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第七章兩性生活的法律常識7-1與婚姻相關之法律7-2家庭暴力防治法7-3兩性工作平等法7-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7-1與婚姻相關之法律夫妻財產制夫妻因婚姻而組成家庭,有關於夫妻結婚前與結婚後的財產,其管理、使用、處分,甚至在離婚後的分配,都須有統一的標準,特別是夫妻在婚後所共同努力而取得的財產,更應平均分配。民法因此對於夫妻財產制加以明文規定,夫妻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任意就法律所規定的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而為約定,但夫妻若無明確約定的,就適用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又稱為法定財產制,夫或妻之財產依規定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婚姻是以終身結合為目的的契約關係7-1與婚姻相關之法律監護關係夫妻因婚姻而組成家庭,有關於夫妻結婚前與結婚後的財產,其管理、使用、處分,甚至在離婚後的分配,都須有統一的標準,特別是夫妻在婚後所共同努力而取得的財產,更應平均分配。民法因此對於夫妻財產制加以明文規定,夫妻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任意就法律所規定的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而為約定,但夫妻若無明確約定的,就適用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又稱為法定財產制,夫或妻之財產依規定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7-2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騷擾家庭成員本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常見的如對妻子或子女施以暴虐的行為。本法所稱的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本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7-3兩性工作平等法薪資給付歧視之停止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的方式,規避禁止薪資差別待遇的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工作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7-3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之意義本法所稱的性騷擾,是指下列情形中之一: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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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職場工作,應注意言行舉止7-3兩性工作平等法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的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產假及陪產假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7-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審理程序之保障對於性侵害犯罪的案件,審判不得公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在偵查或審判中,得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對於被害人的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