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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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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18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号—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2017北京前言鉴于目前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口岸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各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与解决措施。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本标准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18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号—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2017北京前言鉴于目前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口岸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分析了各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与解决措施。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本标准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邮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参编单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关总署监管司、质检总局通关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编制组成员:黄胜强张广志白石钦明炜汪鸣吴文化金伟程刘慧茹武跟平章涛主要起草人:陈涛王彦庆李嫣然蒋诗辉王豪张琪张玉堂高鹏刘武锋王百荣刘伟卢越印淇琪王瀚彬胡惠明目次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3-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3-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5-第三节面积指标..................................................................................................-6-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10-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1-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12-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12-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14-第三节面积指标................................................................................................-15-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17-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8-第四章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20-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20-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22-第三节面积指标................................................................................................-23-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26-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7-第五章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28-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28-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30-第三节面积指标................................................................................................-31-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34-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5-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36-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程建设,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促进设施集约和共享,保障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大通关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核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各口岸的新建、改扩建、迁建等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铁路口岸、公路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分别按照本标准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执行,临时开放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以口岸为单元,港区分散的水运口岸可以业务集中的港区为单元。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涉及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是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以及承担口岸查验职责海事机构等查验机构在国家批准对外开放口岸实施口岸查验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设施,口岸查验业务之外的设施不纳入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畴。远离城镇或通勤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口岸,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必要的生活设施。第五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便利通行、有利查验、兼顾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查验机构特殊需要与共享共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第六条边境地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毗邻国家协调沟通。第七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必须遵-1-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土地节约、劳动安全等政策规定;具有特殊设施要求的口岸,应符合相关规范或要求。-2-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第八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其中,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船舶吞吐量确定。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分类表配置等级水运口岸出入境吞吐量区间人员Y(万人次/年)货物X(万t/年)船舶Z(艘次/年)I级Y≥30X≥3000Z≥12000II级5≤Y<30500≤X<30002000≤Z<12000III级Y<5X<500Z<2000第九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按照性质分为公共查验场地和业务技术设施两类;按照通行对象分为旅检、货检和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三类;按照使用单位分为海关设施、检验检疫设施、边检设施和海事设施四类。第十条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宜符合表2的规定。第十一条水运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3的规定。第十二条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4的规定。-3-表2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检大厅包含候检区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查验区。货检货物查验场地包含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检疫处理区、查验平台、仓库以及出入通道卡口。对外办事窗口是根据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的需要,集中设置的查验机构对外办事场所。交通运输工具查验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包括查验机构为实施交通运输工具查验工作所需停靠口岸执法船舶及待检船舶的码头与锚地。表3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查验报关用房、检测技术用房、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设备用房、监控分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货检与运输工具查验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运输工具查验用房。