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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59346736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五条城市建设用...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59346736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1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5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内没有实施2的,原规划应当作废。第十二条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表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第十三条住宅净密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第十四条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3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表4其他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③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容积率应不低于0.6(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十五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六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4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20%(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表5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见附录C之C4。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须能满足被遮挡建筑最底层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符合以下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住宅建筑(不含高层)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可按表6计算。表6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5注:①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住宅建筑。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第二十三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5)1、正南北向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1.5执行(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荫的遮挡高度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6-1)。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2、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第二十二条计算确定。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6第二十五条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小区级以上(含小区级)道路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第二十六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遮挡其它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被其它建筑遮挡;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7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规定。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表8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八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8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③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④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临街相邻建筑,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设。第二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具体执行时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表10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9注:①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高层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1.1倍执行;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第三十条居住区遮挡建筑屋面以上主要朝向长度小于4.5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在计算建筑遮挡高度时可不计入。遮挡建筑北侧突出部分、被遮挡建筑南侧突出部分主要朝向长度小于4.5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且合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3的突出部分(包含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可不计入。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第三十二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计算,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10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C之C7。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地下建筑物基础边缘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1.5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部门论证同意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表11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注:①*表示按日照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有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首先满足被遮挡建筑必需的日照标准要求,同时,其距离不应小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无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长度11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同时不大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并由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被遮挡建筑退让受影侧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当遮挡或被遮挡的是连续建筑群时,需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须同时满足表中最小距离的规定。②表中教育卫生建筑指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③建筑与用地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其夹角界于30°至60°之间)时,建筑退用地最近点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主、次朝向退用地距离之和的一半。第三节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表12控制。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在道路南侧时,其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的最远点(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须不超过道路北侧红线。第三十八条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若绿化带在道路南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并符合表12的规定;若绿化带在道路北侧、东侧或西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且不小于表11关于最小后退距离规定,同时,绿带宽度与建筑后退距离之和应不小于按表12规定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三十九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计算。第四十条地下建筑物基础边缘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应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1.5倍;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12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部门论证同意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第四十一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20米。表12建筑主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13注:①L指道路红线宽度,H指建筑高度;②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时);③建筑沿路有主出入口或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表中道路南侧退让距离;④建筑次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中相应退让距离的0.9倍;建筑沿路无出入口的可按次要朝向的标准后退道路红线。⑤住宅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同时满足表11中最小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商业建筑的最小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在相应数值基础上适当加大。第四十三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2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三角形的控制要求。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第四十四条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13规定的距离控制。第四十五条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14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7米;尚未确定河道蓝线的,退规划河道上口外缘不得小于17米;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第四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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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6-2)第四十九条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米。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一半(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2+S)。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15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6-3。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五十二条在建成区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一览表16注:①居住区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建筑基地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建筑基地出入口第五十八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第五十九条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较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17第六十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表15要求。第六十一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桥梁、隧道、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表15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第七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六十二条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6。表16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①居住区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18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7规定。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表17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第六十四条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8。表18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第六十五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16、表17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足停车位。第六十六条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19第六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16、表17的规定。第四章居住区规划第一节居住区分级与用地第六十八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9的规定,其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以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19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第六十九条居住区规划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第七十条居住区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应包含附录B附表B3所列项目。第二节住宅规划20第七十二条在住宅规划中,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计算层数时,应参照以下在住宅规划中,当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参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七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同21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第七十五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B表B5的规定。第七十六条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第四节道路规划第七十七条居住区小区当居住区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八十一条在居住区居住区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22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第五节公共绿地规划第八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区集中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20的规定。表20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要求第八十七条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21的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附录C之C8的规定。表21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23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L2——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2第五章城市道路广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八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2、主干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出入口数量。