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交易规则(一)债券回购条件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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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二)国债回购的报价1、报价方式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际成交金额。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l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2、报价规定在回购交易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的年收益率的数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三)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交易数量必须是100手(1手为1000元面额债券),即10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不符合交易数量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规定为以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为交易单位。(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品种的交易费用标准债券品种标准佣金经手费监管费及风险基金国债回购2010081天0.025‰标准佣金的5%0.001%2010092天0.05‰2010003天0.075‰2010104天0.1‰2010017天0.125‰20100214天0.25‰20100328天0.5‰20100491天0.75‰201005182天0.75‰企业债回购2020011天0.025‰标准佣金的5%0.001%2020033天0.075‰2020077天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