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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ppt课件婚姻家庭法教材的框架体系 基础理论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法定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离婚离婚的程序离婚的效力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结婚【重点内容与目标】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本章重点难点】1.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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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教材的框架体系 基础理论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法定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离婚离婚的程序离婚的效力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结婚【重点内容与目标】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本章重点难点】1.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案例思考张三(男)和李四(女)于1995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证,当时张三21岁,李四19岁。现在请问:1.张三和李四是否存在婚姻关系?2.他们组成的“家庭”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一、婚姻家庭的概念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更科学地理解婚姻家庭关系性质与特点,须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进行界定。(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座建筑: 以爱情为原料的婚姻是一幢漂亮的别墅;以金钱为原料的婚姻是一间用钞票砌成的纸房子,经不起风吹雨打。 婚姻是一项投资: 爱情相当于注册资金,结婚证相当于营业执照,婚礼相当于开业典礼。至于收益如何,那要看甲乙双方的合作情况了。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本书。既不能当作浪漫风雅的言情小说去读,也不能当作高潮迭起的剧本去看,而只能当作很平淡、很朴实的散文去欣赏,才能领略到其中的无限韵味。(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道方程式,数学家说。是由幸福和痛苦组成的一元二次方程。人们试图用各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来解它,基本的答案只有三个:最理想的是幸福大于痛苦,最普通的是幸福等于痛苦,最差劲的是幸福小于痛苦。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台冰箱: 它的目的是为爱保鲜,但结果是把爱情放凉了。 婚姻是一件瓷器: 做好它很费事,打破它很简单,而收拾起那些碎片又很麻烦。因此,我们应该牢记包装箱上常有的那种提示:“轻拿轻放,切勿倒置”。(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款果品: 有的婚姻像橘子,剥开哪一瓣都是甜的;有的婚姻像椰子,挺大的壳原来里边没有多大甜头。 婚姻是一道菜肴: 丈夫喜欢吃咸的,于是只管往里面放盐,妻子喜欢吃甜的,于是只管往里边放糖……如此这般,当这道菜出锅后,他们谁也没法吃了。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局围棋:双方的段位越近,棋局切磋的时间就越长。这种段位包含了学识、修养、性格乃至出身等因素。(一)婚姻的概念 中国历史上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 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认为婚姻是神法与人法之结合。 寺院法时期视婚姻为神作之合,具有宗教性. 英美法律学者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愿,认为是双方自愿的结合. 大陆法系学者则认为是双方共同生活永恒之结合.(一)婚姻的概念现代社会一般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3层含义:男女两性结婚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自然层面上讲,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社会层面上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3)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对同性恋的几种认识 是一种丑恶的道德败坏行为 是一种疾病,可以治愈矫正 是一种疾病,可以治愈矫正2001年,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同性恋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病态。比美国晚了整整28年,比世界卫生组织晚了9年。卫生部门进行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大众人群的2%至4%,按此估算,中国有同性恋者1000万至2000万。而根据卫生部去年公布的数字,中国男同性恋者的艾滋病感染率约达1.35%。这一数字要比普通人群的感染率高将近二十倍。目前,我国的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感染率仅次于吸毒人群。实际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性恋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在中国古书上也有断袖之癖的记载。历史上大量才华横溢的艺术家、哲学家都是同性恋者,象苏格拉底、柏拉图、米开朗基罗、毛姆、惠特曼……优秀的同性恋名人数不胜数。但是,因为与传统的社会习俗相悖,直到今天,同性恋群体依然是一个被极其边缘化的群体,经常视作异类,不被主流社会接纳。指男子的同性恋行为。出处《汉书.董贤传》:“常与上卧起。尝昼寝,偏藉上袖,上欲起,贤未觉,不欲动贤,乃断袖而起。”(汉哀帝)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作家王小波的夫人: “歧视同性恋如同歧视左撇子”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英国、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佛蒙特州、康涅狄格州等州(二)婚姻的性质(二)婚姻性质 契约论.在西方国家占主流地位.康德系代表人物,认为是“性的共同体”,是人性自然法则之体现. 婚姻伦理学.黑格尔为代表,强调精神统一.我国有学者十分强调婚姻伦理性. 信托关系说.强调国家与个人间关系. 制度说.法国始创此学说. 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之通说(似乎已经越来越不是了).心理学家的观点   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绵不绝的享受。李中莹《爱上双人舞》 我们曾经憧憬爱情,我们身在婚姻,我们扮演着夫妻和父母的角色,延续着生命,传承着爱,一切凭的是自己的感觉,没有人指导我们,没有人为这人生大事给我们指点。一切似乎水到渠成,一切似乎无师白通,而这背后有多少亲情的伤害,有多少人间的悲欢离合? 我们的孩子在憧憬爱情,也将走进婚姻,也将扮演夫妻和父母的角色,延续生命,传承爱。李中莹《爱上双人舞》 一代代人就这样成长着,从少年到青年,从孩子到夫妻到父母;一代代人就这样苦恼着,从憧憬爱情到经营婚姻,再到去做称职或不称职的父母,去影响着白己的儿女和后代。……… 心理学家告诉人们,婚姻,需要我们认真的态度,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坚持,更需要科学的指导与美好制度的帮助与保障(三)家庭概念 1.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两方面含义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为什么?)                虚拟婚姻”影响传统家庭?2.家庭职能 (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2)人口再生产职能 (3)消费职能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3.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范围不同课前案例解析 张三和李四既不存在法律婚姻,也不存在事实婚姻,只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他们之间的结合,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其符合结婚的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之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精神,这种情况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证,补办后的婚姻效力可追溯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此处指1996年)。课前案例解析 他们组成的“家庭”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为这两人之间既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仅仅是一种事实同居(有人将其称为民事结合),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马琳诺斯基:家庭不是生物团体单位,婚姻不是单纯的两性结合,亲子关系也绝不是单纯的生物关系。