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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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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马 克 鑫 这里所说的罗马 , 主要指公元前后各两个世纪的意大利 。 对于意大利以外罗马帝 国的其他地区 , 我们涉及较少。 汉代资料不足时也引用一点秦代资料 , 汉承秦制 , 这 还是说得通的 。 以下分四个方面叙述 。 一 、 奴隶来源问题 如果奴隶社会是一个合规律的存在 , 那么它应该有正常的 、 足够的奴隶供应 。 所 以奴隶的来源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罗马奴隶重要来源之一是战俘 。 罗马从意大利中部一个小城邦 , 经过四百年左右 的扩张 , 变成一个囊括地中海的大帝国 ...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马 克 鑫 这里所说的罗马 , 主要指公元前后各两个世纪的意大利 。 对于意大利以外罗马帝 国的其他地区 , 我们涉及较少。 汉代资料不足时也引用一点秦代资料 , 汉承秦制 , 这 还是说得通的 。 以下分四个方面叙述 。 一 、 奴隶来源问题 如果奴隶社会是一个合规律的存在 , 那么它应该有正常的 、 足够的奴隶供应 。 所 以奴隶的来源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罗马奴隶重要来源之一是战俘 。 罗马从意大利中部一个小城邦 , 经过四百年左右 的扩张 , 变成一个囊括地中海的大帝国 , 战争是它的主要手段 。 罗马数百年间扩张 战 争不断 , 通过战争掠得大量财物 , 一度国家的岁入的大部分是靠虏掠。 它通过战争也 掠得大量奴隶 , 人所尽知的如公元前一七六年镇压撒丁起义后 , 掠回八万撒丁人 , 一 时奴价大贱 , 出现了 “贱得象撒丁人一样 ” 的谚语。 因此一般史学家也都认为战俘是 罗马奴隶的主要来源。 但有人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考察, 发现事实并不完全如此。 罗马进行过多次的 扩张战争 , 并都不以掠夺俘虏为其战争目的 , 而仍以掠取土地 、 金银财宝以及其他产 品等为目的 。 罗马和敌人作战时曾俘虏不少人 , 但一般战俘往往用来交换 自己 的 被 俘人员或由敌方赎回 , 有时甚至还无偿释放 。 而只对投降后又叛乱的敌人表示惩罚 , 才把他们卖作奴隶 。 据统计 , 从第二次布匿战争 (二一八—二O 一年) 到凯撒和庞培之战 (四九—四五年) 这一百七十年间 , 有记录可查的战俘被卖作奴 隶 的 共 计五十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人。 这个统计当然很不完全 。 如果把它增加差不多一倍 , 估计 为一百万人 , 那么平均一年内也只有六千奴隶补充。 这个数字对当时罗马所需要的奴 隶数目来说太少了 , 如只在罗马的西班牙良矿一地 , 就有四万奴隶劳动 。 当时矿山劳 历 史 研 究 19 5 1年第 3 期 动条件惑劣 , 奴隶死亡率极高 , 以年需十分之一的人补充计算 , 一年就要四千人。 另 外 , 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后的一个半世纪内 , 罗马每年平均要释放奴隶一千三百五十人。 而到共和国末年 , 每年释放奴隶增到一万六千人 。 仅此两项 , 上述六千人的数字就不 够分配 , . 更不要说补充其他大量使用在工农业中的奴隶了 (施特耶尔级: 《罗马共和国奴 隶制的繁荣》 , 莫斯科一九六一年版 , 第四二一四四页) 。 所以 , 说战俘是罗马奴隶的主要 来源 , 看来是相 当成问题的 。 罗马奴隶的第二个重要来源是奴隶贸易。 罗马帝国占据广大地区 , 发 展 情 况 不 同 , 许多地方盛行人 口买卖 , 高卢就是其中之一 。 据说有些高卢人为了一瓶酒就把孩 子卖掉 , 而有些酋长也出卖自己部落的人民 , 所以有大量高卢人被卖到罗马去。 另外 , 共和国时期 , 地中海上海盗猖撅 , 到处掠人为奴 , 转手卖到别处。 罗马各地都有奴隶 市场 , 而尤以地中海上的提洛岛最为有名 。 提洛 岛是东方各国奴隶被卖到罗马去的中 心 , 每天有几万名奴隶运到并被倒卖。 这些奴隶多来 自叙利亚 、 比提尼业 、 庞特斯 、 卡帕多细亚等地 。 公元前一O 四年 , 马留向比提尼亚请派援军时 , 国王回答说 , 他的 人民大部分被掠卖 , 分赴各省当奴隶去了 。 奴隶贸易无疑是罗马奴隶的重要来源 。 不过 , 如果说罗马奴隶价格低廉 , 奴隶又 可大量补充 , 所以使用得十分浪费 , 还能保证奴隶主有利可图 , 也不一定可信。 据计 算 , 一个普通的没有特殊技巧的奴隶 , 在罗马共和国以及帝国时期 , 正常情况下其价 格为五百第纳尔 (五百第纳尔合二千塞斯特) 。 当时每靡底 (合六 · 五公斤) 小麦值 三塞斯特 , 共可买小麦四吨多。 所以一名奴隶的价格可供一个中等农户四年食用。 这 个价格井不便宜 . 所以奴隶主还是要注意爱惜买来的奴隶 , 不能过分浪费。 . 罗马奴隶的第三个重要来镇是家生奴。 家生奴这个来镰多不为人注意 , 因为一般 认为奴隶役有家庭 , 集体居住在地窖中 , 受恶劣的待遇 , 救死不瞻 , 根本不可能生育 子女 。 其实情况并非如此 。 罗马奴隶有家庭的并不少 , 特别象牧奴 , 因为远离主人 , 分散单独活动 , 不便监督 , 所以大都营家庭生活 。 大地产上奴隶较多 , 也有许多奴隶 有家庭 。 尼录皇帝时的文学家彼得罗尼乌斯曾在小说中描写一个大地产上一天可生三 十个男孩、 四十个女孩¹ 。 这虽然是一种文学描写 , 但也反映一些真实情况。 施特耶 尔曼甚至主张 , 除了个别短时间内有大量战俘可供出售的情况外 , 无论在意大利抑或 外省 , 奴隶的 自然繁殖应是其主要来源 , 而家生奴隶应比战俘奴隶更为典型 (向上书, 第五五页) 。 这个估计也许过分一点 , 但值得我们注意 。 最后 , . 罗马奴隶还有一个来源 , 就是变自由人为奴。 本来从公元前三二六年通过 波提利阿法案后 , 罗马禁止债务人以人身作抵偿债 , 一般罗马公民已不再变为奴隶 。 不过在意大利本土 , 许多无罗马公民权的人仍不断有人因债务而陷身为奴。 况且波提 ¹ 转引自库兹辛 : 《罗马奴隶制农庄》 , 莫斯科~ 九七三年版 , 第一九O页。