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代理词

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代理词

举报
开通vip

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代理词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再审患方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再审申请人史某某委托,依法出席再审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审判长归纳的焦点问题以及本案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应依法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和申请人史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医院负有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

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代理词
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再审患方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再审申请人史某某委托,依法出席再审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就审判长归纳的焦点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以及本案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应依法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和申请人史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医院负有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起草人撰写、以最高法副院长名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指出: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的举证义务是,证明和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和损害后果。而医院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在医院一方。若医院不能证明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举证倒置”。2、医院关于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的观点,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从法学教科书到司法实践普遍认可不存在歧义的规则。医院代理人引用的“证据规定”第二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是一般条款,而第四条是特殊条款。本案作为医疗侵权,应当优先适用关于医疗侵权的第四条特别条款。3、医院代理人以及原一、二审判决书关于让患者举证证明“输血导致了丙肝”的观点违背“证据规定”。医院代理人一再主张,应该由患方首选证明“输血导致了丙肝”,然后医院才负有举证责任。原二审判决书也有类似表述。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没有弄清楚什么叫因果关系。逻辑学告诉我们,一事件引起了另一事件的发生,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引起者称之为原因,被引起者称之为结果。医院代理人“输血导致了丙肝”这句话的含义,就是输血是丙肝的原因,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及原一二审判决所称的让患方证明“输血导致了丙肝”本身,就是让患方承担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显然与“证据规定”第四条关于医疗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相违背的。4、省高院裁定本案再审的理由之一,就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河北省高院的裁定书决定本案再审,法律依据是民诉法条文179条第2、6项,后者就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而原一审判决书适用的就是“证据规定”第二条,原二审判决认为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显然,省高院的意见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原审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四条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5、本案因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款是关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本案负有举证义务的是医院,医院没有提供证据排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就现有证据来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也完全可以认定输血是导致患者丙肝发生的原因。1、医院自己提供的两个权威性文献证实,血源传播是最主要的途径。医院一审答辩状中,引用的医学高等院校教材《传染病学》指出,丙肝的传播途径第一是血源性传播,教材中关于“在某些地区,因静脉注射毒品导致HCV传播占60%~90%”的描述,是1993年卫生部整治血液制品生产秩序、开展HCV筛查后的统计数据。传播途径的另外两个途径是性传播、母婴传播。但后两个途径就本案患者来说,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血源传播具有高度盖然性,而性传播概率显著低于血液传播,而母婴传播根本就不存在。2、1993年前,血液及其制品生产管理混乱,非正规渠道血液及其制品被污染的概率显著高于正规渠道,在医院不提供病历说明血液来源的情况下,应依法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三、导致感染丙肝的原因,不仅仅是输入了污染了丙肝病毒的血,导致大出血等医疗行为,都是导致感染丙肝的原因。手术导致大出血——输入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感染丙肝。在这个过程中,输入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是直接原因,大出血是间接原因。没有大出血就不会有输血,大出血这个间接原因,介入了输血这个因素,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共同导致了感染丙肝这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一般来说,间接原因不会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案无论是大出血这个间接原因,还是输入污染感染丙肝病毒的血这个直接原因,都是归责于被告,都是被告引起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四、无论从举证责任角度判断,还是直接依据本案证据判断,医院都存在诸项严重过错。