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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汇编(PPT 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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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汇编(PPT 101页)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一﹑人民币的产生与发展(一)人民币前的革命货币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鄂等地的农民组织为发展经济、方便借贷,建立了自己的金融机构并发行货币。1927年发行了浏东平民银行券,以后又以浏阳金冈公有财产保管处名义发行了“黄冈县信用合作社流通券”等。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2.土地革命战争期间苏区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为了冲破敌人经济封锁和活跃农村经济,发展生产,巩固政权,先后发行了150多种纸币和十几种布币。随着根据地的逐步统一,苏区货币经历了区、县银行的货币和特区银行的货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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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一﹑人民币的产生与发展(一)人民币前的革命货币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鄂等地的农民组织为发展经济、方便借贷,建立了自己的金融机构并发行货币。1927年发行了浏东平民银行券,以后又以浏阳金冈公有财产保管处名义发行了“黄冈县信用合作社流通券”等。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2.土地革命战争期间苏区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为了冲破敌人经济封锁和活跃农村经济,发展生产,巩固政权,先后发行了150多种纸币和十几种布币。随着根据地的逐步统一,苏区货币经历了区、县银行的货币和特区银行的货币阶段,最后统一成为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及各个分行发行的货币。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3.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敌后抗日根据地为防止及抵制敌伪钞票渗入和流通,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独立自主的发展解放区的金融事业,分别设立了自己的银行,发行自己的货币。这个时期的货币一般称为“抗币”或“边币”。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二)我国曾发行的五套人民币1.第一套人民币经党中央批准,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组建的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同时发行人民币,至1955年5月10日全面停止流通。这套人民币共设计生产了12种面值、62种版别。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2.第二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是在第一套人民币的基础上于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的,共有11种面额、13种版别。第二套人民币是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取得胜利,已经着手进行全国范围的经济恢复与建设,金融物价已趋稳定,财经状况好转,并争取两三年内根本好转的形势下,为适应国内外经济情况而进行的货币改革。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制度第三套人民币3.第三套人民币第三套人民币于1960年4月20日开始发行,2000年7月1日停止流通,共7种面额,分币仍采用第二套的。1980年4月15日发行1角、2角、5角、1元4种硬币。票面尺幅较第二套小,面额结构合理,纸、硬币品种丰富。这是我国自行设计、使用自己研制生产的印钞专用设备和固定水印钞票纸印制的,是我国印钞造币工业进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新时期的重要标志。第三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4.第四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的设计,从1967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到1985年定案,历时18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三次上报方案,于1985年国务院常务会批准,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共9种面额、12种版别。第四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5.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货币流通的要求,1999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8号令,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二﹑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二、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的法律地位除因有涉外因素而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外,在我国境内的一切货币收付、计价、结算、记账、核算等,都必须以人民币进行或者以人民币为本位。我国法律禁止代笔票券等变相货币的印制、发售与计价流通;禁止金银、外汇的计价流通和私项买卖。思考:消费返券或商家发放的代金券的法律地位?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有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统一发行,我国法律未对人民币辅币的每次支付金额作出限额规定。任何社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任何一种面额的人民币。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币以其票面额支付。”人民币自发行之日起,国家就没有宣布它的法定“含金量”,它也不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为价格基础。思考:人民币与金属货币制度下所流通的“纸币”有何不同?人民币的发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三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一)人民币的发行权及其发行原则1.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人民币的发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发行数额,人民币和硬币的种类、版别和式样,均由国务院决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也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它经国务院授权统一印刷、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2.人民币的发行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国务院,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货币,并作为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垄断人民币的发行权。(2)计划发行原则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制定与批准货币发行计划,有计划地发行人民币。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3)经济发行的原则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对货币供应两的需求发行人民币,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基本相适应,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货币支出紧张,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和人民币币制的稳定。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1.人民币的印制管理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新版人民币的设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并报国务院批准。人民币的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专门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进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2.人民币的发行与回收管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应当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停止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停止流通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制定具体办法。学研探索【思考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如何理解人民币的法律地位?2.简述人民币的发行的原则与基本制度。3.简述人民币的发行的基本过程。拓展阅读:彭春芳《“货”与“币”的平衡:中国古代最早的货币主义思想》段世英《宋朝先进的货币思想》》郭静洲《我国发行时间最短的“抗币”———惠农币罗尚熙《第一套人民币发行的前前后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民法的意思自治是单个主体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相对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而言,这只是一种微观自治。这种微观自治从总体上讲,离不开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发生经济危机,进而全面走向瘫痪。由此单个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将失去意义。可见,民法是微观自治法而不是宏观调控法。上述三点说明,民法不宜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关系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可见,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其中前者由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法进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根据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由不同法律部门调整。