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利阿法案的效力也并不那么可甜 , 仍有罗马公民被卖作奴隶的事 。 但总的说来 , 这样 补充的奴隶数目很少。 两汉时期的奴隶来源, 我们也分四方面叙述。 和罗马一样 , 两汉奴隶的来源之一是战争俘虏。 两汉与匈奴 、 乌植 、 鲜卑 、 羌等 民醉进行过长期的战争 , 历次战争中大都有捕首虏若千人 、 获生口若 千 人 的 记载 , 一般是几千人或者几万人。 这些外族俘虏 , 大都被当作奴隶 。 所 以 汲 黯 对 汉 武 帝 说 , “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脾 , 赐从军死者家 ” ( 《汉书 · 汲黯传》 ) 。 可证 这是当然的事 。 对羌人的战争 , 有人公开说就是要 “夺其畜产 , 虏其妻子 ” ((( 汉书 · 赵充国传》 ) 。 后汉时, “安定诸羌烧何种 , 胁诸羌数百人反叛 , 郡兵击灭之 , 悉没入 弱 口为奴脾 ” ( 《后汉书 · 西羌传》 ) 。 但是很明显 , 两汉时期对少数民族的战争不能和罗马的扩张战争相 比。 罗马数百 年间进行的基本上是胜利的扩张战争。 除了少数几次外 (如第二次布匿战争中为汉尼 拔所击破 , 罗马几乎灭亡) , 都是夺得人农的土地 、 财物 , 并俘获人 口 。 而汉代的战 争 , 第一没有罗马那样频繁 , 第二它长时期处于被动换打局面‘ 北方的匈奴 、鲜卑 、西 北的羌族多次入侵 , 杀撩人民 , 劫取财物。 汉朝不唯抢不到奴隶 , 而且许多汉人被掠 去 “以为奴婶 ” 。 因此可以肯定 , 汉代把外族战俘作为奴隶 , 远不如罗马有那么大的 规模 。 通过买卖而获得奴隶是汉代奴隶更重要的来源 。 因饥寒自卖或被人掠卖的贫苦人 民当时很多 , 是一大社会问题。 汉兴接秦之敝 , 又大饥荒 , “人相食 , 死者过半 , 高 祖乃令民得卖子 , 就食蜀汉 ” ( 《汉书 · 食货志》 ) 。 晃错说 : “当具有者半价而卖 , 亡 者取倍称之息 , 于是有卖田宅滋子孙而偿债者矣” ‘同上书) 。 光武帝建武二年说 : “民 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悠听之 ” ( 《后汉书 · 光武纪》 ) 。 以上是为饥寒所迫而自卖的 。 还有一些是为人所掠卖 , 如 “而布 (奕布) 为人所 略卖 , 为奴于燕 ” ( 《汉书 · 案布传》 ) 。 “窦后兄长君 , 弟广国 , 写少君 , 年四 五 岁 时 , 家贫 , 为人所略卖 ” ( 《汉书 · 窦广国传》 ) 。 由于掠卖和自卖为奴的数目很多 , 所以汉代奴隶贸易是一大宗买卖。 汉代各地有 繁盛的奴隶市场 , 有的也许可和提洛岛比美。 汉代奴隶的第三个来源是家生奴隶 。 秦代奴隶不少有妻室 、 家庭 , 所以人奴产子 很多。 秦末陈涉起义 , 章邯免哪山徒 、 人奴产子 , 悉发以击楚。 当时陈涉方面有众数 十万 ((( 史记 · 陈涉世家》) , 所以奴产子的数目一定也少不了。 汉代不少奴隶应该也是 家 生的 , 是奴隶家庭自己抚养长大的。 汉代实行的是父母双方无论任何一方为奴隶 , 其 子女一定为奴隶。 “善人以娜为妻生子日获 , 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日减” (李替注 《文 选》 · 《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引韦昭注)。 减获是奴蟀的别称 , 都当奴牌对待 。 这比罗马法 还要残酷。 罗马法人的身份继承是从母 , 如果母奔是奴隶 , 则无论父亲是奴隶或自由 3 4 厉 史 研 究 人 , 子女仍为奴隶 。 如果母亲是自由人 , 则无论父亲为自由人或奴隶 , 其子女仍是自 由人 。 因此 , 汉代奴产子数 目比例大约比罗马要多。 汉代奴隶的第四个大来源是犯罪没人为奴 。 秦从商鞍变法起 , 已有把自由人降为 奴隶的法令 , 如“事末利及怠而贫者 , 举以为收擎” ((( 史记 · 商君列传))) 。 还有连坐法 , 如一人犯罪 , 家属及邻里也可能被没为奴脾 。 从出土云梦秦简看 , 秦代犯罪被降为奴 隶的法令很多 , 象司寇 (作二岁刑徒) 盗一百一十钱 , 虽然 自首 , 也仍然‘要变成奴隶 , 还有如盗取公家祭品 , 临阵脱逃而后归来者 , 也要降为奴隶 , 甚至妇女向自己的儿子 隐瞒其父亲的奴隶身份 , 也有变成奴隶的危险¹ 。 汉代继承秦法 , 因犯罪被没入为奴 的人数看来不少 , 如王莽时民坐盗铸钱没入为官奴脾者以十万数。 有人估计这是当时 官奴脾的主要来源 , 也许是可信的 。 从罗马与汉代奴隶来源比较看 , 可以肯定 , 汉代奴隶主要是来自受奴役的本族人 , 而罗马奴隶则主要是受奴役的外族人。 罗马自通过波提利 阿法案后 , 基本上免除了对 本族人的奴役 , 所以许多研究者都认为罗马奴隶制是靠战争来维持的 , 从而也力图证 明 , 维持一个奴隶制国家 , 需要其周围有一个广大的落后地区为之提供人力资源 , 否则 它不可能存在 。 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 , 奴隶制只是一种特殊的例外 , 而不可能是一种 普遍的规律 。 虽然有人 (如施特耶尔曼) 也想证明 , 罗马奴隶可以进行本 身 的 再 生 产 , 但似乎并不能说服其他人 。 大多数研究者仍然主张罗马奴隶制靠战争起家 , 也靠 战争维持 , 而扩张战争停止 , 奴隶来源枯竭 , 也就宣告罗马奴隶制灭亡 。 我们现在举 出汉代 , 就是对上面这种说法提出一个有说服力的反驳。 汉代的奴隶制 , 无论如何也 不能说是靠战争掠夺异族来维持 , 而是靠奴役本族人来维持其存在的 。 汉代的例子说 明 , 奴隶制本身可以自己解决劳动力的再生产问题 。 因此 , 奴隶制并不是 常 规 的 例 外 , 而是一种合乎规律的社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二 、 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 古罗马农业上大量使用过奴隶劳动 , 共和国时期的农学家加图和瓦罗都记载过有 关情况 。 公元前二—一世纪 , 随着意大利城邦的发达 , 城市中心人口不断增加 , 要求农业中的商品生产有较大增长 。 加图、 瓦罗等描写的奴隶制庄园 , 都是距城 市 中心 较 近、 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庄园 , 主要生产葡萄、 橄榄油等 。 据加图说 , 最好的田产是 葡萄园 , 其次是菜园 , 柳树园第三 , 橄榄园第四 , 牧场居第五 , 而 谷 田 要 排 第 六 ( 《农业论》 一、 七 ) 。 