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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15084-2013_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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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15084-2013_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1) I ICS 43.040.60 T 26 GB 15084―XXXX 代替 GB15...

GB_15084-2013_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1)
I ICS 43.040.60 T 26 GB 15084―XXXX 代替 GB15084—2006 ——————————————————————————————————————————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 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Motor vehicles —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 Requirements of performance and installation (ECE-R46/Rev.3:2009,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and of Motor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Installation of These Devices,MOD) (报批稿) 200X—XX—XX 发布 200X —XX—XX 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布 I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 .....................................................................1 4技术要求 .......................................................................4 4.1视镜 ...................................................................... .4 4.2 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6 5试验方法........................................................................7 5.1 试验要求......................................................................7 5.2 撞击试验.....................................................................7 5.3 安装在固定件上保护壳体的弯曲试验.............................................9 5.4 试验结果.....................................................................9 6安装要求........................................................................10 6.1 车辆应符合的要求.............................................................10 6.2 视镜的数量要求...............................................................10 6.3 视镜的位置要求...............................................................11 6.4 视镜的调节要求...............................................................12 6.5 视镜的视野要求...............................................................12 6.6视野区域测定要求............................................................ 16 6.7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16 7 其它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确定反射率的方法............................................1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测定后视镜反射面曲率半径 r的程序.............................2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发现距离的计算................................................23 附录 D (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 ECE-R46章条编号对照.........................25 II 前 言 本标准第 4章、第 5章、第 6章的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他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ECE