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6号)
一、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1) 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2) 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3) 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四、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六、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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