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修改村委会每届任期,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职责。
全国人大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任期为三年。在我县换届选举工作中,乡镇党委、政府和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任期太短,强烈要求修改任期,建议任期同乡镇换届同步,由三年改为五年。建议修改选举办法修订草稿第五条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建议放宽对选民资格的界定。
近年来,农村村委会选民资格出现了新的情况,对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机关选派到本村工作的有关人员,本人申请参选,是否允许进行登记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对选名资格进行重新界定。
三、建议采用“有效选民”,实现“两个过半”。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委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从目前农村的情况看,许多村民外出务工经商,在村委会选举时不能回乡参加投票,造成“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有困难。为了适应新形势,提高参选率,
客观地反映参选率和得票率,建议采用“有效选名”的办法,计算参选人数。
四、建议对委托投票的作出具体规定。
在当前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农村常住人口流动性大,无法在村委会选举时到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制度能够保障这些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但在实践中,委托投票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影响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为了规范委托投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草案对委托投票的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建议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作出规定。
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蓄意破坏选举的行为,如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破坏公共财产的等,目前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依法制裁的规定,只能报请公安部门按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建议对这类情况,应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六、建议调整和补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随着农村经济迅速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村民的愿望,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应对村民委员会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建设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二是及时报告处理水灾、旱灾、地质灾害、疫情等突
发性重大事件,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村民文化活动建设。
七、建议充实村务公开具体内容。
村务公开是村民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的事项和公开期限;二是明确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形式;三是对公开不及时、不真实和内容有异议的情形赋予了农民群众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