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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精选案例民法精选案例民法案例1------案例14【导读】民法学案例答题要领1拟定法律关系对于民法案例分析题,诸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题干后来,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一方面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法律关系,在详细答题时,为了节约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种法律关系构造图,将题干中涉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都画在构造图上。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与否体现,最佳都在法律关系构造图中一一体现。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对于如何拟定法律关系,咱们以为,应当涉及如下几种方面:(1)...

2021年民法精选案例
民法精选案例民法案例1------案例14【导读】民法学案例答题要领1拟定法律关系对于民法案例分析题,诸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题干后来,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一方面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法律关系,在详细答题时,为了节约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种法律关系构造图,将题干中涉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都画在构造图上。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与否体现,最佳都在法律关系构造图中一一体现。这样答题时,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对于如何拟定法律关系,咱们以为,应当涉及如下几种方面:(1)拟定当事人民事案件特点是当事人多,因而分析案件第一步就是拟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故意义当事人剔除,从而简化分析内容。在拟定当事人后来,应当分析当事人状况,拟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2)拟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行为性质各个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素),这个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种自然事实,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行为。其中当事人之间行为又可以有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分。(3)拟定法律关系性质在拟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行为性质后来,法律关系性质也就明确了。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也许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其中既也许是各种行为导致不同法律关系,也也许是一种行为导致各种法律关系。在一种行为导致各种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合。2依照问题拟定涉案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对于涉案法律关系法律后果,重要是依照案例中提供事实,拟定其详细法律后果,由于同一类型法律关系,依照案例事实不同,可以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如:不当得利之债产生返还后果,要依照不当得利占有人主观状态不同,拟定不同返还责任。效力待定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要依照追认权人与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法律后果。而对于这些问题回答,必然是要依照案件详细事实拟定。并且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假设性问题。当前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长了新内容,这规定将新内容在法律关系分析中体现出来。3答题详细要点: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1)(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运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HT〗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成果发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消息告诉了妈妈萧雨,母女二人立即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柜子中。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钱,却发现柜中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以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以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爸爸支配。于是立即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批准,规定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问题】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宫琴购买钻戒行为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规定退货?为什么?3萧雨与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阐明理由。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回绝兑奖?【答案】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而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民事行为。2南宫琴购买钻戒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行为。萧雨有权规定退掉钻戒。理由是:依照《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父母回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数额较大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批准或者追认。既然其妈妈萧雨回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妈妈萧雨有权规定退掉钻戒。3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解决被监护人财产。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4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回绝兑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如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她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她人不得主张无效。因而,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回绝兑奖。