可证当时粮食生产并不十分赚钱 , 因为意大利粮食大批由西 西 ¹ 见 《睡虎地秦墓竹简》 , 文物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版 , 第一五四、 - 六一、 一四六、 二二五 几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里 、 北非等地供应。 这种庄园 , 据研究者认为是典型的奴隶制庄园 , 其面积不大 , 属中等类型。 加图 认为 , 理想的庄园是二百四十犹格 (一犹格合四分之一公顷 )的橄榄园或者是一百犹格 的葡萄园 。 二百四十犹格的橄榄园上的劳动力应有管家一人 , 女管家一人 , 园丁五人 , 赶车的三人 , 赶驴的一人 , 放猪的一人 , 放羊的一人 , 共计十三人。 另外还有牛三对 , 运肥料的驴三头 , 推磨的驴一头 , 羊一百头 。 一百犹格的葡萄园应有管家一人 , 女管 家一人 , 园工十人 , 赶车的一人 , 赶驴的一人 , 照料柳树的一人 , 放猪的一人 , 共计 十六人 。 此外有牛一对 , 拉车的驴一对 , 推磨的 驴 一 头 ( 《农业论》 十、 十一) 。 这种庄园上的劳动力有许多是奴隶 。奴隶都集体住在小屋子中 。管家的职责之一 , 就是支配监督奴隶劳动 , 使其驯服地工作。 奴隶应常年累月为主人干活 , 他 们 的 衣 服、 饮食由主人供给 , 其数量 、 质量均有明确规定 。 如果奴隶犯有过失或反抗 , 则被 带上镣铐 , 但仍须继续劳动。 加图 、 瓦罗都认为 , 庄园的位置应靠近城市 , 有大路连接各处 , 便于把需要的东 西运来 , 也便于把生产出来的东西卖掉。 由于这种庄园从事商品生产 , 受商品价值规 律影响较大 , 它的主人都注意经营 , 对奴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细致的分工 , 设置比较 优良的生产工具 , 如铁器工具、 榨油 、 酒设施等 , 建立帐目 , 少买多卖 , 把损坏的工 具 , 伤残衰老的牲 口 , 老病的奴隶 , 都赶快卖掉 , 以免蒙受损失。 所以这种 中等奴隶 制庄园 , 较小农有更高的生产力 , 奴隶主能够由之经营获利 。 除了这种中等奴隶制庄园外 , 共和国后期还逐渐兴起了大地产 。 据有人考证 , 古 罗马的大地产当为占地一千犹格以上的地产 (库兹辛前引书 , 第一九四 页) 。 它在意大利是 在排挤小农的情况下逐渐兴起的 , 许多大地产上都使用奴隶劳动 。 如修辞学家塞涅卡 描写大地产田亩无限 , 奴隶众多 , 其管家管辖的地方比某些王国还大 , 耕地相 当于整 个民族的领地 (同上书 , 第一九O 页) 。 这些大地产有些是生产谷物的 , 如前面引述过的文学家彼得罗尼乌斯描写的大地 产。 但有更多的大地产是经营畜牧业的 。 在意大利南部等地 , 曾把大片耕 地 转 为 牧 场 , 使少盆奴隶看管大群的牛、 羊牲畜 。 如老普林尼曾指出 , 一个富翁被释奴隶伊西 多尔于公元前八年立遗嘱时说 , 在内战中他损失很多财产 , 但还有四千一百一十六个 奴隶 , 三千六百对牛 , 二十五万七千头其他牲畜 , 并还有六千万塞斯特 (弗兰克 : 《古罗马 经济概论》, 巴尔的康一九四O 版 , 第五卷 , 第二四页)。 这个大富翁看来就是一个大牧主 。 经营畜牧业的大地产也使用奴隶劳动 , 不过如前所述 , 这些奴隶待遇较好 , 大都有家 室及一小部分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 , 所受监督也比较少 。 但是应该注意到 , 就是在意大利奴隶制最发达的时候 , 农业上也并不全是奴隶 , 还存在有大量小农及其他劳动者。 古罗马城邦建立在小农的基础上 , 罗马的小农 , 无 论是 自耕农或者佃户 , 一直是意大利农业中的重要结构 。 加图提到使用互分农耕种谷 86 历 史 研 究 田和葡萄园 , 雇佣工人收集橄榄和榨橄榄油 ((( 农业论》一三六、 一三七、 一四四 、一四五)。 瓦罗更明确地说 , 农业上既使用自由人 , 也使用奴隶 , 或者两者并用 (瓦罗 . 《农业论》一、 十七、 二) . 所以 , 就是在典型的奴隶制庄园上, 也并不完全是奴隶劳动。 因为农业生 产带有很大季节性 , 庄园上只能储备少数奴隶维持日常工作 , 而农忙时则靠雇佣其他 自由工人补充 , 如此才不致造成劳力浪费 , 经营亏损 。 共和国后期 , 罗马小农由于长期从事战争 , 违误农时 , 再加其他天灾人祸 , 所以不 断破产 。 但并不能认为 , 罗马转变到帝国时奴隶制庄园全部取代了小农。 有一些因素 促使罗马小农不断消逝 , 但也有另外一些因素促使他们再现 , 帮助他们发展 。 格拉古 兄弟的改革虽然失败 , 但在意大利各处建立殖民地 , 分给小农、 老兵以土地仍在不断 进行。 从苏拉到奥古斯都时 , 共有五十万罗马老兵在意大利取得土地 (库兹辛前引书 , 第 一五页 ) , 大都面积为十—二十犹格的小土地。 朱里亚 · 克劳狄王朝 (一四—六八年 )时 , 建立殖民地的政策仍然继续 , 这使不少小农在意大利产生。 除了独立小农以外 , 帝国初期仍然保留不少佃农。 公元一世纪中期的农学家科路 美拉认为 , 地产上的耕作者可分为两类: 佃农 ‘后来的隶农) 和奴隶。 他所说的佃农 包括租种小块土地的佃农和使用奴隶劳动承租大片土地的人 。 总之 , 意大利当奴隶制极盛时期 (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一世纪) , 农业 _七奴隶劳 动相当发达 , 出现了奴隶劳动排斥小农的境势。 但是 , 和奴隶劳动对立的自由劳动仍 然占相当大的比重 。 二者究竟那一种占优势 , 我们没有统计数字表明 。 西方学者象威 斯特曼主张公元前二—一世纪时自由劳动仍是多数 , 到公元后两个世纪时奴隶劳动更减少了 。 苏联学者一般估计农业上的奴隶劳动要多一些 , 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农业上 的奴隶劳动就超过了其他 自由人的劳动 。 汉代农业上劳动力的使用情况 , 与罗马有相似之处 。 当时奴隶劳动广泛应用于农业上 , 是确定不移的事实。 秦代奴隶就广泛劳动在农 业上 , 有 “隶臣田者 ”之目, 还有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隶丙骄悍、 “不田作 , 不听甲令” 因而把他绑起来卖给官府的事实 ( 《睡虎地奉墓竹简》第二五九页) 。 到汉代时 , 奴 隶 劳 动应用于农业的证据更多。 汉武帝曾下令 ,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 , 皆无得籍名田 以便农。 