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

举报
开通vip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筱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规划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控制测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平面控制测量\第三节高程控制测量\第四章日照测量\第五章规划放线和复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放线\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复测\第六章规划竣工测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第三节管线竣工测绘\第四节三维数字地图测绘\第五节规划核实测...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
*/筱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规划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控制测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平面控制测量\第三节高程控制测量\第四章日照测量\第五章规划放线和复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放线\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复测\第六章规划竣工测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第三节管线竣工测绘\第四节三维数字地图测绘\第五节规划核实测绘\第七章附则\*/筱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总则为了加强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测绘管理,适应现代化城乡建设发展,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测绘,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测绘是指为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决策、审批、执法等提供准确可靠、现势性强的空间数据测绘工作。测绘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规划测绘工作,从严管理规划测绘工作的各项程序,确保成果质量,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规划测绘包括日照测量、规划放线和复测、规划竣工测绘。日照测量是为日照分析提供建筑物影响日照的关键尺寸测量。规划放线和复测是指根据规划批准的条件,实地确定建设工程详细位置以及检查建设工程基础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要求所实施的测绘工作。规划竣工测绘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所实施的测绘工作,包括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管线竣工测绘、三维数字地图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和规划核实测绘。规划测绘应当在充分确认和掌握各项法定资料的基础上实施,积极采用先进测绘方法和高新技术手段,按照现行规划测绘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测绘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规划测绘采用的规划指标、术语的解释应执行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划测绘的实施对象为个人住宅和农村村民住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规划测绘内容。规划测绘成果采用“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单位负责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对其使用的测绘成果组织验收。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收合格的规划竣工测绘成果应当有效纳入市基础测绘成果库。基本规定本规定涉及的各项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规划测绘应当执行下列标准、规定: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近景摄影测量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宁波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程宁波市基础地理信数字产品测量技术规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号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甬规字[]号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规划测绘数据的精度和取位应满足规划业务使用要求。规划测绘应当采用与市基础测绘成果一致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充分利用本市基础地形图、基本控制点成果、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图幅采用矩形或带状任意分幅。