【解析】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监护人职责等问题。所涉及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附赠与奖券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监护关系。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觉得行为,涉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行为和纯获利益行为。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她人及购买电视机案(精神病人行为能力)〖HT〗甲某曾经患有精神病,10月7日甲某精神病复发。9日上午甲某监护人乙某有事外出,将精神病未愈甲某独自锁在家中。等乙某办完事返回后,发现甲某已经不知去向。乙某及时到处寻找。日后发现10月10日甲某来到丙某家中,将丙某打伤,导致丙左腿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1000元,此外,误工1个月,损失工资1000元。甲某打伤丙某后,又不知去向。12月,甲某妹妹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布甲某失踪,并已经获准。3月19日甲某于某市浮现,并在丁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3500元,购买电视机时,甲某精神正常。问题1丙某应当向谁主张补偿她医疗费和误工费?2丙某可否祈求精神损害补偿?3甲某妹妹宣布甲某失踪并获准与否合法?4甲某与丁商场买卖电视机行为与否有效?答案1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应当向监护人乙某主张补偿祈求。2可以祈求精神损害补偿。由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规定,丙某身体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可以祈求补偿精神损害。3合法。依照《民通意见》第24条有关规定。4买卖行为有效。由于此时甲某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析】考生应当注意,依照《民通意见》第24、25条规定,宣布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布死亡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一顺序人不申请宣布死亡,后一顺序人无权申请。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是其她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布不受此顺序限制。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刘某死亡案〖HT〗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始终未归,直至仍无音讯。5年来,刘衫妻子马芳和刘衫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成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当前这种状态。刘衫父母则以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布刘衫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布失踪。工艺美术厂以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5月,刘衫妻子未经刘衫父母批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申请,于7月15日发布公示,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布刘衫死亡。刘衫财产被分给马芳和她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她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本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她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日后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一方面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批准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法院,规定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问题】1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与否对的?请阐明理由。2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布与否对的?请阐明理由。3刘衫父母以为应先宣布失踪才干宣布死亡与否对的?请阐明理由。4如何解决刘衫祈求?5设马芳于9月将与刘衫所生6岁女儿送与她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批准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6设刘衫被以为下落不明因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状况导致,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答案】1对的。由于作为失踪人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刘衫妻子未提出死亡宣布申请,不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工艺美术厂无权申请宣布刘衫死亡。2对的。详细理由是:(1)马芳作为刘衫配偶,是申请宣布刘衫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同步鉴于刘衫失踪已经满四年以上,符合申请宣布死亡条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马芳申请。(2)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布死亡公示期为1年,法院宣布刘衫死亡符合此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公示一年后宣布死亡做法对的。3刘衫父母观点不对的。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必经、前置程序。根据为《民通意见》第29条。4刘衫不能自行恢复与马芳夫妻关系;刘衫父母和马芳继承刘衫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予返还;如果不存在,则予以恰当补偿。5未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批准,不能主张收养无效。6马芳应返还获得财产及孳息,并补偿由此给刘衫导致损失。【解析】本案例重要涉及法律关系有:刘衫与其父妈妈属关系,与其配偶夫妻关系,与其单位劳动关系,以及在宣布死亡过程中产生一系列法律关系。本题重要考查宣布死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关知识点,涉及宣布死亡申请人范畴及顺序,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关系,宣布死亡条件及日期,宣布死亡法律后果等等。1对问题4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马芳再婚后丈夫又死亡,不能认定刘衫和马芳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依照《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获得刘衫财产继承人应当在刘衫死亡宣布撤销后返还所获得财产,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第三人合法获得,应当予以恰当补偿。