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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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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讲义第一部分总则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判断是否属于刑诉法渊源:形式相符、内容相通)(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4)有关的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有关国际条约、公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价值。工具价值(1)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机关,为查明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2)通过明专门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适用...

2019年《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讲义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判断是否属于刑诉法渊源:形式相符、内容相通)(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4)有关的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有关国际条约、公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价值。工具价值(1)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机关,为查明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2)通过明专门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基本构架保障;(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保障。(4)关于程序系统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为实体法的适用提供准确性的保障。(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为处理案件提供效率上的保障。独立价值(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名师点睛】刑事诉讼法既有工具价值又有独立价值,命题者喜欢以偏概全。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中)1.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诉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2.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宪法规定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而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考点提示】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素材)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2019年《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讲义【名师点睛】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二者应当并重,万一冲突人权优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名师点睛】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二者应当并重,万一冲突程序优先。三、公正与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追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兼顾效率:不能一味追求公正而忽视了效率的理念。【名师点睛】二者的关系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六、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的目的(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犯罪控制VS正当程序犯罪控制模式刑事诉讼是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和价值评判标准的。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实体真实VS正当程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不使一个犯罪人得以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刑诉目的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为前提。(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终极目的就是要实现公正。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秩序(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2)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效益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考点提示】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三)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专门机关(3大4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2种人)当事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其他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四)刑事诉讼的职能1.控诉职能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2.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3.审判职能人民法院。(五)刑事诉讼的构造类型1.当事人主义构造1.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2.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国家。3.适用目的:保障人权。2.职权主义构造1.职权主义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2.典型代表:大陆法系国家。3.适用目的:实体真实。3.混合式诉讼构造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和特点特点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陷阱点拨】刑事诉讼的原则既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体现于刑诉法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1)一般原则,即其他诉讼也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2)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4.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5.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分工、权力专属)侦查权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来统一行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统一行使。【陷阱点拨】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关联考点】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海关缉私部门:对海关辖区内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自侦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违反后果①搜集证据的程序违法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能绝对表述)②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③死缓复核中程序违法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④死刑复核案件程序违法最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⑤生效裁判程序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要求(1)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2)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有法必依)【考点提示】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程序法定原则。【考点提示】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考点提示】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基本含义谁要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于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仍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独立前提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独立特点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对比差异法院内部也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如改变管辖、在二审中撤销错误的判决等)检察院内部不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可以具体命令、指示)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立案中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有权要求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不当立案而立案(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立案理由。(2)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监督违法侦查情节较轻口头纠正,情节较重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审查批捕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直接决定逮捕。(有先后)审查起诉中监督违法侦查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漏同案犯办理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审判中监督庭审活动庭审违反法定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事后、书面、机关名义监督)一审裁判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二审抗诉生效裁判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再审抗诉。死刑复核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参见执行部分)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①(不等于“无罪推定”)★★★含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体现(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处理: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陷阱点拨】哪些阶段没有直接疑罪从无?(二审、死刑核准中——发回重审)【陷阱点拨】无罪推定VS疑罪从无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钻石考点)考点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背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陷阱点拨】不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包括证据不足的情形!考点二:出现以上六种情形,如何处理?1.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一审、二审一样)(1)“显著轻”——宣告无罪的判决;(2)“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终止审理的裁定。【陷阱点拨】审判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一般就是终止审理,除非现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则宣告无罪。第三讲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性质主要的侦查机关(行政机关)①2017年钻石考点:《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见》★★★★★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组织体系(1)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厅、局、分局(2)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人民检察院性质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唯一公诉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组织体系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省、市、县)、专门检察院(铁路、军事)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职权立案、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性质唯一的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组织体系①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高、中、基层)、专门法院(铁路、军事)②上下级是监督关系职权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对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的处理。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一)当事人(提出控告、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适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申诉)被害人(广义)(狭义)1.