敢犯令 , 没入田俊” ((( 史记 · 平准书》) 。 田魔是用来耕田的 。 武帝治缉钱 , 杨 可告婚遍天下 , 商贾 中家以上大抵破 , “得民财物以亿计 , 奴蟀以千万数 , 田、 大县 数百顷 , 小县百余顷 , 宅亦如是” (同上书) 。 我们不能说这里的奴婶全是耕田奴隶 , 但可以肯定有耕田奴隶。 哀帝时讨论土地兼并问题 , 田与奴脾并提。 后来孔光与何武 的限田建议 , 也是把限田与限奴蟀同论 , 规定 “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 列侯在长 安 , 公主名田县道 , 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 。 诸侯王奴脾二百人 , 列侯公主 百人 , 关内侯吏民三十人 。 ⋯⋯时田宅奴蟀, 贾为减贱” ( 《汉书 · 食货志》 ) 。 反对汉代农业上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强有力证据 , 就是从当时的文献上看 , 小农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一直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 , 是国家赋税摇役的源泉。 统治阶级一直关注的 , 是使 小农能够进行德定的再生产 , 以保证国家安定富强。 因此也就证明 , 奴隶劳动不可能 在农业中占据主要地位 。 情况确实如此。 这和罗马也是十分相象的。 汉代小农是在农业生产中占据重要地 位 , 但奴隶劳动排挤小农的现象也不断发生 , 并且日趋严重。 商人兼并农人 , 失去土 地的农民只好嫁妻卖子。 小农的队伍在缩小 , 奴隶的队伍在扩大 。 西汉末年 , 问题发 展的更厉害 , 于是先有哀帝时限名田奴蟀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后有王莽改制不许买卖土地奴脾的 规定 , 这些相当于罗马的格拉古改革 。 也和格拉古改革一样 , 这些计划 、 办法未能收 很大效果 , 兼并农人的问题没有解决。 但小农在东汉时仍据重要地位 , 并未沦落以至 消失。 东汉时农民奴脾化的呼声似乎没有西汉那么高 , 也许一些人流为徒附部曲 , 渐 不为政府所注意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 这两个社会中 , 小自耕农 、 佃 农 等 各种 自由 劳 动 者 , 一直是经济上的一支强大力量 。 他们虽然受到奴隶劳动的排斥 , 但仍 有 顽 强 的 力量保存自己。 无论汉代还是古罗马 , 都很难说奴隶已成为农业 生 产 的 主 要 承 担 者 。 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 , 农业上的奴隶劳动在这两个国家都占重要地位 , 它不 是一种偶然的可以忽略的因素 , 而是举足轻重的一种经济成份 。 一些外国学者因为不 了解中国历史 , 往往认为古代把奴隶劳动大量使用在农业上的国家只有罗马 。 因而它 就成为一个孤证 , 当然也就是一个例外 。 如今举出汉代的例子 , 就可以打破这种例外 论 , 说明农业中使用奴隶劳动是一种合规律的现象。 这对于说明奴隶社会还是很重要 的 。 三 、 奴隶制占主导问题 通过对奴隶劳动的研究 , 说明汉代和罗马 , 从整个生产上看 , 奴隶占不到优势。 这问题也可从当时国家财政收人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 据弗兰克统计 , 罗马共和国在二 0 0 —一五七年近半个世纪中 , 总计收人为六亿一千万多第纳尔 , 其中战争赔款 、虏掠财物、外省税收三项 , 合计为三亿九千万第纳尔 , 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强。 西班牙良矿 、 公民税款 、意大利国有地租金三项收入只有一亿七千万多第纳尔 (弗兰克前引书 , 第一卷 , 第一四一页 ) 。 由于罗马大多数省份奴隶化程度不高 , 所以前面三项收人中奴隶创造的 价值应该是比较少的 , 它一定远没有后三项中奴隶劳动所创造价值的比重大 。 但前三 项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大部分 , 说明罗马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奴隶创造价 值 比 重 不 多。 汉代的情况也与之类似 。 桓谭说 : “汉定以来 , 百姓赋敛 , 一岁为四十余万万 , 吏体用其半 , 余二十万万 , 藏于都内为禁钱 。 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入十三万万 , 以给 鹅 历 史 研 究 宫室供养诸赏赐 。 ” ¹ 这赋敛百姓的四十万万 , 占收入总额的四分之三 , 大部分是田 租口斌之利 , 来自普通人民 , 奴隶创造的价值也不会太多。 而少府所属各官中有许多 官奴蟀劳动 , 其收入中奴隶创造的价值要多 , 但它在总收人中占少数 。 我们还可从人口比例上再考察一下这个间题。 古代并无多少可信的人口统计 , 许 多是后代推测的数字 。 当时东西遥遥对峙的罗马帝国和汉帝国 , 总人口大致相等。 汉 代乎帝时人口为五千九百五十多万 , 而罗马帝国人口估计亦为五 、 六千万之间 (冯利 . 《古代经济》, 加利福尼亚一九七三年版 , 第三O 页) 。 罗马奴隶制在各省发展不平衡 , 奴隶 主要集中在意大利 。 据估计 , 公元前一世纪时意大利人口共六百万人 , 其中奴隶占二 百万 。 这是德国学者贝洛赫上世纪末的估计 (霍浦金斯 : 《征服者和奴隶》, 剑桥一九七八年版 , 第一O 一页) 。 另一个最近的估计数字为自由民四百五十万人 , 奴隶三百万 (安德生 : 《从古代向封建制的过渡》 , 伦敦一九七四年版 , 第六二页 ) 。 从前面所述的意大利农业劳动 力状况看 , 这些数字都偏高 , 不一定可信 。 不过无论如何 , 意大利人 口中奴隶比重一 定相当高 , 这带有某种特殊性 , 是外省人 口被俘、 被掠卖到意大利所造成的 。 在意大 利之外的各省区 , 奴隶人数就很少 。 以资料比较多的埃及为例 , 帝国时期公元二世纪 某一村庄奴隶数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七 , 另一村庄在人头税册记载的二百一十八人中 , 奴隶二人 , 释奴二人 , 奴隶数只占百分之一。 公元一世纪时 , 发雍绿洲某村人头税册 记载的五十四人中有二奴 , 占百分之四 。 城市中的奴隶人 口比例稍高。