2对问题5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布死亡人在被宣布死亡期间,其子女被她人依法收养,被宣布死亡人在死亡宣布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批准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普通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批准除外。因此刘衫不能以未经她本人批准为由主张收养无效。3对问题6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状况使她人被宣布死亡而获得其财产,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导致损失予以补偿。因此马芳不但要返还原物和孳息,还要补偿由此导致损失。案例四 刘、关、张合伙责任承担案6月,刘某、关某、张某三人合办服装加工厂,商定共同经营、收益共享、亏损共担。但三人都缺少必要服装加工技术,关某即找来朋友曹某,简介其参加。刘某因与曹某有过过节,表达不批准其加入,张某则表达批准。7月关某开车到外地采购设备。曹某与其同往,返回时对关某说:“你和张某都批准我入伙,刘某应少数服从多数,我就算入伙了。”说完就为关某开车,不料半途因曹某因素导致汽车翻车,所购设备所有报废,损失5万元。关某、曹某回到加工厂将此事告知刘某、张某两人。几种人互相抱怨,使加工厂经营也受到了影响。12月刘某提出退伙,关某、张某二人批准,曹某更是拍手称快,但是6月至12月财务尚未清算,刘某退伙后,关某清结账目,发现加工厂负债3万元,2月债权人找到刘某规定偿还加工厂债务,刘某以已经退伙为由回绝。【问题】1曹某与否是服装加工厂合伙人?2加工厂设备报废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3刘某与否可以以退伙为由回绝清偿加工厂债务?4如果关某在车祸中丧生,则其妻王某作为唯一继承人与否固然成为合伙人?【答案】1曹某不是服装加工厂合伙人。2应由曹某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不是合伙人,其因过错给合伙组织导致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刘某不能以退伙为由回绝承担其退伙前合伙公司承担债务。4如果关某在车祸中死亡,则其妻王某并不固然成为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回绝成为合伙人,从而规定合伙公司退还其应当依法继承财产份额;王某也可以规定成为合伙人,但必要符合如下条件:其她全体合伙人批准或者合伙合同有事先商定。【解析】本案例法律关系比较简朴,涉及都是合伙法律制度。其中涉及合伙人认定、合伙债务承担、合伙财产继承、退伙等问题。解决此类型问题需要考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某一法律制度,避免知识点存在死角。1依照《合伙公司法》第13条、第44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长合伙人,书面合同有商定,按照合同解决,书面合同未商定,须经全体合伙人批准;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曹某规定入伙,刘某不批准,曹某就不能以“多数人批准”为由主张自己是合伙人。2依照《合伙公司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合伙公司债务,与其她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刘某参加了6月至12月加工厂经营,因此其应当对退伙前合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五 甲某等合伙组织抵押贷款案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商定出资比例和提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量后与果农丁订立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规定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合同商定,凡5万元以上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批准;(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律考试题)【问题】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规定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效力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债务未经其批准为由主张无效,甲免除行为效力如何?根据何在?5设银行、庚、己同步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6设水果店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债权人辛同步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诉讼祈求?为什么?7设水果店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所有清偿,能否对丙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答案】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由于依照《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因而本案中应以字号“满意水果店”为被告提起诉讼。2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订立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由于依照《合伙公司法》第38条规定,合伙公司对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公司权利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果农丁及银行均为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合伙公司不得以代表权内部限制来对抗,主张合同无效。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于依照《担保法》第42条、第41条规定,以车辆抵押,必要到运送工具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公司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并未生效。4甲免除债务行为有效。由于依照《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合伙字号为被告提起诉讼,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5银行、庚、己同步主张债权时,应以水果店财产按比例清偿,局限性某些,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在本案中,银行与合伙公司之间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其债权为无担保普通债权。依照债权平等原则,无担保普通债权应当按比例平等受偿。此外,依照《合伙公司法》第39条规定,合伙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伙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6法院应优先支持水果店债权人诉讼祈求。由于依照《合伙公司法》原理,合伙公司对外债务,应先以合伙公司财产进行清偿。各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公司出资以外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对于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财产,当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公司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公司债权人。7可以对丙个人财产进行追偿。