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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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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品文档......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电气2009-09-2915:50阅读3评论0字号:大中小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8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1)(2)(3)、3.2.2、3.2.3、4.0.4、5.1.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品文档......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电气2009-09-2915:50阅读3评论0字号:大中小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8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与原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以及电气方面的规定。  2.提高了油气站场消防设计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天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节能与标准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消防支队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云成生韩景宽章申远陈辉璧朱铃秘义行裴红董增强刘玉身鞠士武余德广段伟严明杨春明张建杰黄素兰李正才曾亮泉刘兴国卜祥军邢立新刘利群郭桂芬  目次  1总则  2术语  2.1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2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3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3基本规定  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2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4区域布置  5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2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3站场内部道路  6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一般规定  6.2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4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5油罐区  6.6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7装卸设施  6.8泄压和放空设施  6.9建(构)筑物  7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7.1一般规定  7.2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7.3天然气集输管道  8消防设施  8.1一般规定  8.2消防站  8.3消防给水  8.4油罐区消防设施  8.5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6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8.7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8消防泵房  8.9灭火器配置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配电  9.2防雷  9.3防静电  10液化天然气站场  10.1一般规定  10.2区域布置  10.3站场内部布置  10.4消防及安全  附录A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1.0.4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1.1油品oil  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  2.1.2原油crudeoil  油井采出的以烃类为主的液态混合物。  2.1.3天然气凝液naturalgasliquids(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也称混合轻烃。  2.1.4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  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2.1.5稳定轻烃naturalgasoline  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其终沸点不高于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有少量丁烷。也称天然汽油。  2.1.6未稳定凝析油gascondensate  从凝析气中分离出的未经稳定的烃类液体。  2.1.7稳定凝析油stabilizedgascondensate  从未稳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  2.1.8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LNG)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  2.1.9沸溢性油品boilover  含水并在燃烧时具有热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2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2.1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fixed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2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semi-fixed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3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mobile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发泡倍数不大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2.2.5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fixed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6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semi-fixed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7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mobile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8烟雾灭火系统smoke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  2.2.9干粉灭火系统dry-powder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干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水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2.3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2.3.1石油天然气站场petroleumandgas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3.2油品站场oilstation  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  2.3.3天然气站场naturalgasstation  具有天然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功能的站场。  2.3.4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LPGandNGLstation  具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生产与储运功能的站场。  2.3.5液化天然气站场liquefiednaturalgas(LNG)station  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能处理、液化或气化天然气的站场。  2.3.6油罐组agroupoftanks  由一条闭合防火堤围成的一个或几个油罐组成的储罐单元。  2.3.7油罐区tank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  2.3.8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floatingrooftankwithshallow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3.9常压储罐atmospherictank  设计压力从大气压力到6.9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0低压储罐low-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6.9kPa到103.4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1压力储罐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2防火堤dike  油罐组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油品外流的构筑物。  