上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不应由行政管理,而应由法律调整,由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质,这个法不是行政法,而是其它法,即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综上所述,由于民法、行政法的规定性与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不尽吻合,因而难以调整。正是在社会需要如此强烈而立法现状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这种社会关系也因此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学习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1)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为法律准则,民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民法包含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权利原则,这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和服务于市场调节。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关系,即经济法应依存和服务于民法。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民法是生活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与民法打交道,人们通过民法而认识法、践行法,其他法律通过民法而为人们所认识所践行,因此,没有民法,就阻塞了其他法律走向现实生活的通道,丧失了为人们所践行的途径。人们对民法的认识关系到人们对整个法的认识,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会成为与人们的生活不相关的东西、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强加的东西,一句话,没有民法就没有法律。就此而言,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之渊源和经济法之基础。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法。但由于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强胜若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法自身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法存在的基础并不天然存在,民法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创立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法奠定存在的基础。垄断是民法异化的产物,是一个依从民法规则所导致的非法后果,而民法自身又无法克服。要重新恢复市场竞争,必须依靠反垄断法。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把反垄断法看作是“自由企业大宪章”、“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宪法”,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于民法的自由竞争具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促进过社会进步。但民法的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任凭强胜若汰,适者生存,这样民法本质上就成了一种“丛林法则”,它只能保护市场优胜者,而市场失败者不在民法视野之内,民法最终会蜕变成极少数人的特权法,而不能同情救济绝大多数市场失败者、社会弱者。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必须实行一套与民法有所不同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救济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经济法要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但每个民法主体都只能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知识和自己的境遇出发进行意思自治。由于真正的意思自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个人能力均不相同,因此意思自治只能存在于意思自治能力不同的主体之间,这种意思自治并不是真正平等自由的,因而,这种意思自治含有局部地放弃平等自由的因素,特别是到了垄断阶段,意思自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意思自治已蜕变成了经济强者支配经济弱者的单方面的恣意自由。为了抑制这种现象,真正实现人人意思自治,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依靠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以创造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反垄断以抑制经济强者的市场支配权,通过规定标准合同以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意思自治。民法是一种微观自治法,就每个民法主体自身来说,也许是有计划有秩序的,但就整个宏观社会来说,难免处于无计划无秩序状态,在这种宏观失控的混乱社会中,必须依靠经济法,由它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在无知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信息以供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社会演进以及由其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以下发展趋势:(1)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一切。(2)在商品经济(市场自由竞争)阶段,由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确立,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行政权的行使不断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由于行政权的缩小而缩小,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如宪法、民法、商法等等。这在法律进化史上就是公私法的划分。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3)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提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尽适当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了,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行政管理的产物而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具有普遍性。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进行市场监管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3、两者的权力不同。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这种权力所管理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要么无从规定,要么只能原则规定,因而它的行使不能恪守严格规则,只好自由裁量,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这种权力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经济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不大。在经济法关系中,许多经济法权力不是本位性的权力,这种权力依存于、服务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维护行政受害人的诉权,保障行政受害人获得赔偿,这样,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5、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为了启动行政管理,必须赋予政府权力,树立政府权威,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政府是管理主体,相对方是管理受体,两者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可能侵吞相对方的主体人格。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作为行政法主要构成部分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从许多方面界定了政府权力、规范了政府行为、明确了政府责任。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而经济法通过依法设立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并赋予它们相应的市场维护权和宏观调控权,去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盲目性和无序性,其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市场秩序,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6、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行政法是国家利益法。在市场体制下,利益格局多元化,既有私人利益,也有国家利益,还有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密切相关但也有所区别。私人利益是由私人所享有的利益;国家利益虽然要兼顾全社会的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与全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且为他们共同而公平享有的利益。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很显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消灭,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和人的利益才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利益的共同”才会成为基本原则。而在其他社会,所谓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行政法通过行政管理实现国家利益,但由于行政管理针对特殊性的社会关系,自由裁量,会受到私人利益压力集团的影响,难免成为追求统治阶级的集团利益甚至私人利益的政治行动,行政法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的首要目标是限制行政权力,其次才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靠一种反映市场规律同时又克服市场缺陷的法律制度。