由于依照《民法通则》第35条及《合伙公司法》第39条规定,合伙公司应先以其财产清偿,局限性某些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解析】1对于问题1,要注意依《民通意见》第45条第l款之规定,起字号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现甲、乙、丙三人合伙字号即为“满意水果店”,因此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如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本题要是按照后一种司法解释来答,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应当以合伙人全体为被告。两个司法解释有矛盾。但是,在《合伙公司法》颁布之后,合伙组织法律地位得到了充分必定,《民通意见》更符合《合伙公司法》精神。因此本题答案还是要以《民通意见》为依照。2合伙人委托合伙公司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公司,其所为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合伙公司及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规则,都是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考生应当注意掌握。案例六 单位工作人员侵权案甲某系某中专学生,一日在学校中因学校楼梯扶手断裂而摔倒,导致左臂骨折。正在学校看望朋友乙某见状立即从来学校联系业务丙某处借了一辆摩托车,送甲某去医院。因乙某不太会骑摩托,又对丙某车不太熟悉,因而车速较慢,并且由于路不熟多次停下打听道路。在途中耽误了不少时间。在距离医院大概1公里处,乙某与逆向骑摩托车丁某相撞,丁某系某饭店员工,正在为饭店送鸡蛋,相撞后,乙某、丁某受轻伤,丁某车上驮两箱鸡蛋所有被打破。甲某也摔伤了右腿,摩托车被摔坏,无法启动。乙某便和丁某一同抬着甲某来到医院。甲某最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两次摔伤、失血过多、耽误时间过多所致。甲某监护人戊某向法院起诉,祈求学校、乙某、丁某对甲某损害承担共同连带责任。【问题】1法院应否支持戊某诉讼祈求?2丙某可否向乙某祈求摩托车损害补偿?为什么?3丙某还可以向谁祈求摩托车损害补偿?为什么?4乙某人身伤害可以向谁主张补偿?5学校可否以楼梯扶手断裂系意外事件为由而主张免责?6丁某身体受伤和鸡蛋损失由谁来承担?【答案】1法院可以支持戊某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补偿规定,但不能支持规定乙某、丁某承担责任祈求。2丙某可以规定乙某补偿摩托车损害。由于乙、丙之间形成了摩托车借用合同,依照民通意见第127条规定,本案中,乙某未保管好摩托车,并且摩托车损坏并非由于车自身缺陷所致,因而乙某构成违约。3丙某还可以向饭店祈求摩托车损害补偿。由于依照《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丙某可以向饭店祈求摩托车损害补偿。如果丁某有过错,饭店可以向丁某追偿。4乙某人身伤害也应当向饭店主张。5可以。但是学校应当举证证明。6如果丁某无过错由饭店承担。但是如果丁某有过错,由其自行承担损失。【解析】1乙某驮甲某去医院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本题中乙某对甲某受伤没有重大过错,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义务,因此乙某对甲某损害不承担补偿责任。而丁某是饭店工作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丁某在执行职务时导致甲某损失,应当由所在饭店承担责任,丁某对甲某伤害不直接承担补偿责任。2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代表人,而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普通工作人员是它们代理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要对其代表人和普通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上述人员实行与职务无关行为致人损害,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上述人员非职务行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不承担责任,要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案例七 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权案1998年7月,某市汽车运送公司与我市玻璃制品厂订立了一份货品运送承包合同,商定在一年内由汽车运送公司负责运送玻璃制品厂产品。同年8月,玻璃制品厂与市百货公司订立了购销8000只玻璃水杯合同,其中规定由卖方玻璃制品厂将货运到百货商店。后汽车运送公司将这一任务交给了下属第一分队,第一分队又指定由司机武林详细负责运送这批货。同年9月初一天,武林开车运送该批货品上路,途中行驶到一段下坡路时,武林因吸烟未握好方向盘使汽车撞到路边一种水果摊,当即把摊主柳青撞死,水果摊也被汽车撞烂,汽车随后侧翻,车上8000只玻璃水杯所有破碎。玻璃制品厂闻讯后向汽车运送公司规定补偿。柳青之妻也从其单位赶来要汽车运送公司和司机武林补偿损失。汽车运送公司以其与下属各分队订立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撞车事故导致经济损失与人身伤亡均由下属各分队自己负责补偿为由,回绝了玻璃制品厂与柳青之妻补偿规定。玻璃制品厂与柳青之妻于是又找到汽车运送公司第一分队规定补偿。该队以其与涉及武林在内各司机订立了承合同,合规定撞车事故导致一切损失由司机本人负责为由,让玻璃制品厂与柳青之妻找武林索赔。武林则以为自己为汽车运送公司开车,出了事固然由公司负责,要她补偿没有理由。【问题】1玻璃制品厂损失应由谁负责补偿?柳青妻子应向谁规定补偿?为什么?2柳青妻子可以规定补偿哪些费用?3如果货品毁损是因天降暴雨发生泥石流冲击汽车所致,即由不可抗力所致,则玻璃制品厂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请阐明理由。4如果事件是因武林为躲避迎头违章超车开来一辆大客车所致,玻璃制品厂与柳青之妻应当向谁索赔?请阐明理由。【答案】1玻璃制品厂损失应由汽车运送公司负责补偿。由于汽车运送公司是与玻璃制品厂订立合同相对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柳青妻子也应向汽车运送公司规定补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所导致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虽然汽车运送公司在内部实行了承包,但承包仅为内部经营方式,汽车运送公司与第一分队订立承包合同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样第一分队与司机之间合同亦是如此。因而武林因过错开车给玻璃制品厂导致损失,其过错开车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汽车运送公司承担责任。2柳青妻子可以规定汽车运送公司补偿水果摊损失,以及补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3玻璃制品厂损失应当由玻璃制品厂自己承担。由于依照合同法规定,在运送过程中,如果货品毁损因素是由不可抗力所致,则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补偿责任。4玻璃制品厂与柳青应向该大客车所属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索赔。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中情形属于紧急避险,武林行为并无不当,险情由大客车引起,武林紧急避险所导致损失应由大客车所属自然人或法人承担。在侵害人无力补偿状况下,受益人汽车运送公司也可以予以恰当补偿。【解析】本案例重要涉及到知识点有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责任承担、侵害公民身体导致其死亡补偿、以及紧急避险状况下补偿责任承担。涉及法律关系有:汽车运送公司与玻璃制品厂之间运送合同关系;汽车运送公司与下属第一分队之间承包合同关系;下属第一分队与武林之间承包合同;玻璃制品厂与百货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武林运送货品中导致柳青死亡而与其家属形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8到案例14案例八 受托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案刘某和关某是邻居,两人关系不错。9月,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刘某去公司设在上海办事处工作一年。刘某临行时,将自己一台电冰箱委托给关某保管和使用。