规划测绘的依据、成果等资料为电子数据的,采用下列数据存储格式:(一)矢量数据——或格式;(二)栅格数据——或格式;(三)三维数字地图数据——格式;(四)原始记录、文档、元数据等——、或纯文本格式。测绘单位在实施规划测绘过程中,如出现难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划管理要求或因规划条件不明影响测绘工作正常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有下列情况应在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一)项目实地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规划实施或无法满足总平面图要求的;(二)项目面积、高度、间距等规划重要条件的计算、测量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三)有其它违反规划管理要求的。测绘单位应及时整理、提交和归档项目成果资料。计算资料、校核记录、对测绘成果有重要影响的过程材料等(包括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应作为成果资料进行归档。规划测绘各项成果资料的整理制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说明充分、制作规范。所有规划测绘项目都应编写规划测绘技术报告、质量检查报告。规划测绘技术报告应包括施测时间、委托单位、测区位置、范围、面积、采用的坐标系和高程基准、作业依据、作业方法、实际精度、允许精度、需要说明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以及各类联系单复印件等内容。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记录、质量统计记录等。记录填写应及时、完整、规范、清晰,检查人员和校核人员的签名后的记录禁止更改、增删记录。野外观测记录或计算资料须单独装订成册的,正文前面应附加资料说明。控制测量第一节一般规定规划测绘所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可直接利用本市已有的基本控制点,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在本市已有的基本控制点基础上另行布设。本市基本控制点是指纳入宁波市基本控制网的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规划测绘应当采用最新发布的宁波市基本控制点成果。对于同一建设工程,由于宁波市基本控制网复测或改造,使得相关规划测绘工作先后采用不同期基本控制点成果的,应在采用新成果前对新旧成果之间的兼容性进行分析,确属无法兼容的,应通过递交规划测绘业务联系单(附表),及时将有关问题上报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大型工程需单独布设控制网的,应编写相应的设计方案,并经方案评审后方可实施。规划测绘采用的已有控制点,其等级应符合施测要求,使用前应对其成果资料进行分析、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第二节平面控制测量建设工程周边范围内的本市基本平面控制点,经现场确认点位稳固、资料完好、检测数据符合限差要求的,可直接利用。建设工程附近无本市基本平面控制点,或已有基本控制点不能满足下级平面控制发展需要的,应布设城市一级或二级平面控制点作为首级平面控制。新建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上应根据控制点分布密度合理增设城市一级平面控制点。建筑工程竣工测绘布设的首级平面控制点,位于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采用单独编号。规划放线测站点的平面精度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点(一级图根点)。提供建设单位的规划放线平面控制点精度不得低于城市二级导线点。用于施测竣工建筑、道路等工程明显细部点、管线特征点以及一类地物点的测站点平面精度不得低于三级导线点(一级图根点)。图根平面控制点的布设采用导线测量方法的,不得超过两次附合,也不得同级发展。因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的,可布设不多于条边、长度不超过、最大边长不超过的支导线。图根支导线采用全站仪观测的,可采用坐标量测法沿支导线逐站测定下一待定点的坐标,其具体观测方法和要求如下:(一)一测回中,应采用盘左和盘右各测半测回,分别照准相同已知方向进行定向并直接测取待定点坐标,两个半测回坐标互差限差为±,取两个半测回坐标的平均值作为一测回观测成果;(二)一测站观测两个测回以上的,各测回观测坐标互差的限差为±,取各测回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成果;(三)首站应观测两个测回以上,且各测回必须采用不同已知方向进行定向。其它站可观测一测回。平面控制点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平面控制点的检测可采用单基站、网络、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等方法进行,每测站观测不得少于一测回;(二)平面控制点的检测采用坐标校核的,起算点应选择点位稳固、成果可靠、城市二级以上的本市基本平面控制点,检测点位误差的限差为±;(三)平面控制点的检测采用边长、角度校核的,应联测其它点位稳固、成果可靠的同等级以上平面控制点。检测宜进行一组边长和角度校核,或者对两个不同已知边长进行校核。校核的限差应符合以下规定:、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小于″;、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小于;、50m以下的边长检测,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的较差不应大于±2cm。确属角度校核条件不具备,且只有一个边长校核条件的,应加强对周边地物平面位置的检测。第三节高程控制测量建设工程周边范围内四等以上的本市基本高程控制点,经现场确认点位稳固、资料完好、检测数据符合限差要求的,可直接利用。纳入基本控制网的城市平面控制点,应按照四等精度要求测定其高程。