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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xuexi20090608075701853null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主讲人:杨云霞 课 时:36 教 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辅导教材:《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指导 与训练》,冯菊萍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 目 录 目 录知识产权法讲义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律文本 复习题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Acknowledge law导 论导 论知识产权概述 概念 性质 特征 主体 客体 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null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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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主讲人:杨云霞 课 时:36 教 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辅导教材:《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指导 与训练》,冯菊萍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 目 录 目 录知识产权法讲义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律文本 复习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Acknowledge law导 论导 论知识产权概述 概念 性质 特征 主体 客体 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null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日本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null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 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2、下定义; 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null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 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 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null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对许可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null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null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 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 区别在于: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null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 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 于物;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 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 常要让位于物权;null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 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null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 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 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 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 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 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null五、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null六、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null(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 3、提请诉讼保护。 null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 COPY RIGHTS COPY RIGHTS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间 著作权的主体 邻接权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著作权法null第一节 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null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不能译成COPYRIGHT,必须译成author’s right. 二者有不同。CO强调复制权,而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而且,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null(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 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null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狭义的是指 广义的是指 null 第二节 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的概念 (一)什么是作品,表述方法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null(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 作品; null(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null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null案例2: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 的对象。 [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东”为null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东”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东“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null[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 权? [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null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null 第二节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包括: (一)发表权 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 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null(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注: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null包括: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 (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摄制权 null(十)改编权 (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十三)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 (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 null 2、注册取得制度 3、其他取得制度 (二)我国的制度 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null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 四、著作权的期限 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 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null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 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 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null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 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 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 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 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null 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 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 12月31日。 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上诉案 案例名: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 上诉案  null案例内容: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 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关志忠,华清池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建勋,临潼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皎福仁,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潜,男, 52岁,陕西 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 null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荆斌学,西安市第二律师 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史国霖,男, 50岁,光华出版社西安 分社美术编辑。 