如某街区统计 , 十四到五十岁应纳人头税男子共计三百八十五人 , 其中奴隶约为四十人 , 占百分之十强 (威斯特受 : 《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度》 , 费城一九五五年版 , 第八七页) 。 汉代奴隶制发展也不平衡 , 不过不会如罗马帝国那么厉害。 它的奴隶数字记载不 多, 贡禹说过 “诸官奴脾十万余人” ( 《汉书 · 贡禹传》 ) , 是指中央掌握的官奴脾 , 地方上的官奴婶还不在此数。 私奴脾有多少呢 ? 我们知道汉代官吏数字 , 西汉自佐史 至承相共十三万余人 , 东汉为十五万余人 ((( 通典 · 职官》十八) 。 我们还知道哀 帝时有个 限奴蟀的意见 , 其数字是诸侯王奴脾二百人 , 列侯公主百人 , 关内侯吏民三十人。 如 果我们以这些官吏 (包括民在内) 平均每人占有奴脾按最低限度三十人计 , 则全国当 有私奴脾四百五十万人 , 加上官奴蟀 , 可能是五百万 。 五百万数字占到当时全国人口 的十分之一 , 当然不是多数 , 不过也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字了。 如果从生产 、财政 、人 口三方面都说明不了奴隶制占优势 , 那罗马或汉代究竟是否 是奴隶社会呢? 这个问题也许可从两个国家都发生的奴隶劳动排挤小农的事实得到一 些回答的线索。 罗马和汉代奴隶劳动排斥小农的间题一度都十分严重 , 成为社会问题 , 引起许多 ¹ 植谭 : 《新论》, 引自 《太平御览》 六二七 , 据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 , 第七三页 校正数字。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矛盾冲突 。 这种现象如何理解呢? 第一 、 它说明当时奴隶劳动比小农更有效率 , 有技术优势 。 一般流行的看法是奴 隶劳动毫无主动性 , 效率低下 , 只能使用最笨重的工具等等。 这些均已为许多研究所 推翻 。 奴隶由于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 , 对劳动是缺乏主动性。 但在奴隶主严格监督 、 威胁 、 利诱的情况下 , 既能提高劳动效率 , 也能使用复杂设备 , 改进技术 。 罗马工农 业生产中使用奴隶劳动的地方 , 大都是进行商品生产的 。 奴隶主为了赢利 , 都使用优 良设备 , 注意分工协作 , 对奴隶实行严格监督 , 而又给予小恩小惠 , 所以生产效率都 比较高。 瓦罗记载谷物产量是种子的十倍或十五倍 (《农业论》 一、 四四 、 一) , 这是指这 种奴隶制庄园的高产量。 后来 , 科路美拉说意大利的谷物产量只有种子的四倍 (《古罗 马经济概论》第五卷 , 第一四一、 一四五页) 。 许多人认为这个数字太低 , 归因于农业 的 衰 落 。 也许这不只是农业衰落的表现 , 而还有小农的低下技术所造成的低产因素在内。 汉代的奴隶制经济 , 在技术上也是第一流的 。 首先官办工业中很 多使 用 奴 脾 生 产 , 而官办工业都装备先进 , 出品精良。 其次 , 汉代奴隶制经济也和罗马一样大都进 行商品生产 , 工商业者、 奴隶主、 地主往往三位一体 , 他们的生产工具定必比小农的 先进 。《盐铁论 · 水旱篇》说 : “县官鼓铸铁器 , 大抵多为大器 ” 。这些大器当是按照国家 及豪富所需制作的 。 他们畜力多 , 奴隶多 , 可组织简单协作 , 所以用大器 以 求 耕 得 深 , 产量高 , 而这种大器对一般百姓不适用。 百姓只能 “家人相一 、 父子戮力 , 各务 为善器” 。靠农民家庭手工业制造出来的铁农具 , 虽被反对盐铁国营的贤良 文 学 名 为 “善器 ” , 但一定多是小器 、 劣器 。 最后 , 汉代几次重要的农业技术改进 , 我怀疑也和 使用奴隶劳动有关 。 如武帝时赵过行代田法 , 实行吠垅互代的代 田 , 以取代莱田 , 使 耕作法 由休耕转变到不休耕 。 这无异大大扩大了耕作面积 , 需要增加许多劳动力 , 小 农户骤然改行这种办法是不可能的 。 另外 , 要在田中挖宽一尺深一尺的吠 , 旁边相应 要堆起高一尺 (可能还不止一尺) 的垄 , 也需要很多劳力。 这种耕作法大概只有占有 奴隶较多的人家可行 。 奴隶劳动除了在技术上有其先进性外 , 还有其他一些优越性 。 如奴隶大都不负担 国家的赋税 , 也不会被征发去服兵役或其他摇役 , 可以长年累月地为奴隶主劳动。 许 多奴隶都是独身 , 奴隶主只负担其个人的生活 , 而不必供给其家庭。 只要管理得法 , 加强监视 , 一般使用奴隶劳动经营均可获利 , 所以当时富豪乐于使用他们 。 第二 、 它说明小农经济当时有一种不稳定性 , 易于破产 。 罗马和汉代小农为什么破产 , 当时人都有过许多分析 。 罗马阿庇安说 : “因为富有 者占领大部分未分配的土地 , 时间过久之后 , 他们的胆子大了 , 相信他们的土地永远不 会被剥夺了。 他们并吞邻近的地段和他们贫穷邻居的份地 , 一部分是在被说服之下购 买的 , 一部分是以暴力霸占的 。 因此 , 他们开始耕种广大的土地 , 而不是单一的地产 , 利用奴隶当农业工人与放牧者 , 因为害怕自由劳动者会从农业中被抽出去当兵 。 同时 4 0 历 史 研 究 奴隶的占有 , 由于奴隶子孙的繁殖 , 使他们获得很大的利益 , 因为奴隶不服兵役 , 繁 殖得很快 。 这样 , 某些有势力的人变为极富, 奴隶人数在全国繁殖起来了。 而意大利 人民的人数和势力 , 因受经济、 捐税和兵役的压迫而衰落” ((( 内战史》一、 七) 。 汉代鲍宜说 : “凡民有七亡 , 阴阳不和 , 水旱为灾 , 一亡也 , 县官 重 责 , 更 斌 租 税 , 二亡也 , 贪吏并公 , 受取不已 , 三亡也 , 豪强大姓 , 蚕食无厌 , 四亡也 , 苛吏摇 役 , 失农桑时 , 五亡也 , 部落鼓鸣 , 男女遮列 , 六亡也 , 盗贼劫略 , 取民财物 , 七亡 也 ” ((( 汉书 · 鲍宜传))) 。 从当时人的分析看 , 小农的破产很多是政治原因 , 如国家的赋税 、 兵役、 摇役负 担 、 富人的巧取豪夺以及其它天灾人祸等等。 情况确实也是如此。 在古代自然经济条 件下 , 农民并非在自由竟争中被奴隶制经济挤垮 , 而更多是在经济外的力量作用下破 产的 。 但这些超经济力量所以发生作用 , 也还是以经济力t 为依据的 , 即当时农民经 济 (无论是自耕农或各种依附形式的佃农等) 有一种脆弱性 , 这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 平决定的 。 沦落农民的出路 , 在罗马和汉代稍有不同。 罗马因为废除了债务奴役制 , 大批破 产农民涌入城市 , 其中一部分变为雇工 , 但更多的变成流氓无产者 , 靠国家救济 , 富 人贩贷为生 , 直接变成奴隶的终是少数。 