3、次干路两侧可布置公共建筑,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4、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24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第八十九条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自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第九十条平交路口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一块板、两块板道路或主干路不小于30米;次干路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块板、四块板道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表22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第九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第九十二条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25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第九十三条属于以下情况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第九十四条规划城区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米)第二节道路用地构成第九十五条道路用地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九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22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七条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2、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一般地区3.5米26工业区3.5米第九十八条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5米交通枢纽地段5米一般地区3米工业区3米第九十九条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4米。第一百条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城市道路绿地率第三节城市广场、停车场第一百零一条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7第一百零二条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一百零三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一百零四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表15的规定执行。第四节加油站规划第一百零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关于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服务半径的要求,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第一百零六条在进行加油站布点时,应避开路口(一般要求离开路口100米以上),尽量安排在路段中间。第一百零七条在取用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市区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护区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第一节给水、排水28第一百零八条城市给水应采取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宜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第一百零九条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第一百一十条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水厂用地应按规划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第一百一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排水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第二节电力、通信29第一百一十六条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第一百一十八条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第一百二十条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第一百二十一条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第一百二十二条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第一百二十四条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6的规定。表26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米)注:①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②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③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第一百二十五条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及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27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综合电信业务楼的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带有微波通信设备的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其周围建筑物的高度不应阻挡微波通道;不带有微波通信设备的应接近线路网中心,本着服务大众的原则,可在城市中心区选址。第一百二十七条交换局的设置密度控制在每9—10K㎡一个,可与综合电信业务楼合建。表27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31第一百二十八条城市移动通信基站的天线高度不宜大于45米,基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0米。第一百二十九条电信管道的路由和断面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的要求。第一百三十条城市中各类电信管线应埋地敷设,路由相同的应同沟敷设。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划小区中应根据容量设置弱电设备机房,可将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弱电设备集中放置,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第一百三十二条微波通信站应设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区,城市中可与高层建筑结合建设,微波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00米。第三节燃气、热力第一百三十三条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一百三十五条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32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第一百三十六条民用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28的规定。表28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注:①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米pa):高压(A)2.5≤P≤4.0;高压(B)1.6<P≤2.5;次高压(A)0.8<P≤1.6;次高压(B)0.4<P≤0.8;中压(A)0.2<P≤0.4;中压(B)0.01<P≤0.2;②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33③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第一百三十七条城市热力网的布置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考虑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种地上、地下管道及构筑物、园林绿地的关系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热力管道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管道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只沿街道的一侧敷设;2、穿过厂区的城市热力管道应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3、热力管道选线时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第一百三十九条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当中继泵站、热力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受影响建筑物处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当中继泵站、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基础和连接水泵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第一百四十条中继泵站、热力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第一百四十一条热水热力网民用热力站最佳供热规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力站的规模宜按下列原则确定:1、对于新建的居住区,热力站最大规模以供热范围不超过本街区为限。2、对已有采暖系统的小区,在减少原有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第四节消防、人防34第一百四十二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一百四十三条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靠近道路交叉口。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第一百四十四条街区多高层建筑的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5分钟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民用建筑应按以下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防空地下室。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354、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住宅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5、城市危房翻建住宅项目,翻建住宅按新建住宅项目标准执行。第一百四十九条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第一百五十九条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第五节工程管线综合第一百五十二条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一般不得在道路红线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工程管线的走向,应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第一百五十四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信电线缆、燃气管、供水管的36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应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第一百五十六条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第一百五十八条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第一百六十条工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9的规定。表29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37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电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米。第一百六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敷设各种管线。各种工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30的规定。表30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38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是用于给水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给水管径大于200mm时,净距不小于1.5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p≤0.05MPa,中压为0.005MPa<P≤0.2MPa,0.2MPa<P≤0.4MPa,高压为0.4MPa<P≤0.8MPa,0.8MPa<P≤1.6MPa;④电力电缆35KV及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2.0米。第一百六十二条当管线间距因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由新建管线设计、施工单位分别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第一百六十三条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39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工程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1的规定。表31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40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②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间距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第六节环境卫生第一百六十四条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居住区;商业、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第一百六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第一百六十八条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41次转运。第一百六十九条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32。表32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注:①表②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③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第一百七十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填埋场用地编制各个阶段的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42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第一百七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第一百七十三条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第一百七十五条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结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做出控制。第一百七十六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5米;3、建筑高度大于5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建筑面宽控制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9。第一百七十七条沿路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43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第一百七十八条沿路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应设置建设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第一百七十九条配、变电室、泵房一般不宜在地上独立设置,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第一百八十条沿路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排烟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第一百八十一条沿路单位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采用栅栏、透景围墙形式,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第一百八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红线50米以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面宜采用坡屋顶形式。第一百八十五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栋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一百八十六条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第一百八十七条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栏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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