R46 /Rve.1/Add.45/Rev.3/2009《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及安装间接视野装置 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 ECE-R46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 ECE-R46法规差异: —— 根据我国人体平均身高因素,本标准 5.2.2.6.2.3、6.2.2.6、6.3.6、6.3.7、6.6.4、 6.6.6条、表 2中的“2m”改为“ 1 800mm”; —— 删除了 ECE-R46 法规与与认证有关的内容以及附录,即第 3 章《申请批准》、第 4 章 《标识》、第 5 章《审批》、第 7 章《间接视野装置的改造和批准的推广》、第 8 章生产一致性》、 第 9 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 10 章《停止生产》、第 11 章《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名称和 地址,和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第 13 章《报批》、第 14 章《批准》、第 15 章《要求》、第 16 章 《批准的车型和范围》、第 17 章《生产一致性》、第 18 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 19 章《停止 生产》、第 20 章《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名称和地址,和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第 21 章《过 渡性条文》,附录 1《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 2《关于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 辆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 3《通知书.》、附录 4《通知书.》、附录 8《汽车乘坐位置“H”点 以及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附录 8~附件 1《三维“H”点装置描述(3 DH 装置)》、附录 8~附 件 2《三维坐标参照系》、附录 8~附件 3《关于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 本标准与 GB15084-2006的主要差异有: —— 在前言的规定适用范围中,增加了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 L 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 置要求和安装。 —— 增加了“间接视野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型式”、“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 置”、“摄像机”、“监视器”、“分辨率”、“临界物体”、“临界视觉”、“临界视野”、“分辨 率”等名词定义(见 3.1、3.5、3.10~3.13、3.15~3.21)。 增加了“Ⅵ”类前视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以及视野要求(见 4.1.2.1.5、 4.1.2.2.4.4、6.3.7、6.5.7、表 2、); —— 增加了“Ⅶ”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 L 类机动车辆的视镜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 要求,以及视野要求(见 4.1.1.5、4.1.2.1.6、4.1.2.1.6.1、6.2.1.3、4.1.2.2.4.5 、6.2.1.4 、6.5.8 、 6.5.8.1 、6.5.8.2、图 10 ); —— 修改了Ⅱ类、Ⅳ类和Ⅴ类视镜的曲率半径(本版见 5.2.3.2,2006 年版 5.2.3.2、 5.2.3.3); —— 增加了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的要求(见 4.2 ); —— 修改了视镜的安装数量和视野要求(本版见表 2,2006年版见表 2); —— 修改了试验要求中内容,删除了 “除补盲视镜(V 类)外,所有后视镜均须经受 5.2 和 5.3 中所规定的试验。增加了“从Ⅰ类到Ⅵ类的视镜还包括用于 L 类别车型的Ⅶ类(同Ⅲ类镜一样 的安装模式),应符合 5.2 中的试验描述,带支撑杆的Ⅶ类镜子应该符合 5.3 中的试验描述。”(见 本版 5.1.1)。 为便于使用,对于 ECE-R46法规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 将 ECE R 46的第 2、12章的“术语和定义”内容合并; —— 本标准中涉及到的单位“m”均改为“mm”; —— 增加资料性附录 D。 III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分中心、武汉汽车附件研究所、武汉理工大学、上 海干巷汽车镜(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科速达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桂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再华、孔军、干毛第、潘宾、赵红。 本标准代替了 GB 15084-2006。 GB1508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5084-1994。 