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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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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区间风井、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相关设施。第四条[发展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资金、土地、征迁、建设、应急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和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公安、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绿化、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企业职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取得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第八条[网格化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第九条[信息化]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人脸识别、智能安检等设施设备,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现代化、智能化发展。第十条[安全宣传]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规划配套]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合理规划轨道交通站点、车辆段和上盖物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预留换乘场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站、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依法作出审批。第十三条[安保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公共安全专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听取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意见。第十四条[综合开发]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综合开发所得的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五条[建设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有关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技术规范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六条[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结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工程相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布置应当与周围建(构)筑物、城市过街设施、城市地下道路、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者连通并同步实施;对尚未实施的,应当预留通道或者接口。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管线迁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由产权单位实施迁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移、改造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查勘监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临近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检测和监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建(构)筑物、管线档案资料。第二十条[交通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交通堵塞应急处置方案。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及时向公众发布。第二十一条[现场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区域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协同、分类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区域的施工围挡、工地扬尘、施工便道、现场环境、绿化保护、施工噪声、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增加巡查频次,发现施工区域影响城市管理、道路通行、设施运行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准,负责做好施工区域现场管理,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城市管理、建设、环境保护、绿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区域的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合理工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因前期手续、施工条件、周边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延误计划工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论证并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合理调整建设工期。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五条[保护区范围]在建、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实际情况初步划定,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告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审核、报批。第二十六条[保护区标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保护区的标志并进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第二十七条[控制保护区作业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许可部门应当在许可前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依法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一)新(改)建、拆除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盾构掘进、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打(拔)桩、灌浆、喷锚、勘察、钻探、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者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将相关信息抄送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二十八条[控制保护区作业要求]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认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认为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组织专家对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第二十九条[特别保护区作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相关手续的交通、市政、绿化、环卫、人防相关建筑、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除外。第三十条[作业要求]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落实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认可的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向建设、城市管理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三十一条[保护区巡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协同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开展保护区监控,提高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第三十二条[保护区行政监管权]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复制与作业相关的资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第三十三条[特殊区域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对高架线路设施设置警示标志。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运营服务规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第三十五条[信息与标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问询服务中心,并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表、列车运行状况提示、换乘指示和进出站导向等,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信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和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没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双语或者多语标识。第三十六条[便民设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建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为乘客出行提供便利:(一)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三)在大型车站配置母婴设施;(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合理配置车站男女卫生间数量;(六)提供移动支付进出站设施。第三十七条[票价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乘客守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传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乘客守则。第三十九条[购票管理]乘客应当购票或者持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或者其他逃票1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可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并可持有效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第四十条[故障处理]发生设施设备故障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禁止危害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四)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禁止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1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三)采用妨碍、破坏车门、屏蔽门功能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正常工作;(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六)在高架线路沿线升放无人机、航模、孔明灯、风筝、气球等升空物体;(七)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八)翻越或者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九)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用火;(十)强行上下车;(十一)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十二)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禁止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1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六)携带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七)携带犬只、活禽等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八)携带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禁止携带的物品]禁止携带枪械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发现携带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1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禁止携带进站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第四十五条[乘客安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其他禁止行为]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50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发放传单、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的活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上述范围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秩序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商业设施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要1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求。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维护作业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第四十八条[服务质量考核]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定期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运营秩序、车站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考核。第四十九条[投诉受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五十条[运营安全责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1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一条[安全检查义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第五十二条[安全评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第五十三条[安全监督]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十四条[政府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1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障联运机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五十五条[单位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事故预防和报告处理制度,建立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控制度,严格控制重大危险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五十六条[客流控制]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采取乘客限量进站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可以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社会2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公告。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应对]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组织抢险救援。第五十八条[人员伤亡事故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有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2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运营单位违法行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保护区违法行为]作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保护区内开展作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的,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2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认可的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作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纳入其信用管理,其行为记录作为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特殊区域管理要求]违反本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使用高架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设施安全保护、影响运营安全规定行2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公共秩序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行政人员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2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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