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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学全册完整教学课件信息法学全册完整教学课件教学目的及方法[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掌握信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信息法的具体内容,了解国内外信息立法、司法、执法现状以及信息权利国际保护,信息法律制度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学习使学生对信息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法]以课堂教学和讨论为主,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除指定教材外,学生还应认真阅读指定参考书目,并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的表现将纳入课程总成绩的计算。[教材]朱庆华,颜祥林,袁勤俭.信息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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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使学生对信息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法]以课堂教学和讨论为主,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除指定教材外,学生还应认真阅读指定参考书目,并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的表现将纳入课程总成绩的计算。[教材]朱庆华,颜祥林,袁勤俭.信息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参考阅读书目:劳伦斯·莱斯格著,李旭译.思想的未来.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里韦特等著,陈彬等译.尘封的商业宝藏:启用商战新的秘密武器:专利权.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9菲尔普斯,克兰著,谷永亮译.烧掉舰船:微软称霸全球的知识产权战略.北京:东方出版社,2010袁真富,苏和秦.商标战略管理——公司品牌的法务支持.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9劳伦斯·莱斯格著,王师译.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0吕艳滨,(英)卡特编著.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迈尔-舍恩伯格著,袁杰译.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一、必要性二、重要性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14022431608.htmlhttp://tech.qq.com/a/20140224/019636.htm?ADUIN=958316162&ADSESSION=1393234899&ADTAG=CLIENT.QQ.5227_.0&ADPUBNO=26233第二节信息法概述一、信息法的含义:调整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二、信息法的地位三、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与宪法(二)与民法(三)与经济法(四)与行政法(五)与诉讼法(六)与国际法四、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关系(一)信息政策的含义:根据需要制定的有关发展和管理信息事业的方针、原则和办法,是调整国家信息实践活动并借以指导、推动整个整个信息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1)战略全局性(2)指导性(3)时间性(3)变异性(二)区别与联系区别:(1)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2)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3)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联系:(1)本质上的统一性(2)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第三节信息法律关系根据信息法规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一)主体:信息权利主体,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1)自然人(2)法人(3)国家(二)客体:信息权利客体,法律不关系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称标的。(三)内容:权利与义务,(1)信息权利:法律主体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信息义务:法律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第四节信息立法1、信息立法的含义我国信息立法的形式(1)法律(2)行政法规(3)国务院部门规章(4)地方法规和规章(5)规范性文件2、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3、信息立法体系的构建第二章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范围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无形性(5)可复制性第二节信息产权的由来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新型智力创造成果的出现(1)计算机软件(2)数据库(3)集成电路(4)生物技术信息(5)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客体林书豪拼音域名被网友抢注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U0MDQ2MzE2.html第三节信息产权的内涵一、信息产品的特征及其产权制度的设计(1)公共物品理论(2)波斯纳理论(3)自然垄断理论二、信息产权的定义三、相关概念辨析(1)信息产权与信息权利(2)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第三章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的概念广义的专利:专利技术专利文献专利证书专利权专利权的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一、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二、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主要区别三、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条件:(1)与产品结合(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四、专利法排除的客体对象(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三)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1)动物和植物品种(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3)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讨论:下列发明创造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1、相对论2、赌博器3、风湿病的治疗方法4、杂交水稻的生产方法5、哈佛鼠(肿瘤鼠)分析4、杂交水稻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一、发明人、设计人二、职务发明创造所属单位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五、委托发明创造六、合作发明创造案例: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1989年,某研究院与某工厂口头协商决定研制一种多功能家用炉具,为此该企业专门派出两名工人代表协助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共同完成设计任务。在设计过程中,厂方工人代表主要负责整理图纸及维修设施等后勤工作,研究员主要负责技术开发与绘制图纸。1991年1月,经过双方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该炉具的设计工作。1991年6月,厂方单独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研究院认为,该项发明主要由本院设计人员完成,应由研究院为申请人,厂方无权申请专利。后该厂工程师赵某利用业余时间照原样装了一个在家中使用,研究院得知后主张赵某侵犯了其专利权。问题:1、本案中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谁?2、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分析:1、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研究院。因为本案不属于共同发明创造,工厂派出的工人在设计过程中只起了辅助性作用,不能作为共同发明人。确定为共同发明人,必须对完成的设计共同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工厂的工人代表只负责一些后勤工作,未参与具体的创造性活动。因此,工厂不能作为共同发明人申请专利,更不是单独发明人。