1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M 和 N 类以及少于四轮并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 L 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 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 M 和 N 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 L类机动车辆上的间接视野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ISO 15008:2003 道路车辆——交通信息和控制系统环境学——车内可视信号的一致性和技 术要求(Road vehicles – Tarffic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systems, environmental studies – Vehicle visual signal consistency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EN 12368: 2006 交通控制设备信号(Traffic control device signal)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间接视野装置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用来观察直接视野无法观察到的车辆邻近交通区域的装置,包括传统的光学视镜、摄像机- 监视器或其它能够向驾驶员提供间接视野信息的装置。 3.2 视镜 view mirror 通过反射面在规定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和侧面图像的间接视野装置,不包括潜望镜这类复杂 光学系统。 3.3 内视镜 interior view mirror 装在车辆乘员舱内部的视镜。 3.4 外视镜 exterior view mirror 装在车辆外部的视镜。 3.5 监视镜 surveillance rear- view mirror 不同于本标准 3.2 条中定义的,且能安装在车辆的内部或外部,以提供不同于本标准 6.5 条 中规定范围之外的视野的视镜。 3.6 视镜的类别 class of view mirror 具有不同功能的视镜,可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内视镜 interior view mirrors, 在本标准 6.5.2条中规定了其视野。 Ⅱ、Ⅲ类:主外视镜 main exterior view mirror,在本标准 6.5.3、6.5.4 条中规定了其视 2 野。 Ⅳ类:广角外视镜 wide-angle exterior rear-view mirror,在本标准 6.5.5 条中规定了其 视野。 Ⅴ类:补盲外视镜 close-proximity exterior rear-view mirror,在本标准 6.5.6 条中规定 了其视野。 Ⅵ类: 前视镜 front mirror, 在本标准 6.5.7条中规定了其视野。 VII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 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 3.7 视镜型式 view mirror type 以下主要特性没有差别的视镜: —— 视镜反射面的尺寸和曲率半径。 —— 视镜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形状及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3.8 平均曲率半径(r) The average radius of curvature(r) 按本标准附录 B规定的方法在反射面上测得的曲率半径平均值。 3.9 基本曲率半径(ri) principal radii of curvature (ri) 用本标准附录 B 规定的仪器,通过反射面中心,并平行于视镜 b 线段或垂直于该线段方向上 测得的曲率半径。 3.10 曲率半径(rp) radius of curvature (rp) 基本曲率半径的算术平均值。 2 'ii p rr r   …………………………………………(1) 3.11 镜面中心 centre of the mirror 反射面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3.12 视镜组成部件的曲率半径 C radius of curvature of the constituent parts of the view mirror C 形状最接近视镜组成部件某一部位曲线形状的圆弧的半径。 3.13 与视镜相关的车辆型式 type of vehicle as regards view mirrors 在下列基本特征方面相同的机动车辆: ——导致减小视野范围的车身特征; ——驾驶员座椅的 R点坐标; ——强制安装和选装间接视野装置后视镜(已若安装)的安装位置和类别。 3.14 驾驶员眼点 driver′s ocular points 通过汽车制造厂设计确定的驾驶员乘坐位置中心,作一平行于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从该 平面内的驾驶员座椅 R 点向上 635mm,作垂直于该平面的一条直线段。在直线段与该平面交点的两 侧各 32.5mm处(总距离 65mm)作两个点,即为驾驶员眼点。 3.15 双眼总视野 am binocular vision 左、右眼视野重合而获得的总视野(见图 1)。 3 E--内视镜;OD、OE--驾驶员眼点: ID、I--单眼虚像; I--左右单眼总虚像; A--左眼视角;B--右眼视角;C--双眼视角;D--左右单眼总视角。 OD OE 图 1 双眼总视野 3.16 空载质量 unladen kerb mass 车辆未载人员、货物,但包括驾驶员可行驶的质量,相当于汽车制造厂指定燃料箱容积 90%燃 料质量和冷却液、润滑油、随车工具、备胎(若装备的话)的质量等。 