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汇编

规章制度汇编

举报
开通vip

规章制度汇编规章制度汇编规章制度汇编规章制度汇编谢谢赏析规章制度汇编财产管理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目录第一部分财产管理规章制度1绥化学院固定财产管理办法1绥化学院固定财产报废处理办法9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管理办法12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经营管理办法22绥化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26绥化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30绥化学院国有财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33第二部分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37绥化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7绥化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40绥化学院仪器设备破坏、丢掉补偿办法42绥化学院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汇编
规章制度汇编规章制度汇编规章制度汇编谢谢赏析规章制度汇编财产管理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目录第一部分财产管理规章制度1绥化学院固定财产管理办法1绥化学院固定财产报废处理办法9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管理办法12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经营管理办法22绥化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26绥化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30绥化学院国有财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33第二部分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37绥化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7绥化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40绥化学院仪器设备破坏、丢掉补偿办法42绥化学院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46第三部分采买管理规章制度52绥化学院采买工作规程52绥化学院合同管理规定68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一部分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绥化学院固定财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财产管理,维护固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率,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联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使固定财产增置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查收入库有程序,使用保存有制度,核减变更有手续;保证账卡健全,账物相合,账账符合。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占有的所有各级各类固定财产。第二章固定财产的分类与计价第四条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低于¥500元(属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须不低于¥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财产均为固定财产。固定财产的一级分类如下:(1)土地、房子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5)电气设备;(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8)文艺体育设备;(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0)家具用具及其余。谢谢赏析谢谢赏析凡使用学校经费(包括各部门的自筹经费)增置的有形财产,如达到固定财产标准均列为学校固定财产。第五条凡单位价值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财产,以及属于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财产的物品也应列入固定财产管理。第六条固定财产增置的方式主要有新建、购买、安装、拨入、自制、移交、赠送等。依据增置方式的不同,固定财产的计价方式有如下几种:(1)购入、调入的固定财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买附加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财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在原有固定财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财产,按原有价值加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后,再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来进行固定财产记账;(4)接受捐献的固定财产,按照同类固定财产的市场价钱或许有关凭据连同接受捐献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一同记账;(5)无偿调入的固定财产,如不能查明其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记账;(6)盘盈的固定财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记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锋续的固定财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8)用外币入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外国部分的运费及其余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所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账;(9)融资租入的固定财产,按租借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10)购买固定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财产价值。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财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判定固定财产的增置计划、大修计划和核减办理报告等;审查大型仪器设备或建设项目的购买、建设、更改等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学校年度固定财产管理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等。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固定财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固定财产的资本总分类账目和明细账目的登记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统计与监察检查工作;(2)参与对新增财产的审核、查收、入账等工作;(3)办理固定财产的增置、核减等有关财务手续;(4)实施非经营性财产转经营性财产的申报、审批和财务监察管理工作。第九条财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财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固定财产的采买、查收入库、配置、维护保养等工作;(2)负责固定财产的实物明细账目和卡片、档案的成立和管理工作;(3)组织固定财产的实物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平时的检查监察和效益核查工作;(4)办理固定财产的增置、核减等有关手续和办理工作;(5)培训各部门财产管理人员。第十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所需固定财产需求计划的论证工作,并对其保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办公所需的固定财产由财产管理处兼管。第十一条固定财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财产进行保存、维护保养等平时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账目登记、清理清点和建档、建卡等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努力提高利用效率,并实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保存和使用情况。第四章固定财产的增置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及对外服务等的总体规划和本单位实际,科学地论证本单位每年度的固定财产增置计划,并按使用类别分别报送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财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对于一万元以上的精细名贵仪器和大型设备应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现状、添置原因、时间要求、效益预测、选型论证、价钱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操作人员培训计划等。第十三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财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勤俭办学的目标,对各单位的固定财产增置计划按用途不同分别进行科学论证,并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由财产管理处汇总审核。既要做到精打细算,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同时,还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寄存、防备条件等因素。第十四条财产管理处要实时编制学校年度固定财产增置总计划,并报送财务处审核。固定财产增置总计划应切合学校年度总经费估算要求,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增置总计划经财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经过后即可实施,财务处、财产管理处应根据总计划要求做好经费准备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属国家专控商品的,必须严格恪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先购后报。