 (二)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2. 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特征、设立、效力、实现、消灭等。 [重点、难点]抵押权和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效力、实现等。null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null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null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权设定方式 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所设定的抵押权称为法定抵押权。(合同法286条)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定的。依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称为约定抵押权。 null(二)关于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三)抵押物     抵押物又称为抵押财产,它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来作为抵押标的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null三、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人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4.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出租权。 5.收取孳息的权利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 1.抵押物的保全。 2.孳息收取权。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所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的处分null四、抵押权的登记 五、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1、必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 3、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1.以抵押物折价。 2.抵押物的拍卖。 3.抵押物的变卖。 null六、最高额抵押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特征是: 第一、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二、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第三、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第四、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第五、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此应作特别的约定。 null(二)最高额抵押实现的条件 1.是抵押权担保的债的数额已确定。 2.是债权已到履行期。 七、抵押权的终止 1. 主债权消灭 2. 抵押物灭失 3. 抵押权实行null第三节 质权 一、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质押,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质权。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和标的物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应具备如下条件:  1.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为特定物。 null(二)动产质押的设定 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条款:(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 (三)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null(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1) 占有质物;(2) 代为收取孳息;(3) 质权的保全;(4) 优先受偿。 2、出质人的权利:(1)请求赔偿权;(2)质物返还请求权;(3)追偿权。 (五)动产质权的实现 null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和意义 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二)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三)股份、股票的质押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四)知识产权的质押 null第四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第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第三,留置权的标的是属于留置权人的债务人的特定物 第四,留置权是担保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的担保物权。 第五,留置权具有从属性。null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不仅是指直接占有,而且是指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不能充作留置物。 (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三)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四)留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null三、留置权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 4、拍卖、变卖权。 5、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null四、留置权的实现 第一,确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关于宽限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主合同中自行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二,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 第三,在规定了宽限期以后,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方式是首先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物折价,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折价,则留置权人有权依法对留置物实行拍卖、变卖。第十九章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占有的概念、特征,占有的分类及意义。 [重点、难点]占有的概念和效力。null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一)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性质 1.事实 ;2.权利 二、占有的种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五)无瑕疵的占有与有瑕疵的占有null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推定 1. 事实的推定 2. 权利的推定 (二)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 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2. 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3. 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null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 一、占有的取得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null(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1.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1) 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2) 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2.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第三编 债权第三编 债权第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第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null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并非都为债的关系。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null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 能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null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二)债务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积极性。 3、债务与责任。 null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null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二、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 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五、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六、其他原因 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 null第四节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二)连带之债 (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六、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七.主债与从债 第二十章 债的履行第二十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null二、 债的履行的分类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二)不适当履行 (三)债的不履行 null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 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二 、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三、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 四、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 null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null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 null 四、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一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null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4.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null(三)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四)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3.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二)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null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一) 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债的担保的特征 1、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2、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3、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 null(三) 债的担保的种类 1. 人的担保 2. 物的担保 3. 反担保 null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有单务性。 null(二) 保证合同 1. 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2. 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3. 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null(三) 保证的分类 1.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1.保证债务的范围。 2.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3.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4.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5.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null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三)定金的效力 1.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的移转有以下特征: 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null二、债权让与 (一) 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1. 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2. 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3. 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二) 债权让与的条件 1.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4.须通知债务人。 null三、债权承担 (一) 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二) 债务承担的条件 1.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1) 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 (2)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 (3) 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特定债的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能转移给他人。 3.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1)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null(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null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 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二) 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1. 合同承受 2. 企业合并 null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 1. 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2.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    null(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1、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例如,清偿、混同,都是使债的目的达到的原因。 2、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在给付不能时债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债也应消灭。 3、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null二、清偿 (一) 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债的效力、债的动态方面讲的,而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讲的。 (二) 代为清偿 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时,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 代为清偿也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其一,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其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其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 其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null三、抵销 (一) 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 额内消灭。 (二) 抵销的要件 1.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 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 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三)抵销的效力 null四、提存 (一)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要件  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三)提存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null五、免除 (一) 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二)免除债务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保证债务消灭。null六、双方协议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合同之债终止的原因。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即提前消灭。对于合同的解除,将在后面专述之。 八、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九、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null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一) 一方受有利益 (二) 他方受有损失 (三) 一方受到利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四) 没有合法根据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之债null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null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null第二十四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 null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首先,管理人须管理事务 其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null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一) 适当管理义务 1、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 2、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二) 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 (三) 报告、计算义务null二、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管理人有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第四编 继承权第四编 继承权第二十五章 继承权的概述第二十五章 继承权的概述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一)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 二、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null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一、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的放弃 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三、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null(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null四、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称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或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遗产回复诉权或遗产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时法律基于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赋予继承人的一项保护继承权的权利,是一种包括性的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主体为真正继承人,相对人为侵害继承权的人。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由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合法继承人自己亲自行使,也可以由其代理人行使。null第三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null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养子女与亲子女继承权平等 (四)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 (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的原则 (一)继承人为法定抚养义务的近亲属 (二)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四)遗产的分割不能损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五)承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第二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 定的。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null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null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null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文档为【100xuexi20090601161210658】,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69943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406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6-21
浏览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