规划放线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场地以外的范围内、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布设或提供个以上的高程控制点,对于市政工程放线,在工程延伸方向上每隔还应增设个。具体布设要求如下:(一)高程控制点的测量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执行《工程测量规范》的相关技术规定);(二)高程控制点标志应稳固耐久,便于使用。对于局部市政工程的高程控制点标志可直接测设在现场合适的固定物上,高程点标志应稳固,且便于使用。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测绘采用的高程控制点,其测量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其它竣工测绘、三维数字地图测绘和日照分析测绘等采用的高程控制点,其测量精度不得低于图根水准。高程控制测量采用方法的,必须采用本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进行高程异常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等级适用区域范围内作业。高程控制点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程控制点的检测可采用水准测量、单基站、网络、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检测的,测量精度不得低于图根水准;采用单基站、网络、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的,每测站观测不得少于一测回;(二)等级高程控制点的检测,起算点应选择点位稳固、成果可靠、四等以上的本市基本高程控制点,检测较差的限差为±;(三)图根点高程的检测,起算点应选择点位稳固、成果可靠、同等级以上的邻近高程控制点,检测较差的限差为±。第四章日照测量日照测量是指通过实地测绘、调查、图上量算等手段获取影响日照建构筑物关键尺寸和有关建筑物使用性质、套型结构等数据的过程,适用于新建或违章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基础资料收集。日照测量在实施前应收集以下资料:(一)测绘范围,一般情况下,测绘范围由日照分析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确定,也可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指定;(二)覆盖测绘范围的:现状地形图;(三)项目所在区域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资料;(四)对照地形图与实地地形的差异,重点了解现状地形图中没有表达的已批在建的建筑、违章建筑、部分临时建筑,以及地形图中存在的但已拆除的建筑。在测绘范围内,对于现状地形图中竣工满年的已建建筑也应当重新测绘。对于需要实地测绘的建筑物其实测精度应符合《宁波市基础地理信数字产品测量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其高度数据误差不得超过±。日照测量包括主体建筑测绘、客体建筑测绘和主客体建筑测绘。主体建筑测绘主要是实地测绘或图上量算建筑物的外部轮廓,尤其是北立面的建构筑物必须详细测绘,主要包括室内地坪高程、每层层高、女儿墙高度、檐口高度与水平位置等。客体建筑关键在测绘需要分析的户内地坪标高,主要朝向的门、窗、阳台的平面位置(建筑主要朝向的确定可参照《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相关规定),以及可能影响自身日照的建构筑物三维尺寸等。主客体建筑的测绘具备主体和客体建筑的双重要求。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建筑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水箱、坡屋顶屋脊、构架等屋顶突出物的高度与平面位置进行测绘。如果屋顶特别复杂的,可以通过采样测绘关键点来绘制屋顶最小外包络体,用最小外包络体替代复杂屋顶。应对客体建筑需要日照分析的每套住宅建筑内部居住空间个数及分布进行分析或实地调查(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独立餐厅),并将结果明确标示在图上。应对所有实测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实地调查。特别是对不同层或者同层不同区域使用性质不一致的情况,须仔细调查。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查看其阳台现状是否封闭。实地调查中,特别是一些老建筑,必须重点了解哪些建筑物是竣工后违章改动过的,如阳台未封闭改为封闭,建筑物外是否有自行搭建构筑物违章构造户内空间等。日照测量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技术说明、建筑平面布置定位图(附图中样式)、建筑单体平、立面图(附图中样式)、质量检查报告等。第五章规划放线和复测第一节一般规定规划放线和复测根据其测绘对象(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不同,其工作条件、方法、程序和成果也相应发生改变。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是指根据规划批准的条件,通过精确的测绘手段在实地确定建设工程详细位置的过程。建设工程规划复测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至设计±时,通过精确的测绘手段,检查建设工程基础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的要求。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依据齐全,包括规划主管部门开具的放线联系单、批准的总平面图(含电子图)、单体建筑施工图(地上、地下各层平面图,仅建筑工程提供),以及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料;(二)场地条件许可,包括现场场地平整,拟建项目范围内建筑已拆除,现场通视情况良好等。