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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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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它有很多成功之处,其中有一点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很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还是一部法制史著作。一、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内容《唐律疏议》的内容大多围绕刑法问题开放,涉及的历史也主要是刑法史。此部法典中的有些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都有自己的历史,都...

《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它有很多成功之处,其中有一点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很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还是一部法制史著作。一、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内容《唐律疏议》的内容大多围绕刑法问题开放,涉及的历史也主要是刑法史。此部法典中的有些字、罪名、罪行、刑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篇目都有自己的历史,都与历史结合在一起。(一)字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的字是其内容组成的细胞,与内容息息相关。为了精确     地理解它们,乃至律条的含义,《唐律疏议》特地对有些相关的字作解释,包括从历史的角度作些说明。“大不敬”罪中包含有多种犯罪行为,“盗及伪造御宝”是其中之一。这里的“御宝”是犯罪对象,特殊是“宝”这个字对正确理解这一对象关系重大。为此,《唐律疏议》它特地从历史进展的角度作了说明,内容从先秦始终讲到唐朝的开元时期。“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禁还,及方城,季训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宝’。”[1]还有,“夫”等字也都有相像状况。(二)罪名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罪名,它们是构成其中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很多罪名都存在历史渊源,有其历史进展的过程,《唐律疏议》很留意把这种历史过程表达出来,有意识地把罪名与历史结合起来,以便人们能更全面地理解这些罪名。“十恶”这个大罪名就是如此。《唐律疏议》从它的产生开头探源,直到它的定型,其进展脉络清清楚楚。“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2]“十恶”是个大罪名,其中包含有十个小罪名。《唐律疏议》还对其中的一些小罪名也作了溯源性阐述,呈现出它们源头,使人们知晓设定这些罪名的历史缘由。“不睦”罪名的确定可以追溯到《礼记》和《孝经》的记载,并以此为依据,形成了这一罪名。《唐律疏议》明示了这历史性的联系。“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谐’。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3]还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大不敬”、“不孝”、“内乱”等罪名也都是如此。(三)罪行与历史的结合罪行也是《唐律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法定刑共同构成完整的律条内容。《唐律疏议》中的有些罪行也与历史有联系,是历史造就了它们。“不孝”罪包括有多个罪行,其中的“供给有缺”和“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两个罪行均源于《礼记》。它们的确定是以历史上的《礼记》为依据,与它有渊源关系。《唐律疏议》揭示了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缺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4]由此而确定子孙们“供给有缺”是“不孝”罪中的一项罪行。“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择时日者,并是。”[5]以《礼记》的这一记载为依据,《唐律疏议》确定了“不孝”罪中“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的罪行。“谋反”、“谋大逆”、“恶逆”、“大不敬”等一些罪名的确定也都有类似状况。(四)刑罚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的制裁方式以刑罚为主,尤其是五刑。这五刑都有自己的历史,《唐律疏议》重视描述它们的历史,而且其进展脉络格外清楚。这里仅以杖刑为例。杖刑的历史悠久,早在蚩尤时就已有萌芽,经过汉等朝代的进展,到隋、唐朝时成型。“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泊随室,以杖易鞭。”[6]还有,笞、徒、流和死刑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这类描述。除此以外,有些刑罚也能体现出这种与历史的结合。加役流就是这样。它的适用对象原为犯有死罪者,武德年中期曾改为断趾,出于恤刑的考虑,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改为加役流,一些过去要被适用死刑者因此而被免死了。