权利遭受侵犯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找公、找检、找法)2.公安不立案(1)可以向原公安申请复议(2)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3)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3.检察院不起诉(1)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2)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4.未生效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5.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诉6.委托代理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被害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代理人)3.对于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区别被害人,被害人不能上诉)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区别被害人,被害人不能撤诉)5.可以接受调解(区别被害人,公诉案件不能调解)【陷阱点拨】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侦查中仅限律师)自诉案件:随时委托。2.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公诉转自诉不可以反诉)3.上诉权被告人对于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有权提出上诉4.最后陈述权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不可替代,不可省略)5.申诉权(1)对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原人民检察院申诉;(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附民原告人、被告人1.参加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2.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方都能委托,委托时间视公诉、自诉而定)3.双方都能够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4.有权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5.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法定代理人VS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1.产生依据法律规定。2.代理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3.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4.权限法定代理人权利≈被代理人权利。(但最后陈述权除外)5.诉讼地位独立行使权利不用被代理人同意诉讼代理人1.产生依据基于委托。2.代理对象①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②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4.权限委托人授权范围内5.诉讼地位仅仅是被代理人的代言人。2.证人VS鉴定人证人1.条件(1)了解案情(2)非当事人(3)诉讼外了解案情(4)自然人2.资格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考点提示】有缺陷或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3.特征不可替代性,优先性。(证人不适用回避)4.权利(1)查阅证言笔录(2)控告权(3)经济补助(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财政补贴)(4)人身安全保障①5.义务(1)证人出庭的条件:①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法院认为有必要。(2)证人出庭的例外: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①【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3)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①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②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③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④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鉴定人1.特点(1)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区别证人)(2)鉴定人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区别证人)(3)鉴定人通过参加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区别证人)(4)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区别证人)(5)鉴定人是自然人。(与证人相同)2.权利略3.义务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1)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区别证人)(2)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3)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4.范围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品格污点、没有资质)第四讲管辖一、立案管辖(一)公、检、法的分工:公安机关一般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监、军、海、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①【陷阱点拨】此类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属于公安侦查。2.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陷阱点拨】此类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属于公安侦查。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类一般主体:(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破坏选举案B类特殊主体:(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刑讯逼供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类案件也可由公安立案侦查)人民法院(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陷阱点拨】亲告罪不等于被害人亲自去告。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①具体刑法各章节最新罪名查询请回复关键词【刑法罪名】至公众微信号xianggaojia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5)妨害通信自由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考点提示】上述八类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公诉或者自诉没有先后顺序。①(三)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交叉管辖的竞合:公安检察院交叉(1)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2)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392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公诉中有自诉交叉(1)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2)属于其他自诉案件,可直接立案进行侦查,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自诉中有公诉交叉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三)并案管辖《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二、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分工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中级人民法院(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刑诉法20条)(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诉法20条)(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诉法281条)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区别于民诉)(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可审下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考点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下不可审上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考点提示】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①【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考点提示】《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陷阱点拨】《刑诉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三、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在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情形1.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2.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3.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①指定管辖程序争议怎么办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卷怎么办A.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B.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五、特殊案件的管辖第一类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2.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辖第二类1.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2.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3.领域外的国际列车:协议优先,无协议的看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最终目的地第三类1.中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2.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第四类1.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2.新罪:原则上为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第五讲回避对象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无须回避证人、辩护人、代理人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①【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理由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考点提示】对此种情形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7.之前参加过该案诉讼程序的,不能再参加之后的程序。【陷阱点拨】《刑诉法解释》25条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程序申请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申请时间:任何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请方式:既可以用书面也可是口头申请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决定主体:(区别民诉)法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公安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考点提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出庭的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决定:1.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2.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救济方法:复议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法、诉、辩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向原决定机关特殊情形对于不具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回避效力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第六讲辩护与代理一、辩护权的概念和特点二、有效辩护原则(不受阶段限制、聘请合格辩护人、保障自行辩护、设立法律援助)三、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概念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有关机关指定,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合法权益的人。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关联考点】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四、辩护人的范围积极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消极范围绝对禁止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制)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有限制)相对禁止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不限本院)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考点提示】此类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第36条:(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无父母,无例外)五、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地位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点提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职责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一)阅卷权律师阅卷时间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①【考点提示】侦查阶段无阅卷权。