2、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三是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而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制造专利产品,而是一般的家庭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如果将此种专利大批量生产牟利,则构成其侵权。第三节专利的申请和审批一、专利的授权条件(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二)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不得发生权利冲突(三)新颖性的例外案例2000年1月甲公司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该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题:(1)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分析:(1)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披露未经甲公司许可(2)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先用权P100)(3)丁公司2003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二、专利申请原则(1)书面原则(2)先申请原则(3)优先权原则(4)单一性原则案例美国发明家约翰于1997年9月20日就一项发明在美国申请了专利。1998年8月15日,约翰又就该发明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请,并申请优先权。后约翰就该发明在美国和中国分别于1999年12月31日、2000年8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据《专利法》其在中国的申请日以及专利权有效期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分析1997年9月20日和2018年8月15日三、专利申请的文件(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案例】菲亚特状告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侵权(左:长城精灵;右:菲亚特熊猫)针对菲亚特与长城汽车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菲亚特承担。  法院认为:“菲亚特奥托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所展示的图片与长城精灵车型比较,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均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关注的车型前脸和尾部的区别最为明显,该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两车型设计的误认。对于菲亚特所称的长城精灵‘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四、专利申请的审批(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1)受理申请(2)初步审查(3)公布申请(4)实质审查(5)授权公告(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1)申请受理(2)初步审查(3)授权公告第四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一、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独占实施权(二)许可实施权(三)专利转让权(四)专利标记权(五)署名权(六)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七)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义务(八)缴纳年费的义务案例原告唐伯飞于1987年1月3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洗手液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1989年6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87100025.3。1992年5月5日,被告上海罗美洗手液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关于罗美洗手液专利提成协议。协议内容为:罗美洗手液是乙方唐伯飞非职务发明,已经国家专利局批准获得专利,乙方同意给甲方生产销售。第一,甲方同意乙方从该产品营业额中提成,其提成比例为8%,有效期按国家有关专利政策规定;第二,乙方在该产品专利有效期间不得向外转让,与其他单位联营合作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第三,提成按每月实际销售额计算,币值按实际情况为准,凡属内销部分以人民币结算,凡属外销部分按外币结算等。1992年8月起原告唐伯飞在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1995年6月,原告唐伯飞与其子另共同投资成立了上海罗美功效实业公司,1998年8月又与其妻共同投资成立了上海蓝飞洗手液有限公司。1998年4月原告辞职离开了被告。1998年5月14日被告致函原告,指出原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专利提成协议,并要求原告停止在其他单位使用原告该专利。1998年5月、6月,原告两次致函被告:原告在自己投资的企业使用专利并未违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专利提成协议,并要求被告按约继续支付专利提成费。原告辞职离开被告后,被告即未按月向原告支付专利提成费。但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一直使用原告的专利号至1999年3月。被告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的销售罗美洗手液的营业额为人民币3051743.24元。请分析该案例。评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专利提成协议只约定”原告在该产品专利有效期间不得向外转让”,并未明确约定转让方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故该协议应属排他实施许可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权。原告辞职离开被告公司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专利许可合同的终止,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一直使用原告的专利号至1999年3月,因此应推定被告自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仍使用原告的专利,及专利许可合同仍在履行之中,所以被告仍应按月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按实际销售额乘以8%计算。二、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一)期限(二)终止(三)无效郑码专利案http://v.ku6.com/show/FkOzK226rOEjcCGr.html案例甲厂有一项专利技术,与乙厂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乙厂向甲厂缴纳了10万元的使用费,后因该专利技术的实用性很差,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申请宣告无效。已知甲厂并不是恶意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乙厂为实施该专利技术盖好了厂房,雇佣了工人。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乙厂可向甲厂要求返还使用费三、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权用尽(二)先用权(三)临时过境(四)科学研究和实验(五)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六)善意第三人的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案例中国专利局与1997年9月20日授予原告鞠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为酒瓶。原告为某银河酒业集团总厂(以下简称银河酒厂)人员,曾无偿让银河酒厂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白酒,后于1999年9月30日与银河酒厂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每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1999年8月16日,被告与诸城康业副食品经销处(以下简称康业经销处)签订协议,授权康业经销处为古贝春系列酒在诸城市的总经销商。约定有康业经销处提供酒瓶,负责把酒瓶送到古贝春集团仓库,被告提供剩余包装物和散酒,生产一个由康业经销处独立销售的“古贝春头曲”。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生产古贝春头曲酒,交与康业经销处,使用的酒瓶为康业经销处回收的旧酒瓶,由被告清洗消毒后灌瓶、包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则认为使用原告已出售的专利产品(酒瓶),依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即售出后的“专利产品”——酒瓶、酒和包装物,它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改变,不再属于原告而属于购买方。请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分析该案例。