3.17 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camera-monitor device for indirect vision 通过摄像机与监视器组成的系统,在规定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和侧面图像的间接视野装置, 3.18 摄像机 camera 通过摄像头和感光电子器件将外部世界的影像转变为信号(视频信号)的装置。 3.19 监视器 monitor 将一种信号转变为可见光光谱的影像的装置。 3.20 分辨率 resolution 通过成像系统能够辨清物体的最小细节,即所能辨清的整体上的最小部分。人眼的分辨率称 为“视觉灵敏度”。 3.21 临界物体 critical object 直径 D0 =800mm 的圆形物体。 注:用间接视野系统来观测代表相关道路使用者的目标物。道路使用者的相关性由其所处的位置和(可能 的)速度界定。道路使用者的尺寸会随着其速度的提高而加大。就观察而言,规定处于40,000 mm 距离的摩托车 手(D = 800 mm)相当于处于25 000mm 远的行人 (D = 500mm)。考虑到速度方面的原因,将把摩托车手的尺寸 确定为观察目标物尺寸的标准;基于这一原因,确定直径为 800mm 的圆形物体为观察目标物的标准尺寸。 3.22. 临界视觉 critical perception 人眼在各种条件下一般能达到的视觉水平。在交通条件下,临界视觉的限值为视角的 8 弧 分。 3.23 视野 field of vision 借助间接视野装置,可以观察到三维空间的范围。它基于装置所提供的地面视图,并且可以 在装置适用最大探测距离的基础上予以限定。 3.24 4 观测距离 detection distance 在地面上从观察基准点到刚好还能看到临界物体的最远点之间的测定距离(刚刚达到临界视 觉的限值)。 3.25 临界视野 critical field of vision 通过间接视野装置能观察到临界物体的区域,其由一个角度与一个或多个以上观测距离予以 界定。 3.26 观察基准点 viewing reference point 车辆上所规定视野相关的点。该点是通过驾驶员眼点垂面与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面(车外 20 cm 处)相交点于地面上的投射点。 3.27 可见光谱 visual spectrum 波长位于人眼视觉限值范围内的光,即波长,380 nm~780 nm。 3.28 其它间接视野装置 other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3.1 条所界定的,不是通过镜面或摄像机-监视器等间接视野装置获得视野的装置。 3.29 监视摄像机-屏幕-记录装置“surveillance camera-monitor-recording device” 安裝于车內或车外可用來提供 6.5 所規定視野范围以外的视野,或用來提供车內或车辆周边 安全系统所用之摄影机、监视器及屏幕和记录裝置,其有別于 3.18 中定义的摄像机-监视器裝 置。 3.30 其它间接视野装置 other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不是通过镜面或摄像机-监视器等间接视野装置获得视野的装置。 3.31 间接视野装置型式 type of device for indirect vision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别的装置: —— 装置(如果相关,包括装置与车身的连接件)的设计; ——对于镜面而言,类型、形状、尺寸以及反射面的曲率半径; ——对于摄像机-监视器装置而言,发现距离和视野范围。 3.32 平头式 Flat end type 发动机全长的50%以上位于风窗玻璃基座前端最远点的驾驶室内,并且转向盘毂位于车辆总 长的前 1/4 内的车辆型式。 4 技术要求 4.1 视镜 4.1.1 一般要求 4.1.1.1 所有的视镜均能调节。 4.1.1.2 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的 C 值在任何方向 上都应大于或等于 2.5mm。如果反射面超出保护框架,则突出部分边缘上的曲率半径 C 不应小于 2.5mm,且突出部位在 50N 的作用力下,能回到框架内,该力应近似平行汽车纵向基准面,且水平 施加到反射面突出保持框架最高的点上。 4.1.1.3 视镜按 5.2 试验后,将视镜安放在水平面上,用直径为 165mm 的球型触及内视镜可接触 5 到的部位,用直径为 100mm 的球型触及外视镜可接触及到的部位,这些所有可接触部位,包括与 支撑框架相连接零件的部位(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其曲率半径均不应小于 2.5mm。 4.1.1.4 对于视镜上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 12mm 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经过圆滑处理, 则不必满足 4.1.1.3曲率半径的要求。 4.1.1.5 将视镜连接到车辆上的连接件应按下述方法设计,即以保证视镜顺着撞击方向偏移的转 动轴或旋转中心,或两者之一为轴线,作一半径为 70 mm 的圆柱体(L 类车辆为 50mm),该圆柱体 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表面部分。 4.1.1.6 对外视镜来说,若 4.1.1.2 和 4.1.1.3 所涉及的零件是用不大于邵尔硬度为 A60 的材料 制成,则不必满足上述要求。 4.1.1.7 对内视镜来说,若视镜上的零件是用小于邵尔硬度 A50 的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持 件上,则 4.1.1.2和 4.1.1.3 的试验只适用于该支持件。 4.1.2 特殊要求 4.1.2.1 尺寸 4.1.2.1.1 内视镜(Ⅰ类) 应能在其反射面上绘出一个矩形,该矩形的高度为 40mm,底边长为 a,a尺寸的计算方法为: r a 1000 1 150   mm…………………………………..(2) 4.1.2.1.2 主外视镜(Ⅱ和Ⅲ类) 4.1.2.1.2.1 反射面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 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以 a为底边,高为 40mm的矩形; ----在反射面上还能绘出与矩形高平行的线段,其长度为 b; 表 1中给出了 a和 b的最小值。 