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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套资料新标准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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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套资料新标准混编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套资料《2019-2020新标准整编汇集》单位名称:略2018年11月目录第一章隐患排查治理作业指导书   51.1编制目的 51.2术语及定义 51.3编制依据 61.4基本要求 91.4.1健全机构 91.4.2完善制度 91.4.3组织培训 91.4.4落实责任 9第二章工作任务及实施 102.1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102.2责任及职责划分 102.3隐患排查 112.4隐患排查结果的处理 142.4.1隐患分级 142.4.2隐患的判定标准 142.4.3隐...

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套资料新标准混编
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套资料《2019-2020新标准整编汇集》单位名称:略2018年11月目录第一章隐患排查治理作业指导书   51.1编制目的 51.2术语及定义 51.3编制依据 61.4基本要求 91.4.1健全机构 91.4.2完善制度 91.4.3组织培训 91.4.4落实责任 9第二章工作任务及实施 102.1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102.2责任及职责划分 102.3隐患排查 112.4隐患排查结果的处理 142.4.1隐患分级 142.4.2隐患的判定标准 142.4.3隐患级别的确定 152.4.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 152.5隐患分级治理 162.5.1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 162.5.2一般隐患的整改 162.5.3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62.5.4整改期间的防范要求 172.5.5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2.5.6隐患治理验收 212.6档案管理 212.7评审与更新 22第三章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233.1基础管理类 243.2生产现场类 44第四章隐患排查台账 674.1隐患排查台账 674.2危化品企业安全隐患检查表 694.3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检查表 724.4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检查表 744.5隐患整改通知单 764.6安全生产隐患通知单(排查) 774.7安全生产隐患验收单(治理和验收) 79第五章附录样表 805.1表1: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样表 805.2表2: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样表 825.3表3:隐患排查治理公示样表 835.4表4:隐患排查治理通知单样表 855.5表5:一般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样表 875.6表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895.7表7:事故隐患分类汇总表 92隐患排查治理作业指导书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公司安排,结合生产实际,公司紧紧围绕“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的活动主题,扎实开展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公司安全文化建设,为下一步的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遏制事故的发生,我站决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公司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有效配合政府安监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提升公司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通过建立起完善、有效运行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全公司范围内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高本质化安全生产水平。 术语及定义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排查:针对隐患开展的检查工作项目组长:针对项目区域的企业依据企业危害类型划分不同的隐患排查层级,负责不同层级排查工作的中介服务方技术负责人。编制依据  序号 标准名称 文号 实施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令 2014.12.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令 2009.05.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2016年修订) 2016.7.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2014.01.01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01.24 6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0号 2006.06.01 7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3号令 2016.06.07 8 《山东省消防条例》 2011年修订版 2011.03.01 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2011.05.01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5.05.01 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2012.06.01 12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2008.12.01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2011.10.01 1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2009.10.01 15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T3047-2013 2013.10.01 16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2015.02.28 17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1999.1.02 1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2005.10.01 19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2008.11.01 20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 2012.16.01 2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2011 2012.05.01 2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2009 2009.12.01 2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2014.10.01 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2006.11.01 2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 2016.10.01 26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2004.07.01 27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合和安全标识》 GB7231-2003 2003.10.01 28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第2部分》 GA480.2-2004 2004.10.01 2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2005.07.01 3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国质检锅【2003】108号 2003.06.01 3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2008.01.01 32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5】27号 2015.03.16 3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0号 2014.12.10 3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80号 2015.05.29 35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4号 2015.02.28 3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2882-2016 2017.01.08 3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2883-2016 2017.01.08 3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5年7月2日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 39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T1922-2011 2011.10.1 40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2001.4.9 4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Q5001-2009 2009.8.31 42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2016 2016.7.1 43 《镁及镁合金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GB29742-2013 2014.7.1 44 《铸造设备安装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及验收规范》 GB50277-2010 2011.2.1 45 《合金摆件铸造安全技术规范》 QB/T4722-2014 2014.11.1 46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 GB20905-2007 2007.10.1 47 《低压铸造机 安全要求》 GB24391-2009 2010.7.1 48 《铜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 GB/T30017-2013 2014.8.1 49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AQ4272-2016 2017.3.1 50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2003.11.1 51 《镁合金压铸件精整机加工通风除尘安全规范》 JB/T11736-2014 2014.11.1基本要求健全机构公司建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源投入,其他部门及人员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完善制度公司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相关记录文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培训公司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并保留培训记录。落实责任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并严格执行。工作任务及实施 要求:建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源投入,其他部门及人员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经理 副组长:安全员 检查员:各负责班组成员成立办公室,由安全员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策划、指导、协调、监督与考核,确保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责任及职责划分 1)组长:对公司分配的隐患排查项目负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项目组员进行合理分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对项目产生的费用及车辆的使用进行总体控制。定期组织开展工作小结,按要求定期汇总形成工作总结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向项目组成员进行告知并落实。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对隐患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工作过程出现的与企业的矛盾及时解决。安排专人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存档。对隐患排查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的质量及公司形象维护负责,并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组员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项目结束后对组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绩效评价。2)副组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公司级的隐患排查; 3)检查员:配合组长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及质量负责;负责对所分配的企业现场隐患进行排查编制电子版记录,将图片与隐患一一对应,交负责长汇总及时存档;在项目组长的安排下承担项目文字、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工作;及时完成组长交待的其他工作。 