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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制度医院考勤制度    医院考勤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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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制度    医院考勤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 、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查阅更多相关制度,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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