表 1 a和 b的最小值 单位为毫米 后视镜类别 a b Ⅱ r 1000 1 170  200 Ⅲ r 1000 1 130  70 4.1.2.1.3 广角外视镜(Ⅳ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 6.5.5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4 补盲外视镜(Ⅴ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 6.5.6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5 前视镜(Ⅵ类) 反射面的轮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 6.5.7规定的视野要求 。 6 4.1.2.1.6 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 L类机动车辆所适用的后视镜 (Ⅶ类) 4.1.2.1.6.1 反射面的最小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面积不小于 6900 mm2; b) 当视镜为圆形时,其直径不小于 94 mm; c)当视镜不为圆形时,其反射面内能容纳一个直径为 78mm的圆。 4.1.2.1.6.2 反射面的最大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任何圆形后视镜的直径不大于 150 mm; b) 任何非圆形后视镜的反射面在 120 mm x 200 mm的矩形内。 4.1.2.2 反射面和反射率 4.1.2.2.1 视镜的反射面应为平面或球状凸面。外视镜反射面可以附加与其非球面部分,只要主 视镜能满足间接视野的要求。 4.1.2.2.2 曲率半径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曲率半径 ri’ 或 ri值与 rp值之差不应大于 0.15r。 b) 任一点的 rp(rp1、rp2和 rp3)值与 r值之差不应大于 0.15r。 c) 当后视镜反射面的 r 值不小于 3000 mm 时,4.1.2.2.2 中 a)和 b)所述的 0.15r 可用 0.25r替换。 4.1.2.2.3 反射面附加非球面部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附加的非球面部分面应具备充分的尺寸和适当的形状,以便于向驾驶员提供有用的信 息。一般情况下,曲面的宽度至少应为 30 mm。 b) 附加非球面部分的曲率半径 ri 不应小于 150 mm。 4.1.2.2.4 球面镜面 r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4.1.2.2.4.1 Ⅰ类内视镜不应小于 1 200 mm; 4.1.2.2.4.2 Ⅱ类和Ⅲ类主外视镜不应小于 1 200 mm; 4.1.2.2.4.3 广角外视镜(Ⅳ类)和补盲外视镜(Ⅴ类)不应小于 300mm; 4.1.2.2.4.4 前视镜(Ⅵ类) 不应小于 200mm; 4.1.2.2.4.5 Ⅶ类视镜应不小于 1000mm,且不大于 1500mm.。 4.1.2.2.5 按本标准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的标态反射率数值不应低于 40%。若后视镜有两个工 作位置(白天和夜间),则处于白天位置时应能正确辨认道路交通的彩色信号,处于夜间位置时的 反射率数值不应低于 4%。 4.1.2.2.6 除视镜长期在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外,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反射面应能满足 4.1.2.2.5 中规定的反射率数值。 4.2. 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4.2.1 一般要求 4.2.1.1 如果需要用户进行调节,那么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条件下即可以调整间接视野装置。 4.2.1.2 如果某一间接视野装置只能通过对视野进行扫描的方式来观察所规定的整个视野,那么 进行扫描、成像并返回至初始位置所需的总时间不应超过 2s。 4.2.2 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4.2.2.1 一般要求 4.2.2.1.1 当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安装在一个平面上,所有部件(不考虑装置的 调整位置;对于监视器的情况,这些部件有可能同直径为 165 mm 的球体发生静态接触,对于摄像 机的情况,可能同直径为 100 mm的球体发生静态接触)的 c值不应小于 2.5 mm。 4.2.2.1.2 如果固定孔或凹孔的直径或最长对角线小于 1.2 mm,那么固定孔或凹孔边缘不要求 7 遵守 4.2.2.1.1条关于半径的要求,但应倒圆角。 4.2.2.1.3 如果摄像机和监视器部件制作材料的邵氏硬度 A 低于 60 并且安装在一个硬质托架 上,那么 4.2.2.1.1 条的要求仅适用于托架。 4.2.2.2 功能要求 4.2.2.2.1 摄像机在光照较弱条件下应正常发挥功能。在光照较弱条件下,对于图像部分之外 的、采用光源重现的部分,摄像机应达到至少 1:3 的亮度对比度(条件见 EN 12368 中的 8.4 条规定)。摄像机光源的照度应为 40 000 lx。传感器平面法线与连接传感器中点和光源的线段之 间的夹角应为 10°。 4.2.2.2.2 监视器应在各种光线条件下,达到国际标准 ISO 15008:2003 所规定的最低对比度要 求。 4.2.2.2.3 应能够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按照环境条件调整监视器的平均明亮度。 4.2.2.2.4 亮度对比度的测量应按照 ISO 15008:2003 进行。 