1、医疗侵权纠纷实行“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医院连基本的病历材料都不能提供,应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前已论述,“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明确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倒置”和“过错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医院连最基本的病历都无法提供,应依法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医院代理人关于“1993年之后才有病历要长期保管的规定”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在利用医疗知识掌握的不对等,欺骗患方,同时也在欺骗法庭。早在1982年卫生部《医院工作规定》就有关于病案管理的明确规定,《医院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六、病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4.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2、依据现在实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虽然当时还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但在当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应作为裁判的思路,而若做出相反的判断,则是与现代法律观念不相适应的。3、根据关于消极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和证据法原理,也应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医院举办提供病历材料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患者一方的主张,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4、医院的过错不是是否做了丙肝检测,而是提供了不合格的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液。医院以及原一、二审判决书,均纠缠于当时没有检测丙肝的手段为由,而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但是,患方从来就没有以医院是否检测丙肝来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即使是今天,医院也可以不检测丙肝,但医院必须提供合格的血液。就像三鹿奶粉,不能以没有检测“三聚氰胺”的手段,就对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不承担责任是同样的道理。你可以不检测“三聚氰胺”,但你必须提供合格的奶粉。5、现在的证据已经证明了,医院至少存在以下过错。5.1、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治疗方式的选择权。激光手术导致大出血没有告知,输血导致肝炎传染病发生也没有告知。医院的这些过错,以及表现出来的违法行为,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5.2、病历资料记录过分简单,无法证实医院的行为符合规范。5.2.1、激光手术记录简单:(激光器种类,剂量,治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治疗部位,次数等),没有记录。5.2.2、大出血后的治疗记录过于简单,没有看到4月18日止血结扎的记录,无法证实止血的方法符合规范。而两次大出血的事实,已经证实了医院的过错。5.2.3、医院无法证明提供的血液合格。医院若没有这些过错,以及在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违法行为,让感染丙肝的概率大幅度增加,使患丙肝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我们可以从反面来推断,医院若告知了风险,患者就可以选择其他的治疗方式;避免了大出血,就不会介入输血因素而导致丙肝的发生,提供符合规定的血源,就可以大幅度降低感染传染病的概率。五、关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1、关于损害后果。患方已经提供了病历材料,证实患有丙型肝炎(慢性)。2、关于医院的违法行为。前面在论述医院存在过错的时候,同时就论证了违法行为。因为过错时一种主观状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所以,本代理词在前面论述医院过错时,已经充分论证了医院的违法行为,不再赘述。六、其他相关问题。1、关于丙肝的潜伏期。医院第一审答辩状引用的传染病学明确指出,丙肝的潜伏期可长达15-20年。医院代理人引用的潜伏期2-16周,“输血后急性丙肝”,而本案是慢性丙肝,医院代理人显然是在有目的的张冠李戴,混淆急性丙肝和慢性丙肝的概念,已达到其诡辩的效果。医院代理人关于输血后只能是急性丙肝的观点更是违背医学常识。即使输入了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液,由于病毒毒性大小、人体是否含有抗体等多种因素,会出现五种不同的结果:不感染;成为病毒携带者而不发病;慢性丙肝;慢性迁延性丙肝;急性丙肝。2、医院代理人关于“17年后才发病不符合医学常识”的观点,才是真正的违背医学常识。医院代理人称:从感染丙肝病毒开始,病毒就悄悄的破坏者肝脏组织,17年后才查出肝炎不符合医学常识。医院代理人的这种观点,完全是利用患方和法院不了解医学知识来混淆视听。医学上的潜伏期,就是指从感染到发病的这段时间。若早就发病了,就不存在这么长的潜伏期了。病毒悄悄破坏肝脏组织,但并不是只要破坏肝脏组织,就有临床表现,患者就可以感觉出来,医生就可以诊断出来。包括肝脏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天天都存在死亡和新生这样一个动态平衡过程。只有当肝脏细胞坏死的速度,大于肝细胞新生的速度,这种动态平衡被破坏,并且积累的一定程度时,才可能发病。所以,就会存在潜伏期。如按照医院代理人的观点,感染病毒就会破坏肝组织,就有发病,医学上就不存在潜伏期了。3、关于患者配偶丙肝阴性问题。丙肝的传播途径最主要的是血源性传播,配偶一方是丙肝或丙肝携带者的案例比比皆是。因为性传播不是主要的传播途径,经过性感染丙肝的概率非常低,并不像医院代理人所称配偶感染的概率非常高。从这一事实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本案患者的丙肝,可以配出是性接触传播。丙肝的传播途径有三种,血源性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现在第二、第三途径都可以排除,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血源性传播。综上所述,医院在本案患者实施手术、输血及其他医疗行为时,主管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患者的慢性丙肝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如省高院裁定所认定,原一审、二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代理律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本文档为【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代理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20.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人力资源法规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8-04-15
浏览量: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