第十五条财产管理处要按照计划组织采买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版面申请,财产管理处确认,报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属集中式采买的物品由财产管理处按规定报政府采买办公室批准后,交采买中心采买;属分别式采买的物品由财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门共同采买,购货合同由财产管理处签署,交审计、财务备案。对于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经财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做到实时采买,保证供给。第十六条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财产到货和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财产管理处应组织进行严格的实物查收和技术查收。(1)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财产由财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门或保存部门共同查收,办理相应的入库、入账手续,凭财产管理处出具的入账单到财务处报销核账。(2)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由财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总务处、纪监审和有关部门共同查收,凭财产管理处开出的入账单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3)对于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财产要组织专家进行查收。第十七条由接受捐献、赞助、奖赏、无偿调入或盘盈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和使用或保存部门进行查收。根据交接清单、有效发票或固定财产盘盈报批单等有关文件或有效凭据,填制固定财产增置手续,并办理入库登记。第十八条新增置的固定财产,须经过查收、建账、建卡并达成有关财务报销等手续后,方可交托使用。在固定财产的查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切合合同要求时,财产管理处应实时提出索赔报告,并组织达成索赔工作。第五章固定财产的核减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十九条对于闲置、多余的固定财产经过审批后能够对外调拨或变卖,以发挥其作用,对外调拨固定财产一律推行有偿调拨。固定财产对外调拨或变卖手续统一由财产管理处负责办理,任何人或部门不得私自进行固定财产的调拨或变卖。财产管理处应填制固定财产调拨单或变卖单,经财务处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并销账签证后,方可将固定财产携出校外。第二十条对于使用期满,确已丧无效能的固定财产按报废办理;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固定财产按报损办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财产必须经过技术判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许修复的费用超过或靠近于新购价值的方可进行报废或报损办理。第二十一条固定财产的报废或报损等应由使用或保存部门提出版面申请,详尽说明情况及原因,由财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判定,并填制固定财产管理处理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报批。(1)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等,由财产管理处初审,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2)房子、土地、车辆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经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3)凡电教设备、照相器材等民用性较强的固定财产,均须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财产由财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本着节俭的原则,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财产应加强管理,积极收回残值,做到物尽其用。报废固定财产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作估算外收入入账。第二十三条由于管理人员保存不力或使用人员怠忽职务等原因,致使固定财产被窃、丢失等,按丢掉办理。财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应严肃仔细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赐予有关责任人适合处分或责令补偿。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调拨、变卖、报废、报损、变价的固定财产以及丢掉的固定财产,在办完有关手续此后,由财产管理处考证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并报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第六章保存、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固定财产管理谢谢赏析谢谢赏析负总责,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惜学校财产的教育,经常检查本单位固定财产的保存、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人员担当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管理的平时工作。财产管理处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财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和核查,组织学习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目标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典范地恪守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各级固定财产管理人员要仔细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所管固定财产的保存、使用、维护、保养等状况,仔细做好检查记录,并实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固定财产情况。广大师生员工都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履行用、移动或调动固定财产等。第二十八条固定财产的保存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每台(件)固定财产的保存人,对于大型或精细、名贵、稀缺、危险的仪器设备或物品要指定专人保存。各单位要针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等拟订相应的保存、操作、保养等规程或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九条保存人对固定财产的保存负直接责任。保存人应经常检查固定财产的寄存和使用状况,仔细清点,仔细盘库,发现丢掉或破坏等问题时要查明原因并实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保存人应随时监察固定财产的使用过程,认识使用性能,实时提出维修或保养建议。第三十条由于人员调动、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更改等原因,确需调整固定财产时,有关部门或人员应预先与财产管理处磋商,并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财产需要拆改时,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本着充散发挥效用和效益的原则,财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的固定财产进行合理调配,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固定财产的使用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履行用和操作。对于大型或精细名贵、危险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应预先进行培训,获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人在操作仪器设备前,应仔细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发现问题要实时与保存人或主管部门联系;操作过程中,使用人要做好操作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实时与保存人办理返还手续。第三十二条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随时保养和维修;精细、名贵仪器设备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修和检测。对于小修项目,经财产管理处批谢谢赏析谢谢赏析准后,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大修项目经财产管理处初审,主管校长、校长批准,由财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维修。财产管理处应付固定财产成立从购买报告、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移位改动到台时运转记录的全部技术资料档案,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第三十三条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学校的固定财产能够适合对出门借、出租和对外服务等,但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固定财产对出门借时,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条,经财产管理处办理有关签证后,方可允许携出校外。出借的固定财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财产管理处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整无缺。各单位在利用学校固定财产进行对出门租或服务时,应预先向财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签署出租或服务协议,并向财务处交缴纳有关费用。第三十四条对于尽责尽责的财产管理人员,学校要赐予表扬奖赏。因管理人员玩忽职责、保存不善、违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原因,造成固定财产的破坏、丢掉和浪费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赐予处分,属于责任事故的应责令补偿并赐予处分。第七章账目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固定财产推行三级账目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固定财产的资本账目管理,财产管理处和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财产的实物账目管理。