2.3.13隔堤dividingdike  为减少油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油罐组的多个油罐分成若干分区的构筑物。  2.3.14集中控制室controlcenter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5仪表控制间instrumentcontrolroom  站场中各单元装置安装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6油罐容量nominalvolumeof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3.17天然气处理厂naturalgastreat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凝液回收和产品分馏的工厂。  2.3.18天然气净化厂naturalgascondition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  2.3.19天气脱硫站naturalgassulphurremoval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2.3.20天然气脱水站naturalgasdehydration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3基本规定  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3.2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4区域布置  4.0.1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  4.0.6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墙以外。  4.0.8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表4.0.4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注:1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表4.0.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当气井关井压力或注气井注气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50%。  2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按本表执行有困难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  5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1.8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3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4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2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5.2.2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1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1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6天然气储罐总容量按标准体积计算。大于50000m3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7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折减。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防火间距。  9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6.7节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间距,可按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的规定执行。  11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设施间距只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表5.2.2-1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表5.2.2-2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注:1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天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3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按其他工艺设备和厂房确定。  4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3;甲B、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0m3。当单个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小于50m3、甲B、乙类液体储罐小于100m3时,可按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5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6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5.2.3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注:1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的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确定防火间距。  3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4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5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站内的维修间、化验间、工具间、供注水泵房、办公室、会议室、仪表控制间、药剂泵房、掺水泵房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等。  6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井分井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7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油回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500m3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油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9m。  10表中“-”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者设施间距仅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5.2.4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5.2.5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5.2.6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5.3站场内部道路  5.3.1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3.2油气站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2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3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4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6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5.3.3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5.3.4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6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6.1.3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3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6.1.4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6.1.5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1.6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7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8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6.1.9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6.1.10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6.1.11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6.1.12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1.13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6.1.14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6.1.15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  2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6.2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2.1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2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当大于20m3至30m3时,不应小于15m。