4.2.3 其它间接视野装置 4.2.3.1 该装置应能感测到可见光谱,并且在一般条件下不需要转换成可见光谱就可以成像。 4.2.3.2 在该系统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应能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根据实际使用的图像获得、 展示技术,应全部或部分适用 4.2.2.2 条的要求。对于其它情况,可通过等同于 4.2.2.2 条的 系统敏感性方式确定并证明其功能与所要求的大体相当或超出要求,并且证明其功能发挥的保证 效果等同于或优于对于后视镜或摄像机 – 监视器类间接视野装置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要求 5.1.1 从Ⅰ类到Ⅵ类的视镜还包括用于 L 类车型的Ⅶ类(同Ⅲ类镜一样的安装模式),应符合 5.2 中的试验描述,带支撑杆的Ⅶ类镜子应该符合 5.3中的试验描述。 5.1.2 对 M 和 N 类车辆上安装的所有外视镜,如果当车辆满载处于最大允许总质量状态时,且后 视镜上所有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均大于 1 800mm(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则可免除 5.2 中所规定的 试验。若视镜的连接件(如连接板、支撑臂、旋转轴等)不超过车辆投影宽度,且离地面高度小 于 1 800mm,则测量应在视镜连接件底边的垂直横截面上进行,如果后面超过车宽较多,则以向前 方向横截面上的点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连接件在车辆上安装位置条件的说明。对不进行 撞击试验的视镜,应在支架臂上标明 1 800mm标识,在试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中还应注明该结果。 5.2 撞击试验 5.2.1 试验装置 5.2.1.1 撞击试验台由视镜固定架和可绕两个成直角的水平轴摆动的摆组成,其中之一在垂直释 放轨迹的平面内。摆的末端是一直径为 165mm±1mm 的刚性球型,其表面包有一层邵尔硬度为 A50、厚度为 5mm 的橡胶。以及用来测定释放平面内支承臂所处最大角度的指示器。按下述 5.2.2.6 中规定的撞击要求,用于保持样品的支座应被牢固地固定在支撑摆的工作台上。图 2 给出 了试验设备的尺寸和特殊设计要求。 8 尺寸单位:毫米 图 2 撞击试验设备示例 5.2.1.2 摆的撞击中心与球型的中心重合。球头模型的中心距旋转轴线的距离为 I,I=1000mm± 5mm。摆换算到撞击中心的质量为 mo,mo=6.8kg±0.05kg,摆的质量中心到旋转轴轴线间的距离 为 d,其关系式为: I d mmo  ……………………………………………(3) 5.2.2 试验说明 5.2.2.1 夹紧视镜的装置由视镜制造厂或汽车制造厂提供。 5.2.2.2 视镜试验时的定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5.2.2.2.1 视镜应按视镜制造厂或汽车制造厂所推荐的方法固定在试验台上,其水平和垂直位置 的轴线应与实际装车状态相同。 5.2.2.2.2 若视镜能相对其基座可调,则它应位于视镜制造厂或汽车制造厂所规定的调节范围 内,且撞击时对转动最不利的位置。 5.2.2.2.3 若视镜能相对其基座可调,则应将调节装置调到使保持件离其基座最近的位置。 5.2.2.2.4 若反射面能在保护壳体内调节,则应将离车身最远的上角调至突出保护壳体最大的位 置。 5.2.2.3 除了视镜按 5.2.2.6.1 的规定进行试验 2 外,当摆处于垂直位置时,球型中心的水平面 和纵向铅垂平面应穿过 3.11定义的镜面中心,摆的纵向摆动方向应平行于汽车纵向基准面。 5.2.2.4 按 5.2.2.2.1 和 5.2.2.2.2 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调节时,若视镜的零件限制了球型的返 回,则应将撞击点沿垂直于转轴或旋转中心方向调节,但应确定这种调节对完成试验是必要的, 且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 球型的外廓线至少应保证与 4.1.1.5所述圆柱体表面相切; b) 球型的接触点至少距反射面的边缘 10mm。 5.2.2.5 试验时,使球型从相对于摆的铅垂线 60°的角度处自由下落,当摆到铅垂位置时,球型 打击视镜。 5.2.2.6 视镜应在下列不同条件下经受撞击。 5.2.2.6.1 内视镜: 5.2.2.6.1.1 试验 1:撞击点应符合 5.2.2.3的规定,球头模型应撞击在反射面上。 5.2.2.6.1.2 试验 2:视镜反射面应与撞击点处球上该点原运动方向成 45°角,撞击方向应对着 反射面,撞击点应过视镜反射面中心水平面的保护壳体边缘处。 9 5.2.2.6.2 外视镜 5.2.2.6.2.1 试验 1:撞击点应符合 5.2.2.3或 5.2.2.4的规定。应使球型撞击视镜的反射面。 5.2.2.6.2.2 试验 2:撞击点应符合 5.2.2.3 或 5.2.2.4 的规定。应使球型撞击到视镜反射面的 背面。 5.2.2.6.2.3 如果Ⅱ类或Ⅲ类视镜与Ⅳ类视镜安装在同一支架上,则试验仅对下方的视镜。如果 上方的视镜距离地面小于 1 800mm,负责试验的技术部门可以决定是否重复一次与上部的后视镜一 起进行试验。 5.3 安装在固定件上保护壳体的弯曲试验 5.3.1 试验说明 5.3.1.1 保护壳体水平地置于试验台上,并夹紧调节件。在保护壳体的最大尺寸方向且离调节件 固定点最近的一端,用 15mm 宽的固定档块覆盖在该壳体的整个宽度上,使之不能转动。 5.3.1.2 在另一端,也在该壳体上放置一块与上述作用相同的档块,以便按规定在上面施加试验 载荷(见图 3)。 5.3.1.3 在施加载荷的另一端予以夹紧。 图 3 视镜保护壳体弯曲试验设备示例 5.3.2 试验载荷 施加试验载荷的质量为 25kg,保持时间为 1min。 5.4 试验结果 5.4.1 当按 5.2 的规定进行撞击试验时,摆在撞击视镜后应能在摆臂的释放平面内继续摆动 20° 以上。 5.4.1.1 角度测量的准确度应为±1°。 5.4.1.2 本要求不适用于粘在风窗玻璃上的视镜,这类视镜在 5.4.2中予以规定。 5.4.1.3 对所有Ⅱ类、Ⅳ类,以及Ⅲ类和Ⅳ类共同安装的视镜,所要求的角度可从 20°减少到 10°。 