第三人,王权,男, 45岁,陕西华山床单厂工 艺美术师。 第三人:陕西省艺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孝英,艺术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叶涛,艺术研究所调研员。 null上诉人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张义潜关于署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6月4日的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1986年1月27日,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简称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简称省艺研所)签订了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华清池管理 null处委托省艺研所创作题为《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大型壁画,由华清池管理处给付省艺研所3.3万元。完成时间为6个月,华清池管理处审稿时间除外。协议签订后,省艺研所指派本单位画家张义潜创作。张义潜经过8个月工作,完成了壁画创作任务,并由史国霖,王权协助放大为9.15×3.6平方米画稿, 1986年10月中旬,华清池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该画稿进行了审定。经审定后,华清池管理处决定采用。在将壁画稿送长安县大理石装饰工艺美术厂进行腐蚀工艺制作过程中,张义潜经省艺研所许可,但未征求华清池管理处的意见, 在壁画右端署了 “ 丙寅秋张义潜null作于骊山,史国霖、王权协助制作”19个字。在署名的旁边,还有张义潜印章、衔章各1枚和史国霖、王权的印章。在壁画下端有画名章1枚。 1987年1月,大型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在华清池落成。之后,华清池管理处对壁画上的署名提出异议,并召集省艺研所、张义潜等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 1987年9月10日,华清池管理处将壁画上的署名及三枚印章铲除,仅留张义潜名章和画名章各1枚。以后,三方就署名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张义潜以华清池管理处侵犯其版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凋解无效,遂判决:null一、华清池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署名原状;二、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张义潜赔礼道歉;三、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张义潜精神损失1000元。宣判后,华清池管理处不服,以壁画属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按华清池管理处的要求绘制的,并非张义潜的自由创作为由提出上诉。张义潜以署名是作者的权利,不容他人干涉为由进行了答辩。 null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华清池管理处与第三人省艺研所签订的壁画创作合同,是一种委托关系,其壁画属委托作品,因此,双方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张义潜作为大型壁画的创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拥有版权,其署名权受法律保护。华清池管理处作为壁画使用单位,对该壁画在其议定范围内的正当使用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华清池管理处擅自将作者署名铲除是不妥的。史国霖、王权不是该壁画的版权所有人,他们只是在壁画的放大过程中付出了劳动 ,理应受到社会的承认,但这种劳动不属null于创作,无权作为版权所有者署名。壁画稿经华清池管理处审定成为双方所确认的作品,华清池管理处、省艺研所和作者张义潜都有维护作品完整性的责任。三方未经互相协商而在署名问题上的不适当做法,都是违反原协议的行为。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相表示歉意,取得了谅解,愿意调解解决。该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于1989年7月31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ull一、双方对未经协商各自在壁画署名问题上不适当的做法表示谅解。 二、在壁画右端画面线条空白位置处,重新署上“丙寅秋张义潜作”,字体不小于4×4平方厘米。 三、壁画修复工作由华清池管理处承担,并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四、为了共同维护壁画画面的整体艺术效果,张义潜承担修复费三百元,其余费用由华清池管理处负担。 null五、壁画右上端位置的张义潜名章一枚,左下端位置的画名章一枚,维持原状。 六、华清池管理处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壁画一侧适当位置上,修建一座说明碑,碑文除记载有关内容外,必须载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作者张义潜及王权,史国霖所作的工作。 案件受理费30元,双方各负担15元。  null案例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 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null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们]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 , 扬只享有对null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 null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null案例3、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null[问题]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郭甲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若的创作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以手稿的税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 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null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郭田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肖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采取的是自动保护主义。 null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二、著作权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二)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二者的区别:1、保护条件不同;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null(三)完整的著作权和部分的著作权 如作者转让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后,或英美法系的作者卖绝版权等即为部分的著作权。 (四)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三、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为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 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null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 作品。 作者享有完整的直接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法律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null四、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二)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 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的转让。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1、购买著作权; 2、接受赠送; 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 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null五、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 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 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在他 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 合作作品。 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null 作为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的(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 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和不可分割的合作 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 (三)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编辑作品是指,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 2、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 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null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 作权; 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 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null(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 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 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 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 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 组织享有。 