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6.2.2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6.2.3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6.2.4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泵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2台时,与甲、乙类油品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2.5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6.2.6甲、乙类油品离心泵,天然气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工作情况下,介质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6.2.7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措施。  6.3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1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6.3.2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6.3.3明火设备(不包括硫磺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4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3.5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6.3.6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6.3.7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6.3.8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6.3.9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以上,并应高出地面9m.  6.3.10硫磺成型装置的除尘设施严禁使用电除尘器,宜采用袋滤器。  6.3.11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1m。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3.12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6.3.13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为单层建筑。  2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3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6.4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4.1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6.4.2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6.5.3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6.4.4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6.4.5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的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6.4.6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6.4.7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6.4.8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  1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5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  6.5油罐区  6.5.1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6.5.3稳定原油、甲B和乙A类油品采用浮顶油罐储存。主要是这些油品易挥发,采用浮顶油罐储存,可以减少油品蒸发损耗85%以上,从而减少了油气对空气的污染,也相对减少了空气对油品的氧化,既保证了油品的质量,又提高防火安全性。尽管其建设投资较大些,但很快即可收回。不稳定原油的作业罐油液进出频繁、数量变化也大,进罐油品的含气量较高,影响浮盘平稳定运行,还有许多作业操作的需要,往往都用固定顶油罐作为操作设施。  6.5.4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油罐的单罐容量越来越大、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已经达到10×104m3及以上,固定顶油罐也达到了2×104m3,面对日益增大的罐容量和库容量,参照国内外的大容量油库设计规定和经验,为节约土地面积,适当加大油罐组内的总容量,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6.5.5一个油罐组内,油罐座数越多发生火灾的机会就越多,单罐容量越大,火灾损失及危害也越大,为了控制一定的火灾范围和灾后的损失,故根据油罐容量大小规定了罐组内油罐最多座数。由于丙B类油品罐不易发生火灾,而罐容小于1000m3时,发生火灾容易扑救,因此,对应这两种情况下,油罐组内油罐数量不加限制。  6.5.6油罐在油罐组内的布置不允许超过两排,主要是考虑油罐火灾时便于消防人员进行扑救操作,因四周都为油罐包围,给扑救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同时,火灾范围也容易扩大,次生灾害损失也大。  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除某炼油厂外,其他油库站场均未发生过火灾事故,单罐容量小于100m3的油罐火灾易扑灭,影响面也小,故这种情况的油罐可以布置成不越过4排,以节省投资和用地。为了火灾时扑救操作需要和平时维修检修的要求,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5.7油罐与油罐之间的间距,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油罐组(区)用地约占油库总面积的3/5~1/2。缩小间距,减少油罐区占地面积,是缩小站场用地面积的一个重要途径。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是制定规范应首要考虑的主题。按照尽可能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护安全和生产操作要求前提下,合理确定油罐之间间距是非常必要的。  2确定油罐间间距的几个技术要素:  1)油罐着火几率:根据调查材料统计,油罐着火几率很低,年平均着火几率为0.448‰,而多数火灾事故是因操作时不遵守安全防火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绝大多数站场安全生产几十年,没有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只要遵守各项安全防火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操作规程,提高管理水平,油罐火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不能因为以前曾发生过若干次油罐火灾事故而增大油罐间距。  2)着火油罐能否引起相邻油罐爆炸起火,主要决定于油罐周围的情况,如某炼油厂添加剂车间的20号罐起火、罐底破裂、油品大量流出,周围又没有设防火堤,油流到处,一片火海。同时,对火灾的扑救又不能短时间奏效,火焰长时间烧烤邻近油罐,而邻罐又多为敞口,故而被引燃。而与着火罐相距仅7m的酒精罐,因处在高程较高处,油流不能到达罐前,该罐就没有引燃起火。再如,上海某厂油罐起火后烧了20min,与其相邻距离2.3m的油罐也没有起火。我们认为,着火罐起火后,就对着火罐和邻近罐进行喷水冷却,油罐上又装有阻火器,相邻油罐是很难引燃的。根据油罐着火实际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真正由于着火罐烘烤而引燃相邻油罐的事故很少。因此,相邻油罐引燃与否是油罐间距考虑的主要问题,但不能因此而无限加大相邻油罐的间距。  3)油罐消防操作要求:油罐间距要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即油罐着火后,必须有一个扑救和冷却的操作场地,其含义有二:一是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水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故需考虑水枪操作人员到被冷却油罐的距离:二是要考虑泡沫产生器破坏时,消防人员要有一个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的场地。