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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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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助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东莞市户籍;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4、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是...

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
东莞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助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东莞市户籍;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4、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扶助对象:1、再婚夫妻再婚后未改变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2、因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一方没有再婚再育、收养子女的纳入扶助范围。3、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第四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发放标准。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第五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经费分别由市和园区、镇(街)按5:5比例分担,根据发放总额确定征集规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市级负担部分拨付至园区、镇(街),由园区、镇(街)指定部门负责每月发放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第六条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中有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扶助对象与收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亲子鉴定证明及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五)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六)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七)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扶助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同时申领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第八条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本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并发放《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表》,于10个工作日内报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原因。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第九条扶助对象以户籍所在地属地管理为原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存档。扶助对象户籍本市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至迁出当月;扶助对象到迁入地办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自迁出地停发待遇之月起由迁入地接续发放。属达到领取年龄后从市外迁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自迁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第十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一)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三)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四)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四级以下的;(五)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及已获得其他国国籍或港澳台籍)的;(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情况,园区、镇(街)应当立即终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查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园区、镇(街)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资格核对。园区、镇(街)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布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并做好核对情况的归档保管。扶助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扶助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发放。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十三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和监察委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监管。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市财政部门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东卫〔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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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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