表4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用房。实验实验用房。第十三条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5的规定。表5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4-第十四条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6的规定。表6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船舶管理用房、船员管理用房、船舶交管中心用房、搜救中心用房、规费征稽业务用房、设备用房、专业档案用房。货检危防管理用房、采样检测用房、证据保存用房。第十五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一、能够直接利用所在地部门同类业务技术设施的,应共同使用;二、货检与旅检场地距离较近的,同类业务技术设施应合并建设;三、港口或码头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四、其他可共同使用的设施。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水运口岸查验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业务技术设施应与公共查验场地统一规划,并统筹可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第十七条水运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5-第十八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旅检大厅内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划定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必要时可设置查验缓冲区。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业务规范。第十九条旅检场地应配置各查验机构的业务技术设施,业务技术设施的位置应毗邻于相应查验机构的查验区,保证各查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第二十条水运货运口岸应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其建设要求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规范。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在货物和集装箱查验场地前端应设置或预留核与辐射检测区。第二十二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在货物查验场地内建设查验平台、仓库,并根据口岸业务需求,划定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以及检疫处理区,设置出入通道卡口。第二十三条查验机构对外办事窗口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集中布局。第三节面积指标第二十四条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7的规定。-6-表7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单位:㎡)类别规模旅检大厅客运Ⅰ级客运Ⅱ级客运Ⅲ级3230~35701330~1470675~825货物查验场地货运Ⅰ级货运Ⅱ级货运Ⅲ级230000~30000050350~6360015300~18700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应由口岸建设单位会商查验机构,确定查验锚地和泊位,并铺设浮标加以明示。第二十五条水运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8的规定。表8水运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查验报关用房170~190110~13050~60检测技术用房140~160100~11050~70档案设备用房110~12060~7050~60监控分析用房190~210120~14080~100执法办案用房50~6030~4020~30扣留退运用房190~210130~15090~110小计850~950550~640340~430货检与运输工具查验检测技术用房260~280160~180100~120档案器材用房90~10050~6030~40货物监控用房160~180110~13070~90扣留退运用房2850~31501900~2100900~1100运输工具查验用房20~3020~3020~30小计3380~37402240~25001120~138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运输工具查验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二十六条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9的规定。-7-表9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360~400240~260160~200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220~240130~150100~120档案设备用房190~210100~11050~60截留物品用房100~11070~8050~60小计870~960540~600360~440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采样检测用房360~400230~250140~180检疫处理用房330~370240~260150~190档案设备用房120~14080~9050~70截留物品用房950~1050670~740360~440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用房20~3020~3020~30小计1780~19901240~1370720~910实验实验室用房520~580330~370180~22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实验室用房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二十七条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表10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检查执勤用房860~950670~740450~550执法办案用房480~530380~420180~220档案器材用房190~210140~16090~110技术设备用房380~420140~16090~110小计1910~21101330~1480810~990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190~210140~16090~110检查执勤用房290~320190~210140~170执法办案用房190~210140~16090~110档案器材用房100~11040~5040~50技术设备用房190~210140~16090~110小计960~1060650~740450~55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面积指-8-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二十八条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I级II级III级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船舶管理用房480~530350~390250~310船员管理用房190~210120~14070~90船舶交管中心用房480~530350~390250~310搜救中心用房380~420270~300160~200规费征稽业务用房140~16080~9040~50设备用房950~1050700~780500~620专业档案用房290~320170~19080~100小计2910~32202040~22801350~1680货检危防管理用房140~16080~9040~60采样检测用房140~16080~9040~60证据保存用房330~370160~180120~150小计610~690320~360200~27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交通运输工具查验与货检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二十九条集装箱码头、液体散货码头、矿石煤炭码头以及杂货码头等货物查验场地与业务技术设施面积,可依据口岸实际运行情况,参考表12中所列系数折算后确定面积。表12专用码头货物查验场地与业务技术设施面积折算系数码头集装箱码头液体散货码头矿石煤炭码头杂货码头系数0.9~1.10.3~0.50.6~0.71.5~1.6-9-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三十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应与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相适应。第三十一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网络通信、视频监控、计量、防疫、消防、抗震、防台、防雷系统等,并应符合查验部门关于实施查验所必须的技术标准规定。第三十二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根据实际需要自备备用电源。第三十三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三十四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内应以“大通关”为目的,按照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和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三十五条水运口岸限定区域及货检公共查验场地应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m;建立出入通道卡口,统一配置符合查验机构查验要求的卡口设备,并与查验机构系统联网。第三十六条水运口岸查验场地内应统一安装具有存储功能视频监控系统,供查验机构对查验场地进行监控,查验场地灯光及监控系统应满足各查验机构实施监控的需要。第三十七条具有保密、敏感性质的设施,以及需要控制管理的场所应设置门禁、报警、电子栏杆、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与口岸整体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保持一致。