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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法律实现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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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法律实现目的的手段》耶林:《法律:实现目的的手段》 第一部分 目的的概念 第一章 目的律 §1.原因与目的;§2.生物中意志的难题;§3.动物,其意志的精神层面,经验的影响;§4.生活的概念;§5.人之进程的自决性:I.内在层面:1.目的;2.目的与行为的关系;3.目的律;4.理由形式中的目的,习惯行为;II.进程自决性中的外在层面;因果律。 根据“充足理由原则”(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从来没有什么是自己发生的(“自因”causa sui),因为发生的每一事物,在感官领域中的每一改变,都是...

耶林《法律实现目的的手段》
耶林:《法律:实现目的的手段》 第一部分 目的的概念 第一章 目的律 §1.原因与目的;§2.生物中意志的难题;§3.动物,其意志的精神层面,经验的影响;§4.生活的概念;§5.人之进程的自决性:I.内在层面:1.目的;2.目的与行为的关系;3.目的律;4.理由形式中的目的,习惯行为;II.进程自决性中的外在层面;因果律。 根据“充足理由原则”(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从来没有什么是自己发生的(“自因”causa sui),因为发生的每一事物,在感官领域中的每一改变,都是另一个在前的改变的结果,没有前件的改变,这一改变也是难以发生的。众所周知,这一由我们的思维假设,并由经验证实的事实,我们称之为因果律(Law of Causality)。 §1.原因与目的。这一法则也为意志所含有。没有充足理由,一项意志的运动就像一项物质的运动一样是不可想象的。意志自由——在没有一项强制性理由的情况下,意志能够自发地运动的意义上——是哲学的明希豪森(Münchhausen),他能够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沼中拖出来。 因此,充足理由对于意志而言,与在物质属性的进程中的同样重要。但是,对于后者它是机械的,并被称为原因(“动力因”causa efficiens);在意志中,它是精神的,我们称其为目的(“目的因”causa finalis)。因此,石头不是为了落下而落下,而是它必须落下,因为它的支撑被移开了;行为的人同样也是如此,不是因为什么,而是为了获得某物。目的对于意志就像原因对于石头一样是不可或缺的。如同没有原因,石头便不会运动一样,没有目的,意志也不可能运动。在前者的情况下,我们谈及的是机械的因果律,在后者则是精神的因果律。此后,我将把后者称为目的律(Law of Purpose);部分地是为了简洁,部分地是指出目的构成意志的唯一的精神理由的特有称谓。因此,机械的因果律将不需要附加的说明,此后我将简单地将其称为因果律。 现在,因果律可以被重新描述:在外部的感官世界中,没有另一项影响它的在前的进程,没有进程能够发生,或者用人们常用的公式来表达:无原因,无结果。目的律则是:无目的,无决定,或同样的无行为。 在“原因”中,影响施于之上的客体是被动的。客体仅仅是作为因果律在那一刻实现的宇宙中的一个点出现的。但是,在“目的”中,由它驱动的事物是作为自我主动的(self-active)出现的;它在起着作用。原因属于过去,目的则属于未来。当问及其进程的理由时,外部自然指示提问者向后看;而意志则指示他向前看。对一个回答是“quia”,对另一个的回答则是“ut.”。确实,这并不意味着在目的中,自然的进程是反向的,它需要确定的原因来先于被它所确定的事物。在此,确定的理由也属于目前;在此,确定的原因也先于由它所确定的事物;这就是理念(或者目的),它存在促使他去行为的原动力之中。但是,这一理念的内容是由未来的(原动力想要获得的)某种事物构成的,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意志中,实践的动机存在于未来。 §2.生物中意志的难题。在自然中的生命发展自身为精神的所在,也开始为他自己的生命提供自我确定和自我保护,我们称其为意志和目的。每一种生物都构成了它自己的保护者、守卫者和维持者,自然进一步提供了这一不应该从中隐瞒的事实,以及生物不应缺乏解决其自身存在问题的必要方法。 这一意义上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以较为低等的动物为开始的,在同一点上,意志的难题也出现了。在此,生命等级上较低的——意志也第一次与不可或缺的动机,即目的——让我们尝试获得了第一次意志观点。 干燥的海绵用水填满自己;口渴的动物则饮水。这是同样的进程吗?从表面上看,是;内在地观察,则非。因为海绵并不是为了填满自己而填满自己,但是动物却是为了解渴而饮水。谁告诉我们事实如此呢?动物自己。一条训练有素的狗在它的主人禁止它的时候不会去饮水。这是为何呢?因为与它所知道的水能解渴的观念相对,存在的是当它违背其主人的命令时会遭受毒打的观念——一种并非由当前感觉到的压力,而是由即将到来的记忆的结果引起的观念。对狗而言,遭受毒打的观念不会消除其感觉到的干渴,它的干渴的可感受的状态由此而被唤起。一项事实不能被一项观念消除;但是,一项观念可能或确实侵害对它同样的,亦即另一项观念,并且,当意志是更强有力的时候,它便会征服它。但是,如果饮水刺激的征服是一种精神的进程(因为它依赖于记忆的合作),而不是机械的过程,该刺激自身便是一种精神行为,无论动物是抗拒还是屈服。 §3.动物,其意志的精神层面,经验的影响。可感受的干渴的肉体状态并不因此而引起饮水行为,它完全是通过将该肉体的和机械的压力转变为一种精神的压力这样做的。因此,该进程并不受因果律,而是受目的律的制约。动物为了解渴而饮水;它为了避免遭受毒打而克制自己。在两种情况下,都是未来的某种观念促使动物作出了它的行为。 以另一种方式,我们也可以确信我们的立场的正确性。因为无论是我们将海绵浸泡在水中,还是硫酸中,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中,它总是填满自己,即使是该液体毁坏了它。反之,虽然动物饮水,但它不会饮用硫酸。为什么呢?