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章程系列 编号:FS-ZC-04019企业管理章程系列新编版工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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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实用、可修改) 新编版工会章程-全文Neweditionoftheunioncharter-fulltext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1】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明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自动退会。 第六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 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的和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成立和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商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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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 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 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 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三十九条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拓展阅读: 中国工会章程最新版解读【2】深入学习和理解《章程》修改及其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感和使命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修改《章程》,是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的必然之举。 此次修改,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写入《章程》“总则”部分,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精神。 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都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同时也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赋予了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 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当前,社会文化日趋多元,人们思想观念出现多样化、差异化,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复杂,对工会工作来说,如何不迷失方向尤为重要。 将这些内容写入《章程》,就是要让工会组织明确方向、把握方向,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 二、修改后的《章程》,充分体现工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创新成果。 此次《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四个充分体现”,即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成果,充分体现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创造的新鲜经验。 每一处修改、增删都体现时代性、创新性。 中国工会十五大,将各级工会探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写入工会章程,上升为工会共同遵循的规则。 此次修改,又在“总则”部分增加和完善了中国工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和“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内容;在第一章“会员”第四条第三款增加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这些修改,既是坚持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又充分体现了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创新成果,彰显了引导广大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坚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重要意义。 三、修改后的《章程》,突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点工作。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 “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此次《章程》修改,突出地体现了这一要求。 一是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相关规定,在《章程》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是《章程》第十五条中,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将“可以”改为“应当”,杜绝程序选择,明确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 三是《章程》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增加“履行”二字,突出基层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 这些修改,意在强化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 四是《章程》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增加了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内容,突出工会在保民生、促和谐、保稳定、促团结中彰显作为。 四、修改后的《章程》,为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层工会是工会组织的基础。 俗话说“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工会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工会来落实,工会的作用最终要通过基层工会来体现。 基层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全部工作和凝聚力、创造力的基础,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会工作,进一步激发基层工会活力,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不仅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要求,还是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和影响力的需要。 要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最可信任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关键在于最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的基层工会工作做得是否到位。 此次《章程》修改,在这方面增加了力度,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 一是《章程》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乡镇(街道)已成为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聚集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在乡镇(街道)企业就业。 工会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和职工队伍结构变化,就必须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加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 据资料显示,截至20xx年9月,全国40466家乡镇(街道)中,已建立总工会13489家,占乡镇(街道)总数的33.33%。 此次增加“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内容,进一步明确在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为促进乡镇(街道)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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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是《章程》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第八项中,增写了“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内容,进一步要求运用好建家这一行之有效的载体,以巩固建会成果,大力提高建会质量,有效激发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应有的作用。 三是《章程》第三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内容,这对开展和加强女职工工作非常有利。 四是《章程》在组织建设上方面,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为更多农民工入会创造条件。 当前,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据悉,20xx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6亿多人。 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8亿人,其中农民工会员总数1.09亿人。 ),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就要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此次修改,在原《章程》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加了“其他社会组织”,这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发生根本性变化相适应。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章程》增加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内容;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面临的困难,《章程》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为适应当前职工就业形式及获得劳动报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章程》对劳动者入会条件作了修改,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内容;为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章程》简化入会程序,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 五、修改后的《章程》,对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章程》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这是此次《中章程》修改中所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党中央一直关心重视工会干部的成长和队伍建设。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特别要注意输送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是党中央赋予工会组织的政治责任。 此次修改进一步强调着一点,旨在充分体现对工会干部队伍的新要求,对工会组织政治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六、修改后的《章程》,会员权利、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都受到更多的保障,民主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一是《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将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第三款增加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增加了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内容。 这些修改,是为了充分保障会员权利,发挥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 二是为了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将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增加了“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内容。 三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增加了“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两项职权。 四是保障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当前,受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的影响,基层工会干部开展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适应基层工会工作需要,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章程》增加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地方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两项规定。 五是为了有利于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写了“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七、修改后的《章程》,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更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 据《工人日报》(10月8日)报道,截至20xx年底,全国县以上工会企事业单位共有2304家,企事业资产总额272.6亿元,所有者权益146.4亿元,收入总额118.7亿元,实现利润4.8亿元。 与五年前相比,资产总额规模增长35.4%,收入总额增长27%,同时全国县以上工会企事业年均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11.5%。 显然,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的五年,是工会企事业和资产从数量到质量都快速增长的黄金时期。 为加大对工会财产的保护力度,发展壮大工会实力,此次修改在充分吸收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财务“一改三策”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增写了第三十六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在原第三十七条增写了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在第四十条增写了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使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Foonshion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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