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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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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0814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目录CONTENTS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01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损害担责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首先,开发前必须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其次,生产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情节能...

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0814
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目录CONTENTS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01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损害担责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首先,开发前必须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予以实施;其次,生产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情节能源、采用优良工艺设备、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防治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2、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主要包括缴纳环境保护税、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其中尤其应承担环境恢复或修复责任。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这实际上是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就是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需再进行处理;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再处理,使之达到环境要求的标准再进行排放。因此,实施清洁生产对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方面所十分推崇的措施和方法。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上述内容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即排污者。包括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2、增加了需防治污染的类别。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污染的类别中,增加了医疗废物、光辐射污染。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建立环保责任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上述内容也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不仅落实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单位负责人是指排污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责任人。相关人员是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员等人员。环境监督员具体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程检查等环境保护工作。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实行淘汰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淘汰。(1)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比如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烧碱、水泥土窑、普通立窑等。(2)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比如叠轧薄板、1800千伏安以下钛合金电炉、2V-0.3/7、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3)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比如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机动车。2、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这里的“转移”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本款规定的“转移”行为。01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依法缴纳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1、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2、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021、环保审批或备案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2、环保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特别注意双罚制)法律责任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3、持证并按要求排污涉水项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涉气项目其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责任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4、依法开展后评价开展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5、不得超标超总量涉水项目涉气项目涉噪声项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噪声超标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6、不得规避监管涉水项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2、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包括:①中途接管,分流直排;②暗设阀门,伺机偷排;③私改设计,不合理设置溢流口等。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涉水项目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①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②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③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④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涉水项目4、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包括:①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③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④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⑤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⑥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⑦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涉水项目5、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包括:①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②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灌注排放污染物。③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出厂、非法倾倒;④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⑤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等逃避监管的行为。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涉气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2、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包括:①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③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④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⑤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⑥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⑦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涉气项目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①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②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③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④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4、偷排。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包括:①中途接管,分流直排;②暗设阀门,伺机偷排;③利用破损管道排放大气污染物。④其他擅自改变废气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等逃避监管的行为。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7、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涉水项目涉气项目其他《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8、自行监测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涉水项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涉气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9、遵守应急管理规定涉水项目涉气项目其他《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10、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内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11、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禁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12、禁燃区管理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3、遵守固废管理规定企业常见的违反固废管理的行为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2、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3、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等等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14、遵守危废管理规定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4、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5、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6、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企业常见的违反危废管理的行为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15、遵守台账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涉水项目涉气项目16、配合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17、配合环境统计企业应当依法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0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03(一)新的惩处措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结合《环保法》第59条、《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第6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下常见可以启动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1、废水废气超标、超总量排放的;2、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3、无证排污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4、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例如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6、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7、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设施的;8、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9、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10、未批先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95条、《省条例》第79条)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二)新的惩处措施——查封、扣押《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二)新的惩处措施——查封、扣押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结合新环保法第25条、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下常见可以启动查封、扣押的违法行为;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5、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二)新的惩处措施——查封、扣押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三)新的惩处措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新环保法第60条、限产停产办法第6条、第1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下常见可以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违法行为;可以启动限制生产的违法行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启动停产整治的违法行为: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例如大气法第100条、108条、117条、水法第82条、84条)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四)新的惩处措施——行政拘留《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结合新环保法第63条、行政拘留办法第3、4、5、6、7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下常见可以启动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五)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停业、关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1、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例如省条例66条、69条、大气法99条、118条、120条、水法83条、85条、91条、92条、94条、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3条)结合新环保法第60条、限产停产办法第8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下常见可以启动停业关闭的违法行为;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六)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03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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