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经济,能把所有社会成员卷入其中,市场秩序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市场规律是“看不见的手”,正因为它看不见,因而不为任何人所控制,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市场盲目性和无序性,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利益。体现上述内容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尽管经济法分离于、独立于行政法,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再相关,实际上两者仍然是相互配合的。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遍性的,一类是具有特殊性的,前者中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后者主要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为由行政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上述双重性质和交织并存以及法律和行政的属性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必须要求经济法和行政法应并立同行,和衷共济,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为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努力。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结语:通过学习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经济法实施的新司法途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内容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2公民个人(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4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5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1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何谓公益诉讼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集团诉讼。狭义则不包括。这里是广义。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一般诉讼是为了原告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则不是或不仅是为了原告自己的利益,往往是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一定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诉讼的结果完全由本案当事人承担,且仅适用于本案当事人;而公益诉讼的结果则不一定完全由本案当事人承担,且不仅适用于本案当事人。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公益诉讼的类别机关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行政或检察机关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团体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公民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民个人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如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美国的民众诉讼)集团诉讼(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问题公益诉讼与集团诉讼是何关系?为什么说集团诉讼也属于广义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何谓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class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提起集团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拟定集团人数众多;至少有一个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名原告的诉求在全体成员中具有典型性;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团。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集团诉讼的法律特征“集团”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集团成员诉讼权利的实现由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一个或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数人仍有拘束力)。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公益诉讼基本上是为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 。   公益诉讼基本上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多数人共同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价值在于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巴根威特(Bhagwaiti)说我们希望强调指出,公益诉讼作为将正义送给贫苦大众的法律援助途径,完全不同于以具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抗为特色,一方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请求救济,对方提出抗辩或反请求的传统的普通诉讼。与普通诉讼不同,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为了实现向对方提出的个人权利,而是为了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即使得贫穷、无知和其他不幸的大众的宪法或法律权利不能受到漠视或侵害。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公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公益诉讼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罗马法程式诉讼的种类即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公益诉讼在罗马时代就已产生,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健全和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者,以弥补其不足。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问题现代的政权机构远已非常庞大和周密,那么现代公益诉讼兴起的原因是什么?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对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 ,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激励公民与社会组织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小额易腐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化,政府的公共事务也日趋繁多,使得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是有遗漏之处。为了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目标,借“私人检察官”的力量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在现代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实例浙江台州画家严正学对设在临近小学的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多次举报,行政机关未予理睬,于是起诉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对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 ,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就监督的方式而言,有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而对于与社会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实施,人人都有参与权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它使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相关法律发挥最大的功效。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美国最著名证券诉讼律师艾荣森是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证券诉讼专家,作为《欧洲货币》专家指南评选出的美国最著名证券诉讼律师,他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一言一行都格外敏感。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前述公司的老总可能会因为泄露公司信息而被股民告上法庭,而这往往是集团诉讼案,“旷日持久、巨额赔偿”是这种案件的特点。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很高艾荣森表示:“一旦诉讼成立,上市公司的CEO是要亲自上法庭的。”正因为有这样的严刑峻法,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将会很高,集团诉讼将是对这些公司内部治理的一条高压线。”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达、大规模的开发与建设、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生产和流通体制形成等变化,在给生活带来了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等问题,要求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李冰诉华星国际影城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冰从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购买了当天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2张,票款单价为56元。