null(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 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 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 享有优先权。)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 null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该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null(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属软件的开发者。 案例: 原告:张延华,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景寺庙上北 村人,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宏智,山西省运城法律服务中心 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曹民,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振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万荣,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 副主任。 null委托代理人:荆爱平,山西省临猗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新杰,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原副主 任,退休干部。 原告张延华因与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宁新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的《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的作品约10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的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余处错误。在被告宁新杰的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的这些作品, 既不给我署名, 也不付我稿 null酬,侵犯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纠正错误,在相应的报刊上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的稿酬、因追究侵权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损失等2.8万元。 被告编委会辩称:《临猗县志》是众人智慧 的结晶,著作权属于被告所有,其中无任何个人作品,因此不存在侵犯任何个人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宁新杰辩称:《临椅县志》的著作权属于编委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刘振龙。被告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原告张延华借调到 null被告编委会下属的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延华编辑了《临猗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延华创作。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 《临猗县志》是被告编委会根据临猗县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多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字,由《人口志》、《经济志》、《社会志》、《人物志》等九个分志和《大事记》、《附录》、《志余》 三部分组成, 各分志内按章、 节编排。null该书1993年正式出版,首次印刷3000册。 《临猗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延华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延华编辑的《临猗县地名志》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延华给《临猗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延华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临猗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临猗县志》的《人口志》部分,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一章 “民俗风情” 中,利 null用张延华的初稿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社会志》第三章“方言”中,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3万字。“方言”采用初稿的这些内容中,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 《临猗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原告张延华认为,他是《临猗县志》中约10万字作品的作者,却被编委会剥夺了著作权,遂提起诉讼。1995年10月25日,编委会将所有参加志书或者提供资料者“补记”在《临猗县志》书后, 张延华名列其中。 null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猗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鉴于该书系多人合作作品,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原告张延华的著作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应当由被告编委会负责,与被告宁新杰无关。据此,该院于1997年8月19日判决: 一、对《临猗县志》中的《人口志》和《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的“婚丧庆祭”、“陋习禁忌”两节,第二章“婚姻家庭”,第三章“方言”,第四章“俗语”中的部分内容,以及“古地名考”、“建置沿革及沿革表”、“春秋令狐之战”、“王干的null故事”等作品,原告张延华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在上述作品中署张延华之名。 二、《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被告编委会对第三章“方言”中的135处错误予以更正。 三、被告编委会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原告张延华赔礼道歉。 四、被告编委会付给原告张延华劳动报酬款1万元,赔偿张延华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编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1、《临猗县志》是官方立志,是整体作品,不能分割, 只能由编委会署名。被上诉人张延华 null给县志提供的是资料,不是作品,并且已经领取了资料费。县志中的有关篇章与张延华提供的材料雷同,是因为这是客观历史事实。 2、《社会志》中的“方言”部分,是经专家审定的,不存在135处错误问题。 3、《临猗县志》发行面窄,又搞了“补记”,已经说明张延华做了工作。判令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张延华赔礼道歉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延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张延华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ull二、判决要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资料,是用作参考的材料。被上诉人张延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的,是其通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并非资料。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 代表法人或 null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临猗县志》一书是由上诉人编委会主持完成的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临猗县地名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 “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null事”,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延华的职务作品,张延华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上诉人编委会享有。由于《临猗县地名志》与《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临猗县志》可以使用《临猗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延华的署名权外,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临猗县方言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张延华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使用《临猗县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容, null上诉人编委会应当保障张延华享有这些权利。张延华要求更正《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出现的135处印刷错误,是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现,编委会有义务履行。 上诉人编委会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张延华为《临猗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延华所有。 上诉人编委会在《临猗县志》“志人掠影”中对各分志的主编、副主编或者编辑作了传记,却不给《临猗县地名志》的编辑、被上诉人张延华作传记, 显失公平。 张延华 起诉后引起编委会的null重视,对所有参加志书者进行了“补记”,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编委会认为一审判令登报赔礼道歉不当的问题,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一审依法判令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二审中也未发现免责事由,故该请求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但是判决结果中没有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区别对待,由此导致赔偿损失数额有误,应当变更。 综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8月31日判决: null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为:张延华对《临猗 县志》社会志中的方言部分享有全部著作权, 对“王干的故事”、“人口志”部分享有署名权。 《临猗县志》再版时应在“志人掠影”中对张延 华及其作品进行介绍。 