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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实务讲义(人社厅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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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实务讲义(人社厅课件)行政复议法实务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二处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80件,因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

行政复议法律实务讲义(人社厅课件)
行政复议法实务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二处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80件,因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1件,占22.34%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94件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省行政复议办办理。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土地案件一枝独大,占总数的41.49%,名列前五位的食品药品、城乡规划、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分别为10.64%、6.38%、5.32%、4.26%,共计也才达到26.6%。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26.6%;其次是行政征收类案件,所占比重为22.34%。4.案件审理结果。2015年省行政复议办共审结案7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1.91%。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的17件,占22.08%;驳回的24件,占31.17%;撤销的5件,占6.5%;责令履行的9件,占11.69%;调解的1件,占1.3%;终止的13件,占16.88%;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10.38%。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788件。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占6.13%。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件,占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占2.16%。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理念一是,树立正确的理念非常重要。正确的理念源于实践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引发的以征地、环保、劳动者权益保障为代表的行政争议,只能主要靠政府主导或者首先靠政府主导的平台去解决,只能主要靠既讲公平又兼顾效率的平台去解决。而且,新阶段的行政争议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争议,只能依靠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平台去解决,而不能主要依靠传统的、突击式的、运动式的行政手段去解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理念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特点契合了这一时代要求。行政复议是政府主导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也是一种规范化的法律平台。更重要的是,行政复议的功能比较全面,是既讲究公平又讲究效率的法律平台;是既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平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理念也是一个既注重个案法律效果,也注重整体社会效果的法律平台。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必然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是建设中国特色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客观要求。二是,要通过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向社会证明行政复议的公正、有效、便捷的价值。在这个特定时期,申请人既有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理念权得不到保护的无奈,也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律师广泛参与行政复议,既可能帮助申请人正确理解法律,也可能误导群众提出非分请求;媒体关注度也在增强,既可能宣传复议起正面作用,也可能受利益左右起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双刃剑。面对复杂局面,要善于趋利避害,要树立全面的、辩证的思维,切忌主观片面性。在办案中要把握以下四点:首先,查清案件事实,弄清法律是非,判断、推理、结论在法律上都要无懈可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理念其次,在弄清法律是非的基础上,要在政治上维护大局。要正确处理宏观思维与微观思维的关系:工作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强调宏观思维,不是不看局部,而是从整体看局部;强调微观思维,不是不看整体,而是通过局部透视整体”。再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合法、合理、合情。第四,推动依法行政要循序渐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理念三是,要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更加重视合理性审查。从我国依法行政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将逐渐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重要方面。除由行政复议的性质所决定外,从实体法角度看主要理由是:第一个原因是在职权法定尚未实现全覆盖、法定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的条件下,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尚缺乏明确依据,还存在合理性审查的大量空间。第二个原因是有的规定实施条件尚不具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理念如2006年国务院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没有给地方政府建立配套社保制度的过渡期,对国务院文件发布之后,地方相应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发生的案件,如简单地适用国务院文件,作出撤销的决定,地方政府很难接受。第三个原因是在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的大背景下,“有瑕疵、即撤销”的严格法律主义尚未成为社会主流认识。实行相对严格法律主义,既可以有效化解矛盾,也可以有效推动依法行政。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注重事实关、法律关、决定关、善后关 一是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注意按照重视现场调查、不唯书面材料的原则,不轻信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查得清;二是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注意按照以我为主、兼听各方的原则,不依赖被申请人的一方解释,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法律用得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注重事实关、法律关、决定关、善后关 三是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注意按照坚持原则、灵活处理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结合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工作失误的决心和能力,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行政复议决定效果;四是对于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中的后续事宜,注意按照决定前制定预案、决定后加强督办的原则,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消灭在萌芽阶段,确保案结事了。案例一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申请人2014年8月7日生产的360ML瓶装水12瓶矿泉水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收到某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认定该批次矿泉水所检验的“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人因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遂申请被申请人再次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生产的天然矿泉水进行了监督抽样,某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对此次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认定“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人对此次抽检结果有异议,遂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复检申请,并选择了有资质的某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复检机构,该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此次复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认定“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公司作出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一、立即按要求制定并实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二、立即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矿泉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2014年7月25日,经B公司申请,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批准B公司名称变更为A公司,经营范围由许可经营项目: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销售变更为: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2014年7月28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人颁发了机构名称为:A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2015年3月5日,某省国土资源厅向申请人颁发了采矿权人为: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四、2015年4月7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人颁发了产品名称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4月14日,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了产品名称为: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作出的《通知书》主体资格适格。