“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行复属,死者务欲生之,请轸向隅,恩覃祝纲,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7](五)制度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还有一些制度也和历史结合在一起,并把这些制度的历史沿革状况阐述得一清二楚。“八议”制度是其中之一。它作为《唐律疏议》中的一项特权制度,源于《周礼》中的“八辟”,以后渐渐演进为“八议”。到了唐朝,这一制度完备化了。《唐律疏议》表述了这一渊源关系。它说:“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8]还有,“妇人有官品邑号”等制度也有这种制度与历史结合的状况。[9](六)篇目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共有12篇。这些篇目都有自己的历史进展过程。《唐律疏议》每个篇目的开头,都设有“疏议”,特地介绍这一篇目的产生、变化过程。比如,卫禁律的历史大致是:晋时创立卫宫律,宋至后周沿用,北齐改称为禁卫律,隋朝改为卫禁律,唐朝沿袭隋朝的称谓,也称卫禁律。“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为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10]其他11篇也都有类似的历史叙述。二、法律与历史结合的意义《唐律疏议》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等与历史的结合有其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有助于加深对《唐律疏议》内容的生疏《唐律疏议》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了前人的立法成果和阅历的基础上形成,其内容又以刑法为主,其中的很多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全部篇目的内涵中都有历史含量,要深化理解它们,不知晓它们的历史不行。《唐律疏议》的制定者已考虑到这一问题,并用在律条后增加“疏议”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它的功能就是挂念人们正确理解律条的内容。正如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所讲的:“名疏者,创造律及留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以使“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11]当时,打算增加“疏议”的缘由主要有两个。即为了便利科举考试,以致有“凭准”;也为了统一司法,避开“刑宪之司执行殊异”。[12]实际上,“疏议”就与律文紧密结合在一起,与律条并行。唐高宗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唐律疏议》以后,司法官在断狱中也“皆引疏分析之”,[13]“疏议”具有与律条相同的法律效力。这里的“引疏分析之”包括对《唐律疏议》中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与篇目等的分析。这种分析自然少不了它们的历史分析,这是“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唐律疏议》这些分析,可以加深对其中内容的生疏,这对当时的科举考试和司法实践都有不行替代的重要意义。这种意义的关键所在是它的权威性。缺少这种权威性,科举考试和司法实践的权威性就要受到动摇,这对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幸。《唐律疏议》从各个方面去树立这种权威,其中包括使用历史的方法,从历史中查找权威,把律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等等都与历史挂勾,以提高它们的权威性。这种提高对《唐律疏议》内容的生疏是一种必需和根本性的生疏。由于它是唐朝的一部主要法典,也是科举考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从历史角度去提高它的权威性的途径主要是三个。第一个途径是从历史的儒家经典中去发觉权威。唐朝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也是一种国家、权威的指导思想。它从汉武帝确立这一地位到唐朝,已历经了几百年,其权威地位已无异议。借助这一思想的权威,确立《唐律疏议》的相关内容,就可使权威延长,使它们也具有权威性。所以,它大量使用历史上儒家经典中的经句去论证、解释其中的内容。据统计,《唐律疏议》引用的这类经句取自诗、书、礼、易、春秋、公羊、左传、尔雅和孝经等。有的篇目中援引它们还特殊多。如名例律仅五十七条,但引证的经句就有四十余处。[14]历史上的儒家经典与《唐律疏议》中的内容融合在一起了。其次个途径从历史上的法制中去发觉权威。《唐律疏议》中的很多内容都有历史渊源,以前的一些朝代都在使用,《唐律疏议》连续使用、完善并在律文中加以明示,从历史的沿用和权威的连续上来提高、确立这些内容的权威性。因此,《唐律疏议》中就有很多这类内容,上述的“十恶”、刑罚和篇目等的进展历史都是如此。历史上权威的法制内容演绎成《唐律疏议》的内容,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了。第三个途径是以上两个途径的结合,即有些内容具有儒家经典和法制史的双重依据。这两者结合以后,其内容的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唐律疏议》中的有些内容就接受了这一途径。笞刑就是如此。它的律条文既引用了《尚书》中“扑作教刑”的经句,又叙述了笞刑的进展历史。它在汉朝已使用,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进行刑制改革时用笞取代劓刑,即“当劓者笞三百。”以后便不断被沿革使用。“随时沿革,轻重不同”。[15]类似的内容还有不少。随着人们对《唐律疏议》内容权威性生疏的提高,科举考试和司法实践的正常秩序也利于形成了。(二)有助于增长中国法制史学问《唐律疏议》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阅读《唐律疏议》,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这是由于在《唐律疏议》的内容构成中,有些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等,都有历史积淀。