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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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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摘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在我国,言论自由虽然已经有了拓宽的趋势,但是我国对于言论自由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限制,然而面对我国论自由尚未获得保障的前提下,对言论自由及其对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评析,系统地阐述了有关我国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言论自由与混淆词汇间的区别、他国关于言论自由...

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摘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在我国,言论自由虽然已经有了拓宽的趋势,但是我国对于言论自由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限制,然而面对我国论自由尚未获得保障的前提下,对言论自由及其对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评析,系统地阐述了有关我国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言论自由与混淆词汇间的区别、他国关于言论自由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规定,以及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的探讨,最后提出了一些我国法律上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建议,旨在为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和精进。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律;相对性;民主政治;公民 引言 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质量,决定着人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就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 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当我们回顾历史上由于思想专制而留下的斑斑血迹与被屏蔽和阉割下的言论自由现状,在与国外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所谓的言论自由,是与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有着很大差距的,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方面的权利亟待保障,并且完善。 1、​ 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内容的界定 (1)​ 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根据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2)​ 言论自由所保护内容的界定 1、​ 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 表述自由,这里专指公民以语言的方式所作的表达,而并不包括任何意义上的行为表达。在早期的文献中,人们较多地使用言论自由的概念,当时口头言论和书面言论为表达思想的基本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表达思想的方式逐步增多,除了传统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表达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声、光、电、磁技术等表达自己的思想。在新情况下,人们或者对“言论”一词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传统的表达方式,同时也包括新的表达方式,或者选择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如表述)来代替言论一词,以求概念的完整性,于是便出现了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言论和表述自由三个概念交替使用甚至混用的情况。 2、​ 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广义的知情权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一般认为,知情权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自然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 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示自己意志的自由,即言论的方式,而知情权的存在也正为言论自由找到了依据。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了解权”,而正因为有了“了解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才切实得到实现。可以说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可以说知情权的限度同时也限制了言论的广度,即不属于公民知悉权所包括的对象,言论上也不能获得自由,例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3、​ 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辞海》对“新闻”的解释有两种:(1)指报纸、广播电视等报道的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2)指被人当作谈论的新奇事件。新闻法制的核心是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它体现三方面的主要价值: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新闻界本身的自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是否都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公开呢?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都可以公开地报道出来,但是以下规则应当得到遵循:(1)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2)来源的合法性;(3)对第三者隐私权的保护。 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均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只有有了这些自由,才有可能营造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同时人们的知情权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4、​ 言论自由与沉默权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沉默权 沉默,就是不发表思想观点,沉默权就是不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必须包括不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说话的权利必须包含不说话,即沉默的权利。 如同各种自由都有其界限那样,言论自由也不是一种言论及其选择上的任性,它内在地包含着界限或规则的要求。除了法的界限外,它还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2、​ 我国对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1)​ 我国宪法表述的不足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我国的宪法表述似存在下列不足: 1、​ 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 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明确性。一般宪法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时总是分作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为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的言论、表述、出版、迁徙自由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自由。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体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那些归于基本自由项目之下的各项自由,如出版自由,通常不受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也不像民事权利那么明确;相反,那些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在民法里都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容易找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是很难发现有关侵害表达自由的民事赔偿案件。这似乎从经验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2、​ 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 有些国家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措施。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③为了实现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地保护和促进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欧洲条约成员国同意以下标准:对于信息传递过程的参与者,媒体的内容或其他传送和散发信息行为,政府应当避免审查或任何形式的武断控制、限制。