因为它感觉到硫酸对它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动物在对它的生存是有益的和有害的物体之间作出了区分;它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区别,并利用了原来的经验。对于动物而言,正确的行为决不仅仅依赖于本能;因为存在着遗传的经验指导它;动物不仅受到物种的经验的指引,还受到它的个体的经验的指导。眼睛看到的远处的高度、深度和距离的理解力,它对于食物和水的温度对它有益还是有害的判断,如此等等,都必须被幼小的狗和猫通过从某级台阶上掉落下来,或者烧到它的口鼻的方式学习而得;动物也必须通过疼痛获得感觉。一根拐杖可能掉落一千次,并且它总是再次掉落;因为对拐杖而言,并不存在什么经验。但是,一条曾经被面包或石头样子的圈套欺骗过的狗,之后会变得聪明起来。因此,对于动物而言,经验是一项要素;愉快或不快,有益或有害的经验为其存在,并且实践能力转而为未来应用产生这一印象;因此目的实现了。 §4.生命的概念。这一动物生命的概念联系最为紧密。单单意识还不是生命。如果思维能力被赋予石头,它仍然是一块石头;外部世界的形象在它那里的反映就像映照在水面上的月亮。即便最为丰富的只是也不是生命;一本揭示了整个世界的秘密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籍,即使它变得意识到了自身,仍然是一本书籍。两者都像知识一样没有感受到生命。如果植物像动物一样感受到施加于其上的伤害的痛苦,它也不会因此而类似于后者。因为自然已经实际地思考和形构它,动物的生命是用自己的力量对存在的维持(是“希望”volo,而不是“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生命是通过目的,外部世界对其自身存在的实践的运用。生物的全部能力:感觉、理解、记忆,仅仅意味着对于它的保护。加入没有记忆的附加,仅仅理解和感觉是不能实现它的。正是记忆为了存在而适用这一经验的目的,将这两者的成果收集在一起并保留于经验之中。 意志和生命一样并不依赖于自觉意识;并且有存在于两者之间的内部联系的感觉的人将恰当地将其视为肤浅的,并抱有将会否认动物以意志为名的意志力(purposing power)的观念,因为它是与人自己的相比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自觉意识。这一动物意志的较低层次的观点决不是它所宣称的什么深奥的问题。 如同我们将在下文所说明的,人类意志(带有自觉意识的例外,它在人身上也可能是缺少的,或者是永久地或暂时地失灵的)的本质特征在动物那里也可以找到。即使是动物的思维能力,这是意志能力的前提,也要无比高于初看起来它所显示的。简单说,未来事件的观念促使动物去行为。然而,这已经包含了多少啊!未来的观念意味着一种被纳入可能性的范畴之下的观念。因此,将这一观念与目前状态下的进行比较的动物,证明了它拥有实际运用现实的和可能的这两种范畴的能力。同样地,它运用了目的和手段的范畴。如果其理解力没有控制它,它应该决定便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就我而言,我早就抛弃了轻蔑地轻视动物意志的观念,相反,我认为它配得上最高的尊重,在下一章中,我将试图从一般目的的体系中推导出它来。 §5.人之进程的自决性。至此,我们的讨论已经表明,目的是意志试图实现的未来事件的观念。目的的这一概念——决不会详尽阐明其本质——对于当前必须是足够的,除非我们的研究过程使得我们能够用一个完全适当的来取代它。我们在下文将如此使用它,就像数学在处理未知量时使用X一样。 现在转向人类意志,在这一章中,让我们将任务仅仅限定为目的律,或者无目的无意志原则的证明。该表述的相反形式是:自决,意志结构的内在进程,并不受因果律的约束;其有效的理由并不是原因,而是目的。并且,意志的实现,它在感官世界中的出现并不受因果律的约束。前者是意志的内在层面,后者则是外在层面。 I.内在层面:1.目的。内在层面开始一种观念构成(表现)的能力的行为。出现在精神中的是一幅图景,一种未来可能状态的观念(表现),它承诺给主体一种比当下他所感受到的更为巨大的满足。观念为什么出现的理由部分地在于主体自身,在于他的个体性,他的特征,他的原则,他的人生观;部分地在于外在影响。在罪犯的精神中出现的是一种有害行为的思想——这预定了该人自身是带有罪犯性质的;在好人的精神中,这一思想是不会出现的。同样,在后者精神中出现的是善好行为的观念;它不可能出现在前者那里。因此,对于一个行为的最初刺激的可能性是以给定的主体之个体性为条件的,在他那里存在着刺激的终极理由。在另一方面,外在影响仅仅为行为提供了推动力,为其完成提供了机会。它们向我们指出这一点,即因果律能够对意志的构成施加影响,但是,它们同时也指出了该影响的有限性。如同上文我们对动物之自决过程的讨论中所展示的,这些外部影响对于意志并没有直接的效力;它们只有通过被转变为精神动机才能获得这种效力,并且只有它们如此被转变才可以。它们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它们在主体内部所发现的抵制的权衡。 未来状态的观念是与其他的在性质上实践的观念相区别的。它在自身中包含着一项对行为的异议,它是一种行为的预想,在意志之前通过观念构成和渴求能力表现出来。该表示的接受依赖于行为理由对于反对行为的理由的优势地位。没有这一优势地位,意志就像两边重量相等的天平一样难以运动——这就像众所周知的处于两堆干草之间的布里丹的驴子(ass of Buridan)的情况。该决定表明,在起因的判断中,优势地位是存在的;每一决定(Entschluss)都优于在前的权衡(Schliessen),亦即尝试,它通过决定(Entschluss)被结束了。 2.目的与行为的关系。希望自己从行为中获得的满足构成了行为人意志的目的。行为自身决不是目的,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任何确实想要喝水的人都会去喝水,但是他只是为了喝水对他的结果而想要喝水,换言之,在任何行为中,我们想要的决不是行为自身,而仅仅是它对于我们的效果。换言之,在我们的行为中,我们想要的只是目的。或许我在上述例子中的表述会被质疑是否正确,是否一个人喝水就是因为口渴。在那种情况下,确实,他并不关注喝水行为,只是为了解渴。但是,他会说,该表述是不正确的,当一个人为了享受而饮用时,饮用行为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当后者不能给他带来享受时,例如,如果酒放坏了或者没有味道了,他就不会再去饮用。