汉代破产农民则有相当一部分变成奴隶 , 补 充和扩大奴隶的队伍 , 也有一些成为佣工及其他依附者。 汉代农民直接补充奴隶队伍 的事实 , 说明了当时奴隶制经济是更适应生产力要求的 , 是比小农经济更先进的 , 也 说明了它是占主导地位的 , 是制约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变化的 , 因而有助于说明当时 的社会是奴隶制社会。 四 、 奴隶的法律地位 古罗马法学发达 , 对奴隶有比较明确的定义。 我们今天关于奴隶的概念基本上是 因袭罗马奴隶概念而来。 罗马法认为奴隶是物 , 是主人的财产。 大家熟知的是瓦罗所 说的三种工具论 : 农具等是哑巴工具 , 牲口是会发声的工具 , 而奴隶则是会说话的工 具 。 罗马法律上认为 , 奴隶可被主人任意驱使 、处分 , 从斥骂 、答责直至杀害。 奴隶没有 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权利 , 男女奴隶同居所生子女仍为主人之奴 。 奴隶也没有财产权 , 他积累的任何财物属于主人 , 主人可以随时取走。 罗马法明确说过 : “奴隶在主人的 权力之下 , 这种权力源自万民法。 因为所有民族均认为主人对其奴隶有生死之权 , 而 奴隶取得的任何东西均属主人 ” (《法学总纲》一 、 八 、 一) 。 这些概念主要是就法律定义而言的 。 如果从具体的阶级地位 , 从奴隶对生产资料 的关系而言 , 奴隶的本质特征应是他没有生产资料 , 没有独立经济 , 而他本身反而是 别人的财产 , 是别人的生产资料的一部分 。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应该注意到 , 法律规定虽然反映客观事实, 但往往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罗马法 把奴隶视为物 (re s ) 。 它分物为有形物与无形物 , 而有形物包括奴隶 、 土地 、 衣服、 金良等。 奴隶既然是物 , 他 当然就不是人 , 奴隶之没有任何权利等往往可 从 这 里 解 释。 可是实际上 , 罗马奴隶也仍然具有许多人的品格 , 罗马法中仍有很多地方称奴隶 是人。 这种矛盾状态可以解释为人的意义不同 , 把奴隶称作人是指自然人而言 , 而和 物对立的人则是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 。 但这种解释 , 和自然法的原则是相矛盾的 。 公 元三世纪的罗马法学家弗罗伦T 说 : “奴隶制是违反 自然法的 , 因为根据自然法人是生 而自由的” 。他又说 : “奴隶制是万民法的一种制度。 根据万民法 , 一个人违反 自然权利 地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 ” ((( 法学总纲》 , 一、 二 、 二 , 一、 三 、 二 ) 。 弗罗伦丁关于奴隶的说明收在 《查士了尼法典》 中 , 可见就是在奴隶 主 的 法 学 家那里 , 对奴隶地位的说明也遇到了许多困难 。 这个困难的主要之点 , 就在于罗马奴 隶似乎是处于人与物之间 , 单纯把奴隶归结为物并不能说明有关的问题 。 其实 , 我们 时常征弓!的瓦罗关于奴隶的说法 , 在引征时也有断章取义之嫌。 瓦罗原来 是 这 么 说 的 : “有些人把耕种土地者分为两种 , 一种是人 , 另一种是必不可少的帮助 人 耕 种 之 物 , 另外一些人把它们分成三种 , 即会说话的工具 , 会发声的工具和哑巴工具” ({( 农 业论》 一、 十七 、 一 ) , 这同样也反映奴隶既是人又是物的问题 。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这个 间题所表现出来的几方面 : 首先是关于杀害奴隶的问题。 前已指出罗马法上确有奴隶主对奴隶有生死之权的 说法 , 主人残杀奴隶不受任何干预的事也时有所闻 , 如拿奴隶喂鱼 , 钉死在十字架上 等等 。 但早先罗马奴隶主对奴隶的杀害权力 , 可能与其家父权有关 。古罗马在社会发展中 形成父家长制家庭 。 这个大家庭中既包括有姻亲关系的家人也包括奴隶 。所以 fa m ili a 这个字既可指家人 , 又可指奴隶。 这种大家底有一个家长—家父 , 其妻 、 子女以及奴隶都在他的权 力之下。 根据罗马法 , 家父权力很大 , 对家子也有出 卖 、 处 死 的 权 力。 家子没有权利能力 , 没有财产权 , 他的财产也是家父暂时让他保管经营的 , 和奴 隶的财产一样被称为特有产 。 所以 , 家子的地位和奴隶的地位是一致的 。 而奴隶 当然 更可被家长出售 、 处 置甚或 杀害。 但早在共和国时期 , 也有主人不能随便处死奴隶的习惯 。 如果奴隶犯重大过失要 被处死时 , 要全家人一致同意。 如果主人答责奴隶 , 家人或亲朋应在场并有权阻止酷 刑 。 奴隶受虐待时可逃往神庙请求庇护 , 保民官也有权干预奴隶主过分虐待奴隶。 到帝国时 , 奴隶数 目很多 , 地位 日益重要 , 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阶级势力 。 国家 对虐杀奴隶更发布了一系列禁令。 公元十九年 , 通过彼得罗尼亚法 , 规定如无城市长 官允许 , 禁止奴隶主送奴隶去斗兽 。 皇帝克劳狄 (四一—五四年) 时命令 , 如果奴隶主送病奴到阿斯库拉披乌斯岛上 , 而后这个奴隶痊愈了 , 那他就获得自由 (过去有 4 2 历 史 研 究 些奴隶主对病奴不予治疗 , 弃置此岛上任其死亡 )。哈德良 (一一七—一三八年) 时禁止虐杀奴隶的立法很多 , 其中一条是除非先得到长官判决 , 禁止主人杀死奴隶 。 而 到安东尼 · 皮乌斯 (一三八—一六一年) 时 , 更规定主人杀死奴隶与杀死第三者同样犯杀人罪 , 可谓从法律上完全禁止主人杀奴了 。 所以就是从法律上看 , 简单地说罗马奴隶可以被主人随意屠杀也是不够准确的 。 如果从事实上看 , 一方面 , 无论法律同意否 , 总有奴隶主肆其淫威 , 残杀奴隶的事 , 但另一方面 , 奴隶是主人的财产 , 主人总想通过他生息获利 , 无缘无故毁坏自己财物 的人终究是不多的 。 第二是关于奴隶的婚姻问题。 罗马奴隶没有婚姻权利是和罗马法把奴隶视为物有 关的。 罗马法认为 , 人具有三方面的人格 (ca Put ) , 即 自由权 、 公民权和 家族权。 奴 隶不是人 , 当然就没有这些权利 。家族权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家庭 , 作为此家庭成员享 受的权利和义务 , 而合法婚姻则是组成家庭的前提条件。 