生殖作用在人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由各种制度组织的文化体系。标准化的求偶活动、婚姻、亲子关系、氏族组织。三、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婚姻家庭制度三个阶段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一)群婚制(communalmarriage)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他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与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与排斥。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淮南子.本经训》: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1、血缘群婚制: 所有的祖父所有的祖母 所有的父亲所有的母亲 所有的兄弟所有的姐妹共为夫妻共为夫妻共为夫妻排斥不同辈分间的通婚2、亚血缘群婚制 女子:同一辈分中的所有男子都是自己的丈夫(但自己的兄弟除外) 男子:同一辈分中的所有女子都是自己的妻子(但自己的姐妹除外) 注意:此处的“兄弟”和“姐妹”最初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包括“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二)对偶婚制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此男子在这个女子的多个丈夫中也是她的主夫。 产生于母系氏族阶段。关系相对稳定主妻主夫(三)一夫一妻制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野蛮时代后期。它的形成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没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所以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际是一夫多妻制。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建立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婚姻家庭法的名称有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这主要是因为调整内容的范围不同而命名不同。二是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我国婚姻法学界在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时,对婚姻法名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讨论是与立法模式相联系的。其观点主要有三种:回归民法保持独立地位基本维持现状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2.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是指婚姻家庭法的表现,具体而言:(1)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分) 狭义的婚姻法。它是只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婚姻法。它是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按其内容划分)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多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性规定的法律规范。实质意义的婚姻法范围 学理上,将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都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1)全国性的单行法规。 (2)地方性的法规、条例。 (3)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义务权、身份行为代理权、监护权、管教保护权、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义务。(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相互间的继承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义务。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4.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不同。 (3)性质不同。 (4)受亲伦理的影响不同。(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毛主席曾说:“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 2、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举例: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20、21、28、29条等。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四)婚姻家庭法的性质(自学) 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 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 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自学)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并存于统一的法典之中(二)用刑法手段制裁婚姻家庭的违规行为(三)以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补充二、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理论依据 西方学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以财产关系为主的民事契约关系。 梅因:“由身份到契约”。日本学者中川善之助教授:“身份”或将其主宰范围,逐渐退让于“契约”,但“身份”不可能变为“契约”关系。编制体例 (一)大陆法系的编制体例 1.罗马法编制体例。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2.德国民法典编制体例。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日、瑞士、旧中国民法) (二)海洋法系的编制体例(英美法) 除通行习惯法和判例法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多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所组成。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当时立法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不再具有契约的性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为主的法律,必须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婚姻家庭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始于苏联十月革命。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和立法的态度,婚姻家庭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第四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演变(自学)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法 1.以宗法制度为立法宗旨 2.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是积极规范“禁恶于未然”;法是消极规范“惩恶于已然”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1.维护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 (2)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 (3)嫁娶复杂,行“六礼”。 (4)男子专权离婚。2.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1)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对夫妻地位立法的指导思想。 (2)“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死从子 四德:    妇德—必须遵守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道德。 妇言—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来说话。 妇容—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进行打扮。 妇工—只能按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做女工针织和家务。 (3)维护夫权统治。开心一刻 胡适先生曾说:“三从是:太太命令要听从,太太出门要跟从,太太说错要盲从。‘四德’是太太花钱要舍得,太太化妆要等得,太太生日要记得,太太打骂要忍得。”所以胡适先生曾经组织一个P.T.T.