行为自身便是其目的的错觉只有在后者可以在双重方式中与它联系在一起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其解释。目的既可以根据行为过程中行为产生的效果,也可以根据行为结束后它所产生的效果来指明。任何因为口渴而喝水,或者进行商务旅行的人都是与喝水或旅行之外的事物相联系的。但是,如果一个人为了享受而饮酒,或者进行一次快乐的旅行,他想要的在于行为之中。该目的可以同样地延伸到两种并未提到的需要。 3.目的律。然而,目的可以与行为相结合,并且无论目的的性质如何,没有目的,行为都是不可想象的。行为与带有目的的行为是同义的。没有目的的行为就像没有原因的结果一样是不可能的。 现在,我们已经到达了上文提出需要证明的点,亦即,目的律的存在。只有当其实现是绝对必然的,并且偏差或例外的可能性是不可想象的,它才应该得到这一法则的称谓;否则,它便是一项规则,而不是一项法则。它真地有要求这一称谓的权利吗?就我的理解来说,这只有在两个基础上才可能被否认。第一,我们不仅带有目的而行为,而且为了理由而行为,例如,因为我们被强迫,因为职责,或者国家命令如此行为的法律。第二,也存在完全的无意识和无目的的行为,例如,精神病人的行为,或者已经变成习惯性的,以至于我们在做的时候不再思考什么的行为。 4.理由形式中的目的。第一种反对看起来是无法反驳的。因为如果它是无根据的,我们就应该在指明行为的动机时使用“为了”(in order to)——为了(ut)——这个虚词,它表示目的,而不是“因为”(quia)这个虚词,它表示原因。然而,所有国家的语言学用法都同样地使用这两个虚词。 让我们尝试着观察一下“因为”这个虚词的实际情况。如果一个人说,“我因为口渴而喝水”,他的表达对所有人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他说,“因为昨天下雨了”,那么没有人会理解他。为什么呢?因为在指出的原因和喝水之间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联系。然而,这一联系是通过虚词“因为”来建立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短语“为了”被隐藏在它之后。行为中的理由只是表达目的的另一种形式;在此,并不存在一种行为,而是一种事件。“他从塔上跳下,因为他想要自杀”——在此,用词“因为”表示的是“为了”的意思。“他丧了命,因为他从塔上掉下来了”——在此,需此实际上表示的并不是“因为”的意思。在前者存在的是一种行为,这里则是一个事件。 但是,为什么我们使用“因为”,而不使用“为了”呢?在行为人并不拥有完全的决定自由的场合——而不是存在某种限制的场合,无论是身体的、法律的、道德的或者社会的——我们更会选择这样使用。在这并非事实的场合,我们也简单地传达事实,如果对于目的不存在什么疑问的话;或者在多个目的可以被考虑到的场合,我们也为了表明行为的动机而指出目的。一个人不会说,他送给他的孩子们圣诞礼物,为的是提供给他们快乐,或者他买了一间房子,为的是住在里面。但是,如果一个人买了一间房子,来拆除它,或者出租它,或者再次把它卖出去,他就会加上目的,如果他想表明动机的话。 现在,让我们看看上述表述是否能经得起检验。首先,我们看看身体强制的情况。在抢劫者暴力抢走受害人的手表和钱包的场合,就受害人来说根本不存在什么行为,只是就抢劫者而言存在。但是,抢劫者的恐吓是被恐吓者放弃其手表和钱包的决定因素。后者做出了行为,即使是在(身体)强制的影响之下。在此,他是为一项理由还是带有目的做出行为的呢?无疑是后者。他交出自己的手表和钱包,为的是保住他的性命。对他来说,他的性命比他的手表价值更大,他为了较大的价值而牺牲了较小的价值。他很可能认为,屈服会使他丢脸,并与抢劫者进行斗争。在此,存在于观念中的也是一种目的。如同有着敏锐理解力的罗马法学家已经认识到的 [1],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一种意志的实际行为,并且不仅仅是这种行为的外在表现,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家们来说,这仍然存在是几乎不能理解的,对他们而言,这一真相已经被徒劳地揭示了。因为如果有人应该对这一真相睁开眼睛的话,那就是法学家,对他们来说,如果他配得上这一称谓,一种实践的理解应该显示出它将带去哪里,如果在强制的情况中,我们应该否认意志的存在的话。在那种情况下,每一个在做出决定时屈服于外在影响的人都是不自由的。因亲属的眼泪和乞求而变得心软,并允许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逃走的狱卒是不自由的。为了给其饥饿的孩子买面包而将手伸进保险柜的出纳是不自由的。哪里是界限呢?如果为了有人把绳子扔向他而做出承诺的溺水者,能够以他受到了强迫——他发现自己所处的限制状态——为根据否认他的承诺,为什么旅行者——他在旅程中被迫支付比当地人,或者比他自己在家乡支付的要高的价格——不能呢?诡辩可以轻易地将这些情况与逐步产生或消灭的限制链结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并且要求我们说出在链条的哪个特定环节上,限制消灭了,自由开始了。在许多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学家关于一种行为的有效性,就像罗马法在强制超出了人们的一般抗拒力的场合所作的那样(“metus non vani hominis, sed qui merito et in hominem constantissimum cadat”,<4. 2. 6>)。但是,这对于我们是否采用意志行为的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出现在法律的讨论之中 [2],它属于心理学。法律也宣布,不道德的契约是无效的,但是对任何人而言,因其自愿行为的特征,他并不能否认它们。国家也用其法律来强制我们——难道因为我们遵守法律,我们的行为就是不自由的了吗? 这个问题把我们引向另一种情况,其中原因似乎排除了目的。债务人偿还债务。为什么呢?谁不倾向于回答,因为他欠债了呢?但是,在这里也有一种隐含的“为了”潜藏于术语“因为”之后。债务人还债是为了将他自己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如果这可以用另一种方式做到,或者如果情况如此,以至于偿还的外部行为在法律上对于目的是不适当的,他便不会偿还。将在债务压力下进行偿还作为决定理由的他或许正像挣脱枷锁的犯人将枷锁称为行为的理由的情况一样。