-10-第三十八条查验基础设施内的引导牌、查验台、申报台、告示牌、公告栏、宣传栏、填卡台、咨询台、候检线、通道护栏等设施标识,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对无特殊要求的设施标识应统一规范建设。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九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造价变化情况编制。第四十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可参照表13控制。表13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建设规模施工建设工期指标(月)货运Ⅰ级客运Ⅰ级18~24货运Ⅱ级客运Ⅱ级货运Ⅲ级客运Ⅲ级注:1.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与季节性停工;2.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3.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的按插入法计算。第四十一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11-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第四十二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其中,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特大型口岸(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或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100万t以上)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由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时参照本标准合理审核确定。具备国际中转功能的航空口岸,可依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封闭的国际中转场地和查验设施。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航空口岸查验设施规模分类表配置等级航空口岸出入境吞吐量区间人员Y(万人次/年)货物X(万t/年)I级Y≥300X≥20II级50≤Y<3002≤X<20III级Y<50X<2第四十三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按照性质分为公共查验场地和业务技术设施两类;按照通行对象分为旅检、货检和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三类;按照使用单位分为海关设施、检验检疫设施和边检设施三类。第四十四条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5的规定。-12-表15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检大厅包含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货检货物公共查验场地包含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航空货物查验系统安装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检疫处理区、查验平台、仓库以及出入通道卡口。对外办事窗口是根据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的需要,集中设置的查验机构对外办事场所。第四十五条航空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6的规定。表16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查验报关用房、检测技术用房、档案设备用房、监控分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货检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第四十六条航空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7的规定。表17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货检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实验实验用房。第四十七条航空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8的规定。-13-表18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第四十八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一、能够直接利用所在地部门同类业务技术设施的,应共同使用;二、货检与旅检场地距离较近的,同类业务技术设施应合并建设;三、机场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四、其他可共同使用的设施。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十九条航空口岸查验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业务技术设施应与公共查验场地统一规划,并统筹可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第五十条航空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第五十一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旅检大厅内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划定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必要时可设置查验缓冲-14-区,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业务规范。第五十二条旅检业务技术设施宜靠近相应的查验区;部分业务技术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布局在航站楼外。第五十三条航空货运口岸应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进行检疫处理。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位于航站楼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其建设要求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规范。在货物运输查验场地前端设置核与辐射检测区。第五十四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在货物查验场地内建设查验平台、仓库,并根据口岸业务需求,划定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航空货物查验系统安装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以及检疫处理区,设置出入通道卡口。第五十五条各查验机构的对外办事窗口宜根据口岸实际情况,统一设置于口岸综合办公大厅内,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第三节面积指标第五十六条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表19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单位:㎡)类别规模旅检大厅客运Ⅰ级客运Ⅱ级客运Ⅲ级5130~56702850~31501350~1650货物查验场地货运Ⅰ级货运Ⅱ级货运Ⅲ级4940~54602660~2940990~1210第五十七条航空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20的规定。表20航空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查验报关用房380~420240~26080~100检测技术用房210~230130~15090~110档案设备用房170~190110~13070~90监控分析用房320~360220~240140~170执法办案用房100~12060~7050~60扣留退运用房520~580340~380210~250小计1700~19001100~1230640~780货检检测技术用房110~13060~7030~40档案器材用房30~4020~3010~20货物监控用房70~8040~5010~20扣留退运用房290~320190~210140~170小计500~570310~360190~25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与货检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五十八条航空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航空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590~650430~470250~310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480~530300~340190~230档案设备用房300~340210~230140~170截留物品用房190~210140~16090~110小计1560~17301080~1200670~820货检采样检测用房140~16080~9050~60检疫处理用房100~12040~5020~30档案设备用房50~6030~4010~20截留物品用房100~11060~7050~60小计390~450210~250130~170实验实验室用房520~580330~370180~220-16-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实验室用房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五十九条航空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航空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检查执勤用房950~1050670~740360~440执法办案用房570~630380~420270~330档案器材用房190~210140~16090~110技术设备用房380~420140~16090~110小计2090~23101330~1480810~990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190~210140~160110~130检查执勤用房190~210140~160110~130执法办案用房100~11070~8050~70档案器材用房100~11050~6050~60技术设备用房100~11050~6050~60小计680~750450~520370~45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第六十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应与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相适应。