于是无家族权的奴隶当然不 能享有婚姻权 , 而把两性奴隶之间或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结合称之 为 。。nt ub er ni u m (同居 ) 。按照罗马法 , 如果一个罗马公民被敌方俘虏变作奴隶 , 他的婚姻也就终止 , 直到他被赎回脱离奴隶身份才可恢复婚姻 。 所以罗马法只是不承认奴隶的婚姻具有罗 马法的那种合法性 , 因为这样就要混淆自由人和奴隶的界线。 可是事实上 , 罗马奴隶的婚姻现象是很多的 , 而且这也得到一些奴隶主的鼓励。 瓦 罗已建议应使牧奴有女奴与之同居 , 不仅可使牲畜照顾的更好 , 而且还可生下小奴隶 , 以扩大主人的奴隶队伍 ((( 农业论》二、 一 、二十六) 。 科路美拉更主张奴隶应予婚配并使之 生育子女 , 女奴生子可以减轻劳动 , 生子女三人可以获得自由(弗兰克前引书 , 第五卷 , 第 一八一页) 。 所以 , 在法律中 , 也时常提到奴隶的妻 、 父 、 子 、 女等家庭关系的名词 , 等于事实上承认了奴隶婚姻 、 家庭的存在。 更为明显的是 , 当有人立遗嘱 , 言明把某地产及其工具作为遗产让某人继承时 , 如果这块地产上有奴隶 , 那按照惯例奴隶也包括在遗产之内。 一些法学家解释说 , 这 些奴隶作为遗产应包括其妻、 子在内 , 以免使他们分离 。 到君士坦丁 (三六O—三三七年 ) 时 , 立法就正式规定 , 分割继承遗产时应注意勿使奴隶夫妻、 父子 、 兄妹等 分离 (威斯特曼前引书 , 第一五页) 。 这些都反映了奴隶的婚姻家庭得到承认。最后 , 还有法律上奴隶能否有财产的向题 。 财产往往是和家庭连系在一起的 , 如 果有了家庭而没有起码的财产 , 那家庭也很难存在。 罗马法本来不许奴隶有财产权 , 但事实上奴隶有财产。 奴隶所保有的财产在罗马法中被称为特有产 , 它 是 主 人 的财 产 , 是主人允许奴隶保有并加以运用的财产 , 主人可以随时收回 。 最初它也许只是主 人赏赐的节余 , 后来奴隶主往往把土地 、 作坊等交给某一奴隶经营 。 这种经营 , 起初 是由主人命令 、 在主人监督下进行的 。 逐渐奴隶主撒手不管 , 由奴隶独立进行 , 而奴 隶主只收取利润 。 奴隶对这种财产取得经营权 , 具有很大独立性。 他可以和主人发生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各种债的关系 , 成为契约的一方 , 他可以利用特有产赢利积累的金钱 , 向主人赎回自 己的自由 。 法律文书上有时称这种特有产是奴隶的准财产或者干脆说就是 奴 隶 的 财 产, 由之可以证明罗马法对奴隶的财产权也是作了某种认可。 我们再考察一下汉代奴隶的法律地位。 汉律亡佚很多 , 从目前所知来看 , 并无 自 然法和万民法等的区分 , 因此也没有明确的奴隶合于万民法而违背 自然法的主张 。 但 从一些迹象看 , 奴脾既是物又是人的这种矛盾也是存在的 。 商鞍变法 “名田宅臣妾以家次 ” , 把奴脾与田宅同列 , 都作为财物看待 。 《货殖 列传》 中以手指数计算奴隶 , 和马、 牛等以蹄角数计算同列 , 颇有会说 话 的 工 具味 道。 从这种原则出发 , 奴脾可被主人随意役使 、 答责、 买卖 、 赠送 , 直至处死 , 有的 奴脾还被主人打上烙印 (炙灼奴脾) 。 奴脾没有财产 , 衣食由主人供应 。 杜延年曾坐 “官奴脾乏衣食” 被免官( 《汉书 · 杜周传))) , 而王褒 《憧约》 中更 规 定奴蟀只能 “饭 豆饮水” , 连酒也不能喝 。 因此可知许多奴脾也没有家庭 。 但根据汉代官方文书看 , 奴脾虽然地位极低 , 却并不被当作物 , 而仍被当作人。 王莽改制说的最清楚 : “又置奴脾之市 , 与牛马同栏 , 制于民臣 , 额断 其 命。 好 虐 之 人 , 因缘为利 , 至略卖人妻子 。 逆天心 , 悖人伦 , 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 。 ”这也就 是说 , 奴隶制是和 自然法相违反的 , 奴隶是人 , 根据自然的原则 (天地之性) 人最尊 贵 , 把人变成奴隶既违背这一原则 , 也和人的伦理道德 (社会法则 ) 不合 。 东汉光武 帝诏书也说 “天地之性人为贵 , 其杀奴姊不得减罪” ((( 后汉书 · 光武纪》) , 再次肯定了奴 隶也是人 。 汉代法律是否允许主人杀害奴隶 , 看来和秦朝的规定大概一致 。按秦律 : “主搜杀、 刑 、 凳其子 、 臣妾 , 是谓非公室告 , 勿听。 而行告 , 告 者 罪” (((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一 九六页) 。法律称杀死臣妾为擅杀 , 就是说不得随意杀害 , 这和 《史记 · 田澹 列 传》 所 记相 同 。 “澹佯为缚其奴 , 从少年之廷 , 欲渴杀奴 。 ”服虔注日 : “古杀 奴 蟀 , 皆 当 告 官 ” 。 秦律也还保存因子不孝要渴杀子的事 : “某里士五甲告日 : ‘ 甲亲子同里 士 五丙 不幸 , 锡杀 , 敢告 ’” (同上书 , 第二六三页) 。 但另一方面 , 即使奴隶主把自己 的 奴隶或 自己的儿子随便杀了 , 他也不负法律责任 , 没有人可以控告他 , 而控告他的人反而有 罪 。 从秦律看 , 和罗马法几乎完全一致 , 也是家父对处于其权力之下的家子及奴隶有 生死之权 , 国家法律不得干涉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 但随着历史的发展 , 对奴隶主 的这种权力也施行一定限制 , 才有了锡杀奴的规定。 汉代奴脾有无合法婚姻、 家庭及财产? 从秦律看 , 国家法律是承认奴隶的婚姻、 家庭 , 而许多奴隶也是有财产的 。 “隶臣 、 府隶之无妻者” , “隶臣将城旦 , 亡之 , 完为城旦 , 收其外妻子 ” (((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六七 、 二O 一页) 。 这都说 明 当时 的奴脾 —隶臣有些是有家庭的 。 秦律还规定对于官奴婶发给口粮 、 衣服。 口粮的数量 , 衣服的质量都有详细规定 。 但只对无妻者发放衣服 , 有妻者看来就得自备衣服 , 说明有 44 历 史 研 究 妻的奴隶有自己的独立经济 , 否则他如何自备衣服呢? 总起来可以说 , 汉代奴隶的法律地位和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在其主婆之点上是一 致的 。 从原则上他们都把奴隶当作物 , 当作任凭奴隶主处置的私有财产。 为了证明这 点 , 他们都以战争俘虏来解释奴隶制的起源。 但实际生活中奴隶制有许多复杂表现 。 随着历史情况的变化 , 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 , 使某些方面的规定要有所修改。 