各部门应相互合作,加强清核查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六条财务处在固定财产总账科当今,按一级分类进行记录和金额核算。原有的固定财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其价值:(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价值。(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掉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价值。(3)房子和建筑物的改建、拆掉,应按增减固定财产分别办理有关账务。第三十七条财产管理处要成立固定财产的账卡制度,设明细分类账和分户账,按财产分类、品名、规格、型号等进行次序编号,记录全部固定财产及使用和保存部门,并成立相应卡片,以便随时查对。财产管理处还应付固定财产的原值增减、存量增减等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并实时通知财务部门核账,保证账账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符合。第三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应成立固定财产分户台账,详尽记录财产种类、数量、寄存地址、责任人等内容,财产管理员应随时查对账物,保证财产信息与卡片内容符合,账目与财产管理处的分户账目符合。第三十九条所有新增财产均要实时办理入账手续,不得在私人手中保存和账外滞留。第四十条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财产盘库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证账卡、账物、账账符合,发现问题实时解决。(1)各单位每季度盘库一次,查对实物是否与卡片符合,卡片是否与账目符合,单位账目是否与财产管理处的分户账符合;(2)财产管理处要每半年盘库一次,解决各单位盘库中出现的问题,实时对总账目进行核算,做到总账与分户账一致,并将账目变化情况实时通知财务处。(3)财务处要每年核账一次,与财产管理处查对总分类账,保持账账符合,同时,对学校固定财产总值做出分类统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反抗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执行。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绥化学院固定财产报废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财产管理,规范固定财产报废处理,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处理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和《绥化学院固定财产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08]13号),联合我校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后勤等所有固定财产的报废处理合用本办法。第三条报废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专家判定,对已不能持续使用的固定财产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财产处理形为。第四条凡切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固定财产报废:已超过使用年限,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规定运转时数,且主要零件陈旧,性能低下,又不能改装利用的;破坏严重不能修复的,或修复的费用靠近同种类新产品价钱的;技术落伍,耗能高,效率低,属于淘汰对象的。第五条凡需报废的固定财产,各单位均需填写《绥化学院固定财产报废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报废财产原始价值凭据(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有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二)报废汽车的,须提交灵活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三)报废房产的,须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判定、房子建筑物拆成立项文件,以及拟拆掉房子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四)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判定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固定财产报废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财产管理处初审;(三)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判定。其中,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财产进行技术判定并出具判定材料;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谢谢赏析谢谢赏析元以下的,由财产管理处组织判定小组进行技术判定并出具判定材料;(四)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有关部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由财产管理处,后勤设备、房子由总务处签署意见)及财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建议;(五)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进行审计复核;(六)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财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原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财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七)财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处理申报审批单》,并附有关材料,向省教育厅申报;(八)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子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固定财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财产,报省教育厅审批。(九)根据批准,对报废固定财产进行相应办理。第七条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财产,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办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如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财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第八条财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固定财产的回收和登记工作。回收的仪器设备要有特意库房寄存,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第九条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财产,由财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各单位充分利用。第十条没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财产,由财产管理处经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财产处理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对于已申请报废的固定财产,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学校固定财产处理批回信收到后,学校财务处进行销账办理。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十三条待报废固定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转让、转卖和办理,否则将追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违犯本办法例定,在国有财产处理过程中私自处理、串联舞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进行处分、办理和处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绥化学院固定财产报废申请表(略)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财产管理,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财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使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联合学校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财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能以钱币计量的各样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财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财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财产,以及接受捐献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财产。详细分为流动财产、固定财产、无形财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国有财产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联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要坚持财产管理与估算管理相联合,实现两者的紧密统一;要坚持财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联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联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要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别,促使财产的整合与共享。