放线条件具备后,测绘单位应按下列步骤实施规划放线工作:(一)根据放线联系单要求,充分了解和掌握拟建项目周边状况、收集资料,明确规划指标和设计条件,对各项文件资料的现势性、真实性和规划指标的可行性予以确认;(二)按照总平面图要求,结合单体施工图和建筑几何构型,经济、合理、有效地选定放线点,计算放线条件,并绘制条件坐标计算示意图;(三)测设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实地定桩、校核,绘制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并完成其它成果编制工作。实地放线控制点、高程基准点、放线桩位标志明显、埋设稳固;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双方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应包括地形要素、规划要素、放线要素和说明整饰要素。地形要素包括图廓以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已有地形要素,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内与规划条件数据、校核数据有关的地形要素。规划要素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多层建筑不可逾越线、高层建筑不可逾越线)、定位轴线、地下室轴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电力黑线、文物紫线、轨道橙线等。规划数据及标注包括规划条件数据、轴线标注、建筑幢号等;规划要素的表示内容应当与总平面图、单体施工图的相关内容相对应。放线要素包括放线桩、未定桩、指示桩、验线桩等。放线标注包括标注线、桩号、校核数据等。说明整饰要素包括图例和图廓整饰。其中,图例应当对图中涉及的各类规划、放线要素符号进行说明;图廓整饰应当包括内、外图廓、格网及坐标、图名、图号、比例尺、放线单位、放线日期、制图和检查人员等内容。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的制作与输出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采用与项目所在地最大比例尺地形图一致的比例尺制作,并确保图面负载适中,内容合理简洁;(二)图上要素符号的层、色、单元和线型的制作要求按规划测绘制图式样表(附表)执行,其式样见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附图),应彩色输出打印;(三)规划条件数据应在与总图对应的位置表示和标注。规划条件数据和校核数据配对表示时,应在校核数据后加注单位。条件坐标计算示意图的制作与输出参照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的有关要求,其式样见条件坐标计算示意图(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复测)技术说明表(附表)、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点之记、条件坐标成果表、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质量检查报告等。放线成果资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控制点利用合理,成果正确,新布设的平面控制点和水准点符合技术要求;、放线点确定有效、合理、控制全局,条件计算正确,定桩符合技术要求;、校核测绘有效、合理,符合《城市测量规范》要求;、规划放线平面图绘制正确,满足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要求;、放线成果资料完整,桩位交接清楚。建设工程规划复测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复测)技术说明表(附表)、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点之记、建设工程规划复测校核表(坐标)、建设工程规划复测校核表(高程)、规划复测平面图、质量检查报告等。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线联系单必须是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件,内容明确,并有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人员的签名、日期、盖章;(二)向测绘单位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配套的单体施工图原件及与其相一致的格式电子图;(三)对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进行任何调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确认的技术变更联系单原件。建筑放线点位选取应遵循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应满足控制建筑图形强度的要求(各类条件坐标点位选取方法参见附图),具体要求如下:(一)建筑物的放线点为建筑物主中轴线的交点位置(轴线可延长至交点位置),矩形等规则形体的建筑单体应测设个点,复杂形体的建筑物可相应增加放线点。地下室轮廓线与建筑物主中轴线不一致的,应测设地下室轮廓转角点等特征位置;(二)复杂建筑、临街建筑或对建筑退让有要求的建筑,在保证建筑图形强度的前提下应加放与各类红线距离较近点位,并标注距离;(三)围墙(栅栏)应根据规划道路退让距离要求及总平面图要求选取放线点,退让红线位置为围墙外边线;(四)规划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按实际执行。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应采用解析法作业。实地放线控制点、高程基准点、放线桩位标志明显、埋设稳固;规划放线平面图与实地一致。现场场地需满足定桩要求,否则测绘单位应及时与规划主管部门沟通,以确定是否继续进行放线。放线点位宜根据地面情况分别采用带有中心标志的木桩、铁钉等材料实钉,桩位应稳固、编号清晰;水泥等坚固地面也可采用刻“十”表示。放线点遇障碍物、水域等不能实定的,应采用平移轴线测设放线点或按《城市测量规范》的有关要求测设指示桩。放线应当加强校核,建筑工程放线校核实行图形校核、坐标校核、间距校核和周边关系校核。