三、变更一审判决的第四条为:编委会付给张延 华劳动报酬款2100元,补偿张延华经济损失 15000元。 一审案件诉讼费等共计1900元,编委会负担1400元,张延华负担5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100元,编委会负担600元,张延华负担500元。 null三、意义 本案区分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与个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与个人创作的作品等内容是非常成功,此案中各个作品的性质的认定使得该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另外此案中关于赔礼道歉的运用也是恰当的。 四、分析 (一)《临猗县志》的著作权性质 一般来讲,由于县志的内容纷繁复杂,涉及面广,因此个人或几个人往往无法这样的工作,因此各地的县志往往是成立专门的机构组织编写,如在本案中是 《临猗县志》 编纂委员会,由其组织各null方面的人员分头撰写、采集,然后进行汇集、整理、修改和编排。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临猗县志》分为多个章节,多个专志内容,并由各个系统的编写人员提供初稿,然后再汇集、整理、编辑而成,因此属于编辑作品,即对数个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收集整理而形成一个集合作品的过程。因此《临猗县志》是一个编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此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将 《临猗县志》 作null为合作作品处理,二审法院将其定性为编辑作品,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特别是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存在如下区别:1、编辑作品常常有一个独立立于各位作者的编辑者,他一般不参与具体被编辑作品的创作,而只是进行编辑工作。而合作作品则通常由一律平等的创作者共同创作。2、编辑作品以编辑者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则通常以各位作者共同的名义发表。3、编辑作品的具体作者对编辑作品整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合作作品的每一个作者都分享整体著作权。4、编辑作品的具体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 例如 一期杂志的各篇文章往往null各不相干。而合作作品之间往往应当具有合意,因此作品各部分的内部关系较密切。从上述的几个区别来看,《临猗县志》应当属于编辑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同时《临猗县志》又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下,组织编写人员进行创作,并由当地党委、政府承担责任的作品。因此《临猗县志》属于职务作品。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有明文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 辞书、教材、 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其null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在此案中,《临猗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就应当由《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享有。 当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作为编辑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都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明作者的姓名,因此无论将该《临猗县志》定性为编辑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都应当署上原告的姓名,否则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原告作品的性质 在本案中,原告向《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提供的作品,有的属于在县志办工作时完成的作品,有的属于原告根据 《临猗县志》 编纂委员会null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因此其性质是不同,应当分别处理。 1、原告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因为此时其完成县志工作的创作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创作的作品也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职务作品,其中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null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那么原告的作品应当属于第一款的规定还是第二款的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当属于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因为原告的职务作品创作 期 间, 其 创作条件包括工资收入都是由县志办公null室提供的。而且这些作品创作完成后,一旦为县志所采用显然由《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承担责任。因此应该由《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使用权等。二审法院采纳的就是这种意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不论是哪种职务作品,原告均享有其署名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获得报酬权的不同。 2、原告提供的《临猗县志方言志》应当属于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完全属于原告个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临猗县方言志》 是null原告多年对临猗方言研究的成果,并在1989年获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六五”国家重点项目《山西省各县市方言志》优秀成果奖。1991年接受《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负责人的委托,将这篇文章提交。因此这篇文章在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前已经创作完成,应当属于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委托作品。至于《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委托原告创作的其他作品,二审法院认定这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在委托作品权利归属不明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属于受托人所有。对于这个观点实际上也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因为作 为 《临猗县志》 null编纂委员会负责人的口头委托,其性质更类似于一种约稿,即一种要约,而非《著作权法》第17条所规定的委托作品。原告同意将其作品提供给《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这是许可《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以编辑方式使用其作品。当然这种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编辑者就作品进行修改、编辑的权利。 (三)关于被告的抗辩事由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答辩认为,原告的文稿属于资料,而不是作品。资料从本来的含义上讲,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不仅包括那些没有著作权的、 零散的、 不系统的材料,也应当包括那null些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资料,主要指与作品相对应的没有著作权的、零散的、不系统的材料。被告指称的“资料”就属于这个含义。分析原告提供的文稿到底属于作品,还是资料,首先需要判断原告提供的文稿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的条件,然后应当考察被告是如何使用原告的文稿的,即在县志编纂的过程中,只是作为参考,还是直接利用原告的稿件直接进行修改、编辑。 首先判断原告的文稿是否属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null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涉案文稿主要有:《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王干的故事》、《临猗县方言志》、《人口志》部分初稿、《社会志》部分初稿。其中前五个文稿在被县志采纳之前,已经分别发表在不同的书籍及杂志上,后两个是原告应被告主编之约专门撰写的内容。根据这些内容,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作品的要求。其实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构成条件本身要求并不高。只要作者的创作的文稿能够体现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可。即体现一定的思想与情感、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具有独创性。 作为原告的文稿,前两null个条件显然具备,至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也是不容置疑的。因为这些文稿是原告经过收集、整理并独立创作的结果,虽然其中的内容大都是客观事实的描写,但并非客观事实的描写就不具备独创性。这实际上从原告作品已经出版发行这一点上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关于第二个问题,从法院调查的事实来看,《临猗县志》在使用原告提供的稿件时,不是简单的参考,而是将其作为县志某一部分内容的初稿,对其进行加工、修改、完善。成品的大部分文字内容都属于原告的文稿。因此 《临猗县志》的这种加工、 修改, 至多只能认为是对原告作品null的演绎,而不能是对原告作品的参考。因此原告向《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提供的文稿属于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且《临猗县志》直接利用了原告的这些作品。 (四)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适用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人身权受侵犯的场合。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如果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话,往往其内容需要由法院核实。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的署名权受到侵害,因此属于人身权方面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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