本案的一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原告要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某武城古贝春集团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拥有的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当原告许可银河酒厂独占实施,银河酒厂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销售白酒,白酒售出后,原告和银河酒厂已经获得了收益,体现在酒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购买者的使用或者再销售行为就不构成侵犯其专利权。四、专利侵权和专利保护(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决战知识产权我国首例环保涉外案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MyMDI2NDg=.html(三)专利侵权处理机关(四)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恢复专利权人的信誉(五)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六)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跨越重洋的知识产权博弈http://v.ku6.com/show/iGwbO20zTqWsAMuk.html第四章商标权法律制度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和功能(一)商标的概念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它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而使用的专用标记(二)商标的功能(1)认知功能(2)保证功能(3)广告功能二、商标与临近标记(一)商标与商品名称(二)商标与商品装潢(三)商标与商号(四)商标与产地标记及原产地名称三、商标的种类商标的种类标识的构成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使用对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使用人、目的商标效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一)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二)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1)平面商标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指商标仅由文字组成,不含文字以外的任何图形成分。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指无任何文字,仅由图形构成的商标。3.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4.颜色组合商标(2)立体商标(三)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四)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1)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2)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1)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六)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第二节商标注册一、注册的法定条件(一)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二)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三)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图案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图案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图案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图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问题:下列标志,哪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A天安门B红新月C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标志D商品的通用名称答案:A.B分析:C、D选项的内容在商标法修改以后,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常州同大气雾剂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Oscar奥斯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Oscar奥斯卡”是公众熟知的美国电影奖,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决定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Oscar奥斯卡”,经查阅1985年版的《新英汉词典》,第一含义是常见的英美男士名,第二含义才是电影界的奥斯卡金像奖。且奥斯卡仅为著名电影奖项,本身不生产或销售任何东西,也不提供任何服务,消费者只会把它当作一种品牌,而不会想到其他。作为商标不带任何贬低、污辱等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所属海外公司已在美国加州登记注册开业,其名为OscarAerosol,Inc.(奥斯卡气雾剂公司)。美国允许名为奥斯卡的公司注册,表明美国政府并不认为奥斯卡为特殊含义的专用词汇。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以“OSCAR”为商标的产品。基于以上几点,申请人要求复审,并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问: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使用文字“Oscar奥斯卡”,虽然是公众熟知的美国电影奖名称,但有其他常见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及《新英汉词典》均将“Oscar”列入普通人名表及常见英美姓名表,音译为中文“奥斯卡”;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Oscar奥斯卡”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作商标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二、注册申请的主体三、申请的原则与程序(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的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由使用人自己决定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三)单一性原则(四)书面原则(五)其他注册情形四、审查与核准第三节商标的使用管理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第四节商标权及其保护一、商标权的内容(一)专用权(二)续展权(三)转让权(四)许可使用权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商标权保护范围(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三)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例一]“大磨坊”商标侵权案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太阳城商场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侵权损失11万余元,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太阳城商场辩称,双方虽有合同约定,但原告所供面包是散装的,每个面包上并没有商标;被告并无侵权的故意,未构成侵权;原告所提赔偿损失数额没有证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大磨坊公司依法取得“大磨坊”商标专用权,被核准使用商品为面包。被告太阳城商场未经原告许可,用为原告产品设置的“大磨坊”面包专柜,经销与“大磨坊”面包外形一致的其他厂家面包,足以使消费者混淆不同厂家所生产的面包,导致消费者误购,损害了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原告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被告以其无侵权故意,原告所供面包上并未有注册商标的标识,且系散装食品,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使用商标的方法,商标权人有选择的自由。判决如下:一、被告太阳城商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今后不得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太阳城商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支付给原告大磨坊公司侵权损失赔偿费14897.21元(包括律师代理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2020元、侵权食品款765.55元及利润111.66元、商标信誉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95.89元,由被告太阳城商场负担。