这一积淀从夏朝前后中国法制的萌芽到最终起源和形成,至唐朝也有二千余年,已经是一个时间不断的法制历史过程,可以构成一部名副其实的中国法制史了。通过阅知《唐律疏议》的内容,有助于人们增长这一方面学问,从而有利于对其中内容的把握。从《唐律疏议》中可以获得的中国法制史学问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可以获得中国法典的体例产生、变化和进展方面的学问。这方面学问的把握对于正确生疏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法典体例及内容的组合等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中国的第一部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律》。它由商鞅改法为律而成,《法经》成了它的直接渊源。以后,又有很多法典面世。秦朝亦有《秦律》,汉朝有《汉律》,魏晋南北时期有《魏律》、《晋律》、《宋律》、《齐律》、《梁律》、《陈律》、《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等,隋朝有《开皇律》和《大业律》。唐朝先后制定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开元律疏》等。这些律的体例不尽相同,而且还有个不断演进过程。《唐律疏议》揭示了这一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有两个。一个是以律为主的法典的整个进展过程。即从“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始终到“唐因于隋”。[16]二是每个篇目的进展过程。《唐律疏议》共有12篇,也有12个篇目。每个篇目的变化就意味着其所含内容的变化,律的体例变化。这里以厩库律为例。汉朝的《九章律》中始设厩律;晋朝的《晋律》以牧事合之,便有厩牧律;隋朝的《开皇律》以库事再附之,便有了厩库律。《唐律疏议》沿用《开皇律》的厩库律,也有这一篇目的设置。[17]人们从这两个过程中了解到中国法制史中法典,特殊是律的体例、结构变化的学问。其次,可以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学问。这方面学问对于全面、正确地生疏中国法制中的重要制度具有指导性意义。中国自汉武帝打算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制的指导思想,礼法开头结合。从今,中国古代的法制就走上了礼法结合的道路,法制中的重要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儒家思想。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各本儒家经典中,这些经典写成于唐朝以前,也是一种史书。其中的一些经句往往是建立一些重要制度的理论依据所在,对人们精确     理解这些制度具有指导作用。《唐律疏议》很留意揭示这些经句与制度间的联系,挂念人们更深刻地理解这些重要制度。除了上述的“八议”制度外,还有一些重要制度的建立也是如此。这里以五刑制度为例。《唐律疏议》把主要刑罚制度简称为“五刑”。这五刑制度的确立与儒家经典的经句都有关联。《孝经》的经句打算了制定五刑中取“五”的缘由。“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五刑中的具体刑罚也有儒家经句的依据。《尚书》有“流宥五刑”的记载,于是便有了五刑中的流刑。“今之三流,即其义也。”[18]其它四刑也有相像的状况。人们可从儒家经典古籍中看到其对《唐律疏议》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影响,也可加深对这些制度的理论基础的生疏。最终,可以获得中国法制中一些内容沿革方面的学问。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些内容进展到唐朝已经成熟。《唐律疏议》是中国一部内容比较完善的法典,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进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也就是说,它们有一个沿革过程。这些内容包括字、罪名、罪刑、刑罚、制度等等。知晓这些内容的沿革过程,有利于人们把握它们的历史变化,更正确地把握其内涵。《唐律疏议》留意把这些内容的沿革告知人们,让大家更全面地生疏它们。除了上述“宝”、“十恶”、“不睦”、“杖”、“八议”等一些内容外,还有其它一些内容也有其沿革史。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在农隙之进进行出猎的国家大事,唐朝将其演化成“校阅”。“春秋之义,‘春蒐,夏苗,秋弥,冬狩,皆因农隙以讲大事’,即今‘校阅’是也。”可见,《唐律疏议》中的“校阅”起源于春秋的“大事”,也是从这一“大事”进展而来。[19]还有,《唐律疏议》要打击制造伪劣假冒商品的行为,也是从先秦时打击这类行为转变而来。那时,“物勒工名,以其考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唐律疏议》则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20]它们之间都有一种历史的联系。(三)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法律是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个路径。学习法制史同样有利于人们提高法律意识。通过阅知《唐律疏议》中法制史的内容,人们可以在以下一些方面挂念人们提高法律意识。首先,可以挂念人们提高王制意识。从《唐律疏议》中法制史的内容可以格外清楚地生疏到,中国古代的法制都由帝王确定,先是国王,后是皇帝,都与他们至高无上的地位联系在一起。正如它自己所言:“西周时,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到了汉朝“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总之,历史上的帝王“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21]法制作为依附于帝王的产物,由于他们的至尊地位,也高高在上,人们必需遵守。