第四条国有财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成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清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财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财产合理流动,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财产推行有偿使用并监察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各类国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财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当,主管财产和总务的副校长为副主任,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财产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财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财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判定财产的增减报告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财产清查报告和学校年度财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等。第七条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在财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国有财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谢谢赏析谢谢赏析(1)办理实物财产配置标准和有关费用标准的报批手续;组织国有财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葛调处、财产评估看管、财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2)办理国有财产配置、处理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财产的保值增值,实时、足额缴纳国有财产利润。(3)负责学校财产一级账目管理,流动资本管理;负责财产的动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论核查工作。(4)参与学校固定财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要建设项目或大型设备购买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设备的购买进行监察查收工作。(5)监察财产购买、查收入库、维护保存等平时管理。(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财产管理工作。第八条财产管理处负责财产的使用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财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编制财产汇总报告,实时、正确地向财产管理委员会汇报财产改动及效益状况。(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财产购买、查收入库、维护保存、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平时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利用学校财产,提高财产使用效益。(3)负责固定财产购买计划的编制和采买、调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财产转为经营性财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财产实施监察管理和保值增值核查,保证学校财产利润。(4)负责公有房子及土地资源确实权、建档工作;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分派、调整等平时管理工作;参与房子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和大修项目竣工查收。(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指导,达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为学校财产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后勤所需财产的计划论证工作,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由财产管理处代管。第十条各财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财产实施直接收理,主要职责有:谢谢赏析谢谢赏析(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财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产管理员负责平时管理工作;在财产的保存和使用过程中,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2)办理本单位财产的增减、调动等变着手续,成立健全财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符合。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十一条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财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政策、法例对应属国家的财产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财产权的法律行为。财务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法律认可的学校占用国有财产的权利,并对各部门使用财产的情况进行检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产权登记由财务处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仔细查清年终财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产权年检登记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财产的法律凭据,由财务处妥善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丢失或毁坏时,应实时按规定申请补领。第十四条当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财产产权纠葛时,由财务处与对方当事人磋商解决,磋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停或许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办理。第十五条当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许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葛时,由财务处提出拟办理建议,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磋商解决,磋商不能解决的,依据司法程序办理。第四章财产配置第十六条国有财产配置应切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要求,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该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除上级部门还有规定外,财产购买(包括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1)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实际工作需要,仔细论证下一年度购买财产的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测算,并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分别将教谢谢赏析谢谢赏析学、科研、办公、后勤等所需财产的预购清单报送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财产管理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经过详尽论证后,将各项财产需求计划单统一报送财产管理处。(2)财产管理处应根据财产存量、财产配置标准和经费估算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财产购买汇总计划,报财务处审核。(3)财务处要实时将审核的购买总计划上报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4)财产管理处要根据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财产购买计划实时组织采买,归入政府采买范围的财产,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买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单位购买大型、精细、名贵的设备、仪器、珍疆域书,或许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葺,应该拟订年度计划,组织特意小组进行考察论证。经审批确定的购买或动工项目要推行公然招标制度,并严格合同手续,确定专人负责。第十八条为保证财产有效利用,对于长久闲置、低效运转或许超标准配置的财产,财产管理处应实时进行调剂,并将调剂结果报送财务处备案。第十九条各单位使用其他资本购买规定限额以上财产的,应报财产管理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务处备案。第五章财产使用与保存第二十条国有财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各保存和使用单位应该成立健全内部保存和使用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立专(兼)职的财产管理员,对实物财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符合。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财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要先向财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性论证后,报财务处审批。该部分财产推行专项管理,除上级部门还有规定外,所取得的收入归入学校估算。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财产的管理,防备无形财产流失。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财产的利润权,财务处、财产管理处等各职能部门要经过界定财产所有权等方式,防备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财产的现象,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完整、不丢掉,保证经营性财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条财产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财产的保存与使用状谢谢赏析谢谢赏析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符合,账卡符合,账物符合,对财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实时办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对其使用的各类财产成立明细账簿,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财产,都要保证价值正确、实时入账,根绝账外财产存在。