李冰携带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电影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冰携带了非本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李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此后李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派员赶到现场,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冰最终未能入场观看电影。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背景在李冰所购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华星国际影城门厅电子显示屏及场内多处均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谢绝带入场内”的提示。另外,事发当天,电影城曾建议李冰暂存或吃完自带饮品后再入场。当双方经派出所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电影城的工作人员又提出了全额退票的解决方案,仍遭李冰拒绝。此后李冰自行离去。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起诉事后李冰将华星国际影城告上了法庭。李某要求:第一,华星公司赔偿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第二,华星公司赔礼道歉;第三,华星公司撤销关于禁止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入场的店堂告示。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本案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期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纷争,法学专家、消费者群体、影院剧场行业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见仁见智、评议纷纷。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2005年06月22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终审判决认为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李冰要求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首次公开法官分歧此案审判长、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马来客说,在今天的终审判决中,一改以往的“本院审理后认为”,而是载明合议庭三名法官之间存在两种意见,最终的判决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考虑到社会上对禁止自带饮料争论很大,公开法官的不同意见有助于大家更了解法院的判决。据了解,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之间的意见分歧,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支持原告的法官认为影院销售的食品牟取高利判决书载明,合议庭中支持李冰诉讼请求的法官认为,华星国际影城没有理由主张观众自带的饮料是不安全的。其次,影院可以禁止带影响观看的壳类、有异味食品,但不能扩大至禁止所有外带食品饮料。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大大超过市场正常情况,只能认为其目的在于牟取高利。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支持影城的法官认为禁止外购饮品入场已提前告知而不支持李冰的法官则认为,华星国际影城在观众须知中均已提示消费者禁止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而且现在许多影院并不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华星国际影城不存在垄断经营的情况。至于华星国际影城的饮料价格是否适当,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预。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激励公民与社会组织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代社会,公益与私益的界线日益模糊,个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建立在良好公共利益秩序的基础之上。当这一秩序基础尚未建立或遭到破坏时,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往往也无法实现。我们应该建立一套鼓励公民与社会组织通过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法律制度。公益诉讼就是这样的一种良好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邓维捷诉五大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联2006年6月14日,上海砷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邓维捷,了解到从6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跨行查询开始收取每笔0.3元的手续费。她认为这是种变相的行业垄断,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给银行以告诫。2006年7月4日,邓维捷将五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银联一并起诉,她认为银行涉嫌操纵价格,除要求三行返还收取的1.5元跨行查询手续费外,还要求三行以及中国银联取消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对于诉讼的结果,邓维捷直言:“没有抱太大希望。”双方力量过于悬殊是关键问题。她表示自己之所以做这“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其实也是为了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希望能在社会上取得一定反响,促使银行认真考虑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小储户的根本利益,在服务上多下工夫而不是收费上。”同时,她表示,此事也可以告诫其他垄断行业,在出台涉及到民生的一些政策时,一定要慎重。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很多市民表示要求加入诉讼继2006年7月4日上海市民邓维捷率先起诉银联及相关银行收取ATM跨行查询费后,目前又有很多市民向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要求加入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保护“小额易腐权利”原告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多数的场合是很小的权利),而且还尝试排除与原告人处于同一立场利益阶层的的人民的扩散的片段性利益的侵害。”“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话,单单一个行动就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起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愈发显得不完备。”——[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68页。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集团诉讼制度对保护“小额易腐权利”的作用美国在80年代对集团诉讼所作的调查显示,在1938年采用申报加入的制度下,只有15%的被害人加入这类诉讼,因此只能解决15%的损害问题;而1966年采用申报退出才不受拘束的制度后,申请“退出”的也差不多是15%,也就是说,可以解决85%的纷争。两种制度解决纠纷所发挥的功能有很大差异。 当事人适格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事件的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起诉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这种权能或地位在学理上称作“诉讼实施权”,具有该权能或地位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诉之利益是连结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枢纽,根据传统的诉之利益理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具备起诉的资格,这种标准被称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当事人适格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在我国立法中有明确的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适格理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局限性应当承认,“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对于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节省司法资源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法治的发展,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越来越不利于对人民合法利益的保护。当事人适格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应扩张近现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完成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社会发展带来了新型的诉讼,这些现代型的诉讼所涉及的利害关系或利益分布呈现集团性或扩散性,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提出新的权利要求或试图改变现有的利益分布格局。与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极不对称的是,对受害者的救济手段和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十分匮乏。为此,有必要通过对诉之利益的重新解释,扩张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使更多的热心民众和组织可以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事人适格理论扩大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则对于如何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我国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限制态度。除实体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外,其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否能够成为当事人具备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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