第六十一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网络通信、视频监控、计量、防疫、消防、抗震、防台、防雷系统等,并应符合查验部门关于实施查验所必须的技术标准规定。第六十二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17-备的需要,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根据实际需要自备备用电源。第六十三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六十四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内应以“大通关”为目的,按照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和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六十五条航空口岸限定区域及货检公共查验仓库应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m;建立出入通道卡口,统一配置符合查验机构查验要求的卡口设备,并与查验机构系统联网。第六十六条航空口岸查验场地内应统一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查验机构对查验场地进行监控,查验场地灯光及监控系统应满足各查验机构实施监控的需要。第六十七条具有保密、敏感性质的设施,以及需要控制管理的场所应设置门禁、报警、电子栏杆、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与口岸整体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保持一致。第六十八条查验基础设施内的引导牌、查验台、申报台、告示牌、公告栏、宣传栏、填卡台、咨询台、候检线、通道护栏等设施标识,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对无特殊要求的设施标识应统一规范建设。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六十九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造价变化情况编制。-18-第七十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可参照表23控制。表23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建设规模施工建设工期指标(月)货运Ⅰ级客运Ⅰ级21~27货运Ⅱ级客运Ⅱ级货运Ⅲ级客运Ⅲ级注:1.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与季节性停工;2.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3.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的按插入法计算。第七十一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19-第四章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第七十二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其中,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分类表配置等级铁路口岸出入境吞吐量区间人员Y(万人次/年)货物X(万t/年)I级Y≥50X≥1000II级10≤Y<50100≤X<1000III级Y<10X<100第七十三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按照性质分为公共查验场地和业务技术设施两类;按照通行对象分为旅检、货检和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三类;按照使用单位分为海关设施、检验检疫设施和边检设施三类。第七十四条铁路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宜符合表25的规定。表25铁路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检大厅包含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货检货物查验场地包含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检疫处理区、查验平台、仓库以及出入通道卡口。-20-对外办事窗口是根据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的需要,集中设置的查验机构对外办事场所。交通运输工具查验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包括查验机构为实施交通运输工具查验工作所需停靠待检列车的轨道及换装场等。第七十五条铁路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26的规定。表26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查验报关用房、检测技术用房、档案设备用房、监控分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货检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第七十六条铁路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27的规定。表27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货检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实验实验用房。第七十七条铁路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28的规定。表28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21-第七十八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一、能够直接利用所在地部门同类业务技术设施的,应共同使用;二、货检与旅检场地距离较近的,同类业务技术设施应合并建设;三、车站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四、其他可共同使用的设施。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七十九条铁路口岸查验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业务技术设施应与公共查验场地统一规划,并统筹可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第八十条铁路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第八十一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旅检大厅内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划定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必要时可设置查验缓冲区,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业务规范。第八十二条旅检场地应配置各查验机构的业务技术设施,业务技术设施的位置应毗邻于相应查验机构的查验区,保证各查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第八十三条铁路货运口岸应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22-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位于场站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其建设要求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规范。第八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在货物和集装箱查验场地前端应设置或预留核与辐射检测区。第八十五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在货物查验场地内建设查验平台、仓库,并根据口岸业务需求,划定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以及检疫处理区,设置出入通道卡口。第八十六条各查验机构的对外办事窗口宜根据口岸实际情况,统一设置于口岸综合办公大厅内,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第三节面积指标第八十七条铁路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9的规定。表29铁路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单位:㎡)类别规模旅检大厅客运Ⅰ级客运Ⅱ级客运Ⅲ级3230~35701330~14701080~1320货物查验场地货运Ⅰ级货运Ⅱ级货运Ⅲ级95000~10500019000~210009000~11000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应由口岸建设单位会商查验机构,确定交通运输工具查验场地和指定轨道,并加以明示。第八十八条铁路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3-30的规定。表30铁路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查验报关用房190~210130~15050~60检测技术用房140~160100~11050~70档案设备用房100~12060~7050~60监控分析用房190~210120~14080~100执法办案用房50~6030~4020~30扣留退运用房190~210130~15090~110小计860~970570~660340~430货检检测技术用房180~200100~11050~60档案器材用房50~6030~4020~30货物监控用房100~11070~8050~60扣留退运用房1430~1580950~1050450~550小计1760~19501150~1280570~70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与货检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八十九条铁路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表31铁路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360~400240~260160~200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220~240130~150100~120档案设备用房190~210140~16090~110截留物品用房100~11070~8050~60小计870~960580~650400~490货检采样检测用房280~300140~16070~90检疫处理用房260~280120~14050~70档案器材用房70~8050~6030~40截留物品用房480~530290~320180~220小计1090~1190600~680330~420实验实验室用房520~580330~370180~22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实验室用房面积指标总体-24-范围内调配。