对于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财产,应详尽登记造册,成立专项档案。第二十六条财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财产的使用及存货数量的管理,推行岗位责任制,成立入库、查收、借用、领用、保存、修葺、养护等有关制度,经常检查使用和保存情况,发现丢掉或破坏现象要及进行索赔。第二十七条财产管理处要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严格资格、资信等审查,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于损害学校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第二十八条财产管理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时办理房子、土地确实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实时整理、归档。第六章财产管理处理第二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处理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理方式包括销售、出让、转让、捐献、报废、报损以及钱币性财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财产管理处理应该按照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第三十条财产管理处原因各单位提出申请,财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判定,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并执行审批手续。对于销售、出让、转让、变卖财产数量较多或许价值较高的,应该经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然处理。第三十一条为防备国有财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国有资产,对于使国有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并追查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子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理,钱币性财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许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财产的处理,经财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后由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核销;对于1000元以下的财产的处理报送财产管理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务处备案。法律、行政法例还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执行。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三十三条对于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的损失,财务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审批、核销。第三十四条财产管理处理后,财务处、财产管理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实时调整有关账目。处理国有财产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第三十五条财产划转是指校内单位撤除、归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财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凡确定撤除、归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财产管理处应付其使用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报财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财产移交锋续。第七章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财产的管理第三十六条非经营性财产是指为展开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财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在保证达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第三十七条非经营性财产转为经营性财产,要按照《国有财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价,并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享有对该国有财产保值增值的部分占有和使用权。第三十八条非经营性财产转作经营性财产,其财产的所有权不变,除上级部门还有规定外,一般不得用于创办集体性质的公司。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房子、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财产。第八章国有财产核算第四十条财务处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财产的核算工作,成立财务系统,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国有财产价值,反应国有财产存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财产价值。第四十一条国有财产的计价按如下方式计算:(1)用基建投资、外资、借贷款等购、建的固定财产,应根据交托财产单据和清单所确定的价值或审计报告所确定的价值计价。(2)用专项拨款、专项基金和其余资本购、建的固定财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谢谢赏析谢谢赏析(3)无偿调入的固定财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所发生的安装成本计价。(4)有偿调入的固定财产,按现行调拨价值或双方协议上的价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成本后计价。(5)盘盈的固定财产,可根据有关规定估值计价。(6)流动财产按实际账面金额计价。(7)无形财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价。(8)对原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进行拆掉或报废时,应调整相应计价。(9)对原有财产进行扩建、改造的,应按实际发生的价值调整计价。第九章财产评估与清查第四十二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财务处和财产管理处应组织对有关国有财产进行评估:(1)部分财产由非经营性转经营性;(2)以非钱币性财产对外投资;(3)财产清算;(4)财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许部分财产租借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财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能够不进行财产评估:(1)经批准将部分财产无偿划转;(2)学校内部单位归并、财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财产权益的特殊产权改动行为,经财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够不进行财产评估的。第四十四条国有财产评估工作应该委托拥有财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财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财务处、财产管理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切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评估项目推行批准制和备案制。批准和备案工作按照谢谢赏析谢谢赏析国家有关国有财产评估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财务处和财产管理处应组织进行财产清查:(1)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许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归入统一组织的财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要改革或许部分改制为公司的;(3)遭到重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许国有财产出现重要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要更改,波及财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第四十七条财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财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详细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章财产信息管理第四十八条国有财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财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财务处应定期将财产改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的国有财产状况定期做出统计、剖析等信息报告,其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等按照上级国有财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财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拟订。第四十九条财产报告是学校进行估算的重要参照依据,各财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财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同时,对所使用财产的改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剖析说明。第五十条财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财产汇总表及剖析说明,并实时向学校财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为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估算提供依据。第十一章监察检查与责任认定第五十一条学校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财产和依法维护国有财产安全和完整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内部监察与财务监察、审计监察、社会监察相联合,事前监察与事中监察、过后监察相联合,平时监察与专项检查相联合的国有财产监察原则,财务处、财产管理处要将财产监察、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单位和个人。