协会,怕太太协会,但我想说胡太太江冬秀一定是非常幸福的女人。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包括统帅家属权、家庭财产支配权、婚姻缔结权、教育家属权、对家属的惩戒权。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一)清末的婚姻家庭立法1910年9月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暂时性过渡法律。它仍是诸法合体,但已经将婚姻家庭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离”,但其内容仍为为大清律例的翻版。1911年8月,清政府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行。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立法 1915年起草《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起草《民律草案》均未正式颁行,仅由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三)中华民国的民法亲属编 1930.12.26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于1931.5.5施行。1985.6台湾当局对此作了一次修改。将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到2002年已作为六次修正,并修订了夫妻财产制。三、中国民主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1.立法概况 1931.12.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4.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1937.7-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0年《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 这一时期立法特征:  1.继承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具有地区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3.对离婚处理,持慎重态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1950年婚姻法P21 (二)1980年婚姻法与1950年相比,增加以下内容: 1.增加了基本原则 2.修改了结婚条件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 4.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1980年婚姻法废除无性行为者不能结婚的规定(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2001.4.28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其共计51条,修正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2.完善了结婚制度。 3.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4. 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5.完善了离婚制度。 6.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针对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2011年8月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法启动司法解释(三)。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五项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问题导入:1、什么是婚姻自由?2、婚姻自由的内容?3、实务中有哪些违背婚姻自由的现象,应该如何对待?4、如何正确认识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由来恩格思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之。”。婚姻自由原则最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法国1791年宪法和1804年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可见,婚姻自由不仅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三)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A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B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A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和提出离婚的权利;B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四)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缔结和维持高质量的婚姻,保证男女双方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结成美满婚姻,建立幸福家庭,从而使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家庭的社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现象:“试婚”、“实习家庭”(四)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属于第三者进行干涉,当事人并不同意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愿结婚索取主体可能是当事人或第三人(五)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形及处理原则第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及处理原则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阻挠他人婚姻自主的行为。1、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相同:(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关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注意: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界限。2.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如图所示3、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处理原则:1、深入宣传,普及和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法律意识,肃清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残余。2、加强婚姻家庭法的执法力度,真正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1、对第三者(父母和近亲属)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2、对拐卖妇女的行为人,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对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拐卖妇女三人以上、或对被拐卖妇女先奸淫后卖、或使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3、对收买妇女强迫结婚的行为人,根据《刑罚》214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买妇女者并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按强奸罪处罚;对被拐卖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处罚。4、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受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5、对财物的处理。凡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库。包办、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索要婚后生活用品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以婚骗财的区别 (一)案例介绍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讨论案例: 1.是婚前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是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内涵是: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重婚的法律后果 依现行法律,重婚行为在婚姻、刑事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方面。首先,重婚为无效婚姻;其次,离婚法定理由;再次,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刑事方面(258条)。