遵守了法制,就是听从了帝王;否则,就是触犯了帝王,这与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专制统治和专制制度一脉相承。其次,可以挂念人们提高规章意识。法制是一种规章,确立法制是为了形成一种以规章为基础的秩序。《唐律疏议》中大量的法制史内容告知人们,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制,它“譬权衡之知轻重,苦法规之得方圆。”中国自夏朝以来就致力于制定法制,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22]人们必需依照法制行事,否则就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意识水平的提高,直接有助于人们遵守、实施法制,形成一个良好社会秩序。最终,可以挂念人们提高罪与非罪的意识。《唐律疏议》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其它部门法的内容都是附带而已。它的名例篇是总则,规定的是刑罚和一般原则;其它十一篇都是分则,规定的是具体的犯罪,其法条由罪行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比如,“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23]人们知晓了《唐律疏议》的内容,就知道了什么是犯罪,懂得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了罪与非罪的意识。在这一意识中有个重要的方面是犯罪者都要依律受到刑罚惩罚。这与它的“刑罚不行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24]思想吻合。这一意识的树立有利于预防、削减犯罪,提高社会的平安感,稳定社会。以上的三大意识是中国古代法律意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阅知《唐律疏议》可以提高三大意识,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三、法律与历史结合的缘由《唐律疏议》能成功地把法律与历史融合起来,发挥了法制史的作用,有其肯定的缘由。同时,它的这一成功之处还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肯定的影响。《唐律疏议》能把法律与历史成功结合起来,有其肯定的缘由,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唐朝前期的社会进展为其法律与历史的结合制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唐律疏议》的制定在唐朝的前期。《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律,《贞观律》完善了律文,《永徽律》沿用《贞观律》的内容,《永徽疏议》增加了“疏议”部分内容,《开元律疏》沿袭《永微律疏》的体例和内容。在这一时期,唐朝不断向前进展,转变了隋末的萧条状况,消灭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大治年月。在《唐律疏议》制订的永徽时期,也“有贞观之遗风”。[25]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唐朝的高层和《唐律疏议》的立法者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充分考虑《唐律疏议》中法律与历史的结合问题。否则,国家大乱,秩序混乱,那就不会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思考法典的这一结合了。唐朝前期的社会进展为《唐律疏议》的这种结合供应了一个不行多得的机遇。其次个方面,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阅历的积累。中国自夏朝开头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阅历,推动法制的进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6]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进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唐律疏议》所继受。从内容上看,大量礼法结合的内容融入法典,“十恶”、“八议”、“上请”、“五服以制罪”、“同居相为隐”等等都是如此,而且这些内容也都纳入《唐律疏议》并成熟化了。这些长年来积累的法制史内容至唐朝已经基本定型,已有了可以总结的机遇了。《唐律疏议》的制订者抓住了这个机遇,不仅制定了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典,而且还写就了一部自夏朝以来的中国法制史。第三个方面,唐朝前期的儒学有了进一步的进展。《唐律疏议》中的很多法制史内容都与儒家经典联系在一起,这是个儒学问题,以儒学为基础。唐朝前期的儒学有了进一步进展,为《唐律疏议》的制订和其中法制史内容的撰写供应坚实的理论指导。唐太宗重视儒学,执政以后大力推崇儒学,重视儒学教育。贞观二年(公元628年),他“诏停周公为先圣,始立孔子庙堂于国学,稽式旧典,以仲尼为先圣,颜子为先师,两边俎豆干戚之客,始备于兹矣”。同年,还大收天下儒士,“赐帛给传,令诣京师,擢以不次,布在廊庙者甚众。同学通一大经已上,咸得署吏。”于是,儒学教育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国学强筑学舍四百余间,国子、高校、四门、广文亦曾置生员,其书、算各置博士、同学,以备众艺。”以致“四方儒生负书而至者,盖以千数”;“国学之内,鼓箧升讲筵者,几至万人,儒学之兴,古昔未有也。”[27]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又令儒生撰定《五经正义》,把儒家经典的内容规范化。他“诏师左与国子祭洒孔颖达等诸儒,撰定五经疏议,凡一百八十卷,名曰《五经正义》,付国学施行。”[28]这些都使儒学的地位进一步正统化,也使它能进一步的传播,日益深化人心,并为《唐律疏议》中法制史内容的最终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石。第四个方面,《唐律疏议》的制订者具备了较高的素养。