11月,刘某给关某写信,说自己在上海又买了一台新冰箱,家中冰箱委托关某以恰当价格卖掉。关某所在公司司机张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关某,表达想买下这台冰箱,但又不肯多余钱。张某对关某说,你可以给刘某写封信,告诉电冰箱出了毛病,噪音非常严重,规定她减少价格出售。关某当时有些踌躇,但考虑到自己同张某关系不错,经常让张某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她会影响此后关系,因而就按照张某意思给刘某写了信。刘某回信说如果噪音非常严重,可以减少价格卖掉。于是关某就以500元低价将冰箱卖给了张某。刘某从上海回来后,懂得了买卖冰箱真相,规定张某返还冰箱。张某答复说,在5天前,该冰箱突然爆炸,炸伤自己及家人,导致损失共2500元,经查,爆炸是由于该冰箱某部件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所致。【问题】1关某、张某买卖冰箱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行为?为什么?2刘某可以祈求关某、张某承担什么责任?3如果案情发展过程如下:刘某懂得真相后,规定张某再加500元,即将电冰箱卖给她,张某表达批准并再交付了500元给刘某,几天之后,电冰箱发生爆炸,伤及张某及其家人,经查,爆炸是由于该冰箱某部件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所致,此时张某可以向谁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是什么?【答案】1关某代理刘某与张某买卖冰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关某与张某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合同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刘某可以祈求张某归还冰箱,并规定关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补偿责任。3张某可以向刘某规定补偿损失,或向冰箱生产者规定补偿损失。向刘某规定补偿损失根据在于,刘某规定增长价金行为,使得刘某与张某之间重新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合同有效。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买卖标物导致张某人身或财产损害,张某可以向刘某选取合用违约损害补偿祈求权或侵权损害补偿祈求权。向冰箱生产者规定补偿损失根据在于,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依产品侵权责任享有损害补偿祈求权。【解析】本案例涉及到刘某与关某代理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买卖关系,张某与冰箱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产品侵权责任关系。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这需要考生运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解答。对于问题2,由于关某和张某共同损害了刘某利益,导致合同无效,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关某和张某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其法律根据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案例九 乙某转委托案5月17日,甲某委托其朋友乙某为其购买一台音响,乙某因无时间又将此事委托给丙某。丙某打听到丁某有一台音响要卖掉,遂找到丁某。双方看过音响后,丙某与丁某商定,音响价款元,丙某先交付800元,待试用一种月后如果无问题话再支付此外1200元。丙将此音响交给乙某,乙某给了丙某800元。乙某将此音响交给甲某,并告知此音响是其托丙某所买,乙某为其先垫上了800元。音响试用一种月,如果无问题再另付1200元。甲某当即表达感谢,但由于手头没那么多钱,先给了乙某600元。甲某试用音响在第15天发生了故障,于是甲某告诉乙某将音响退掉,乙某又将此事告知丙某。丙某找到丁某规定退音响,但丁某声称,音响已经交付,买卖已成立。丁某不但回绝退音响,还规定丙某支付余款1200元。乙某懂得后,规定甲某归还垫付200元,甲某以乙某擅自转委托为理由回绝还款。后交涉无果,甲某将丁某诉至法庭,规定丁某退款。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关于部门对音响进行鉴定,发现此音响非常陈旧,已经报废,属于自然使用所致。【问题】1该音响所有权由谁享有?为什么?2乙某转委托与否有效?3如果乙某将音响交给甲某之时甲某以丙某人品不好为由回绝接受时,乙某应当负何责任?4本案应当如何解决?【答案】1所有权属于丁某。由于双方订立是试用合同,依照《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物,也可以回绝购买。因而在试用期内标物所有权并未转移,依然为丁某所有。2乙某转委托有效。由于依照《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本案中,乙某转委托丙某之时虽然未经甲某批准,但乙某事后已经将转委托之事告知甲某,甲某未作回绝,视为追认此行为。3乙某应当为丙某行为负责。由于乙某转委托未经甲某允许,应当由乙某对此事负责。4丁某应当将800元钱返还给甲某,甲某将音响退回给丁某,再由甲某将200元钱返还给乙某。【解析】转委托只有在紧急状况下,来不及告知委托人时才可以由受托人自主决定。但是,事后要及时告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擅自转委托,必要要得到委托人事后追认,否则要由受托人自己承担转委托法律后果。案例十 张某转委托案昆明花商刘星委托运送个体户张庭开车运送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星与张庭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星这几天生意比较忙,始终无法脱身,于是刘星拟定了一种价格范畴,委托张庭将鲜花准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客户,价格由张庭依照当时花状况在刘星拟定价格范畴内自由决定。刘星予以张庭运送费3000元,并且商定抽取卖花所得4%给张庭作报酬。在张庭开车往北京运送鲜花途中,在安徽境内半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庭食物中毒,张庭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等张庭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庭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送,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星给定价格范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送,与刘星联系得知刘星已赴泰国,10天后才干回国。于是,张庭找了一种本地运送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畴,张庭交纳了运送费元并商定运送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2%作为报酬。虽然运送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误了两天,运届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规定降价出售,运送公司联系上张庭,规定降价出售,张庭考虑到鲜花状况,答应降价出售。成果以刘星给定最低价格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送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庭,张庭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星。刘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星提出,本来说按指定价格范畴卖出,按比例提成。当前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一半,张庭就不应再拿4%报酬。张庭则以为延误是由于饭店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固然应当拿4%报酬。【问题】1刘星委托张庭代为销售鲜花,而张庭在半途将鲜花委托运送公司代为销售,未经刘星批准,张庭与否超越了代理权?