如果犯人没有感受到对于自由的渴望,他根本不会利用机会去摆脱他的枷锁。这对于债务人是同样的。他没有感受到债务的压力是不会偿还的,并且偿还的人也不会因为债务,也就是说过去的事实而偿还,而是由于未来,即目的,为了仍然作为一个诚信的人,为了他的信誉或名声不致遭受贬损,为了不至于使他自己卷入法律诉讼之中。如果我们在偿还时并不总是意识到这些特定的目的,那么这就是需要参考关于习惯行为中的目的的章节的问题(参见下文)。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遵守法律是习惯的问题,不需要任何深思熟虑。作为一项规则,他们并没有获得为什么的明确观念,除非他们受到诱惑而违背法律,然后经过仔细地反省,他们就会发现每一个“为什么”背后的“目的”。 与法律义务一样,伦理义务的履行也是确实的。当我给予穷人施舍时,这并非是因为他贫穷,而是为了我可以帮助一个处于贫困中的人。虚词“因为”的意义仅仅是要唤起术语“为了”。 上文的推论——本质上指向这一观念,即每一种理由都可以被转化为目的——可能被以相反的也恰恰是可能的为根据加以反对。代替我买一间房子是为了住在里面的说法,我仅仅需要改变一下我的表达,因为我需要住在里面。如果我想到语言上一种不同的表达形式,该反对会很好地建立起来。然而,我的意思不是说每一种理由都可以在语言上表达为一种目的,而是说它事实上就是一种目的。在“有……的需要”(have need of)这一短语中,隐含在语言中的目的再次出现在视野之中,其他情况下也是如此。 上文提到的对于目的之绝对必然性的第二种反对意见是,无意识和无目的的行为的可能性。该反对甚至在提出它之前就在上文动物的例子中给出的证明回答过了,那么不存在意志中的意识的需要,并因此也不存在目的中的意识的需要。精神病人也做出行为(比如他的行为可以对其名义提出主张),这并不是不带有目的的。他的行为是与那些理性人的行为相区别的,不是由于目的的需要,而是由于目的的奇特和反常;我可以断言,他的人性的最后残存与同样情况下出现的兽性相比较,他为自己设置了远远超越于纯粹动物生命的目的,并且这是动物因此而根本无能力做到的——在漫画中,他的人性也是被认可的。 甚至习惯性行为——其中,我们完全不再做出有意识地思考——也是有目的的行为。个人生活中的习惯性行为作为道德和习惯法,在一个民族的生活中表现为同样的现象。在两种情况下,个人和民族一样——或多或少清楚地意识或感受到起初唤起行为的目的,但是来自同一动机和带有同样目的的同一行为经常地反复——将目的和行为绑在一起,以至于目的已经不再作为自决过程的有意识地可感知的因素。 我对于目的律的发展现在要结束了,作为一项结论,我们提出这一原则,即自决和带有目的的自决是同义词,并且不存在无目的的行为。即使语言使用了这一表达,它也并不是指一般的目的的缺位,仅仅指的是理性目的的缺位。我将其称为动物的毒打(the torture of animals)的例子。它在客观上是无目的的,也就是说不受生命中的任何目的命令的;然而,主观上看,它并不是无目的的,因为毒打者有一项目的,即在动物的痛苦中获得享受。与无目的的行为相对,采取了错误的目的的是不适当的行为,它选择了错误的方式。 II.进程自决性中的外在层面:因果律。一项行为的内在层面以决定为结束,意志通过这一行为缓解了自身,达到了进一步的平衡,并为优柔寡断的状态设置了一项目的。接下来便是决定的实行——行动。通过行动,意志进入了外在世界的王国,并受到其法则的统治。代替目的律,意志现在受到因果律的管制——不仅仅是在它不能违背这一法则的消极意义上,而且是在它需要后者的协力以实现自身的积极意义上。为了自杀而从塔上跳下的人将其决定的实现归之于万有引力定律(the law of gravity)。如果在结婚典礼的圣坛上,他只有一个词可以说的话,那只能是“是的”这个词,他依靠空气的振动将声音带到其他人的耳朵里。简言之,每一种行为,无论其内容是什么,都需要自然法则的协力。因此,每一行为的成功都是以这些法则的正确认识和应用为条件的(naturae non imperatur nisi parendo)。如果子弹在到达目标之前坠落于地,这一事实证明射击者装的火药比自然需要的要少。在每一行为中,我们都把自然作为我们的仆人,它执行了我们所有的命令,从不拒绝,只要这些已经以正确方式被给出了。 显然,意志的这一外在行为是与其他的自然过程完全相同的。无论一块石头是从屋顶上掉落,还是一个人扔出了它,无论是言辞还是雷声使得空气的声波运动起来,从自然的立场上看似乎都是一样的。然而,实际上,它是极为不同的。石头的掉落和雷声的隆隆是通过在前的原因,受自然本身影响的。相反,石头的扔出和言辞的谈话是自然没有作用的行为,一种力量进入了她的领域,她并不具有凌驾于这种力量——人类意志——之上的力量。人类意志代表着她的统治的有限性;在它统治开始的地方,她的统治便结束了。原因和结果——在感官世界中相互跟随,就像无穷连续的波浪一样——被每一种人类意志所打破。对于后者,因果律并没有权力,只有目的律才有能力。对于自然,意志是自由的;它遵守的并不是她的法则,而是它自己的法则。但是,自然对意志没有权力,而后者却对自然有权力;无论何时它如此渴求,她必须遵守意志——每一人类意志都是外部世界的因果关系的来源。因此,意志可以被称为自然中的因果关系之运动的目的和开始——意志意味着一个人相对于外部世界,自身的因果关系的维持。 然而,意志对于因果律的独立性,或者说它对于外在世界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意志能够像退回一个坚固堡垒——那能保护它免受来自外部的任何攻击——一样退回自身。外部世界知道它的藏身之处,并经常用粗暴的手来敲门,要求进入——自然有着饥饿和干渴,人有着恐吓与暴力。但是,如果意志自身不敞开大门,围攻者是不能进入的,并且如果强有力的意志保护了堡垒,那么整个世界可以猛攻它,但什么也实现不了。并不存在人们没有用来使意志屈服的恐怖与折磨;但是,信念的道德力量,责任、个人爱情、宗教信仰、爱国主义的勇气,已经对抗了它们全部——有着意志之不屈不挠的力量的见证者数以百万计。的确,人类意志之孱弱的见证者也是数以亿计的,但是,他们不能反驳我们的表述,因为我并不是说外部世界不能间接地(通过上文所说的肉体压力)影响意志,我只是说,它们对它没有直接的(机械的)力量,或者说——这是一样的——意志并不处于因果律之下,而是处于目的律之下。 因此,意志在世界中是真正的创造性力量,也就是是产生出它自身的力量。它如此这般,最初是在上帝那里,并且经由模仿也在人类那里。 这一力量的杠杆是目的。在目的中隐藏着人、人类、历史。在两个虚词“quia”和“ut”中反映的是两个世界的对立:“quia”是自然,“ut”是人。在这一“ut”中,它拥有承继而来的整个世界,因为“ut”意味着在外部世界与自我之间一种目的关系之建立的存在可能性,并且对于这一关系,自我或外部世界都没有设置界限。