与此相比,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3、​ 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 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行使言论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是事先由法律规定了的,而且这种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是为了服从于一个更高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大多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紧接着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宣布:“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所必需……”然而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统一限制。这种限制的规定有些过于宽泛,这样,在实践过程中,将给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遇到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容易缺乏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伤害。 (2)​ 我国缺乏言论自由的传统 中国在秦之前尚可闻到一点君主对言论宽容的古风,如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 子产“闻而药之”。春秋战国时期还曾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盛况。自秦以降,历代统治者以极权去言去私学,又独尊儒术以至民清大兴文字狱,是众所周知的中国古代留给我们的遗产。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文化的束缚导致中国缺乏言论自由的传统。 3、​ 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完善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相关立法 1、​ 进一步完善权利立法 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限制的范围和标准等都应当是明确的。这是言论自由的一般保障原则所要求的。我国宪法尽管已经将言论自由权上升为法定权利,但其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这是目前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受到侵害或自觉的不自觉的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④ 进一步完善权利立法,就是对言论自由权的的范围、行使方式、界限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界定权利界限是遏制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清晰的权利界限可以划定权利制度,是权利尽量各安其分,从而降低冲突的强度,减少冲突的发生几率。 2、​ 确立合理的冲突规则 要完善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法律规范是极为重要的举措,但法律规范毕竟具有概括性,不可能穷竭对各种情形的界定。尤其是当遇及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的情形,单依据法律的规定恐怕难以作出取舍。既然言论自由不可能是绝对不受任何限制的,就应当努力找出进行限制的具体标准和界限。因此,在各类案件中确立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不失为保护言论自由的良策。 (二)推进宪法司法化  由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更多地规定在宪法中,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们应该推进宪法司法化。这样,宪法所规定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才会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谓宪法司法化,即是指使宪法进入司法程序,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在宪法司法化的情况下,对于保障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或者基本权利,都是非常有效的。看看国外的司法实践便可以证明这一结论。世界范围内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大体有美国普通法院型、法国宪法委员会型和德国宪法法院型三种。美国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了其由普通法院行驶违宪审查的制度,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法国则采取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从此作为宪法的监督和保障机关,并积极介入到公民宪法权利的争议案件之中,通过对有影响案件的审判,实现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而德国、奥地利则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对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进行垄断性审理,从而很好地保障了公民权利。⑤由此可见,美、法、德三种形式的宪法司法化都在维护本国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相关制度,积极地推进我国宪法司法化进程,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然,也包括言论自由权。  (三)司法方面,重视个人价值  我国有着这样的习俗,也就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我们过于保护集体的利益,而忽视了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样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能会采取类似的标准,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一个国家如果连自己人民的基本权益都无法保护,那么又何谈国家的权利呢?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有牵涉到它的案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个人价值,首先应该保障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以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借口就压制人民说真话的权利。有人说,诤言不敢说,真知不愿说,坦然不能说的社会,不是真正的民主社会。当人民发自肺腑地说出心中所想时,政府应该坦然接受,因为那多半是对国家有利的。我们不能怕这样的言论对国家和集体的名誉有损,事实上,任何人、任何团体在国家兴盛当中的作用,是不会被抹煞的,该褒扬的总会被纪念,所以,一个国家、一个集体都应该坦然接受人民的评判,这样反而对国家的利益更有利。 (四)完善法治 这些年,法治在中国谈论得很多了。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法治尚且处于比较低的起点上,我们对于法治的真谛认识得似乎仍然不够。在中国古代,所谓的“法治”,只不过是对于人民的刑罚之治。而到了近代,法治,这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在中国人的观念中牢牢地扎根。一项制度,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在于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更在于其实际的进程和人们的观念中。而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君主专制的历史传统,以及领导决策的习惯心理,使法治在中国至今仍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课题。而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能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体现到现实中。法律不应该高居庙堂之上,而应当深植于社会,扎根于田间地头,这对中国这样一个乡土国家来说至关重要。上观中国历史上的一些运动,无视法治而重人治的实例比比皆是,文革更是时代的悲剧;俯视当今社会上的一些潜规则,当理与情发生碰撞的时候,常常会迸发出令我们目瞪口呆的休止符。因此,我们需要在正视和反省历史的基础上,积极地推进我国法治的进程。法制与民主相辅相成,只有完善了法治,民主的程度才会提高,中国人民的权力才会得到更多的保障,历史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结束语:虽然我国对言论自由在法律上的规定仍有漏洞,但人类社会已进入和平发展的新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我国对言论自由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界定及法律规定也会日趋完善。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完善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利益,同时维护了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石。 参考文献: 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9月,第5期,第32卷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第2200A(XXI)号 [美]卡尔威因 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厦出版社,1989年10月北京第一版 ④孙宁:《完善我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对策》, http://www.worldpublaw.sdu.edu.cn/wangkan/shougao/shoug3/sg2004052306.php ⑤马铮:《试论宪法司法化》;《肇庆学院学报》;华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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