为什么?2运送公司与张庭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3刘星损失应由谁来承担?4如果运送公司获得卖花款后扣留不给,该损失应由谁承担?5如果运送公司在卖鲜花时垫付花市交易费1000元,运送公司应向谁规定支付?能否规定支付利息?【答案】1张庭没有超越代理权。由于张庭在半途委托运送公司解决鲜花,是紧急状况下作出保护被代理人刘星利益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复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在紧急状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可以未经被代理人批准转托她人代理。故张庭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2运送公司与张庭之间就出售鲜花形成合意是复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运送公司是刘星代理人而非张庭代理人。3张庭对刘星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由于张庭与刘星就运送鲜花形成是运送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在运送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张庭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因而应当就导致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固然张庭有权向导致其食物中毒饭店提起侵权之诉并规定补偿。4刘星可根据其与运送公司之间委托关系规定其返还卖花款。5应向被代理人刘星规定支付费用及其利息。【解析】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关系重要有:刘星与张庭之间就运送鲜花形成运送合同关系;刘星与张庭之间就出售鲜花形成代理关系;张庭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张庭在半途委托运送公司运送鲜花形成运送合同关系;张庭在半途委托运送公司出售鲜花形成复代理法律关系。考查知识点比较集中,重要是代理中复代理制度。对此制度,应当掌握是复代理人仍是本人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所为行为法律效果依然归属于本人。因此问题4、5中刘星可以根据委托代理关系规定运送公司返还卖花款,运送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代理关系规定刘星支付费用和利息。案例十一 大兴公司委托合同案〖HT〗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名牌彩电,遂以自己名义与天鹅公司订立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商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用送货方式,将所有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送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限度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商定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所有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始终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始终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状况。【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状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规定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合同中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5台彩电应如何解决?为什么?4.如追尾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以为规定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答案】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步,因委托人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取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2.某些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20%,超过某些无效。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物交付前发生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5.不能。由于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相对人。【解析】1.《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步,第三人不懂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因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而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步如果懂得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而可以选取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相对人。在本题中,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订立委托合同并商定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后全宇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天鹅公司订立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依照合同法上述规定,受托人全宇公司因委托人大兴公司因素不能对第三人天鹅公司履行义务,此时,全宇公司应当向天鹅公司披露,天鹅公司可以选取全宇公司或者大兴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债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如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商定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额20%,超过某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彩电购买合同商定: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此时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额20%,依照司法解释上述规定,该定金超过主合同标额20%某些无效。3.《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物,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回绝接受多交某些。买受人接受多交某些,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回绝接受多交某些,应当及时告知出卖人。在本题中,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依照合同法上述规定,大兴公司既可以接受多交5台彩电并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返回给天鹅公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参照答案是不完整。4.