校核测绘应在现场记录、计算。除周边关系校核计算取位到厘米外,其余校核取位到毫米,应根据情况填写相应的表格。(一)建筑单体图形校核的内容包括边长和角度校核,校核数量应能保证建筑单体的图形强度。利用建筑单体对角线边长代替角度校核的,应保证实量边长的精度;(二)当建筑群外部校核数据不足时,方可采用坐标校核的方法。采用坐标校核时,应使用与放线时不同的测站点或起始方向;(三)建筑单体相互关系采用间距校核,一般采用钢尺丈量不同单体条件点间距离与已知条件距离进行比较;(四)校核建筑物与周边道路(规划道路)、固定地物的相互关系,其位置和标准应与规划总平面图要求一致,测区周边地形变化显著,影响校核的,应当进行地形检测。放线校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间距与周边关系校核、放线点之间的检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边长在以下时,检测边与条件边的较差不大于±;、周边关系应符合:放线点与建筑物明显角点的检测边长和成果边长较差不大于±,其他边长较差不大于±。(二)实测坐标校核、验线控制点宜重新布设,并联测放线控制点,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放线控制点精度等级;、放线控制点检测坐标与成果坐标的平面较差不大于±5cm,高程不大于±3cm;、放线点检测坐标与条件坐标的较差不大于±5cm。建筑工程现场复杂或固定地物稀少,不利于规划验线的,应当埋设验线桩。验线桩设置应明显、牢固,便于直接丈量。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放线市政工程规划放线一般包括道路工程(包含道路、轨道、桥梁、隧道、涵洞等)、管线工程等。建设单位应提供市政工程规划放线所需的下列资料:(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放线联系单原件,内容明确,并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人员的签名、日期、盖章。(二)向测绘单位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与其相一致的格式电子图。(三)对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进行任何调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确认的技术变更联系单原件。市政工程的放线点应选择在线路的特征点位置(起点、交点、终点、直缓点或直圆点、缓圆点、曲中点、圆缓点、缓直点或圆直点),但长直线段和复杂曲线应适当加点,间距不宜大于(架空电力管线可放宽至)。地块市政的放线点应选择宽度及以上内部道路中线、地块主要出入口、化粪池、净化池(隔油池)和主要管线接口,并标注放线点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市政工程规划放线中除特征点外,其它点位一律不得使用指示桩,其它有关放线方法、定桩、验线桩制作、现场交桩等按照建筑工程规划放线的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工程规划放线实行坐标校核和周边关系校核。具体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校核执行。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复测建筑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需要进行规划复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临时、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不需要进行规划复测。建设工程规划复测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原件(应包括和总平面图一致的电子总图)和规划放线资料;(二)经规划批准后与总平面图上相关单体尺寸一致的单体施工图(应包括底层平面图、桩位图、地下室桩位图,复杂单体须提供各单体对应电子施工图);(三)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料。建设工程规划复测平面测量可直接利用全站仪按极坐标法进行测量,要求设站点与条件点的距离应≤100m,超过100m应重新选择设站点。建设工程规划复测平面测量一般复测建筑轴线,如建设单位通知复测时轴线已不能测量,也可实测轮廓后进行比较。若实地无法敲定木桩,并有固定不易碰动物体,则可在固定物体表面刻设“十”字作为最终复测点位位置。建设工程规划复测标高测量宜采用五等水准测量,坡地建筑可采用三角高程方法按五等水准精度要求测量高程。建设工程规划复测标高测量一般复测建筑±位置,若实地无±位置,则可实测建筑物上±刻划线,并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最终复测标高点位位置。建设工程规划复测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复测区域地形及规划线(包括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用地红线、规划河道线);(二)地下室和建筑单体轴线或轮廓、规划设计相关尺寸距离、复测点位;(三)实测地物及周边校核数据、图例和图廓(比例尺与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建设工程规划复测平面图周边校核数据应与该项目规划放线成果中周边校核数据位置一致。规划间距和周边关系距离误差临界值为±;建筑角点实测坐标与原有放线点坐标差临界值为±。建筑±标高差值临界值为±。距离误差、坐标差和标高差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填写规划测绘业务联系单,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是否仍符合规划要求。第六章规划竣工测绘第一节一般规定规划竣工测绘一般包括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管线竣工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和规划核实测绘。