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z 6013.040.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3271一2001
代替GB 13271-1991,GWPB 3-1999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2001一11一12发布 2002一01一0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293
GB 13271一20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
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3271-19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 7MW (l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
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 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WPB 3-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3-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贵解释。
本标准1983年9月首次发布,1992年5月第一次修订。
GB 13271一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
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 5MW (65t/h )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
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竣工验收和建成后
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5468-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人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
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人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
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 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f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4 技术内容
4门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 3095-19%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
GB 13271一2001
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时段:2001年I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沪(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
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 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 炉 类 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I时段 1时段
燃
煤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
25 % 2 000 1 800
其他锅炉
[>2. 8MW (4 t/h)]
Aar镇25 0/a 2 000 1 800
1
Aar>25 % 2 200 2 000
沸腾
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15 000 15 000
1
其他沸腾锅炉 20 000 18 000
抛煤机锅炉 5 000 5 000 1
296
GB 13271一2001
46 其他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商度
锅炉房装
机总容量
m w < 0. 7 0. 7- < 1. 4 1. 4- < 2. 8 2.8^ < 7 7- < 14 14-<28
t/h < 1 1-<2 2~ < 4 4-0.7MW(l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T 5468-1991和GB/T 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
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 W
(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z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 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T 5468-199和GB/T 16157-
1996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
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z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s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 5 各种锅炉过且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 1. 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 = 1. 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 1. 2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