第九十条铁路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2的规定。表32铁路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功能设施分类规模Ⅰ级Ⅱ级Ⅲ级旅检检查执勤用房760~840480~530360~440执法办案用房290~320190~210140~170档案器材用房190~210100~11050~60技术设备用房190~210100~11090~110小计1430~1580870~960640~780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100~110100~11050~60检查执勤用房480~530380~420270~330执法办案用房190~210140~16090~110档案器材用房100~11040~5040~50技术设备用房100~110100~11050~60小计970~1070760~850500~610注: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第九十一条集装箱、液体散货、矿石煤炭以及杂货等专用场站货物查验场地与业务技术设施面积,可依据口岸实际运行情况,参考表33中所列系数折算后确定面积。表33专用场站货物查验场地与业务技术设施面积折算系数场站集装箱场站液体散货煤炭矿石场站杂货场站系数0.9~1.10.3~0.50.6~0.71.5~1.6-25-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九十二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应与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相适应。第九十三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网络通信、视频监控、计量、防疫、消防、抗震、防台、防雷系统等,并应符合查验部门关于实施查验所必须的技术标准规定。第九十四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根据实际需要自备备用电源。第九十五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九十六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内应以“大通关”为目的,按照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和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九十七条铁路口岸限定区域及货运查验场地应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m;建立出入通道卡口,统一配置符合查验机构查验要求的卡口设备,并与查验机构系统联网。第九十八条铁路口岸查验场地内应统一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查验机构对查验场地进行监控,查验场地灯光及监控系统应满足各查验机构实施监控的需要。第九十九条在边境线到口岸查验场地之间的区域内,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满足查验要求的设施。第一百条具有保密、敏感性质的设施,以及需要控制管理的场所应设置门禁、报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26-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与口岸整体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保持一致。第一百零一条查验基础设施内的引导牌、查验台、申报台、告示牌、公告栏、宣传栏、填卡台、咨询台、候检线、通道护栏等设施标识,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对无特殊要求的设施标识统一规范建设。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一百零二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造价变化情况编制。第一百零三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可参照表34控制。表34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建设规模施工建设工期指标(月)货运Ⅰ级客运Ⅰ级18~24货运Ⅱ级客运Ⅱ级货运Ⅲ级客运Ⅲ级注:1.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与季节性停工;2.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3.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的按插入法计算。第一百零四条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27-第五章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第一百零五条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其中,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车辆吞吐量确定。特大型口岸(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1000万人以上)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由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时参照本标准合理审核确定;受所属地理环境限制的边境公路口岸,在不影响查验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依据实际情况下调面积指标。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35的规定。表35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分类表配置等级公路口岸出入境吞吐量区间人员Y(万人次/年)货物X(万t/年)车辆Z(辆次/年)I级Y≥200X≥200Z≥200000II级10≤Y<20020≤X<20030000≤Z<200000III级Y<10X<20Z<30000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按照性质分为公共查验场地和业务技术设施两类;按照通行对象分为旅检、货检和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三类;按照使用单位分为海关设施、检验检疫设施和边检设施三类。第一百零七条公路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宜符合表36的规-28-定。表36公路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检大厅包含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货检货物查验场地包含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检疫处理区、查验平台、仓库以及出入通道卡口。对外办事窗口是根据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的需要,集中设置的查验机构对外办事场所。交通运输工具查验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包括查验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查验工作的通道与场地。第一百零八条公路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37的规定。表37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查验报关用房、检测技术用房、档案设备用房、监控分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货检与运输工具查验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运输工具查验用房。第一百零九条公路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38的规定。表38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用房。实验实验用房。-29-第一百一十条公路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39的规定。表39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第一百一十一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一、能够直接利用所在地部门同类业务技术设施的,应共同使用;二、货检与旅检场地距离较近的,同类业务技术设施应合并建设;三、场站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四、其他可共同使用的设施。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一百一十二条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尽可能抵边建设,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业务技术设施应与公共查验场地统一规划,并统筹可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第一百一十三条公路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30-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旅检大厅内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划定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必要时可设置查验缓冲区,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业务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旅检场地应配置各查验机构的业务技术设施,业务技术设施的位置应毗邻于相应查验机构的查验区,保证各查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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