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 “马伯里诉麦迪逊” 判决逻辑 1. 美国《宪法》的有限政府原则:所有的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包括立法权。限制政府的权力,正是宪法的主要目的。 2. 宪法是“法”,而且是“更高的法”:宪法是法律,具备约束力。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没有效力。 3. 法院有权判决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法院有权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解决宪法和法律的冲突是法院的任务,法官必须能够解释宪法,并据此判断立法的合宪性。在立法和宪法相冲突时,法官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而适用“更高的法”——宪法。 结论 《司法法》违宪,该案应由下级法院初审。 结果 原告马伯里的权利受到政府被告的侵犯;法制国家有义务为政府违法(侵权)提供法律救济;原告败诉,因为该案应由下级法院初审,而非最高法院初审。 “齐玉苓诉陈晓琪” 判决逻辑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果 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亲赔偿原告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其他被告(包括本案涉及的商校、中学和市教委)负连带责任。 两案的相同之处:都涉及宪法效力与司法审查 两案的不同之处:马案涉及议会立法和宪法的冲突,建立了宪法的最高地位。马伯里决定的推理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可以被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齐案涉及宪法的直接适用问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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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5928222559_0。作为中国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案的判决存在混淆诉讼主体、宪法概念不清的问题。齐玉苓批复的废止给人造成的印象是,中国法院是无权解释和适用宪法的。 马案直接建立了宪法效力的强形式,要求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依据宪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纠正议会的违宪行为。齐案体现了宪法效力的弱形式,即宪法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强形式以弱形式为前提,但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