重婚者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案例导入1 2001年,28岁的小伙陈某与26岁的姑娘叶某、戴某未经结婚登记,三人联名向亲友发出结婚请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开始在一起生活 同学们请思考这三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刑法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案例导入2 据报载,江苏金坛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王某是毕业于某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结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隐瞒了婚史,与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长达八、九年之久,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晓了王某已有家眷的真相后仍与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底,甲以重婚为由先后将乙和王某告上法庭,结果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而甲因下岗生活难以维系,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告以结束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这中戏剧化的结局是怎样形成的?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和特征。是指在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第三者? 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相同点1)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2)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 区别1)双方关系不同。(姘)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重)双方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2)目的不同 。(姘)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目的。(重)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有的还生育子女,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3)违法的性质和后果不同。 3.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 (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刑法259条) (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仅限于此种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一切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制度从经济、政治、道德、法律和文化各方面为全面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创造了前提条件。 同学们思考:1、婚姻法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与实践中男女平等的差距(参见以下案例) 2、婚姻法领域怎样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案例导入1—经济条件牵制离婚自由 2009年5月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丽(女,化名)离婚案。原告刘丽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因为生女孩而引来婆家人及丈夫的冷落与歧视,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从2004年开始经常夜不归宿,拒绝与原告同居。因为要抚养小孩,原告从生育前辞职后就一直无法参加工作,虽然饱受被告言语凌辱以及家庭暴力的伤害,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一直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直到日前由于严重的忧郁症在朋友及年迈父母的帮助下鼓起勇气提起离婚诉讼。案例导入2—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离婚 2000年,刘双(女)与张伟雄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伟雄好逸恶劳,且经常酗酒,全家靠刘双打工维持生计。张伟雄酒后常打骂刘双。刘双无法忍受,曾经多次提出离婚,均遭张伟雄激烈反对,并以报复刘双及其娘家人相威胁。2006年7月16日晚11时许,张伟雄酒后来到刘双打工的客栈,无端责骂刘双有外遇,并用木凳砸她的背部,尔后把她按在床上掐住其脖子,还把汽油淋满她全身,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扬言要烧掉客栈.刘双趁其不备枪走了打火机,并报警,望城县新城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迅即到现场进行了调处平息,张伟雄酒醒后才离开。 张伟雄的父母获悉后和张伟雄的朋友一起赶来规劝张伟雄回家,未果。张伟雄的父母和刘双只得返回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张伟雄父母住处。2006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张伟雄再次在外酗酒后又回到父母住处,见刘双正在卧室睡觉,张伟雄即走进卧室,反锁了房门,尔后责骂刘双不该报“ll0”,想要他死,井扬言要烧掉房子,把刘双从三楼丢下去。他爬上床卡住刘双脖子,引骂刘双一阵后便熟睡在床上。刘双坐在床边想起张伟雄对自己的打骂虐待,离婚又不能,心小怨恨绝望,产生下杀死张伟雄的念头。刘双当即从床边的书桌卜拿起一个手机充电器,将充电器的电线勒住张伟雄的脖子致张伟雄当场死亡。当日下午5时25分,刘双在被害人伯父张建忠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例导入3 2007年10月,赵金容在成都市新都区开小饭馆时,与在此打工的简阳市人吕根泽认识并相恋,二人很快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吕根泽酗酒、赌博的恶习逐渐显露出来,其长期只顾个人玩乐,概不管生意上的事,赌博输了钱,就向赵要,赵一旦拒绝,吕便拳脚相加。2008年5月,吕将赵带回简阳市养马镇老家,在镇上世纪街租赁了一间门面,继续开小饭馆。吕仍不管生意上的事,继续与朋友赌博、酗酒,成天游手好闲,回到家中对赵随意打骂,有时还用剪刀剪赵的下身,或将尿液撒在赵的头发上和嘴里。对此,赵向其提出离婚,却遭到一顿毒打。吕同时扬言,若是再提离婚,便杀了她的全家。2009年5月3日凌晨。吕再次持剪刀剪赵的下身,还向赵的阴道内灌酒,同时向赵索要赌金,以供其挥霍。这让赵极为不满,便乘吕熟睡后,赵取来铁制榔头,对其头部猛击,直至其死亡案例导入4---制度上的制约 湖北一杨氏女性在浙江与一男性结婚,婚后女方屡遭丈夫暴力,被迫于2004年8月跑回湖北娘家。女方回娘家后虽想马上与男方离婚,但她担心人身安全,不敢到浙江起诉离婚。同时,也没有费用到浙江起诉离婚。直到2007年,女方想另婚时,被迫向其哥哥借款,并要求其哥哥陪护到浙江诉讼离婚。而且为了及时离婚,女方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据女方哥哥介绍,“陪护妹妹到浙江离婚先后两次,不仅花费了差旅及其它费用共计8000余元,而且非常危险。在浙江离婚诉讼中,遭到男方及其亲属的围追堵截,幸亏他事先与法院取得联系,在一次围追中,要不是法院警车及时赶到,就要出大问题”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思考:我国婚姻家庭法在规定男女平等的同时,又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两者是否矛盾?(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社会原因(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 2.生理原因(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身心负担重) 3.充分发挥妇女在生产和建设中的作用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的某些婚姻家庭权益加以特殊的确认和保护。具体表现有: A、缔结婚姻后,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 B、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C、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利益。 D、离婚时,对付出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二)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概指保护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儿童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外,我国还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于婚姻家庭对未成年人担负着不可替代的抚养、教育、保护功能,因而婚姻家庭法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三)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尽完善,家庭对于老人的赡养扶助和精神安慰仍是非常重要的。