二、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申请人先后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由B公司变更为A公司。时至2015年4月14日,申请人完成了所有证照的变更登记,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于其它法人的标志,是它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体现,但被申请人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通知书》的处罚对象为B公司,而该公司已于2014年7月25日变更为A公司,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的对象仍为B公司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例二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监督意见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监督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2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B公司名称变更为A公司。同日,申请人获得由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二、2015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B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委托某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进行检验。2015年1月14日,某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溴酸盐含量不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申请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和某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提出《复检申请》。1月30日,B公司向某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交《复检申请表》,某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同意复检并于2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根据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溴酸盐不合格,所检样品不合格。三、2015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监督意见书》,载明:“根据某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中心2015年1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复检机构某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你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提出以下监督意见:停止经营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监督意见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监督意见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而该项是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据此作出“监督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故被申请人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内容为“停止经营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监督意见书》,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行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A公司作出的《监督意见书》。案例三 申请人:冉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一、冉某某系某市新区某社区某村某组村民,2004年申请人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层,占地面积:404.76㎡,建筑面积:404.76㎡,用途为煤炭经营场所。二、2010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下达了黔府函〔2010〕19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准将某市某区等行政辖区范围划定为城市规划区,申请人所建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三、2016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立案调查,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筑。遂于2016年3月14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进行听证。2016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又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经查,你在位于某社区某村某小组建设的房屋,建筑占地404.76㎡,建筑面积404.76㎡,建筑结构:砖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属于违法建(构)筑物,应予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资格适格。二、申请人房屋修建于2004年,其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修建的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事实清楚。三、申请人房屋修建于2004年,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但其作出的《决定书》中依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宜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遵义市规划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遵市规拆字〔2016〕第96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案例四 申请人:申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在申请人房屋(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二组)所在区域拟建设项目的立项许可文件。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直未予答复。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未说明项目名称,被申请人无法查验相关资料,属申请内容不明。当日,被申请人两次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经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宣读了口头补正告知书。时至2016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相关后续补充信息。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递交的《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时至2016年6月8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表》后,应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属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案例五 申请人:李某等5人。 被申请人:某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某市某区村民,2015年12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201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其行为违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答复称:201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16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李某等5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代理律师,经查询已于2016年3月26日签收。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201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6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山国土资〔2016〕第1号-延答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收到上述文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2016年3月2日本机关受理该案,同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李某等5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代理人,经查询申请人代理人已于2016年3月2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虽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但延期届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属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案例六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某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行为违法;二、裁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违法用地的申请进行查处,并停止对申请人耕地进行非法建设,返还申请人耕地并允许申请人继续耕种。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申请查处事项为:1、请求对某市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某市人民政府停止对申请人所有的耕地非法建设;3、某市人民政府返还对申请人所有的耕地,允许申请人继续耕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查处结果,属未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被申请人有告知其查处结果的相应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依据。二、2015年12月25日,某市所属的某县镇国土资源所向被申请人上报了《关于徐某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说明》。