第五章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一节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1、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创作成果。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没有高度标准创作不排除借鉴独创性存在于作品有创作成分和有个人特征的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之中。独创性强调独立完成独创性的标准因作品性质不同而不同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创造性独创性与价值、质量无关--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作品的构成要件(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另一作品的结果。(2)可复制性:作品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3)合法性:作品的内容、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是否构成作品?[案情]某省广播电视报刊登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被一家晚报转载。广播电视报社认为,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是职务作品,某晚报社未经许可全部转载,是侵犯这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评析]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不能构成作品。首先,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节目预告虽然也是以文字形式出现,但它既不是文学作品,也不是艺术作品,没有任何文学艺术形式,更不是科学技术作品。其次,不具有独创性。只有创造性的智利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创造应是一种新的组合,按照预先决定的目标,把已有的制作好的节目按时间顺序排列成一个表,是一种机械性智力劳动,只是一种重复制作,而不是创作。[处理]广播电视报作为期刊,可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可以申明:所看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如果全部转载,无疑等于复制,侵犯了广播电视报的整体著作权。因此,某晚报社侵犯了某省广播电视报的整体著作权,应当赔礼道歉,给与一定经济赔偿,以后转载电视节目预告只能部分转载,即转载一两天的节目预告。2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广告词是否文字作品?[案情]1993年4月,北京印象广告公司将设计的《回家》广告张贴在北京地铁车厢上,其内容为:曾几何时/我们因为奔波事业/陶醉爱情/照顾子女/而冷落了终生操劳的母亲/回家/看看母亲最欣慰的笑容吧/哪怕只打个电话……该小诗系印象公司职工徐某接受公司指派,独立创作完成。1993年5月母亲节期间,赛特购物中心在商场入口处的电子屏幕上每隔10分钟就显示一次内容与印象公司《回家》广告词中小诗的前31个字相同的文字,后面还承接一句“现在,难道您还不想为她做点什么……”1993年8月,印象公司以赛特购物中心侵犯其广告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赛特购物中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10万元;支付印象公司的律师费、案件调查费和本案的诉讼费。[评析]广告词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另外该作品系印象公司职员接受工作任务而创作完成,属职务作品,印象公司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赛特购物中心未经著作权人印象公司许可而使用了该广告词大部分文字和语句,无论其使用是否有营利目的,并不影响对其使用广告词行为的侵权认定。事实上,赛特购物中心使用该作品也是为其商业经营服务的。[审理结果]赛特购物中心停止使用印象公司《回家》广告词,赔偿作品使用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案情]D大学聘请A大学著名经济学家H教授授课。D大学未经H教授许可将讲课内容整理成讲稿出版销售而且未署名。H教授因某些原因未能与D大学达成和解协议,遂向法院起诉,称D大学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赔礼道歉、停止发行、赔偿损失。D大学辩称:整理成文字发行是以学生为主,只收成本费,目的是为了教学需要,事后已经向H教授表示了歉意。[评析]H教授的讲课是根据社会及个人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口头发挥演讲出来,是具有独创性的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口述作品。D大学将H教授的口述作品以另一种形式复制,应征得H教授的许可,并署作者姓名,支付相应的报酬。2作品的种类(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i)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ii)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iii)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iv)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vi)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2作品的种类(4)美术、建筑作品i)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案情]某省电视台举办庆祝该台开播30周年纪念活动,许多书画家挥毫作画、题字以示祝贺。该电视台将历年所得的书法、绘画百余篇陈列展出,并精选80余幅,编辑成纪念画册,印制了1000本向各界来宾赠送。有数名画家对电视台此种做法提出异议。认为:向电视台赠画是表示自己祝贺的心意,电视台可将所赠诗画收藏或挂置与电视台内;县电视台不经许可,不但擅自公开陈列展出,而且集册成书出版,是侵权之举。电视台认为,陈列、展出的书画均系画家明确示赠,有作品之上的题字为证,既然赠与电视台,电视台就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评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ii)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2作品的种类(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2作品的种类i)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ii)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拾遗条款或弹性条款。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1作者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2著作权的归属(1)著作权属于作者——原始取得1)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2)职务作品3)合作作品4)委托作品5)美术作品6)影视作品7)演绎作品8)汇编作品(2)著作权的继承与转让——继受取得1)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2)职务作品定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作者与本单位具有劳动(雇佣)关系。2)作品创作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3)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归属:--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单位在两年内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归单位。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讨论工程师何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编制计算机财务软件一个,该单位决定销售该软件,并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法律()A该软件著作权全部归本单位享有B单位可对何某予以奖励C何某仅享有该软件的署名权D该软件发表权归何某所有答案:BC3)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共有。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讨论: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答案:ABC4)委托作品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讨论:红旗中学为了迎接50周年校庆,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下回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A红旗中学B工艺美术院C李某D三方共有答案:C5)美术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作品原件转移后,原件持有人享有展览权。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6)影视作品除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属于制片人。