通过“ut”,上帝把整个尘世给予了人类,就像摩西的创世故事(the Mosaic story of creation,《创世纪》I,26,28)使得上帝自己宣布了它一样。 第二章 动物的目的的概念:人类的目的问题之偏离点 §1.动物意志的机械作用;§2.目的的自我关联(self-relation);§3.存在状态通过意志的实现。 在前面一章中,我们已经得出了结论:无目的,无意志;但是,我们还不知道目的是什么,因为我们暂时满足自己——即意志指向它想要想实现的未来状态——所用的这个概念是不充分的,并且必须被一个更为适合的概念来替代。 §1.动物意志的机械作用。根据我们开始时的观点,我们可以对我们的研究有所帮助,或者使得它更为困难。我们可以在目的已经获得了充分发展的地方来寻找它:在生活的需要中,在人类努力的各种各样的、令人困惑的混乱中。然而,在这里,我们并不应该如此简单地把握它,因为在变化不定的样式中,它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形式。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在它以极为简单的形式出现的地方来寻找它,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成功地认清它,我的意思是说在它第一次出现的阶段:动物生命的低阶段。在此,我们将尝试着理解它。 因此,让我们提出关于动物,“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假设喝水是动物生命中的过程,这将对我们的问题给出一个答案。我们想要知道包含在这一过程中的要素。 动物喝水,动物呼吸。两项过程都是动物不可或缺的功能,对于维持其生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实质上它们有所不同。呼吸的发生是无意的,它在睡着的时候也在进行;喝水是有意的,它在睡着时是不可能进行的。自然已经将前者的实现保留于自身,它是根据因果律一起发生的;后者她已经交给了动物,对于动物来说它是通过一项意志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说,它在目的律的控制之下。不过,对于喝水之刺激的迫切可能是自然通过干渴在动物那里唤起的,它可以被一项更为强有力的相反刺激克服;只有它的主人允许,一条训练有素的狗才会去喝水。 但是,换言之,这意味着发生在动物身上的喝水是以自我决定的方式做出的。相应地,自我决定是我们从这一过程中得出的第一个要素。 动物为什么喝水呢?你可能回答,因为它感到口渴。但是,我们在上文已经表明,这个答案是不正确的。如果喝水确实是动物的一种意志行为,那么根据在上一章建立的目的律,它不能起因于一项“因为”,只能起因于一项“为了”。 那么我们应该作为替代,回答动物喝水是为了自我维续的目的吗?这个答案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从自然的目的的立场出发,这是正确的。在作为自然实际上构成动物有机体的它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中,喝水是生命维续之必不可少的方式。但是,这一自然的目的并不是动物的。对于自然的目的而言,动物的交配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动物采取这一行为时,它并没有维续物种的目的的观念,它仅仅是因其冲动而产生的,它想要结束它所感受到的不适。在喝水和交配这两种情况下,它服务于自然的目的,但是它只是通过服务于自身而服务于它的,也就是说,两种目的——自然的一般目的和动物的个体目的(第三章) [1]——是同时发生的。 因此,从动物的立场来看,喝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我维续;因此,认为自我维续的本能是影响动物自身的一项动机,这是不正确的,人们有同样的权利提及物种维续的本能。动物——它对自身一无所知,仅仅是感觉到它——不可能拥有自我维续是有价值的想法。自然为了实践地引起自我维续而使其运作的动机,也就是说,愉快与不适的感觉,是不同的。当动物根据自然的命令想要进行一项行为时,它所感到的不适,是自然的召唤去从事这一行为;当动物做了它应该做的,它所感到的愉快,是自然的奖赏。从自然的立场来看,愉快意味着,对于每一种生物,这是与自然的和谐;不适、痛苦、极度痛苦,意味着动物是与自然不和谐的。 §2.目的的自我关联。因此,动物在喝水过程中追求的目的并不是自我维续,而是结束它所感到的不适。相应地,其目的的推动力是通过其自身内部状态被赋予动物的,它不适来自于外部,而是来自于内部。我们由此发现了来自于讨论中的过程的第二项要素,即目的理性(the purposive reason)存在于主体自身,存在于设置该目的于自身的内在必然性[诱惑(Sollizitierung)唤起了它]。 动物去喝水,它从经验知道,水能够解渴。在导向它的渴求水的机能中,它在自身与水之间建立一种实践的关联,并且这是自决过程中的第三个要素,即目的关联(purpose-relation)或自我关联。然而,这一关联以其依赖于水,以其以后者为条件的感觉形式在动物身上表现自身。它是与我们将在下文(第十二章)在人身上发现的利益(Interest)一样的要素。 目的关联造成了从决定的原因到目的的转变。为了正确地表述我们自己,动物的不适(引起决定的条件)唤起了同样的转变的渴求(目的的第一起点)。它承认水是达到这一目的(目的关联)的手段;至今未确定的决定由此获得了确定的指向。在决定过程的这一阶段上主体的内在状态的表现是依赖感(the feeling of dependence)。 动物喝到水以后,目的实现了,也就是说,它对于水的依赖关系结束了。但是,它不仅仅是结束,它已经改变到了其对立面。现在,水——至今对动物有支配力并决定了后者——已经变成了动物的力量,并且被后者所决定,它已经变成了工具,也就是说,动物实现目的的手段。因此,手段的概念在于主体对于它的目的性依赖之中。 §3.存在状态通过意志的实现。现在,让我们概括一下从我们对动物的决定过程的考察中得出的本质特征,此外加上上文讨论过的外在行为的要素。我们的公式是:(1)运动;(2)内在的依赖感;(3)通过其自身力量;(4)对于可感知的世界的行为。这一公式的第三、第四项要素(自我决定和外在行为)对于我们比较人类和动物的决定过程没有更多的影响;然而,第一、第二项是特别重要的。这两项包含着存在于动物自身的意志的理由和目的的原则,意志的运动从动物开始,并重新回归于它;换言之,动物做任何事都是为了它自己。 