反映到 两 国的法律上对奴隶的定义就动摇于人与物之间。 两大帝国对奴隶法律 概 念 的 一致 性 , 反映了两国奴隶实际地位的一致 , 从而也说明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 但是汉 律对奴隶地位的规定 , 较之罗马法要少一些严酷性 , 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 我们知道 , 任何阶级社会决不是只有对立的两大阶级 , 而必然还有许多其他的阶 级和阶层。 单就生产者阶级而言 , 罗马除奴隶外还有食客、 佃户 、 隶农 、 雇工、 独立 农民等¹ , 汉代也有许多小农、 佣客 、 徒附、 佃农 、 刑徒 。 但是 , 罗马 法 的 原 则是 “所有的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 ((( 法学总纲》一 、 三) , 在自由人与奴隶之 间 划了一 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 而把全体居民一分而二。 因而使自由人与奴隶迥然不同 , 因而对 奴隶的法律特别严酷 (但这实际上办不到 , 总是有许多中间阶层 , 使二者的界线有许 多模糊之处 ) 。 我国则古有 “天有干日, 人有十等” 之说 , 原则上并不把奴隶与其他 人截然分开 , 毋宁是把他们作为许多等级中的一个等级 , 当然是最末一个等级。 因此 在法律待遇上对他们较为宽容 , 他们的地位也容易与某种人混同 。 汉代的罪犯似乎也 可称为奴 , 而佣客也称之为佣奴仅史记 · 张耳列传))) , 所以才发生隶 巨妾是刑徒抑还是 奴脾的争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 这也许应看作是汉律更适应实际情况一些。 小 结 公元前后的各两个世纪 , 东 、 西对立的汉帝国和罗马帝国是当时文 明 世 界 的核 心 。 通过对罗马和汉代奴隶制的研究 , 发现在很多方面二者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 当然 也都有各自的特点。 把对比的结果归纳一下 , 很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奴隶制社会形态 。 从奴隶的定义看 , 双方基本上是一致的。 奴隶是被剥夺到一无所有 , 本身也是别 人的财产这个概念 , 是奴隶的共性 , 是其本质特征 , 是不容动摇的 。 但我们不能只从 宾义上理解奴隶阶级 。 他在发展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 , 表现出甚至是和定义相矛盾 的特点 , 如组织家庭 、 具有财产等等 。 事实表明 , 即使是所谓 “古典奴隶制” 典型的 ¹ 食客最初是依附于氏族首领或大家族首长的贫弱者 , 有本族人也有外族人 , 为其服役种地。 后来有些被征服的氏族全体变成某些统帅的食客 。 共和国末年食客渐失去经济意义 , 而变 成某些罗马贵族的政治支持者 。 隶农和佃户是指同一种人 , 是自由佃农 , 在罗马共和国和 帝国时期都存在 。 到公元三世纪 , 这种人在意大利和外省都成为主要劳动者 , 他们的地位 也习益恶化, 我们称作隶农。 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 罗马奴隶 , 也具有很多不合定义的变态。 我们不宜把这些变态当成本质因素 , 否则便 要混淆奴隶和依附农民的界线 , 造成一系列无可解决的矛盾 。 世界上绝对纯粹的事物 是没有的 , 社会形态发展中的复杂性更不是用简单的定义能约束住的 。 通过比较也证明 , 奴隶制经济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 它能够 自己进行物质资料的再 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使社会生产延续下去 。 罗马以战俘作为劳动力主要来源的说 法 , 一方面固然是它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 , 另外也是研究者夸大的结果 。 在奴隶社会中 , 奴隶制经济只是其经济成份之一。 奴隶社会和其他社会一样 , 必 然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 , 而决不只是一种成份 。 汉代和罗马的情况都说明 , 奴隶社会 中奴隶制经济不会占压倒的优势 , 拿现代术语来说 , 就是它不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 到 多数 。 任何想证实这种多数的企图都是牵强附会的 。 苏联学者施特耶 尔 曼 最 近认 为 , 罗马一直存在两种经济成份 , 一种是奴隶制的 , 一种是隶农制的 , 二 者 相 互 消 长 , 前者发展 , 后者则退缩 , 当前者衰落 , 后者就发展起来 了 ((( 古罗马经济间题》第一 一五页) 。 实际上也是承认了无法证明奴隶制经济占到多数 , 占到优势。 看 来 要说明 一个社会是奴隶制社会 , 只能从奴隶制经济起主导作用上着眼 。 所谓奴隶制经济起主 导作用 , 从汉代和罗马的情况看 , 就是奴隶制经济在生产中占到一定比重 , 有一定重 要性 ; 它占着技术优势 , 因而能影响其他经济的发展 , 制约其他经济的发展 。 这种技 术优势, 是在生产力很低的情况下 , 依靠加强对奴隶的监督管理 , 采取使用先进工具 特别是组织简单协作取得的 。 由于奴隶根本上说来对劳动缺乏主动性 , 所以这一优势 维持不了多长时间 , 奴隶制经济很快便会失掉优势 , 从而走向衰落 。 从第二次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以来 , 对古代社会的研究大大深入了 , 看来我们过 去对奴隶社会 、 封建社会的了解还很浮浅 、 很片面 , 有许多新理论 、 新问 题 必 须 探 讨 。 古代社会的研究是面临着一个革命的形势。 我们应该从事实出发 , 通过对一些主 要国家 、 主要地区的比较研究 , 建立奴隶社会 、 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学 , 解决一 系列 理论问题 , 把古代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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