阅卷方法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阅卷范围案卷材料。(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②【考点提示】但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阅卷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非律师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二)会见通信权律师无需许可辩护律师无需许可,有权同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证件要求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证)安排时间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见到人)特殊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③,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①【关联法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法决定立案后,可以持3证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14条)②【关联法条】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14条)③【关联法条】根据《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①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关联法条】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在3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1次犯罪嫌疑人。(《规定》第9条)核实证据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考点提示】侦查阶段没有核实证据的权利。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关联法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规定》第7条)随行人员【关联法条】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规定》第7条)【关联法条】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规定》第12条)通信活动【关联法条】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规定》第13条)非律师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三)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律师辩方证人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控方证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双重许可)【关联法条】辩护律师申请向控方证人的,检、法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规定》第17条)申请取证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①【关联法条】应由检、法收集、调取证据,不得让律师取证。(《六机关规定》第8条)【关联法条】根据《高检规则》第46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①【关联法条】辩护律师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刑诉法解释》第51条)【关联法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刑诉法解释》第52条)【关联法条】辩护律师申请检、法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规定》第18条)非律师没有亲自调查取证权。【关联法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四)其他权利4.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5.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知情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规定》第6条)7.非独立上诉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申请回避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法、诉、辩)9.申诉控告权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10.意见权无条件的(1)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附条件的…………..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11.人身保障权(1)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48小时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12.拒绝辩护权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七、辩护人的诉讼义务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40条)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考点提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刑诉法第46条)八、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贯穿于诉讼始终,任何阶段都可以。2.委托辩护委托时间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考点提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委托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近亲属。委托对象记忆辩护人的范围告知义务(1)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2)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3)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3.法律援助辩护特点前提没有辩护人阶段侦、检、审全过程主体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情形(1)申请法援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强制法援辩护:(背诵)(A)盲、聋、哑;(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C)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D)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关联考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可以裁量法律援助:(了解)………….九、拒绝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1“强制”类型【记忆公式】如果是指派的:要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名师点睛】如果是非指派:不用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2“其他”类型【记忆公式】不管是否指派:不用理由+2次机会+最终只能自辩十、刑事代理制度谁来委托:1.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附民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3.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4.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5.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委托谁:和辩护人的范围一样委托时间:1.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2.自诉随时委托。3.附民诉讼视公诉、自诉而定【归纳: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辩护人代理人1.诉讼地位不同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代言人)2.诉讼职能不同承担的是辩护职能控诉(除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之外)3.委托主体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4.委托时间不同公诉: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随时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随时第七讲刑事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特征1.客观性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考点提示】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考点提示】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梦境、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不具客观性。2.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考点提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考点提示】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考点提示】类似事件、品格事实、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不具关联性。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考点提示】警犬辨认结果、测谎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二、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内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体现(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内容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体现(1)自由判断。(2)内心确信。直接言词原则详见审判专题三、证据的法定形式(8种形式)(一)物证、书证物证概念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特点客观性、稳定性,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书证概念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特点(1)依附物质载体,客观性较强。(2)记载内容必须与案情有关联。【陷阱点拨】物证、书证可能同体。(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概念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陷阱点拨】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言,证言录制成录音录像还是证言。被害人陈述概念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陷阱点拨】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特点(1)口供包括供述(有罪、罪重)和辩解(无罪、罪轻)(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供述不能定案,证据充分没有供述也能定案。(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概念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考点提示】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考点提示】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概念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拍照、录像等。(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概念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电子数据:指以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特点(1)录像内容需要与案件事实有关(2)录像内容一般产生于诉讼前。【陷阱点拨】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中进行的录像,应当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新增必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概念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收集提取人数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规定第7条》)收集原始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介质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提取数据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打印固定第十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冻结数据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笔录清单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见证人第十五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检查第十六条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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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务员考试
上传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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