这一原则是正确的吗? [2]它已经被从一个它适合的过程中推导出来了,但是那是在动物的生命之中,其他的过程,它是不适用的。动物喂养并保护它的幼崽,并且许多甚至为它们冒生命的危险。因此,动物的行为并不仅仅为它自身,而且为其他的。我们的公式——将动物表述为为自身而行为,并因此实现其自我维续的自然目的——因此决非详尽阐述了在创造计划中的动物的实质和功能。然而,当前我们将在人类意志的考察中遵守这一公式,目的是为了看看它距离一种人类意志之适当理解有多远。 在人类中,我们指出了意志对其自身的唯一趋向性,即利己主义。 [3]下文的研究想要表明,哪一部分利己主义在人类世界中起作用,它能够实现什么,在哪里它是失败的。在我们把握了其力量的整个范围之后,我们将有机会——在研究伦理理论的过程中(第九章)——形成一种为他人行为的现象的概念,那从利己主义的立场来看,是极其难以理解的。 第三章 利他目的的行为中的利己主义 §1.伦理世界的目的的一致性;§2.自然;§3.贸易;§4.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目的;§5.国家与法律。 §1.目的的一致性。在利己主义——对世界漠不关心,只考虑自己——的统治之下,世界如何能够存在呢?答案是,世界通过利用利己主义,通过给予它想要报偿而存在。世界使得利己主义参与到其目的之中,然而确保它的合作。 这便是自然、人类和个体人为其目的而控制利己主义的手段。 §2.自然。自然促成了人类的存在。为了这一意愿的实现,个体人维续自然赋予他的生命,并将其传给他之后的其他人是必需的。个体的自我维续和繁殖因此成为自然的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她是如何实现这一目的的呢?通过使利己主义参与到它之中。她是通过在它做了它应该做的时,给后者提供一种奖励,即愉快,通过在它没有做它应该做的,或者做了它不应该做的时,施加惩罚,即痛苦的方式实现这一点的。如果在例外情况下,这两种方式失去了它们的效力,自然便是无力量的。 如果生命给予一个人的肉体的或道德的痛苦的总和大于它所给予他的快乐和满足的总和,那么对他来说,生命就不再是一种善好,而是一种负担,并且就像所有人都会扔掉已经变成负担的善好一样,利己主义者便会抛弃他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对利己主义而言,自杀就是不可避免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一个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立场,这是一个我们稍后有必要研究的问题;就自然而论,人仅仅通过下述主张便在她面前证明了他自己:与你已经施加给我的痛苦和极度痛苦相比,你为了维续我的生命而提供给我的奖励太少了,如果我将一件对我已经不再有价值,我也没有义务继续保留的礼物退还给你的话,那都是你自己的过错;我们双方依据的仅仅是相互之间予与取的条款。 但是,自然已经注意到那些解释对她有不利影响的情况应当是极为罕见的,是被孤立的;她已经如此调整了生命中的快乐与痛苦之间的一般关系,以至于前者通常地具有优越性。如果自然没有做到这一点,或者如果该关系应该改变,以至于快乐应该少于痛苦是可能的,那么自然就会与一个减少工人的薪水超过了限度的雇主一样有着同样的体验,并且被抛弃了;世界在第二代就会灭绝了。 为了她的目的,自然仅仅通过将他自己的利益设置于他自身,也能战胜人类。她自己已经选择这一方式;如果她不想要它,她就必须把人制作的与他所是的是不同的。由于他是,她没有其他的手段把他制作的可供她的目的使用,除非通过诉诸于他自己的利益。这一利益,她已经以快乐和痛苦的形式给予他了。通过快乐和痛苦,自然能够带领我们走上我们应该遵循的道路,通过这两项手段,她将我们的利益与她的目的结合在一起。那些为了快乐而行为,或者因为有害后果而克制的人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行为的,但是他同时也实现了自然的秩序。如果存在某种能够坚定我对于自然中目的的信念的东西,那便是她对于痛苦与快乐的使用。假设它们是缺位的或者互换的,将痛苦与食物、快乐与死亡联系在一起,人类这一物种在第一代就会灭绝。如果在快乐感的基础上不存在自然的目的,为什么她已经将它仅仅归之于人类机体的自决的和有意图的功能,为什么不也归之于无意识的呢?为什么血液和呼吸的循环不会给人带来像饥饿和干渴之满足那样同样的快乐呢?那些坚持,无需目的或计划,事物型构自身的人们对这个问题是难以回答的。为什么快乐应该出现在动物生命的某一点,而不是也出现在另一点上,为什么它应该将其自身归之于食物和交配,而不是类似牙齿的长出和掉落,头发的生长等等之上,这将是不可理解的。但是,自然约减了快乐——她只在它是不可或缺的时候才授予它,仅仅作为她需要动物或人类做出某种行为的一种奖励。她也是以同样的方式使用痛苦的。痛苦也不会无计划地出现,而是正像自然估算快乐那样被估算的。并不会威胁到生命之维续的,我们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中止,比如,通过遮住耳朵和眼睛造成的视力与听力的中止,是与任何痛苦没有关联的,但是,呼吸的停止马上就会产生不适。痛苦所起的作用就像是一种危险的警报。 §3.贸易。自然本身已经向人们展示了为了获得对他的目的另一个所必须遵循的道路:那就是将一个人自己的目的与其他人的利益相联系的。我们所有的人类生活,国家、社会、贸易和交流都依赖于这一原则。许多为了同一目的的人的合作只有通过所有同一点上的利益的汇集才能形成。也许没有人看到这样的目的,但是,所有人都有他自己的看得到的利益,一种与一般的客观目的极为不同的主观目的,但是,他们的利益与一般目的的统一性,使得每一个尽力为自己而行为的人都在同时为一般目的而行为。 在这一利益并非原本存在的地方,它必须被人为地创造。让我们看看一个为了达成其目的,需要另一个人合作的个人这种最为简单的情况。我的工厂的扩大需要我的邻居将他的一块土地转让给我。所有人都知道,我能够拥有这块土地的唯一可能性就是通过购买。假如我提供给他出价使得他让出其土地的利益大于他保留土地的利益,那么通过我的买卖要约,我人为地在我的目的实现过程中,为我的邻居创建了一项利益。如果他需要的多于我的总和利益,那么我们各自的利益中就不会存在一致性,并且买卖也不会发生。只有当价格足够高,以至于对他来说出售土地比保留所有权更为有利,并且足够低,以至于对我来说购买同样有利时,两种利益获得平衡的点才达到了,结果便是买卖契约的签订。契约签订的事实包含着这样一种证明,即根据缔约双方的判断,不同利益的统一点已经被达到了。