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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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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类型基本编码实施编码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6性质承办机构联办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及11监督电话设定依据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主项名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子项名称兴宾区民政局法定机关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外)。城南新区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咨询电话0772-4270217监督电话0772-66801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事项类型基本编码实施编码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6性质承办机构联办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及11监督电话设定依据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主项名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子项名称兴宾区民政局法定机关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外)。城南新区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咨询电话0772-4270217监督电话0772-66801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行使内容通办范围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拟修改章程的兴宾区社会团体。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兴宾区民政局负责兴宾区社会团体章程核准。无。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时限承诺办结12个工作日。时限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条件为: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特殊环节环节名称无。(含中介服务)办结时限无。审查方式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下:22及标准(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办理流程数量限制收费标准25及其依据结果名称结果样本办件类型办理形式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2.材料要求: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申请表是否详细列出修改说明;召开的会议是否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加盖社团公章;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晰;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详见附件1。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修改章程核准表。详见附件5。承诺件。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运行系统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责任事项不可预约。/自取。兴宾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召开理事会可以吗?答:修改社会团体章程,需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提供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一)《修改章程核准表》(2份);(二)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份);(三)新章程(2份)。3.修改社会团体章程是否有时间要求?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修改章程核准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在《修改章程核准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办结许可。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修改章程核准表》,送达并信息公开。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不予受理、许可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予以审核同意的;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在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数量1.审查环节:收受好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高1.严格执行《中政局窗口首问责任人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华人民共和国慈善2.审核环节:对特定法》、《社会团体登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低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民间组织管理股承办人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法规;43.相关领导没能严低2.规范工作程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格审批、把关序,加强制度建设;政局窗口负责人4.对特定关系人的3.加强对工作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人员教育和培训;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高4.重大事项须各环节有关人员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经局务会研究审定。的行为附件: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申请材料目录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表(空白)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表(图片)附件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地审查并作出处理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民间组织管理股承办人提出意见(限7个工作日)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批(限5个工作日)制作核准文书由服务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申请材料名材料类型是否需规来源渠签名签备(原件/复份号申请材料依据电子材格必要性及描述章要求注称印件)数道料123修改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人加盖业务2份A4纸原件否必要主管单位核准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自备公章会员大会《民政部关于社或者会员代表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申请人加盖社会2份A4纸大会决定修改原件否必要章程的会议纪问题的通知》(民函自备团体公章〔2007〕263号)要《社会团体登记2份A4纸申请人加盖社会新章程原件否必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自备团体公章附件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表单位名称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会议名称通过形式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初审意见审定意见承办人:承办人:业务负责人:(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章程附后,直接登记社团不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附件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单位名称广西XX学会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会议名称广西XX学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形式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X月X日应到人数90人实到人数80人同意人数78人反对人数0人弃权人数2人为进一步完善学会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依法自主办会水平,经本学会第三届第一次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将原章程中涉及学会性质、会员组成及负责人的条款作出修改,具要体如下:说将章程第二条“本会是由广西区内从事XXX领域研究的人员、XXX领域的教学人员及爱明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修改为“本会是由广西区内从事XXX的领域研究的人员、XXX领域的教学人员、爱好者及开展XXX领域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院主校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要将章程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修改为“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问成”;题将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初审意见审定意见承办人:承办人:业务负责人:(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章程附后,直接登记社团不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二、〔〕内容为可选。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证明材料)〔英文缩写:〕(英文名称是否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载明×省(区)×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四)××××××××××××。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十一)××××××××××××。理事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理事长)和监事(或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五条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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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五)××××××××××××。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申请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是。)【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会由本行政区域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五条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直接登记表述)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活动地域:。【只写到住所所在市、县(区、市)即可,如“广西南宁市”】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八条本会的任务:(一)(二)(三);;;·······。【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第十条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以上为可选项)第十一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十二条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承认本会章程;(三);·······。【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二者居一,不能并列写入。】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年(具体时限由社会团体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二十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三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四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秘书长聘任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不作表述。】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年【最长为5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得少于5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款“负责人”应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六款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七款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超过2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九、三十条。】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第三十一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中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公司年度工作计划范文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书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模板公司年度工作计划范本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八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直接登记表述)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双重管理表述)【没有内设日常办事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第四十条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名)。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足3人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的任期、要求、权利和义务等。】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二条(一)(二)(三)本会的收入来源于:;;;·······。(如: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直接登记表述)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双重管理表述)第四十六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八条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第五十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第五十一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五十三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直接登记表述)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双重管理表述)第五十四条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五十五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五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六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六十二条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六十三条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六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直接登记表述)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双重管理表述)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直接登记表述)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双重管理表述)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七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七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表述)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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