5.4.2 对于粘在风窗玻璃上的视镜,按照 5.2 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视镜的支撑件若损坏,则其突 出底座的残余部分不应大于 10mm,外形仍应满足 4.1.1.3的要求。 5.4.3 当按 5.2 条和 5.3 条的规定试验时,视镜的反射面不应破碎,但下述两种情况可认为符合 要求: a) 玻璃碎片仍然粘在保护壳体上,或粘在与保护壳体牢固相连的物体上。允许玻璃局部脱 离上述部位,但破裂处任何一个边的边长不应超过 2.5mm。在撞击点上,允许有小碎片脱离上述部 位。 10 b)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制成。 6 安装要求 6.1 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6.1.1 安装在车辆上的视镜应为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视镜。 6.1.2 视镜的固定方式应使其不致移动而明显改变其视野区域,或不应因振动而使驾驶员对图像产 生错觉。 6.1.2.1 当车辆以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的 80%(但不超过 150km/h)的车速行驶时,视镜应符合 6.1.2的要求。 6.2 视镜的数量要求 6.2.1 强制安装视镜最少数量 6.2.1.1 满足 6.5 规定的视野要求所需安装的视镜的最少数量如表 2 所示。如果有选装视镜,那么 就不再强制要求安装其它间接视野装置。 表 2 视镜最少安装数量 车辆 类型 内视镜 外 视 镜 主 后 视 镜 广角视镜 补盲视镜 前视镜 Ⅰ 类 Ⅱ 类(大) Ⅲ 类(小) Ⅳ 类 Ⅴ 类 Ⅵ类 M1 必装 除非车辆在6.5.2.1 条规定的视野范围 内,安装了非玻璃 材料的东西。 选装 必装 驾驶员和乘员一 侧各1个;也可 安装二类后视镜 作为替代。 选装 驾驶员一侧1个 和/或乘员一侧1 个。 选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员 一侧各1个。(两个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 至少应高于地面1 800mm ) 选装 (前视镜的安装 位置至少应高 于 地 面 1 800mm) M2 选装 (对于视野无要 求)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 乘员一侧各1 个。 不允许安装 选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 员一侧各1个。 选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员 一侧各1个;(两个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 至少应高于地面1 800mm) 选装 (前视镜的安装 位置至少应高 于 地 面 1 800mm) M3 选装 (对于视野无要 求)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 乘员一侧各1 个。 不允许安装 选装 驾驶员一侧和/ 或乘员一侧各1 个。 选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员 一侧各1个。(两个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 至少应高于地面1 800 mm) 选装 (前视镜的安装 位置至少应高 于地面1 800mm) N1 必装 除非机动车按 6.2.1.2规定的视野 范围内,安装了非 玻璃材料之类的东 西。 选装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 员一侧各1个; 也可安装二类后 视镜作为替代。 选装 驾驶员一侧和/ 或乘员一侧各1 个。 选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员 一侧各1个。(两个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 至少均应高于地面1 800mm) 选装 (前视镜的安装 位置至少应高 于地面 18 00 mm) N2≤ 7500k g 选装 (对于视野无要 求)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 乘员一侧各1 个。 不允许安装 如果V类补盲镜 能够被安装,则 两侧都应安装; 如果Ⅴ类补盲镜 不能被安装,则 两侧可选装此类 镜。 必装: 乘员方一侧见条款 6.3.7和6.5.6.5。 选装:驾驶员一侧 (如安装,两边应 离地面至少 1800mm)。公差为 +100mm。 选装 前视镜,1 个 (前视镜的安装 位置至少应高 于地面1 800mm) 11 车辆 类型 内视镜 外 视 镜 主 后 视 镜 广角视镜 补盲视镜 前视镜 Ⅰ 类 Ⅱ 类(大) Ⅲ 类(小) Ⅳ 类 Ⅴ 类 Ⅵ类 N2> 7500k g 选装 (对于视野无要 求)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 乘员一侧各1 个。 不允许安装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 员一侧各1个。 必装: 见条款6.3.7 和 6.5.6.5)驾驶员一 侧1个。 选装: 乘员一侧1个。(两 个后视镜的安装位 置至少应高于地面 1800mm) 必装 见条款 前视镜(前视镜 的安装位置至 少应高于地面 1800mm) N3 选装 (对于视野无要 求)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 乘员一侧各1 个。 不允许安装 必装 驾驶员一侧和乘 员一侧各1个。 必装: 见条款6.3.7和 6.5.6.5) 驾驶员一侧1个。 选装: 乘员一侧1个。 (两个后视镜的 安装位置至少应高 于地面1 800mm ) 必装 见条款 前视镜(前视镜 的安装位置至 少应高于地面 1 800mm) 6.2.1.2 按照 6.5.7 前视镜(Ⅵ类)所描述的车辆前视镜及/或 6.5.6 所描述补盲外视镜(Ⅴ类) 视野能够被其他间接视野装置获得,如果符合4.2及第6章安裝要求规定,则其他间接视野裝置可 用以替代相关的视镜和组合镜。 