判断或许是错误的,利益的主观确信或客观状态后来可能改变了,然而,它仍然是正确的,即在决定的时刻,双方对于他们的利益的一致性在主观上是确信的,否则的话,他们不会达成协议。在一项契约中,意志的一致性(合意,consensus)意味着各方对于他们各自利益的完全相同的同意。 因为它不是客观利益,而是作为决定性的后者之存在的主观判断,所以能够引起这一判断的所有手段,恰好与那些以一项利益之客观确立为目的的手段同样地引起了一项协议。因此,缔结契约过程中,商业谈判有着莫大的价值——那些谈判技巧较高的人要比那些谈判技巧较低的人花费的更少,或者得到的更多。买方降低商品的价格,也就是说,他试图说服卖方,为了所出的价格,后者放弃该商品是有利可图的;卖方提高价格,也就是说,他试图说服买方,他为了获得商品而支付要求的价格,也是有利可图的;双方中的每一方都力图证明,另一方未能适当估计的利益的存在,并且,经验表明,日常生活的谈判术并不是没有报偿的。 [1] 刚刚描述的情况并不仅仅构成了我们特别提到的贸易,而是所有社会交往的基础。社会生活的目的也能够仅仅通过用利益杠杆推动其他方来达成,除非此处的利益有着与商业生活中所使用的不同的性质。在此,它是消遣、娱乐、快乐、荣誉、雄心、社会尊重等的利益。但是,没有这些利益,也不可能有人被推动,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即使是在社会意义上,除非人们从中能够发现他们的利益。通过赋予他们的存在,他们表明这样一种利益——即便也许是社会义务的方面——存在于他们的人身之中。 §4.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目的。至此,我已经考察了为了个体目的的实现而需要其他人的合作的情况;它已经表明,利己主义,或者让其他人的利益分享一个人自己的目的,是保证这一合作的可靠的手段。群体的目的也是如此。 这有着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有着类似目标的成员确认和管理的联盟所建立的机构追求的,即有组织的目的;另一种是没有这样的系统,而是完全依赖于个体的自由努力的,即无组织的目的。因为后者对我们没有特别的吸引力,所以我只限于给出几个例子。 I.无组织的目的。1.科学。科学将它所有的成员联合为一个无形的共同体。他们都为了科学的目的运用他们的力量,并且它的所有成员之合作的总体效果在于科学的维续、扩大和增强。总的看来,这一活动的形式完全是自由的,因为即便在科学中存在着一个组织,即以学习机构的形式存在的教学组织,以及学术研究的组织,毋庸置疑,这些组织也并不想取代科学的自发运动。它们也不能取代,即使在一个单一国家的边界之内,不用说包含了整个世界的科学之更高的统一体。 这一普遍主权成为了科学自身。怎么做到呢?通过它自己的吸引力(power and force of attraction)。但是,这只是表达决定每一个体将自己奉献于它的利益的另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指出作为贸易杠杆的金钱的吸引力。不论是在贸易中,还是在科学中,都是个体之纯粹自利的利益导致了行为,只是科学中的利益是更为复杂的;构成它所产生的内在满足的是责任、雄心和荣誉感;它提供了生活方式;并且在所有其他的动机失败以后,那就仅仅一种习惯;不因无聊而忧心忡忡。那些以某种方式不能在科学中发现他的利益的人不会为它而劳作,就像薪水对他没有吸引力的工人一样。无论何时何地,如果科学的报偿不能提供激励的话,它就不能找到追随者。 2.政党。第二个追求利益所引起的类似目的之无组织合作的例子,我称之为政党,它对于其成员之合作的保证仅仅依赖于一个利益联盟的存在,以及由某些成员所注重的强度。 II.有组织的目的。在我们当今的世界上,有组织的目的如此广泛地表现出来,以至于举例为证几乎是没有必要的。对于法学家,我只需要提到类似协会、同业公会(trade guilds)、合伙和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就能使他们明白这些目的所包含的是多么广泛。让我根据我们的观点,从它们中选择一个特别具有启发性的例子——为了修筑一条铁路,一个股份公司(a joint-stock company)的组成。对于所有股东而言,也许没有一个人对于铁路的客观目的——即一条新的贸易通道的开辟——感兴趣。只有被授予特权的政府有这样的目的(因为政府的利益和目的是一个),即便事业开始运作之前,人为的刺激或许是必要的。对于股东来说,有的进行的是资本的永久性投资(the permanent investment);有的购买股份只是为了立即再次卖出;有的——地产的富有的所有者,或者厂商——是为了促成其财产或产品之实现而购买;有的因为他拥有一个竞争的公司的股份;有的——市政当局——则是因为那是影响对其有利的提议的道路路线之选择的一个前提。简言之,每个人都有他具体的利益,没有人考虑到目的,但是,以这种方式要比政府直接地追求更为稳妥和迅捷。 §5.国家与法律。目的的组织化在国家,而不是在教会中,达到了其最高点。从组织化的观点来看,后者——从其目的的性质来看——是远远低于国家的;也就是说,关于什么是目的得以实现的机制的纯粹外在的要素。 国家目的的组织化是以法律的广泛适用为特征的。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一领域中,利己主义或利益的杠杆是不适当的或者不必要的呢?根本不是,因为法律自身,即使它的旗帜上带有着必然性,归根结底必须诉诸于利益,即诉诸于根据一个人自己的选择的自由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仅仅通过使利益转变到它的一方就能达到其目的。罪犯并不关心国家的或社会的目的,在他的行为中,他完全是受他自己的目的、他的欲望、他的贪婪或其他恶意,总之,他的利益所引导的。但是,国家预计以什么样的方式通过惩罚保护自身,并加以对抗的恰恰是他的这一利益。因为国家对他说:遵循你的利益,但是要看清当我将惩罚置于天平的一边时,平衡倾斜到哪一边。如果达成其目的的手段常常失败,虽然惩罚被制定的足够严苛,那么这是由于在多数情况下,惩罚的威胁归根结底只是一种威胁,它对每一案件中罪犯的心理影响,都取决于罪犯对于他被发现的可能性的估计。 但是,并非每一法律都带有惩罚。那些命令债务人偿还其债务,或者命令他人所有的物的占有者将其返还给所有者的法律,并不带有惩罚。是什么使得这些人决定去做他们应该做的事的呢?确实,他们并不必为被逮捕的不利后果而担忧,但是,其他的损失在等着他们(法律成本)。如果尽管有这一可能性,还是有如此多的法律行为被那些知道他们是不当的人所选择,那么理由与上文所述罪犯的情况一样,即还是存在因缺乏证据,法律不能成功地施之于他们的可能性。 