可根据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开展三维数字地图测绘。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是指测绘建设项目竣工区域的基本地形地貌及建构筑物,测绘要素与所在区域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相同。管线竣工测绘是指对城市新布设的市政管线(包括电力、电信、给水、热力、燃气、工业等)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绘,并绘制管线图,纳入管线数据库。地下空间测绘是指对通过测绘手段,获取地下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和属性信息的过程。规划核实测绘是指通过测绘手段,获取竣工后的建设工程各项规划指标(包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以满足规划核实工作的需要。三维数字地图测绘是指通过工程测绘、摄影测绘、计算机辅助等手段测制竣工区域三维数字地图。规划竣工测绘应充分收集控制点、基本地形图、三维数字地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管线施工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符合竣工测绘条件时实施。绘制竣工图、竣工区域地形图、规划复核图、编号略图、竣工测绘总平面图的基本要求:(一)竣工图主要用于反映实测竣工区域现状地形地貌,以竣工实测范围为内容边界,按:比例尺绘制,具体样式见附图。(二)竣工区域地形图以竣工图为依据,更新竣工区域基本地形图内容,增加规划线、地下室、建筑幢号,以包含竣工区域的矩形为内容边界,按指定的基本地形图比例尺绘制,具体样式见附图。(三)竣工测绘规划复核图主要用于反映总平面图标注距离与实测距离对比,应区别标注,可按任意比例尺绘制,具体样式见附图。(四)编号略图主要用于反映建筑幢号、绿地、草坪和水域编号等内容,可按任意矩形分幅绘制,具体样式见附图。(五)竣工测绘总平面图主要用于反映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证载内容形式上保持一致,可按任意矩形分幅绘制,具体样式见附图。三维数字地图测绘的范围仅限于新竣工的项目,周边建筑及地形一般不纳入测绘范围。规划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竣工测绘报告(附图中应包含规划条件实际数据)、竣工区域地形图、建筑工程竣工图(或管线竣工图)、质量检查报告等。第二节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应在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竣工后进行。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临近第一排建(构)筑物或道路;沿道路布置住宅而且沿路住宅有规划间距要求的,则需测沿路第一排住宅;临近无建(构)筑物的,应测绘规划用地红线外范围内的地形,同时绘制更新区域范围线。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的比例尺应与竣工区域所在位置已有的基本地形图的最大比例尺相一致,但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应按测绘。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按《宁波市基础地理信数字产品测量技术规程》、《宁波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程》有关要求执行。竣工建(构)筑物的明显细部点按一类地物点精度测绘,其它建构(筑)物细部点按不低于二类地物点精度测绘,绿地占地范围线特征点按二类地物点精度测绘,其它要素按三类地物点精度测绘。道路工程竣工测绘应当绘制竣工图。竣工图以竣工区域地形图为基础,应详细区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各类管线 检修 外浮顶储罐检修方案皮带检修培训教材1变电设备检修规程sf6断路器检修维护检修规程柴油发电机 井、路灯、电杆等。在新建道路宽度一致处测设一处以上的横断面,加密新建道路与建筑分界线处的高程点。遇有新建桥梁时应加测桥梁梁底标高,同时应将规划红线等特定要素在竣工图上体现。道路竣工图样式见附图。地下通道竣工测绘参照道路工程竣工测绘要求执行,并在地下通道宽度一致处测设一处以上的横断面。景观工程竣工测绘参照道路工程竣工测绘要求执行,遇有新建河道时应在河道宽度一致处测设一处以上的河底横断面。第三节管线竣工测绘管线竣工测绘包括地下管线和地上架空管线的竣工测绘,竣工图以及管线成果表编制。当管线密集时,应当绘制管线放大示意图。管线竣工测绘范围包括在市政道路(包括建筑后退部分)、公共绿地等用地内铺设的各类管线和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管线。雨水连接管、路灯及灯箱电缆、交通信号灯电缆不属于测绘范围。与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管线按管线竣工测绘范围表(附表)所规定的内容施测。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应采用跟踪测绘方法,即在地下管线铺设达到设计标准,覆土前实地调查并测绘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当地下管线不能在覆土前测绘时,可预先准确拴点,并在还原点位后进行测绘。采用非开挖方式埋设的地下管线应在管线两端封口前采用有效技术手段进行管线轨迹测绘,并在管线注记和埋设方式中标明非开挖。管线竣工图的编制应采用管线所在地最大比例尺的现势基本数字地形图;若无,应修测管线所在地带状地形图。管线图中各类管线的图例、符号、色号、线型、成果表、元数据和层名等编制内容及格式按《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执行。第四节三维数字地图测绘三维数字地图测绘包括测区高程模型测绘、表面摄影测绘、三维数字地图编制等。高程模型测绘按《宁波市基础地理信数字产品测量技术规程》要求执行。高程模型测绘时应进行适当精简,局部结构可做删除或合并,地物中有造型复杂的结构(如穹顶、异型薄壳结构等)时,可采用立方体、棱锥体、楔形体等相似模型替代,但替代模型的造型与体量应包括结构原形。