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向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贵安国土资调字〔2015〕第1号《某市国土资源局调查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表述其在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后,未收到任何查处结果,故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土地违法案件应适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并未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将结果告知相关举报人,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后实际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二、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三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三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非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四、回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四(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五、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七、信息公开申请人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衔接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理解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对土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批复本身就是最终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指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法院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可以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如土地批复类案件,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提供身份证,未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在行政复议中认为其与《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贵法院在主体资格认定上,申请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其身份证上地址在土地批复范围内,就认定其与《批复》具有利害关系。 四、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法院只承认贵安新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五、关于行政机关职权变更后的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六、行政复议案件的并案和分案体制。复议案件中,存在多个申请人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情况,经过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每个个体受该行政行为的影响不尽相同,申请人群体内部的每个申请人主体资格也不尽相同,导致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无法对申请人群体提出的复议请求用一个决定概而论之,只能在一个决定书中作出多个决定,存在较大瑕疵。 七、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复议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需要审查复议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存在需要补正材料的情况,在申请人无法提供或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时,复议机关应视为复议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此类情形下,复议机关是否需要向复议申请人出具告知文书,如需出具,该告知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八、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案件中,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该如何认定。复议机关是仅对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进行审查,还是需要对公开的内容一并进行审查。 九、关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认定问题。是否应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关联)信息为标准,还是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内容(获得相关文件或文书)为准。 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管辖主体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对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是否导致原属于省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的复议管辖权一并下放。 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参谋助手 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要做好角色转换。态度决定一切,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我们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于行政复议工作而言我们是“裁判员”,而对于行政应诉工作我们则是“运动员”,怎么做好角色转换,特别是一个具有裁判员素养的运动员怎么遵守规则,这是十分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向负责人汇报清楚庭审活动的庄严性,引起负责人的重视,以及态度上的转变。 二是要就应诉案件情况与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首先,要求我们的诉讼代理人要清楚的了解应诉案件的事实、案件的法律关系、复议后到应诉前的案外情况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都要了然于胸,既要做到“四个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楚”、“案外情况清楚”、“社会影响清楚”。在与负责人沟通案件的时候要将案件的上述情况尽量详尽的汇报给负责人,即使不全部汇报,诉讼代理人也要熟悉掌握上述情况。 其次,鉴于负责人不是经常参加庭审活动,庭审活动的一些注意事项,诉讼代理人也有必要向负责人汇报清楚。比如,如何通过安检进入法庭、在庭审活动中应当遵守哪些纪律、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这些都需要诉讼代理人向负责人交代清楚。 第三,就庭审活动中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要进行充分细致的研究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确定。常规来说,负责人应在法庭核实当事人身份阶段介绍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担任的职位等。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负责人应表明己方希望人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结果。如果案件案情简单,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又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考虑在辩论阶段请负责人发表一下书面的辩论意见,不过这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庭审活动的举证、质证环节,合议庭提问等环节建议负责人就不一定参与了。三是要认真准备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的证据材料在庭审前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不能更改。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要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充分的阅读,做到烂熟于心。特别是要预判原告可能提交什么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材料,做好应对。对于庭审活动需要用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提前进行准备,就本人习惯而言,我习惯将相关证据进行分类,这样在庭审活动中有利于我快速的找到自己需要的证据材料。 四是对应诉案件的整体情况要有全面的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现阶段这些案件与普通代理人出庭应诉案件有一些不同之处。在具体工作中,诉讼代理人应当做到“三个”了解,即“了解合议庭的审判风格”、“了解原告及其代理人的真实诉讼目的”、“了解案件可能会出现的应急情况”。上诉三个了解是对诉讼代理人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五是对媒体的宣传报道要有预案。现阶段负责人出庭还是一件新闻,这就要求我们做好新闻报道的预案,要对可能出现的舆论热点进行预判,做好应对方案。二、庭审中的工作 开庭以后,诉讼代理人要时刻注意庭审活动中出现的应急问题,帮助负责人、配合合议庭顺利的完成庭审活动。 首先,我们要注意在原告宣读起诉状环节,原告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有新的诉讼请求诉讼代理人要快速判断,积极准备应答方案,并及时与负责人沟通使其了解庭审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 其次,在举证质证以及合议庭提问的整个法庭调查环节,诉讼代理人要认真记录,对于在起诉中没有的新观点,要重点记录并快速的整理好应答方案,以便法庭辩论环节予以有力回应。同时,诉讼代理人也要将这些新的变化和情况告知负责人。 第三,在法庭辩论环节,如果案情简单,庭审中没有出现什么应急情况,诉讼代理人只需按照庭前准备的辩论思路进行辩论即可。如果庭审中出现了应急情况,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及时调整辩论思路,对庭审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回应,但我个人体会是观点可以鲜明,表述可以有力,在语气及用词上不必太过犀利。 第四,在整个庭审环节中要时刻注意合议庭的动向。前面我提到“三个”了解,其中我个人认为“了解合议庭的审判风格”是十分重要的,合议庭的审批风格将直接决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活动中用怎样的风格加以应对,这也是做好角色转换的要求。在我们充分、细致的掌握被诉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合议庭的审判风格”并加以配合,所呈现出的庭审效果往往都比较好,特别是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该注重庭审效果。三、庭审后的工作 庭审结束,对于负责人而言他的这一次出庭应诉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但对于我们诉讼代理人而言还有许多需要完成的工作。 首先,我们要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提交代理词。庭审的辩论阶段我们虽然已经将我们的辩论意见进行了阐述,但由于书记员记录、诉讼代理人表达等多种原因,我们应在庭审后及时提交代理词书面详述我们的辩论意见。这样有助于合议庭全面的判读我们的辩论意见,也是对自己辛勤工作的记录。 其次,我们要做好案件的善后工作,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相对来说社会的关注度会比较高。对于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社会的关注度可能不会太高,更集中关注的是原告的真实诉讼目的是否得到满足,这就要求我们要事先做好预判,防止社会关注度偏离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 第三,我们要做好总结,通过出庭应诉指导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在庭审中暴露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不断的总结、提升也有利于我们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机制,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祝工作愉快 感谢大家对省政府法制办 工作的支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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