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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解读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予以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第三条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予以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第三条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四)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刑释解教人员;   (十)复员退伍军人;   (十一)精神病康复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   (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彩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阳江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三)属于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以及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贫困家庭情况证明;   (五)属于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需在《就业创业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一年或以上(从登记失业最新日期之日算起);   (七)属于戒毒康复人员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站)或公安禁毒(刑警)部门提供的戒毒康复人员证明或名单复印件;   (八)属于刑释解教人员的,提供监狱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九)复员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精神病康复人员,提供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十一)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救助证明、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需在同一户口薄),如不在同一户口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指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实施国企改制分流的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提供因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到《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及所需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请人资格初步审核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加具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且说明理由。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上报的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且说明理由,并交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发还申请人。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从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向申请人发回《就业创业证》。   第七条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时,应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受理回执》上注明领回《就业创业证》的具体时间,以方便申请人领取。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第九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或退出认定情况,应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录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系统”。   第十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终止就业需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次以上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已就业或自主创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九)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关于印发〈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阳人社〔2013〕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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