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五十二条财务处、财产管理处在财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查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1)未按规定执行职责,致使财产严重损失或破坏,不反应、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举措的;(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例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结果的。第五十三条财产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更正,冻结其购买计划,并依管理权限,追查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执行职责或管理不善,造成财产严重破坏、丢掉的;(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或填报财产报表隐瞒真切情况的;(3)以虚报、冒领等故弄玄虚手段,骗取财政资本或侵占财产的;(4)私自占有、使用、转让、处理财产或用于经营投资、提供担保的;(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财产,不进行仔细监察管理,未按规定缴纳财产收益的。(6)其他违犯本办法例定的。第五十四条学校各财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以及个人如有违犯本办法例定之外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及规章制度进行办理;对于造成财产严重破坏或丢掉,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学校要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学校将赐予表彰或奖赏。(1)积极展开国有财产管理工作,成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仔细达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财产管理工作中有创新,积极运用和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国有财产管理法例、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财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利用国有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依据《绥化学院国有财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利用国有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应以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等为前提,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做到有利于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有利于和睦校园建设。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下列方式的经营项目:(一)出租经营:指学校将闲置的土地、房子、场所、设备和仪器设备等固定财产租让给经营者或使用者以获取租金。(二)承包经营:指学校将已有的经营项目承包给其他经营者以获取承包费。(三)合作经营:指学校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专利、校名、商标等其他无形财产进行评估、核价,并作为资本金与其他经营者合作经营以获取红利。(四)有偿服务:指学校为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或学习,利用现有的场所、房子、设备、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进行的有偿、非盈利性质的服务。第四条学校各财产管理部门应在财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能,发挥监察管理作用,保证学校的整体利益不受损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私自将学校财产出借、出租、承包或转让给他人,或利用学校财产进行合作或自主经营。第二章经营项目的审批与招标第五条财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财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财产、对外承包的经营项目和拟投入合作经营的无形财产等进行评估、核价,并做出效益剖析报告。第六条财产管理处负责对各类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上报学校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财务处负责为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的经营项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第七条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或租金达到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以及谢谢赏析谢谢赏析收入达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等均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基层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无权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第八条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以及收入不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类经营项目,由财产使用和保存部门提出申请,经财产管理处论证后,上报财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财务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第九条经学校和上级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经营项目和承包经营项目均由财产管理处负责面向社会公然招标。投标商应拥有下列资质之一:(一)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二)拥有经济条件和能力,并拥有切合学校限定经营范围的个体经营执照的个人(不包括学校在岗员工)。第十条招标结束后,财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者签署合作协议书。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项目,合同期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租金超过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项目,合同期一般不超过2年。承包经营项目的合同期均不超过3年。第三章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如期收缴各类经营项目的利润资本,并依据有关财务制度对利润资本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经营者收取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等其余费用,更不得截留学校的利润资本。第十二条财产管理处要定期对经营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形成经营档案。对于私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或其经营范围不切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或经营商,要及季节其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或协议。对于造成学校财产破坏、丢掉或移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经营商,应令其修复、移回原处或照价补偿。第十三条总务处要经常检查经营场所的供水、供电和供暖设备与设备,如发现破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现象,要实时要求经营者修复或办理,保证其能够安全运行。在检查中,要仔细查对水、电的用量,按月形成水、电缴费单,报送财务处。第十四条捍卫处要在做好辅助各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经常对各类经营场所的治安和消防状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经营场谢谢赏析谢谢赏析所应及季节其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经营者,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学校管理规定,赐予经营者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第十五条捍卫处要实时清理校园内无证经营的各样商贩,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与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与此同时,还应为学校担当的各类社会考试以及其余临时性、人员规模较大的有偿服务活动提供安全捍卫工作。第十六条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和收入不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类经营项目,其项目申请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收理,主要职责是:(1)经常检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治安和消防等状况,保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有序和整洁。(2)定期检查经营者是否有违犯约定的经营项目,是否销售冒充伪劣产品。(3)经常检查出租或用于有偿服务的房子、设备、仪器设备等的使用状况,做到实时维修、维护和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不丢掉。(4)对于有偿服务类经营项目要定期核查经营财务状况,做到账实符合,并实时将现金上交财务处,保证国有财产不流失。第十七条有经营项目的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实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对于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学校将追查其领导责任,并赐予单位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经营权。