模型数据应尽量减少数据冗余,不得重点、重面,不得包容和交叉,不应有被遮挡的点、线、面存在。表面摄影测绘应按以下要求实施:(一)应现场采集地物的表面影像,记录地物各表面的结构特点。(二)应选择采集测区的概要影像,记录区域的整体情况和地物的相对关系等。(三)现场摄影曝光控制、摄站布设等按《近景摄影测量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四)应测绘建(构)筑物各立面的正摄影像,以表现各立面的门、窗、结构装饰条等立面结构的特征,正摄影像通过对实地拍摄影像进行纠正、裁切、拼接等手段处理后形成。三维数字地图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模型的所有表面均应赋予对应的正摄影像,同一模型上的不同正摄影像图应协调一致,不应出现明显的拼接感。(二)必须保持模型各表面及正摄影像的可编辑性,不得进行塌陷、烘焙等不可逆操作。(三)模型测绘应完整覆盖测绘区域,模型各表面结合要紧密,并做好与相邻区域的接边工作。(四)模型文件、正摄影像文件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第五节规划核实测绘规划核实测绘包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核实。建(构)筑物标高测量应包括建(构)筑物的底层内地坪(建筑标高)、外地坪、顶层内地坪、檐口标高、地下室室内标高、建筑最高点的标高、阁楼平台部位标高以及檐口宽度及女儿墙标高等。内地坪±标高宜采用五等水准测量,坡地建筑可采用三角高程方法按五等水准精度要求测量高程,顶层内地坪、楼顶平台和建筑最高点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为±;外地坪标高可采用三角高程方法测量高程,并与规划许可证附图外地坪标注位置一致。编制建(构)筑竣工标高测量一览表(附表)和绘制建筑立面的立面示意图,立面图绘制应以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为准,并详细绘制层次有变化部位立面。建筑物遇周边城市道路,还应测量道路标高(道路标高位置一般指建筑物内部道路通向外部道路的交叉位置)。建(构)筑物层数应按地形测量要求,同时参照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标注。如现场未按图施工,则以实际为准。竣工图上建筑物间距的标注应与总平面图标注位置对应;总平面图标注距离与实测后标注距离较差大于时应重点区分。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勒脚以上(含一般抹灰厚度)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按其以上(从室外地坪起算)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具体内容按《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范围应与本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的内容一致。计算方法和要求遵循《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具体操作按市规划局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执行。(一)规划核实面积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的反映建设工程项目面积计算范围的现状;对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结合原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及规划批前测绘的计算方法执行;(二)所有测算的建筑物都应进行实地数据采集,测量精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实地数据采集应绘制草图,详见规划核实面积测量外业记录草图(附图);(三)实地采集数据若与单体设计图纸的尺寸的差值符合精度要求的,按设计图纸尺寸为依据进行建筑面积计算;(四)根据计算的内容,绘制相应的建筑功能分区竣工实测平面图(附图),绘制标准按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规划核实面积测绘最终的结果详见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核实表(附表)、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核实对比表(附表)、建筑面积分幢规划核实汇总表(附表)、建筑面积分幢分层规划核实明细表(附表)及建筑功能分区竣工实测平面图(附图)。绿地面积测绘主要是对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内的实际绿地及其配套工程进行测量和计算的过程,具体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单独测量地面绿地面积、屋顶绿地面积、地下建构筑物的顶板绿地面积、人工水景面积、经改造的自然河面积、地面环保型植草格面积、园林建筑占地面积等几类面积,各类面积项目汇总见现势绿地占地面积一览表(附表),计算项目可根据建设、规划等管理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地下空间测绘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执行。第七章附则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规定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原甬规字[]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为【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筱希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04KB
软件:Word
页数:16
分类:
上传时间:2022-02-18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