(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一)案情介绍 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张,人们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由邻居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右臂功能丧失也成为残疾。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并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经审委会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 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元。 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经民庭判决,双方离婚,家庭房屋及齐元良的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值12万元。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讨论案例: 1.因夫妻暴力受伤,受害人是否有权单独请求损害赔偿? 2.是虐待还是故意杀人未遂?(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一)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hctv.com/program/jthy/C16796/02/index.shtml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  2)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的行为。  3)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  4)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  5)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 6)家庭暴力发生和发展呈周期性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7)家庭暴力的核心目的在于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实际控制家庭暴力也包括妻子对丈夫施暴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制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妇女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解、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解、调解,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2.家庭暴力的救助 (1)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 (2)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 (3)救助措施--劝阻;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指南:23条: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1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构成离婚理由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新娘与老娘虐待的特征:  (1)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  (2)虐待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3)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  (4)虐待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  (5)虐待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2)实施虐待的法律责任 (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1)构成离婚理由  2)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2.遗弃的概念和特征 (1)遗弃的概念。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人身遗弃 2)经济上拒绝供养  3)生活上拒绝照料遗弃的特征 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扶养;被扶养人须是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无经济来源的人)。 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 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3.对遗弃的救助措施 (1)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2)司法救助措施   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2)先予执行。   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   4)法律援助。 (3)行政救助措施4.遗弃的法律责任 (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1)构成离婚理由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 (2)刑事责任—遗弃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案例分析意见 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 第一,严重的家庭暴力不能按虐待处理。本案中的齐元良在手段上虽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但造成了谢家玲严重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元良12年徒刑。 第二,受害人应当寻求救助措施。本案受害人谢家玲在婚后十多年中,受到齐元良的虐待和暴力侵害,一直忍气吞声,从未向齐元良所在单位县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齐元良视为软弱可欺,更加胆大妄为,以致造成犯罪。 第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六、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其本意有两个方面,一是有计划地控制全社会人口的增长,另一是有计划地刺激人口的再增长。婚姻法第16条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七、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也成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成为法律原则性、倡扬性的规定。为维护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原则,在离婚制度中还明确规定了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受害方可采取如下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见,对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互相忠实,这是一个肯定的、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还也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倡扬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婚姻2. 家庭3. 婚姻自由4. 男女平等5.重婚二、简答1.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2.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4. 简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三、论述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阅读资料(拓展学习)婚俗:古代六礼旧时结婚仪礼,从古代“六礼”(一纳采、二问名、三纳吉、四纳征、五请期、六迎亲)演变而来。提亲男女婚姻大事,依父母之命,经媒人撮合,认为门当户对,互换“庚贴”(年龄、生辰八字)压于灶君神像前净茶杯底,以测神意。如三日内家中无碗盏敲碎、饭菜馊气、家人吵嘴、猫狗不安等“异常”情况,则请算命者“排八字”,看年庚是否相配、生肖有无相尅。旧时有人迷信所谓六年大冲、三年小冲;男婚年龄逢双,女子十九不嫁;谓鸡狗(鸡犬不和)、龙虎(龙虎相斗)、虎羊(羊落虎口)、蛇鼠(蛇吞老鼠)难相配,待认为周全后始议亲。定亲定亲前议亲,议亲始议“小礼”,在买卖婚姻年代均讨价还价。一般“四洋红”或“六洋红”(绸缎衣料四至六件),金戒子两只、金耳环一副;聘礼,小礼三十六,中礼六十四,大礼一百廿(银圆);食品,个数“六十四”,即包头64对、油包64只、麻饼64只等,尚有老酒2担至8担不等,故生囡有“老酒甏”之称。定亲后,男方将上述礼品用杠箱抬到女方。女方回礼多为金团、油包及闺女自做的绣品。定亲凭证,男方送“过书”,俗称“红绿书纸”(纸张两层外红内绿),女方送“回贴”认可,俗称“文定&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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