《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物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在本题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合同商定天鹅公司采用送货方式,货品交付地在乙市S区,彩电在运送途中因汽车追尾而损害,因而,标物交付前发生损失应由出卖人天鹅公司来承担。5.《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而可以选取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相对人。在本题中,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即表白天鹅公司已经选定全宇公司为相对人,因而在后来诉讼过程中,就不得再变更相对人,天鹅公司也就不能再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了。案例十二 钱某无权处分保管物案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0元,双方商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崩塌危险,因而房与钱某住房相邻,如该房屋崩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房屋,并商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后来,因遇百年不遇台风而崩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司法考试试题)【问题】1钱某与孙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获得该古董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商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商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回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祈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答案】1孙某与钱某买卖合同效力未定。由于依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钱某无权处分该古董,依其处分行为所订立合同在未经赵某追认前效力处在未定状态。2孙某可以获得所有权。由于孙某为善意受让人,构成善意获得。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质押关系。4商定无效。由于国内法律禁止流质条款。依照《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孙某与钱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6钱某。由于修缮合同是由钱某与施工单位订立,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7赵某可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祈求钱某将出售古董所得价款给付给自己,并补偿其她损失。【解析】1问题1考查无权处分状况下合同效力,其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51条。2善意获得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必要是善意。所谓善意,就是说受让人无过错相信出让人有处分权。对这个问题判断普通又采用某些客观外在原则,如价款与否过低,与否在交易场合进行买卖等。3、流质是指担保债权到期未清偿,质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质押物所有权。国内法律是严格禁止流质条款,《合同法》指引思想虽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以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限。违背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如该条款关系到合同整体,则整个合同无效。案例十三 李某加工她人物品引起所有权争议案〖HT〗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价格卖给王某。【问题】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解决?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获得,还是传来获得?【答案】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尚有其她损失,还可以规定李某补偿。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依照善意获得制度而获得所有权,属于原始获得。【解析】1.在她人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所有权没有商定,普通依加工所生成新价值与否不不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新价值远远不不大于原物价值,因此加工物应当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当补偿张某损失。2.由于加工物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因此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当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与之交易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错,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所觉得了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依照善意获得制度,王某可以获得该艺术品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获得该艺术品所有权是直接根据法律特殊规定获得,是所有权原始获得一种。案例十四 赵平侵犯她人优先购买权案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爸爸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妈妈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妈妈由于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将来得及办理房屋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商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状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当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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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二人订立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事实,并规定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规定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规定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规定购买赵平所占份额。【问题】1赵平、赵静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备什么财产关系?2赵平、周海生之间订立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规定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某些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懂得后规定购买其分得某些,赵静也规定购买赵平分得某些,应如何解决?