制订法典是一种人的自觉行为,与制订者的个人素养关系亲密。只有具备了较高素养的制订者才能制订出较高水平的法典。《唐律疏议》的制订者具备了较高的素养,其中包括通晓法律的博识文史两个方面。它们对于撰写法制史不行或缺。依据《唐律疏议·进律疏表》的记载,《唐律疏议》的制订者有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十九人。他们都不同程度的擅长法律和文史,具有这方面素养。他们擅长法律。他们中有律学博士司马锐。这是特地从事教授、争辩法律工作的人员,“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事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29]他们中有参与过律的制订的长孙无忌。他在贞观时就参与《贞观律》的制定,以后又参与了《永徽律》的制订。他们中有从事过地方司法工作的董雄、石士达等人。还有,从事中心司法职能的中书、门下省官员和大理寺、刑部官员段宝玄、来济、辛茂将、唐临、王怀恪等人。这里要特地提及的是,唐朝的中书、门下省官员也有司法职能。由于“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复于中书、门下”。[30]另外,他们还擅长文史。其中,长孙无忌被认为“博涉书史”;[31]褚遂良则“博涉文史”[32];于志宁还撰写过《五经义疏》等等。《唐律疏议》的制订者的这些素养使他们能成功地把法律与历史结合起来,写就了一部法制史。第五个方面,《唐律疏议》中的“疏议”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唐律疏议》中的法制史内容都在“疏议”中,它为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供应了一个合适的平台。唐朝以前,也有对法律作解释的方法,秦有《法律答简》,晋律有“注”等等。可是,“疏议”在总结了前人法律解释阅历的基础上,实现了飞跃,完善了各种功能,其中包括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功能。它通过引用儒家经典、描述历史进展过程、揭示历史渊源等方法,把历史与律文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有机地结合起来,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唐律疏议》也成为一部法制史变成现实。没有“疏议”,就不会有这种现实。“疏议”比以前任何一种方式都要超群,功不行抹。正是以上五个方面的缘由,合就了《唐律疏议》法律与历史的结合,成就了中国法制史。令人注目的是,它的这一做法还对后世立法产生了影响,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宋刑统》等法典也步其后尘,亦接受这一结合方式。《宋刑统》的体例与《唐律疏议》不尽相同,其不同之处也很明显。它在篇下分门,使用刑统形式,还有在每篇的前言部分取消了“疏议”等等。但是律条的“疏议”中仍保留有法律史的内容,其内容绝大多数与《唐律疏议》的“疏议”相同。可以说,《宋刑统》还是效仿了《唐律疏议》的基本做法,也把法律与历史相结合。从中可见,《唐律疏议》影响之深远。*华东政法高校法律史争辩中心教授。(原文载于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律与社会》,北京高校出版社2006年12月版,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1]《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2]《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3]《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4]《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5]《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6]《唐律疏议·名例》“杖刑五”条“疏议”。[7]《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条“疏议”。[8]《唐律疏议·名例》“八议”条“疏议”。[9]《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是号”条“疏议”。[10]《唐律疏议·卫禁》前言“疏议”。[11]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70页。[12]参见: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13]《旧唐书·刑法志》。[14]参见: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15]《唐律疏议·名例》“笞刑五”条“疏议”。[16]《唐律疏议·名例》前言“疏议”。[17]详见:《唐律疏议·厩库》前言“疏议”。[18]《唐律疏议·名例》“流刑三”条“疏议”。[19]详见:《唐律疏议·擅兴》“校阅违期”条及其“疏议”。[20]详见:《唐律疏议·杂律》“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及其“疏议”。[21]《唐律疏议·名例》前言“疏议”。[22]《唐律疏议·名例》前言“疏议”。[23]《唐律疏议·户婚》“有妻更娶”条。[24]《唐律疏议·名例》前言“疏议”。[25]李贽:《史纲评要·唐纪》。[26]《周礼·秋官·大司寇》。[27]《贞观政要·崇儒学其次十七》。[28]《贞观政要·崇儒学其次十七》。[29]《旧唐书·职官志》。[30]《新唐书·百官志三》。[31]《新唐书·长孙无忌传》。[32]《旧唐书·来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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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业
上传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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