对于油罐组内常出现的1000~5000m3钢油罐,按0.6D的间距是可以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小于1000m3的钢油罐,当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时,油罐间距增加到0.75D。  4)我国当前有许多站场在布置罐组内油罐时,大都采用0.5~0.7D的间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考验没有出现过问题,足以证明本条规定间距是有事实根据的。  5)浮顶油罐几乎没有气体空间,散发油气很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发生火灾,也只在浮盘的周围小范围内燃烧,比较易于扑灭,也不需要冷却相邻油罐,其间距更可缩小,故定为0.4D。  3国外标准规范对油罐防火间距的要求:  1)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易燃与可燃液体规范》NFPA30(2000版)的要求见表1。  表1最小罐间距  注:以下有两种情况例外:  1单个容量不超过477m3的原油罐,如位于孤立地区的采油设施中,其间距不需要大于0.9m。  2仅储存ⅢB级液体的储罐,假如它们不位于储存Ⅰ级或Ⅱ级液体储罐的同一防火堤或排液通道中,其间距不需要大于0.9m。  美国NFPA30规范按闪点划分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Ⅰ级——闪点<37.8℃,Ⅱ级——闪点≥37.8℃到<60℃,ⅢA级——闪点≥60℃至<93℃,ⅢB级——闪点≥93℃。  2)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设计标准》1970年版规定,浮顶罐或浮船罐罐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000m3,浮顶罐间距为0.5D,但不大于20m;浮船罐的间距为0.65D,但不大于30m。固定顶罐罐组总容量在储存易燃液体(闪点≤45℃)时不应超过80000m3,罐间距为0.75D,但不小于30m;在储存可燃液体(闪点>45℃)时不应超过120000m3罐间距为0.5D,但不大于20m。  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产品仓库防火规范》CHNΠ2.11.03-93对油罐组总容量、单罐容量和罐间距的规定见表2。  表2地上罐组的总容积和同一罐组罐之间的距离  罐组总容量不超过4000m3,单罐容量不大于400m3的一组小罐,罐间距不做规定。  3)英国石油学会(IP)石油安全规范第2部分《分配油库的设计、建造和操作》(1998版)规定:  a固定顶罐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60000m3,罐间距为0.5D,但不小于10m,不需要超过15m;浮顶油罐灌组总容量不超过120000m3,灌径等于或小于45m时罐间距10m,罐径大于45m时罐间距15m。  b罐组总容量不超过8000m3,罐直径不大于10m和高度不大于14m的一组小罐,罐间距只需按建造和操作方便确定。  6.5.8地上油罐组内油罐一旦发生破裂,爆炸事故,油品会流出油罐以外,如果没有防火堤油品就到处流淌,必须筑堤以限制油品的流淌范围。但位于山丘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地形条件的地方,可设导油沟加存油池的设施来代替防火堤的作用。卧式油罐组,因单罐容量小,只设围堰,保证安全即可。  6.5.9本条是对油罐组防火堤设置的要求。  1防火堤的闭合密封要求,是对防火堤的功能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必须满足,否则就失去了防火堤的作用。防火堤的建造除了密封以外,还应是坚固和稳定的,能经得住油品静压力和地震作用力的破坏,应经过受力计算,提出构造要求,保证坚固稳定。  2油罐发生火灾时,火场温度能达到1000℃以上。防火堤和隔堤只有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满足耐火极限4h的要求,才能抵抗这种高温的烧烤,给消防扑救赢得时间。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材料中,土筑堤是最好的,应为首选。但往往有许多地方土源困难,土堤占地多且维护工作量大,故可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筑造防火堤,为保护耐火极限4h,这些材料筑成堤的内表面应培土或涂抹有效的耐火涂料。  3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堤高上限规定为2.20m,比原规范增加了0.2m,主要是考虑当前单罐容积越来越大,罐区占地面积急剧增加。为此,在基本满足消防人员操作视野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防火堤高度,在同样占地面积情况下,增大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对节约用地是大有意义。防火堤的下限高度规定为1m,是为了掩护消防人员操作受不到热辐射的伤害,另一方面也限制罐组占地过大的现象发生。  4管道穿越防火堤堤身一般是不允许的,必须穿越时,需事先预埋套管,套管与堤身是严密结合的构造,穿越管道从套管内伸入需设托架,其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柔性密封。  5防火堤内场地地面设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应分别以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除少数雨量很少的地区(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防火堤内降水能很快渗入地下因而不需要设计地面排水坡度外,对于大部分地区,为了排除雨水或消防运行水,堤内均应有不小于0.3%的设计地面坡度;一般地区堤内地面不做铺砌,这是为了节省投资,同时降低场地地面温度。  2)调研发现,湿陷性比较严重的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地区,在降雨或喷淋试水后面产生沉降或膨胀,可能危害油罐和防火堤基础的稳定。故这样的地区应采取措施,防治水害。  3)南方地区雨水充足,四季常青,堤内种植四季常绿,不高于15cm的草皮,既可降低地面温度又可增加绿化面积,美化环境。  6防火堤上应有方便工人进出罐组的踏步,一个罐组踏步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设在不周边位置上,是防止火灾在风向作用下,便于罐组人员安全脱离火场。隔堤是同一罐组内的间隔,操作人员经常需翻越往来操作,故必须每隔堤均设人行踏步。  6.5.10油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基脚线的间距为罐壁高度的一半是原规范的规定,本处不作变动。在山边的油罐罐壁距挖坡坡脚间距取为3m,一是防止油流从这个方向射流出罐组,安全可以保证。二是3m间距是可以满足抢修要求。为节约用地作此规定。  6.5.11本条是对防火堤内有效容积的规定。  1固定顶油罐,油品装满半罐的油罐如果发生爆炸,大部分是炸开罐顶,因为罐顶强度相对较小,且油气聚集在液面以上,一旦起火爆炸,掀开罐顶的很多,而罐底罐壁则能保持完好。根据有关资料介绍,在19起油罐火灾导致油罐破坏事故中,有18起是破坏罐顶的,只有一次爆炸后撕裂罐底的(原因是罐的中心柱与罐底板焊死)。另外在一个罐组内,同时发生一个以上的油罐破裂事故的几率极小。因此,规定油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是合适的。  2浮顶(内浮顶)油罐,因浮船下面基本没有气体空间,发生爆炸的可能性极小,即使爆炸,也只能将浮顶盘掀掉,不会破坏油罐罐体。所以油品流出油罐的可能性也极小,即使有些油品流出,其量也不大。故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对于浮顶油罐来说,规定不小于最大罐容积的一半是安全合理的。  6.6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6.1将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罐区布置在站场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地区单独布置。主要是考虑储罐及其附属设备漏气时容易扩散,发生事故时避免和减少对其他建筑物的危害。  目前,国际上对于液化石油气的罐区周围是否设置防护墙有两种意见。一是设置防护墙,当有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可以使泄漏的气体聚积,以达到可燃气体探头报警的浓度,防止泄漏的液化石油气扩散。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泄漏时0.6m以上高度为安全区,因此将防护墙高度定为不低于0.6m。另外一种说法,不设置防护墙,以防止储罐泄漏时使液化石油气窝存,发生爆炸事故。因此,本条款规定了如果不设防护墙,应采取一定的疏导措施,将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引至安全地带。考虑到实际需要,在边远人烟稀少地区可以采取该方法。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周围设置防火堤是根据美国石油学会标准《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和建造》APIStd2510(2001版)第11.3.5.3条规定“低温常压储罐应设单独的围堤,围堤内的容积应至少为储罐容积的100%”。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将低温常压液化石油气储罐命名为“全冷冻式储罐”,压力液化石油气储罐命名为“全压力式储罐”。本规范液化石油气的不同储存方式采用以上命名。  6.6.2不超过两排的规定主要是方便消防操作,如果超过两排储罐,对中间储罐的灭火非常不利,而且目前所有防火规范对储罐排数的规定均为两排,所以规定了该条款。为了方便灭火,满足火灾条件下消防车通行,规定罐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路。  6.6.3、6.6.4对于储罐个数的限制主要根据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和石油天然气站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储罐数量越多,泄漏的可能性越大,所以限制罐组内储罐数量。APIStd2510(2001版)第5.1.3.3条规定“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2000加仑的液化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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