若使用攝影/监视裝置,该裝置应能完全独立的显示: a) 当补盲外视镜被替代时,应显示6.5.6所规定的视野。 b) 当车辆以 10 km/h 以下速度向前行驶,车前视镜被替代时,应显示6.5.7所规定的视野, 或当补盲外视镜及车辆前视镜被同时替代,应能同时显示6.5.6及6.5.7所规定的视野。 c) 当车辆以10 km/h以上速度向前或倒车行驶,6.5.6所规定的视野为固定显示,监视裝置 可用做提供其他的信息。 6.2.1.3 带封闭式车体 L类后视镜的数量要求如表 3所示。 表 3 带封闭式车体 L类后视镜的数量要求 车辆的类别 内后视镜(Ⅰ类) 主外后视镜(Ⅲ和Ⅶ类) 安装有全封闭或部分封闭驾驶员的 车体的 L 类车辆 1 1 1(如果有一个内后视镜) 2(如果没有内后视镜) 注 1:如不能满足 6.5.2 所描述的视野条件,内后视镜的安装不作要求,但两侧外后视镜应按规定安装。 单个后视镜应该安装在左侧。 6.2.1.4 为 L类车辆选装视镜。 按照6.2.1.2 的规定,车辆一侧强制安装了一个后视镜,另一侧可以选装一个后视镜,但应 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2.2 本条不适用于3.5定义的监视镜;如果安装该类装置后,在最大允许总质量下该类装置至 少距离地面1800 mm。 6.3 视镜的位置要求 6.3.1 视镜的位置应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看清汽车后方和两侧道路上的路况。 6.3.2 外视镜应能从车辆侧窗或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到的区域中看到。但考虑到设计上的缘 故,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a) M 2、M3 类机动车辆驾驶员一侧的选装后视镜及乘员一侧的外视镜; b) Ⅵ类前视镜。 6.3.3 对于二类底盘类型的车辆,在测定视野时,汽车制造商应提供车身最大和最小宽度尺寸。 12 必要时可以采用模拟前箱板进行。在试验期间,被考虑到的所有车辆和后视镜布置均应在试验报 告中予以注明。 6.3.4 在确定车辆驾驶员一侧外视镜的位置时,应保证车辆垂直纵向中间平面与通过视镜中心和 连接驾驶员两眼点 65 mm 线段中心的垂直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大于 55°。 6.3.5 视镜突出汽车车身外侧的程度不能超过满足 6.5 中关于视野要求所必须的程度。 6.3.6 当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满载质量状态下,且外视镜的最低边缘距地面高度小于 1800mm 时,其 单侧视镜外伸尺寸与车辆未装视镜时车辆的最大宽度比不应大于 250mm。 6.3.7 在将Ⅴ类补盲视镜和Ⅵ类前视镜安装在车辆上时,应保证,当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满载质量 条件下,这些镜面或其托架(不论其调整位置如何)的任何部分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 800m m 。但是,对于驾驶室高度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车辆,不应安装这两类镜面。在这种情况下,不 要求安装其它间接视野装置。 6.3.8 根据 6.3.5 、6.3.6 和 6.3.7的要求,视镜可以超出车辆最大允许宽度。 6.3.9 所有Ⅶ类前视镜在车辆正常的驾驶条件下,应处于稳定的位置。 6.4 视镜的调节要求 6.4.1 内视镜应能允许驾驶员在其驾驶位置上调节。 6.4.2 在驾驶员一侧的外视镜应能允许驾驶员在车门关闭、车窗开启时进行调节,并且能从车外 锁紧位置。 6.4.3 上述 6.4.2不适用于被撞击后无需调节又能恢复到原位置的视镜。 6.5 视镜的视野要求 6.5.1 视野测定条件及要求 按 3.15 中的定义确定驾驶员的眼点位置。下述后视野要求是在“双眼总视野”条件下的视 野。当测定汽车后视野时,所试车辆为 3.17 规定的空载质量加一个前排乘客的质量(75Kg)。视 野应透过车窗玻璃进行测定,其可见光的垂直总透过率至少为 70%。 6.5.2 内后视镜(Ⅰ类) 驾驶员借助内视镜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 20 000mm 的视野区域,其中心平面 为汽车纵向基准面,并从驾驶员的眼点后 60 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见图 4)。 驾驶员的眼点 图 4 Ⅰ类内后视镜视野 6.5.3主外视镜 (Ⅱ类)) 6.5.3.1 驾驶员一侧的外视镜 驾驶员至少能看到 5 000 mm 宽、由平行于车辆垂直纵向中间平面并且通过驾驶员一侧车辆 最远点的平面所界定,并延伸至驾驶员眼点后方 3 0000 mm 的水平路面部分。同时,驾驶员应能 够看到从通过驾驶员两眼点的垂面后方 4 000 mm 的点开始、 宽 1000 mm ,由平行于车辆垂直纵 向中间平面并通过车辆最远点的平面所限定的路面(见图 5)。 13 6.5.3.2 乘员一侧的外视镜 驾驶员至少能看到 5 000 mm 宽、由乘员一侧平行于车辆垂直纵向中间平面并且通过乘员一 侧车辆最远点的平面所界定,并延伸至驾驶员眼点后方 30000 mm 的水平路面部分。同时,驾驶 员应能够看到从通过驾驶员两眼点的垂面后方 4 000mm 的点开始、宽 1000mm 、由平行于车辆垂 直纵向中间平面并通过车辆最远点的平面所限定的路面(见图 5)。 驾驶员的眼点 地平面 地平面 图 5 Ⅱ类后视镜的视野 6.5.4 主外视镜(Ⅲ类)) 6.5.4.1 驾驶员一侧的外后视镜 驾驶员至少能看到 4 000 mm 宽、由平行于车辆垂直纵向中间平面并且通过驾驶员一侧车辆 最远点的平面所界定,并延伸至驾驶员眼点后方 20 000 mm 的水平路面部分(见图 6)。同时, 驾驶员应能够看到从通过驾驶员两眼点的垂面后方 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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