可分割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单独享有著作权。制片人作为投资人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数据库、多媒体的制作者属于投资人7)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讨论甲将《孙子兵法》的古文予以整理注释后出版,乙经甲同意将其译成法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对《孙子兵法》的注释本享有版权B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甲和乙的同意C乙有权禁止他人再将《孙子兵法》译成外国文字D乙对法文版的《孙子兵法》享有版权答案:ABD8)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著作权的继承与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依继承法规定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保护无人继承的,著作权财产权进入共有领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部门保护除发表权外,著作权的人身权不能转让。继受主体继受主体:通过继承、遗赠、转让等继受方式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1)著作权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承受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在剩余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由继承人继承著作权或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有效的遗赠文书,由受遗赠人取得著作权。承受人: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在剩余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享有。继受主体2)著作权的受让人:根据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著作权的人。3)国家:如果公民死亡后无继承人和受遗赠赠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财产权由国家享有。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受捐赠、遗赠或签订转让合同等方式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1、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讨论甲在某网站上传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D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案:BCD反盗版技术措施得到新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新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保护著作权权利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为侵权行为。同时,新著作权法还规定,未经许可故意删改著作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也为侵权行为。第四节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限制1、取得:自动取得2、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1)公民的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2)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3)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4)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属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计算。3、限制(1)合理使用(fairuse,fairdealing):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包括复制(含摘录)、表演、翻译与广播四种使用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共有12项。判定合理使用的四要素美国是最早系统阐述合理使用制度的国家,1976年联邦著作权法又对判例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准则作了概括性地规定,这就是著名的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即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四要素: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一般非营利性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②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即该作品已经出版还是没有出版、是事实性的记述还是创造性的描绘,一般对已经出版的事实性记述作品的利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③同整个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质量;④使用对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这四个条件必须综合权衡考虑,在美国判例中,通常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以及使用对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是法官首先考虑的因素。(2)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从社会大众利益出发,以多种渠道传播作品,使优秀的文化、艺术、科学成果能够为公众迅速地知晓,各国著作权法都允许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在使用作品方面,除了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不适用法定许可外,对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使用作品的手段均规定了法定许可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新著作权法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3)强制许可:由国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如翻译权的强制许可制度第五节著作邻接权1、概念指与著作权相邻和相关的权利,即某些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从属于著作权。二者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3)内容不同。(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已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3、邻接权的内容(1)出版者权: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过与作者订立合同而获得出版其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2)表演者权:艺术表演者保护其表演的专用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唱片制作者保护其唱片的专用权利(4)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保护其广播节目的专用权利。案例:某自治州举行州庆十周年文艺晚会,歌星金某应邀参加演出,并演唱了两首歌曲。当地电视台为报道这次活动,在现场报道时也摄进了金某演唱的三个镜头。同时在当地电视台“x州新闻”中予以播出,金某认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擅自现场直播表演,侵犯了其权利,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1000元,赔偿损失2000元。电视台不承认侵权,认为这纯属新闻报道,拒绝了金某的要求。金某于是诉诸法院。请问电视台是否侵犯了金某的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电视台录制并播放金某演唱的三个镜头是为报道时事新闻之用,是合理使用。因此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六节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1、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案例]俞华诉古桥公司侵犯广告词著作权案[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中旬,俞华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古桥公司)。在信中俞华称:“我是一名广告艺术的爱好者,前一阶段时间逛前门,无意中看到贵厂‘古桥’空调器的路牌广告,觉得如果加上两句精彩的广告词,效果或许更好……或许对你们有所帮助和启发,这两句是‘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因为本人现在想在这方面寻求发展,故很想借此机会积累一些实际经验……如能对贵厂有所帮助,本人将深感荣幸。