4)岗位人员:负责所在岗位的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 1、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 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车间负责人、安全员的经常性检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科室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 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与公辅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对涉及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在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行业季节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等为重点;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等为重点;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防中毒等为重点。 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5)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2、分级排查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隐患排查分为:公司级排查专业级排查班组级排查岗位级排查 1)日常隐患排查为岗位级排查,实行一班三检,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及时上报; 2)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每季度组织一次;车间每月组织一次;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 4)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 5)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结果的处理 隐患分级 按照隐患的危险程度,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可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二个等级。其中: 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伤害事故发生且整改难度较小,在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且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的判定标准 是否是隐患,应以该风险点中危险源的风险是否达到了企业“不可承受”的水平,即是否为“不可承受风险”。具体判定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 b) 不符合针对风险点制定的“典型控制措施”; c) 不符合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特定要求; d) 不符合企业制定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要求;e) 违反企业采取的且证明有效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f)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追求 g) 其他。 隐患级别的确定 一级或二级风险点构成重大隐患;三级风险点构成一般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3)涉及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且长期滞留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场所,存在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不同级别隐患分别实施登记跟踪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并进行隐患等级判定,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将事故隐患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 隐患分级治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 根据治理能力确定治理等级:岗位纠正班组治理专业治理公司治理 一般隐患的职责班组即为治理责任人,如确认无能力实施治理,则应向公司申请实施专业治理或公司治理。 一般隐患的整改 隐患排查人员向存在隐患的班组责任人下发《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内容。由隐患整改责任班组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或难以整改的隐患,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应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论证后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对于简单易行的整改措施,也可参照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实施。 整改期间的防范要求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隐患整改责任班组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搅拌站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3)检查类型: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公司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检查,并形成记录。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公司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公司办、安全员、部门负责人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4)排查治理内容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5)排查治理工作方法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6)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1、 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2、 公司办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3、 公司办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经理,由经理负责协调解决;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4、 公司办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5、 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6、 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公司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结合公司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隐患治理验收1)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的验收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治理效果的验收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整改回执》,验收人进行签字确认。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对治理情况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经理签字确认。 档案管理 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包括: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单独建档管理。 评审与更新 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2)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3)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4)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5)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6)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7)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第2页,共92页基础管理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 安环科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30、32条。 安环科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安环科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安环科 4 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 安环科 5 风险管控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 安环科 6 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安环科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安环科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7 危险作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 安环科 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2条、第B3.1条 安环科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测;《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条、第B3.2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环科 8 重大危险源 (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安环科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安环科 9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安环科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10 承包租赁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安环科 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安环科 11 职业卫生职业卫生 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安环科 12 应急救援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8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8条 安环科 13 安全评价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安环科 14 检验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 15 一书一签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安环科 16 领导带班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 安环科隐患排查清单生产现场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总体布局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22 工艺安全工艺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工艺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审批手续。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2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2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是否设置了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3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3条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保存分析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33 设备安全设备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5)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采用固定储罐的应设置氮封;(6)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7)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及夏季降温喷淋设施,易燃液体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设施;(8)液化烃球罐的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米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系统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控制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4 仪表自控仪表自控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了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1)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是否正常使用。(2)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控制室应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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