不过,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在利益中找到了一个盟友,存在着一个这一联盟终止的可能性的点,在那里,直接强制可以单独地完成所追求的事务。利益不会使被告或被判罪者做出决定,将他们自己带进审讯室或感化院,或者带上断头台——直接强制是必要的。同样地,在处理不想偿还他自己自愿的债务的被判决的债务人时,强制也必须被使用(执行他的财产)。 国家为实现其目的所使用的机制与自然用来满足其对象的是完全一样的。它是以强制的二重方式——直接的或机械的和间接的或心理的——为基础的。对于血液、消化等的循环,自然以机械的方式施加影响,她处理她自己的事务;同样地,国家使用惩罚的施加,民事判决的执行,以及税款的征缴。在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的职能和活动,自然和国家都留给了个人自己的主动性。在事实上,对于他们的目的而言,那些活动一般并非根本性的,它们不受强制地被保留下来——它们构成了个人的自由(身体的和法律的)领域。然而,对于那些就他们的目的而言是根本性的活动,两者都已经通过心理压力的间接强制而控制住了。 在这两方面,目的和利益的联合是这样一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即借此,自然、国家和个人都获得了超出利己主义的权力。它依赖于人类世界的精彩现象,即指向最低级目的的力量引起了最高级的结果。它只是促成它自身,它贫乏的、纤弱的自我带有着它微不足道的利益,它聚集了成果与构造,与它相比,自我就像是与阿尔卑斯山相比较的一粒细沙。在性质上,这一缺乏的补充物也不是。在纤毛虫的白垩崖(the chalk cliffs),我发现了一个同样令人惊奇的事物;在那里,一种生物如此微小,以至于肉眼难以发现,它们创造了整个山脉。这种纤毛虫是利己主义的——他知道并且只想促成自身,但是他创造了一个世界! 第四章 自我牺牲(self-denial)的问题 §1.无利益的行为的不可能性;§2.自我牺牲中的利益;§3.利己主义(self-regarding)与非利己主义的行为的对比;§4.自我牺牲与不自私;§5.研究计划:人类目的的体系;§6.自作主张(self-assertion)的不同形式。 §1.无利益的行为的不可能性。上文的论证表明,为他人的行为并未超出利己主义的能力之外。不过,这是以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为基础的,即在为他人的行为中,存在着一种为自己的胶着的行为。 这一假设认为我们生命的无数行为包含着利益,但是,谁敢说这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呢?当母亲为了她的孩子而牺牲自己时,难道她自己有什么要求吗?或者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来到身患瘟疫的病人身边的仁慈姐妹(the Sister of Mercy),她为的是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她自己有什么要求吗?那些认为人类行为除了利己主义,没有其他动机的人会在人类生活中发现,与他的立场相对的难以解释的谜题。他对于他自己不能做出这一自我牺牲行为的承认,必须迫使利己主义者承认,在世界上,除了利己主义,还存在其他的人类行为的动机。 该表达方式指明了这些作为自我牺牲而进行的行为的情操;行为人在他的行为中完全是为了他人,而不是为了自己。这一行为的可能性并不是与前面证明的带有目的律的意志法则(the law of will)相矛盾的。自我牺牲也包含着某些对于未来的渴望,但是,它是一种伸展出来为了他人,而不是为了自己的渴望。还有,问题在于“为了他人”这一短语!那些从未考虑过这件事的人不会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人类意志之最为困难的问题中来考察。什么是更为简单的呢?这一个将会证明:经验向我们展示了日常的自我牺牲。只有利己主义者——在他们狭隘的灵魂中,为他人牺牲的想法是没有存在余地的——才可能质疑它们。然而,日常生活经验也向我们展现了,一块石头掉落下来。但是,看到一个现象和理解它是两件不同的事;在科学地理解一块石头的掉落之前,已经有数千年过去了。对于心理学家而言,一项无私的行为,一项为了他人而做出的行为,包含的是与对物理学家而言,一块石头的掉落同样的问题,不但如此,而且是更为困难的问题。对他来说,这一事实的妙处丝毫不少于水体突然被耸立为山峰。一位近来的哲学家 [1]宣称,同情心是个神秘的事实——但是,与实践的自我牺牲相比较,究竟要多低仍然是一种同情心,一种单纯的感觉;一项以我们自己为牺牲,为了他人而做出的行为!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都以这种方式看待这个问题。就所有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康德的意见而言,这一问题提出了最为重要的难题。他的义务概念中包含着绝对的自我牺牲(self-renunciation)的假设;人们必须履行与他自己没有任何关联的义务,即并不是为了主观的目的、动机,而是为了客观的目的或动机(第21页,注)。康德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他的整个伦理学都以此为基础 [2]——使得需要奠基于在没有利益的情况自己运动的意志之上;其运动纯粹是“由一个一般意志——并不考虑由此被预期的任何结果——的形式原则”所引起的(第20页)。意志是“排除了所有可能由遵守任何法则所产生的激励机制的,因此除了遵守一般的行为法则意外,它不包含任何东西,它只是作为原则必须服务于意志”(第22页)。该命令排除了“所有作为动机的利益附加”(第60页)。 [3]道德律肯定“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主观)中,也不能在世界环境(客观)中去寻求。最重要的事物必须从人类知识,亦即人类学中借得”(第5、6页)。 因此,单纯的概念是为了推动人们去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实际上,康德并未明确地反对所有的“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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