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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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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第2.2.2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总容积率 第一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5% 25% 基准容积率,并结合表2.2.2.6确定 第二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表2.2.2.2或表确定 25% 基准容积率,并结合表2.2.2.6确定 第三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表2.2.2.4或表2.2.2.5确定 30% 基准容积率,并结合表2.2.2.6确定 198地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2% 30% 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不大于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容积率为,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或表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米时,按表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表2.2.2.2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 h≤24 24<h≤30 30<h≤35 35<h≤40 总建筑密度 30% 28% 26% 24% 总容积率 规划限高(米) 40<h≤45 45<h≤50 50<h≤55 55<h≤60 总建筑密度 22% 20% 20% 20% 总容积率 表2.2.2.3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米) h>60 总建筑密度 20% 17% 16% 15% 总容积率 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或表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米时,按表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198”地区范围内规划指标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总容积率不得大于,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表2.2.2.4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 h≤24 24<h≤30 30<h≤35 35<h≤40 总建筑密度 30% 28% 26% 24% 总容积率 表2.2.2.5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米) h>40 总建筑密度 22% 20% 18% 16% 总容积率 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表2.2.2.6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用地面积 1 2 3 4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第2.2.3条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1.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容积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20%;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筑高度按表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第三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第2.2.4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0% 新区 ≤25% 小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30% 幼儿园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35% 养老院 ≤30% ≤ ≥30% 农贸市场 ≤45% ≥且≤ 不大于6层 不大于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派出所 ≤40% ≥且≤ 办事处 ≤40% ≥且≤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40% ≤ 社会停车场(库) ≤50% ≤ 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第2.2.5条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表的内容进行确定。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位置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第一分区 地铁站街坊 ≤ ≤50% ≤25% ≥10% ≤ ≤50% ≤25% ≥10% 第二分区 - ≤ ≤45% ≤22% ≥15% 第三分区 - ≤ ≤40% ≤20% ≥15%表2.2.5.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第一分区 ≤ ≤50% ≥10% 第二分区 ≤ ≤50% ≥15% 第三分区 ≤ ≤45% ≥15%注: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第2.2.6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规定执行。表2.2.6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且≤ ≤40% ≥30%第2.2.7条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1和的规定执行。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 ≥ ≥ 轻工业 ≥且≤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 ≥表2.2.7.1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 ≥40% ≥40% 轻工业 ≥40% ≥40% ≥40% 农业产业化项目 —— ≥35% ≥35%表2.2.7.2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第2.2.8条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执行。表2.2.8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 ≥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2.2.9条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9的规定执行:表2.2.9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物流园区 不允许设置 ≥且≤ ≥ 物流中心 不允许设置 ≥且≤ ≥ 物流服务站 ≥且≤ ≥且≤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第2.2.10条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的规定执行。表2.2.10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且≤ ≥且≤ ≥且≤ 建筑密度 ≤50%第2.2.11条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的规定执行。表2.2.11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外环路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且≤ ≥且≤ ≥且≤ ≥且≤ 建筑密度 ≤40%第2.2.12条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条执行。第2.2.13条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二环路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新区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第2.3.2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2.3.3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米,面宽不小于米;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第2.3.4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2.3.5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2.3.6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第2.3.7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2.3.8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2.3.9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米;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米。第2.3.10条建设用地内应按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10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内 二环路以外 住宅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宾馆、酒店 -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20 影剧院 15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5.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第2.3.11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厘米以上、高度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第2.3.12条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第2.3.13条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第2.3.14条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第2.3.15条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米。第2.3.16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成都市主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表2.3.16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别 用地面积(㎡)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 幼儿园 <2500 3班(90人) 1200 2500-3500 6班(180人) 1700 3500-4500 9班(270人) 2450 ≥4500 12班(360人) 3000第2.3.17条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第2.3.18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第2.3.19条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第3.0.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3.0.2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筑间距第3.1.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条的规定。第3.1.2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3.1.3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表3.1.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H且低层相对:≥米多层对多、低层:≥米 低层相对:米多低层相对:米多层相对:米 高层位于南侧:≥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米(多)≥米(低) ≥米 山墙 — 米 ≥米 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 — ≥米 ≥米 次要朝向 — — — 米注:1.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米的建筑工程,按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4.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米时,按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表3.1.3.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0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倍控制 α>600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表3.1.3.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600 米 米 米 600<α≤900 米 米 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第3.1.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表3.1.5.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且≥米 米 ≥米 米 山墙 — 米 米 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 — ≥米 ≥米 次要朝向 — — — 米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米的建筑工程,按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表3.1.5.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倍控制 α>60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表3.1.5.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α≤600 米 米 米 600<α≤900 米 米 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6条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3.1.