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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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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第...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发票等;(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指导,对所报送有关资料和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逐项进行认真审核。第九条对纳税人中报资料有缺漏、《契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不正确等问题,征收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事项,以便于纳税人及时进行补正。第十条纳税行为的确认:(一)下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l、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二)下列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应当缴纳契税:1、以土地、房崖权属作价投资、人股;2、以上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包括企业改制中企业原划拨土地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6经批准减税、免税后,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行为;7、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房屋价值超过拆迁房屋作价补偿价值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后,用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其价款超过补偿款的部分;8、其它应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如以免征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行为等。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十一条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第十二条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额。第十三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或交换差价。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交换差价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具体可以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地方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确定,或参照土地基准地价、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进行评估确定。(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l、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书确认的成交价格。(二)先以划拨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承受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出让费用。(三)以免税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其它出让费用。没有土地出让金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四)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买卖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确定。对于重新承受房屋为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契税。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超过拆迁面积部分的价格;2、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超过拆迁补偿价值的部分;3、以货币形式补偿,用补偿款购买房屋的,计税依据为购买房屋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4、没有拆迁协议、被拆迁房的房产证或拆迁协议中回迁人的姓名与原房产证上权属人姓名不相符的,不能作为被拆迁户享受抵扣税款政策,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六)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多支付货币和其它经济利益的价值之和(房屋交换差额和评估价差额就高征收)。(七)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评估价格。(八)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的实际承受价格或价值,相关资料缺失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第十四条征收机关经审核确定纳税申报资料齐全、无误后,核定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给纳税人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附件二),告知纳税人缴纳税款地点。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在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纳税申报之日起10天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契税延期申请的程序:(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三);(二)受理、审核。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三)批准。省级征收机关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第十六条征收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特殊情况可收小额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税款。第十七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当凭纳税人的缴款凭证,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第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附件四),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第十九条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条征收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一)向纳税人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附件五),告知当事人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开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附件六),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三)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征收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征收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退税。契税退税程序:(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二)受理、审核。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三)批准。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退还纳税人,同时转到退税处理环节办理退税。(四)退税处理:1、国库退付。复核管理服务环节移交的退税审批资料,如有问题,将所有资料退回。审核无误的,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第二联上加盖税收会计部门公章和征收机关法人代表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2、自收现金小额退税。征收机关会计环节根据批准的应退多征税款批件,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从本期巳征收结报尚未汇缴国库的库存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收人中,以现金形式退还限额以内的多缴税款(现行制定规定限额为30元)。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将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缴入本级国库,对经批准设有契税收入待解帐户的地方,也必须按旬(或按月)解缴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人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应由征收机关依法按照税款人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它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第二十四条凡直接负责契税税款征收、解库、退税的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税收会计,按照《安徽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设置会计总分类帐、征收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明细分类帐及辅助帐,对契税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并编制契税征收日报表(或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第四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五条契税减免实行减免申报制度。《契税条例》和《契税办法》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的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有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相同)。第二十六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由征收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第二十七条契税减免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备案制度。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税[2004]789号)执行。第二十八条征收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第二十九条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由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征收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申报减免10日内,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免税证》。第三十条契税减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办理,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四)经营性事业单位减免契税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2、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七)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八)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减免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减税或免税。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补缴已经减税、免税的税款;未依法纳税的,征收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第五章税收执法第三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地条件,成立独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或配备专职稽查人员,也可以依法委托(或聘请)相关机构具有相当资质的人员,严格按照税收检查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开展契税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征收机关每年应安排l-2次税收执法检查,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应立剧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税收检查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契税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税收检查的范围包括征收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税护税情况和纳税人的完税情况等。第三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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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征收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直接查处下列税务案件:(一)重大偷税、抗税案件;(二)重大伪造、虚开发票案件;(三)需要由上级征收机关查处的其它案件。第三十七条对征收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检查:(一)应纳税额的检查,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契税各项政策执行是否正确;(二)减免税额的检查,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是否正确,手续是否规范,有无擅自减免、越权减免行为;(三)税款征收的检查,主要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将税款征收日记帐和日报表与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审核税款是否及时缴库,有无挪用税款现象;(四)税款退还的检查,主要是审核退税审批权限、程序与手续是否完善;(五)税收会计的捡查,主要检查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会计核算、帐表是否正确,帐帐、帐表、表表之间是否一致;(六)税票和文书的检查,主要是对完税凭证、退税凭证、罚款凭证等的领取、发放、使用、缴销情况和执法文书的填写、审批、管理是否规范进行全面检查。第三十八条对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和检查实施两个环节。(一)选案检查的工作程序:1、根据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分析,若有根据认为纳税人申报不实,需进一步确认查实的,登记《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2、对征收机关掌握的各种内外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需进一步确认查实的,登记《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3、征收机关根据检查目的的不同,依据掌握的资料,在特定的行业或行政区域内,遴选待检查纳税人,产生专项选案源,登记《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4、征收机关将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异地信函协查件、举报、重大案件协查件等进行整理、登记,形成专案案源。(二)检查实施的工作程序:l、检查准备。根据《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下达检查任务,确定检查人员及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调帐检查),提前3日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七),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必提前通知:经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征收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含2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农业税收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八)。征收机关依法委托或聘请人员必须出示征收机关委托(聘用)检查协议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征收机关调查契税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须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下达《询问通知书》(附件九),并做好《询问(调查笔录》(附件十)。如需其它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时,制作《协助调查函》登记后送达,取得的反馈资料或笔录,经调查单位或当事人签章后.作为证据,及时调整、补充检查方式和内容。征收机关需查核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凭《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附件十一)查询;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省辖市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3、检查实施终结。检查终结,检查人员要根据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和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报《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附件十二)。经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征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正式下达《税务检查结论》(附件十三)或《税务处理决定书》(附件十四),对涉嫌犯罪人员,应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征收机关应将检查文件、检查结论和其它资料(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协助调查函等)一并归档。第三十九条征收机关根据契税法规和规章,可以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阻及其它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先税后证”源头控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验。以征收机关的征收台帐、报表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权证登记档案相核对。第四十条契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收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上级征收机关发现下级征收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征收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征收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征收机关发现上级征收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征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征收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征收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征收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偿。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地方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征收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它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包庇、纵容、唆使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违反《契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发证部门有责任协助征收机关追缴税款;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征收机关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一)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中,首先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然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附件十五)并当场送达,事后要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征收机关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征收机关通过各种渠道知悉纳税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2、调查取证。征收机关必须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的认定违法事实;3、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应就取得的事宜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十六)。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履行事先告知和听取意见的义务,允许当事人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于达到听证要求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收机关要组织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发出《契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十七),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送达。征收机关要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税务文书经上述送达方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进人履行阶段。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其履行情况,并区别不同情况作进一步的执法工作;将已完成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登记,载明有关税务文书送达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归档,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反馈。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减免税)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不属于追征的问题,不适用追征的处理办法,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纳税人选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征收机关检查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它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征收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征收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征收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五十八条契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契税征收管理的所有表证单书、会计核算资料和文件资料(含电子版)等。征收机关要确定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契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十九条档案管理员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契税征收管理的档案资料,做到规范整理,分类立卷。契税征收管理档案应按季度、年度归档(分别于季终后10日内、年终后20日内完成);属于专项工作的,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档。契税征收管理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以上)、中期(9-15年)、短期(1-8年)。第六十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监察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可进行销毁。对拟销毁的档案资料要列出清册,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并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第六十一条档案资料的调阅、调出必须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对调出的资料要督促按时归还入档。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程未详尽之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文件执行。第六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PAG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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