【答案】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遗产,作为继承人赵平、赵静对该财产是共同共关于系。2买卖合同无效。由于赵平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合同法》和《民通意见》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房屋,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由于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3周海生无权规定张某夫妇搬出。由于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租赁权,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依照“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无权规定其搬出。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如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告知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第四,主张赵平、周海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权利。5赵静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平所分得某些。【解析】本案例涉及法律关系有:赵平与赵静因继承而产生共关于系,赵平与周海生房屋买卖关系,张某与赵平、赵静父母之间租赁关系。涉及到法律知识点有共有制度、无权处分、承租人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等。而解决此案例核心问题在于解决赵平、周海生之间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例中要注意掌握是:(1)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关于系;(2)在以物权为基本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以租赁权为基本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十五 己某善意获得案甲、乙、丙于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商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规定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商定,只有戊支付剩余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干发生转移。戊友己也非常爱慕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某些地方没有清理,并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己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有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庚古玩店告知己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费用,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不批准庚古玩店这种做法。丁于11月与戊订立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3月将该古董质押给辛,辛此前即知丁拥有该古董。后辛在庚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丁在质押该古董之前已将该古董卖给了戊。戊于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和其子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规定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戊尚未支付5万元价款。【问题】1甲与否有权出卖该古董?甲与丁之间买卖行为与否有效?2丁与戊之间买卖合同与否成立?该古董所有权何时转移?3戊与否有权出卖该古董?己能否获得该古董所有权?4庚古玩店做法与否合法?5丁能否以该古董作质押向辛借款?辛权利能否得到保护?6丁对戊债权,应由谁清偿?【答案】1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古董。但由于其她共有人追认,甲、丁之间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甲擅自出售该古董是无权处分行为,由于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份额。但在甲向乙、丙阐明已将古董出卖后,乙、丙未表达反对而只是规定分得其应得款项,事实上是对甲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依照《合同法》规定,甲和丁买卖行为有效。2丁与戊之间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合同成立。但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即戊支付剩余5万元后,古董所有权才发生转移。3戊将该古董卖给己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尚未获得该古董所有权。己主观上属于善意,并支付了价款,占有了标物,属于善意第三人,依善意获得制度获得该古董所有权。4庚古玩店虽然对古董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存在不当之处。《担保法》规定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当告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期限内履行债务。故古玩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古董做法违背法律规定,当属无效。5丁可以将古董质押给辛以借款,由于此时丁与戊买卖合同因戊未支付余款,古董所有权尚未转移,丁仍为该古董所有人。但辛不能对善意获得人己主张质权优先受偿权,而只能依质权物上代位性就丁出售该古董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丁对戊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由戊财产继承人壬及其子在所继承范畴内清偿。由于己基于善意获得获得该古董所有权,故丁无权规定其返还该古董,戊对丁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畴内承担。【解析】本案涉及重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三者之间按份共关于系;(2)甲、乙、丙与丁买卖关系;(3)丁与戊买卖关系;(4)戊与己买卖关系;(5)己与庚古玩店加工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戊死亡后财产继承关系;(7)丁与辛间质押关系和借贷关系;(8)丁与壬及其子价款清偿关系。由此可见本案例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重要考查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善意获得制度、附条件所有权保存、质权物上代位性、留置权实现期限等知识点,其中古董所有权归属问题是联系以上所有问题核心,也是解决本案例中心线索。这种试题是司法考试常考题型。对这种试题解答一定要注意联系民法中某些特殊制度,如所有权保存制度、善意获得制度等等,看这些制度与否在本案例中合用,与否对所有权转移产生影响。案例十六 张某不当得利案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飞10元钱(张飞、蔡瑁两人各自付账)。两人商定,多找1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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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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