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米。第3.1.8条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第3.1.9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建筑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条的规定。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米。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表3.2.3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中心城三环路内)(中心城三环路外) 多、低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高层主要朝向 α≤30° 30°<α≤60° 高层次要朝向 非居住建筑 多层长边 多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高层主要朝向 α≤30° 30°<α≤60° 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建筑高度超过米的建筑工程,按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第3.2.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及下列规定控制:表3.2.5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建筑类型 道路红线宽度<米 道路红线宽度≥米 多、低层建筑 米 米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米 米 高层建筑(含裙房) 米 米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米;2.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米;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倍。第3.2.6条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第3.2.7条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规定:表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建筑类型后退距离 纯多、低住宅 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后退距离 米 米 米 其它 且满足第3.1.2~条有关间距的规定第3.2.8条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的规定执行。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第3.2.9条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3.2.10条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米。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第4.0.1条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并根据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规划控制指标指标。第4.0.2条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第4.0.3条建筑间距按表及以下规定控制:1.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2.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3.居住建筑之间或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0.3的规定执行。表4.0.3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且≥米 低层相对:米多层对低层:米多层相对:米 (多、低)且≥米 米 山墙 — 米 米 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 — ≥米 ≥米 次要朝向 — — — 米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米的建筑工程,按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第4.0.4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1.多、低层不小于米,高层主要朝向不小于米,次要朝向不小于米;2.春熙路片区多、低层不小于米,高层不小于米;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米。第4.0.5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底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米,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能超出道路红线;沿街底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米,净宽不小于米,公共空间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表4.0.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道路名称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 米 新华大道、东城根街、红星路、滨江路、人民南路(天府广场至锦江)、蜀都大道、顺城大街至大业路、东大街 米 其余规划道路 米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米2.临总府路、红星路步行街、东大街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为米(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米-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3.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倍,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少于—米;4.当相邻建筑的耐久年限为一、二级时,新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应与相邻建筑统一,并在风格、色彩、环境景观上相协调。第4.0.6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米;廊道宽度宜为米至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2.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米;3.地上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第4.0.7条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第条~第条的规定执行。第4.0.8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第5.0.1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5.0.2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5.0.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第5.0.4条中心城范围内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和主要河道(府河、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二)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图示二BCL注: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2.A≤米,L≤米;3.80≥A>米,L≤米。4.A>米,L≤米。第5.0.5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第5.0.6条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第5.0.7条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第5.0.8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米以上。第5.0.9条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倍。第5.0.10条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第5.0.11条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第5.0.12条三环路以内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得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第5.0.13条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第5.0.14条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米。第5.0.15条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第六章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第6.0.1条在建筑色彩规划管理中应配套使用《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以下简称“分区图”,详见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控制管理图》(以下简称“控制图”详见附图五)。第6.0.2条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1.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HV/C(色相明度/彩度),无彩色NV(中性色明度);3.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N6一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第6.0.3条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分区1.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分区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2.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中心城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区域内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2).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3.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本规定第6.0.2条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与相邻城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4.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中心城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2).区域内建筑色彩应符合本规定第6.0.2条的有关规定。第6.0.4条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1.色彩管理应依据《控制图》和《分区图》进行,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并附相应的主色调色号。如(±2)(±1)/(±2);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详见图示一。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明度/彩度)如7/2;N为无彩色NV(中性色明度)如N6。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表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 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用范围 —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整体上为高照度区 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 丰富多彩、繁华、欢乐的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二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整体上为高照度区 以冷色为主 高效、简洁 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 三类控制区 允许照明 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 以中性色为主 稳重、简洁、明快 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 四类控制区 允许照明 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 以中性色为主 高效、简洁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 五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整体上为较低照度区 以中性色为主 稳重、简洁、明快 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 六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整体上为低照度区 以暖色为主 和谐、宁静 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建筑立面景观照明第7.2.1条一般建筑景观照明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2.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3.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4.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第7.2.2条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1.现代建筑(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2.历史建筑(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8.0.1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8.0.2条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第8.0.3条容积率的规划核实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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