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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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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z 6013.040.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3271一2001 代替GB 13271-1991,GWPB 3-1999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2001一11一12发布 2002一01一0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z 6013.040.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3271一2001 代替GB 13271-1991,GWPB 3-1999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2001一11一12发布 2002一01一0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293 GB 13271一20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 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3271-19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 7MW (l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 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 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WPB 3-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3-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贵解释。 本标准1983年9月首次发布,1992年5月第一次修订。 GB 13271一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 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 5MW (65t/h )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 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竣工验收和建成后 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5468-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人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 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人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 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 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f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4 技术内容 4门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 3095-19%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 GB 13271一2001 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时段:2001年I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沪(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 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 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 炉 类 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I时段 1时段 燃 煤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 25 % 2 000 1 800 其他锅炉 [>2. 8MW (4 t/h)] Aar镇25 0/a 2 000 1 800 1 Aar>25 % 2 200 2 000 沸腾 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15 000 15 000 1 其他沸腾锅炉 20 000 18 000 抛煤机锅炉 5 000 5 000 1 296 GB 13271一2001 46 其他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商度 锅炉房装 机总容量 m w < 0. 7 0. 7- < 1. 4 1. 4- < 2. 8 2.8^ < 7 7- < 14 14-<28 t/h < 1 1-<2 2~ < 4 4-0.7MW(l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T 5468-1991和GB/T 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 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 W (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z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 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T 5468-199和GB/T 16157- 1996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 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z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s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 5 各种锅炉过且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 1. 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 = 1. 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 1. 2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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