第十八条各类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或单位要严格恪守学校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听从学校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准时缴纳租金、承包费、合作费或服务收入,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四章经营收入的分派与管理第十九条所有经营项目的收入都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用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学校将依据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种类按比率分派给管理单位相应的管理费。第二十条对于所有经营项目,学校将提取总收入的5%作为部门管理费。对于租金不足5(万元/每年)的出租经营和收入未达到20(万元/每年)的有偿服务,学校将支付直接责任单位总收入的50%—90%的管理费,用于管理人员的劳务支出、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以及购买消耗材料等。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推行。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绥化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俭型校园,联合学校实际情况,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所有任职在岗干部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合用本标准。第三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应按照朴实、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用的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品位。第四条本标准是编制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计划、审核购买估算、实施政府采买、审批财产处理以及监察检查的依据。第五条正处级岗位配置标准:台式计算机1台;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1.6米带附台办公桌椅1套;3人座沙发1套;三门组合铁书柜1个。第六条副处级岗位配置标准:台式计算机1台;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1.6米办公电脑一体桌椅1套;接待椅2把;三门组合铁书柜1个。第七条科级及科级以下岗位配置标准:谢谢赏析谢谢赏析台式计算机1台/人;1.4米办公电脑一体桌椅1套/人(1个办公室内多于3人的配置卡台);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办公室;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人;接待椅1把/人,按办公室人数配置。第八条院系公共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台式计算机1台/教师;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教研室;A3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院系;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6名教师;教学档案用铁书柜1个/100名学生;会议桌1组,与员工人数匹配会议椅适量。第九条院系学生工作共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可增加1台;学生档案用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300学生;第十条各单位可根据详细工作需要增加A3幅面激光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扫描仪、照相机等公用设备,性能标准以知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第十一条办公设备和家具推行最低使用年限制度,台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木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铁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谢谢赏析谢谢赏析新,达到使用年限经评估能使用的持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方可更新。第十二条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该严格执行本标准。对于高出本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单位或个人,经过适合调剂将多出设备或家具逐步调剂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经过调剂或新购买在知足其办公需要的前提下逐步达到标准。第十三条校内调感人员时,本人所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随同调转。第十四条学校员工调出学校时,需在调出前将所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交回,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第十五条退休员工应在批准退休后30日内办完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交接手续,否则将在其退休费中按原价扣回占用设备和家具的资本。第十六条造成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破坏和丢掉的,除追查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责任人还需按原值20-100%折旧比率补偿。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拟订本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管理和检查清点制度。财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预先配备好接替人员并仔细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实时修订完善。谢谢赏析谢谢赏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实时修订完善。原《绥化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1]121号)同时取消。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绥化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节俭型校园,使学校行政用房获得有效合理利用,根据《对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精神,联合我校实际,特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办公用房推行“单位定额分派、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对于行政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子或对其收取房产资源占有费。第三条学校财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配。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面积”为房子实际使用面积。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编制数核算。详细标准如下:1.办公用房1)正厅级:24平方米/人2)副厅级:18平方米/人3)处级:12平方米/人4)其他行政工作人员:6平方米/人2.办公辅助用房学校党政机关各部门不独自建立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学校按照办公用房散布状况建立若干公共会议室供各部门共同使用。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指该单位用于党政工团办公、教务办公和会议等用途的公用房,其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确认的各单位编制数进行核算。详细标准如下:1.办公室用房1)处级:12平方米/人;2)其他工作人员:6平方米/人。2.教研室用房每名教师2.5平方米。3.学生活动用房每个教学单位20—30平方米。4.档案室用房每个教学单位15—20平方米。第七条面向全校的专项或临时性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第八条对于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实际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学校可在条件允许时对其用房予以调整,逐步达到定额面积,或许给予适合的经济补偿。对于房子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子或对其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第九条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额未超过(少于)定额面积10%的,视为切合定额标准。第十条学校参照绥化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房子造价、房子折旧费、管理费等因素收取公用房产占用费为:100元/平方米/年。第十一条各单位占用的超过用房标准之外的公用房资源占用费,由学校年初估算时统一扣除。第十二条从领导岗位退居二线的同志,不再保存办公用房。因工作确有需要的,按每人6平方米标准从头分派。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经过之日起执行,原《绥化学院办公用房管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理办法》(绥院政发[2011]87号)文件同时取消。谢谢赏析谢谢赏析绥化学院国有财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财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财产出租出借行为,防备国有财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联合学校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财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执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达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在一准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国有财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需要可出租出借的应该按照公然、
本文档为【规章制度汇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天地龙吟
本人从事电工工作多年,经验丰富。
格式:doc
大小:236KB
软件:Word
页数:50
分类:
上传时间:2022-04-13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