欢迎联系”。同月底,古桥公司办公室职员王某约见了俞华,对广告词表示赞赏,但正值冬季不适宜作空调广告,因此未表示用还是不用该广告词。1996年4月,古桥公司将用俞华创作的广告词制作的广告在北京某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播放、刊登并支付制作、播放、刊登广告费用共计1,085,000元。当月11日,俞华打电话给古桥公司称,广告已看到,感到“非常高兴”、“太好了”。6月4日,俞华应王某之邀来到古桥公司,双方就广告词使用费进行了协商,王某出具了一张“广告语设计者一次性奖励款2500元”的支付凭单。在该公司经理许某签字后,俞华未等王某领款,就拿走了凭单。事后其在凭单落款处注明“今收到古桥公司支付使用本人创作广告语部分费用2500元。”7月,俞华以古桥公司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该广告词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古桥公司辨称,该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也未向俞华提出要约,她提供广告词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予行为。另外,在收到俞华的自荐信后,并未表示不用该广告词。因此,该公司1996年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问题:(一)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的行为是否基于俞华的许可?(二)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俞华享有的发表权?[评析](一)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的行为是否基于俞华的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取得书面许可。可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与书面许可(以下简称许可)都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可选择性的必要前提,正确认识许可与合同的联系与区别以及许可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判断本案的出发点。两者有显著的差异,特别是许可成立的基本条件要低于合同成立的条件。1.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包括6个主要条款。即,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期间、付酬标准、是否专有使用、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而许可成立则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  从本案看,俞华的自荐信确实没有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期间等内容,字里行间也没有"许可"二字,但通读过这封自荐信后就不难看出:俞华希望古桥公司使用她创作的广告词,目的很明确--"借此机会积累经验,为日后求职应聘增加实力。"基于这种渴望,以致于她没有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这种希望被采用的效果意思通过寄送自荐信的行为表达于外部,这本身就是许可的意思表示。这在此后的电话记录(俞华提供)、她在支付凭单上签字的行为以及一审询问笔录中得到了印证。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许可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在俞华向古桥公司投寄自荐信的行为发生以前,该公司从未向社会公开征集过广告词,也没有单独向俞华发出过要约,但俞华基于希望古桥公司采纳其广告词,为日后求职应聘增加实力的目的,在不附任何先决条件下许可古桥公司使用其作品,就是权利人单方面对自身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处分和让度。3.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许可则可不附任何条件。俞华在许可古桥公司使用其创作的广告词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所以古桥公司(在不侵害俞华人身权、获取报酬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随时使用该广告词。如果俞华在此期间对许可使用的时间、方式等条件作出限定,那古桥公司就需自其作出限定之日起与她订立合同或再行取得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二)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俞华享有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它包括是否发表和如何发表两层含义其法律后果是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自己人作品的内容。从本案看,广告词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字作品,在广告中往往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广告在商品流通领域只有通过媒体的传播才能发挥其鲜明的传播性和引导性作用。而俞华投寄自荐信的行为是达不到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作品内容的法律后果的,因其在古桥公司用它制作成广告并在报刊、电视台刊登、播放前仍是未发表的作品。因此,俞华以自荐信的方式许可古桥公司使用其未发表作品,应当推定她同意古桥公司以一定的方式发表该作品,否则许可将无任何实际意义。[案例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俞华创造的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5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第5项、第6项,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古桥公司在广告中停止使用原告俞华创造的文字作品"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二)被告古桥公司在一家本市发行的非专业报刊向原告俞华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三)被告古桥公司赔偿原告俞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元,律师费3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古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的行为是基于俞华的授权,不属侵权行为,但应向俞华支付相应报酬,由于俞华1992年的书面许可没有限定使用时间,因此自其起诉之日起,古桥公司如使用该广告词应和俞华签订合同或重新取得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知初字第28号判决;  (二)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支付俞华"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广告词作品的使用费2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一、二审诉讼费各110元,均由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2、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第七节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的管理,主要指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1、著作权的行政管理: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对著作权所涉及的对内外关系进行协调,其中包括对著作权仲裁机构和集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中央:国家版权局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版权局2、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通过作者自愿加入的或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作者行使著作权,以便公正、快捷地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并规定“著作权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进行诉讼或仲裁。在西方,著名的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运行了上百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比较著名的国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国际作者和作曲协会联合会(CIISAC)、国际复印权组织联合会(IFRRO)等。1980年代中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国内,国家版权局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与了极大关注,并积极组建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作了相关规定:“第三条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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