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PAGEPAGE5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依据:一、《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三、《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1日2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1月1日3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年1月1日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共7项)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作的,由市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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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三、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四、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信息的;”五、未经审查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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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七、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9项)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监督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化标准。ﻫ 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标准。ﻫ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查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三条“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信息化工程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不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条所规定审查要求的信息化工程,不予审查和审批通过。ﻫ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已建信息化工程的整合工作。”四、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ﻫ 建设单位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信息化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五、协调政务信息共享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国家机关共享交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ﻫ国家机关可以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就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与提供单位主动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请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六、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审查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连互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ﻫ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接入电子政务网络。”七、信息化工程监督检查和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八、信息化工程项目备案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计划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市信息办共同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报告和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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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审查、备案的具体程序或者办法,由市信息办和市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九、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报告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