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叔阳专利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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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高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荔苑商住区荔景大厦6F房。 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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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周义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XX岁,已退休,住北京市XX区XX室。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民初字第9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叔阳作为自然人以公民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XX如期向上诉人XX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资料。因此,北京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高叔阳选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年月日书 记 员 耿巍巍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