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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企业守信、失信PAGEPAGE20汤阴县企业守信、失信评定联动奖惩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发展,根据《安阳市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办法》(安政〔2009〕4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本方案所称企业失信行为,是指我县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具有违法违规失...

汤阴县企业守信、失信
PAGEPAGE20汤阴县企业守信、失信评定联动奖惩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发展,根据《安阳市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办法》(安政〔2009〕4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本方案所称企业失信行为,是指我县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具有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行为。第三条汤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信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办公室设在县人行。第四条县信用办是本县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工作。县信用办负责汤阴县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二章守信示范企业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五条守信示范企业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命名授牌。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守信示范企业:1.被评定为省、市级守信示范企业;2.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县信用办联合开展评审,被评为十大守信示范企业。第三章守信示范企业评定程序第七条由县信用办负责根据守信示范企业认定标准,整理可纳入年度守信示范企业的初审名单,并会同各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第八条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确定守信示范企业的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汤阴县守信示范企业”证书。第九条“汤阴县守信示范企业”证书有效期为1年。第四章守信示范企业激励政策第十条县信用办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业名单,并组织在县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第十二条守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作为守信信息纳入县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在企业办证、招标中需要企业出具信用核查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时,守信示范企业可以在获得荣誉称号当年起连续两年免予出具。第十三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守信示范企业应适当加分。第十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1.在知名商标等认定中优先推荐;2.可直接申报县级“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守信用”企业;第十五条在税收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1.可以申请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2.如被评定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守信示范企业,应进行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第十六条在企业产品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1.在申报省质量奖、省名牌等产品时,优先推荐申报;2.优先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第十七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2.可以直接申报“汤阴县劳动保障诚信企业”3.优先推荐省、市级和谐劳资关系模范、示范企业。第十八条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建设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选定入围供应商、建立预选承包商时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第十九条在环保监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1.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2.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3.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环保守法证明等环保审核事项;4.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5.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6.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7.优先参加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第二十条在融资服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1.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逐年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2.支持适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对守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对企业的贷款投入力度;3.在服务上提供便捷,为守信示范企业开通“服务绿色通道”,享受更为便利和快速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住房保障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加分激励措施:1.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2.在省、市开展物业管理创优达标活动中给予加分。第五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二十二条县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汇总确认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认定的“黄名单”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第二十三条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四条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当将企业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确定其失信等级,报送县信用办,录入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违反或无法履行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实施的标准、规范、措施等行为的;(二)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小、行为轻微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第二十六条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行为较重的;(二)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三)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拖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五)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两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较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七条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在建设工程、食品安全、医药安全、交通运输、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产品质量、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受到限制、禁入或被吊销许可的;(二)重大骗税或重大偷逃税、拖欠贷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严重行为的;(三)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责任事故的;(四)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两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五)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八条“黄名单”企业,是指由县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在较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的、应列入重点提示状态的企业,或者需要采取适量联动惩戒管理措施的企业。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黄名单”:(一)产生一定社会反响的较重失信行为的;(二)两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三)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认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第三十条“黑名单”企业,是指由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的、应列入重点警示状态的企业,或者需要采取严厉联动惩戒管理措施的企业。第三十条企业涉及环境保护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二)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空转),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三)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或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五)不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暴力抗拒执法、无理由拒缴排污费、拒绝排污申报的;(六)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七)逾期未完成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八)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项目的;(九)新、改、扩建项目未按环评批复文件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地址、规模、工艺的;严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试运行或试运行期间严重超标排污,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十)严重违反危废处置规定的;(十一)贿赂环保工作人员且被各级检察机关查实的。第三十二条企业涉及税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经依法催办而仍不办理的;(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催报仍拒不申请;(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四)纳税人被依法认定为有重大抗税、骗税或偷逃税款的。第三十二条企业涉及药品安全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五)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企业涉及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三十五条企业涉及安全生产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四)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整改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五)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整改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非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企业涉及金融领域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存在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的;(二)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四)未按约定用途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五)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的;(六)信贷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络的;(七)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及故意转移或隐匿抵质押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企业涉及工程建设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对主管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五)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情节严重的;(六)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七)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受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公告,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的;(八)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九)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三十八条企业涉及产品质量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二)特种设备不按规定登记报备、检验情节严重的;(三)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拒检的;(四)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连续受到执法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五)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造成重大影响的;(六)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和(或)客户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七)近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企业涉及食品安全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连续3次及以上责令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五)产品经市县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六)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第四十条企业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违法用工、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监察分色预警列为红色的;(二)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数额较大的。第四十一条企业涉及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业主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导致管理混乱,产生较大影响的;(二)由于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严重管理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三)物业承接业主未进行检查的,导致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和运行的;(四)物业撤出管理项目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第四十二条企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抗拒执法的;(二)被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存在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四)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五)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六)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欺骗和误导公众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情节严重的;(七)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商业秘密、“傍名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八)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第六章失信惩戒第四十三条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查询汤阴县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第四十四条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二)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三)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四)其他联动惩戒措施。第四十五条对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一)上述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三)一年内不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四)提高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成本;(五)其他联动惩戒措施。第四十六条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一)上述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二)一年内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三)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四)从严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五)其他联动惩戒措施。第四十七条对“黄名单”企业的联动惩戒按照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实施,并在县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标识为提示企业。第四十八条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动惩戒措施:(一)限制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办理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三)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等;(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黑名单”企业典型案件依法实施曝光。(一)各企业职能主管部门向县信用办报送典型失信企业“黑名单”,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的上旬,报送材料包括“黑名单”企业的典型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和部门最终处罚决定复印件;(二)县信用办负责汇总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并进行评审;(三)县信用办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确定拟曝光“黑名单”,并上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四)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曝光“黑名单”,在相关媒体公布“黑名单”信息。第五十条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五十条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在实施失信惩戒联动时,可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将企业失信行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联,并制定相关惩戒措施。第七章信用修复第五十二条企业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黄名单”企业为3年,“黑名单”企业为5年,其他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由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确定并注明。第五十三条企业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告知。第五十四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第五十五条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最初作出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的企业主管职能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第五十六条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要件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改变或予以解除联动惩戒措施,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五十七条企业认为失信信息有错误的,应在收到失信信息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该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归集信息的县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第五十八条县信用办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答复意见,根据答复意见答复异议申请人,更正异议信息。第五十九条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县信用办及时更正。第六十条经更正后的企业失信信息,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应重新认定失信行为。第六十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失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的规范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县信用办推送企业失信信息,并标识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分类企业。第六十三条县信用办应当建立严格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规范标准,保证县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及时、准确、有效和安全,为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服务。第六十四条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惩戒的联动实施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县工信局会同县监察局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通报。第六十五条县政府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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