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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押题案例刑法押题案例串写【蒋四金】先写,在跟课过一下一、四金想杀张三,但看错了,把李四杀了。1、四金意欲侵害的对象(张三)和实际受害的对象(李四)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四金主观认错了导致的,所以是对象错误。2、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在对象错误中,现在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认定为一个罪,既遂。二、四金想杀张三,但打偏了,把隔壁的李四杀了。1、四金意欲侵害的对象(张三)和实际受害的对象(李四)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属于打击错误。2、按照具体符合说,四金对李四没有故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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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押题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串写【蒋四金】先写,在跟课过一下一、四金想杀张三,但看错了,把李四杀了。1、四金意欲侵害的对象(张三)和实际受害的对象(李四)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四金主观认错了导致的,所以是对象错误。2、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在对象错误中,现在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认定为一个罪,既遂。二、四金想杀张三,但打偏了,把隔壁的李四杀了。1、四金意欲侵害的对象(张三)和实际受害的对象(李四)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属于打击错误。2、按照具体符合说,四金对李四没有故意,只对张三有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3、按照法定符合说,应当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三、四金杀了张三后,把张三尸体抛入河中,事后证明张三当时没死,是之后被溺死的。四金以为张三是自己杀死的,实际张三是被溺死的,属于事前故意,对此有如下几种处理意见:1、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2、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4、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综合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第二个抛尸行为不异常、作用不大,没有中断前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四、四金想用安眠药毒晕张三,然后把张三抛入河中溺死。但事后证明,安眠药过量,张三当时就已经死了。1、四金预想溺死张三,实际之前安眠药过量导致张三已经死了,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2、对此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没有着手则成立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的想象竞合,择一重。3、着手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4、案例中安眠药是过量的,足以导致人的死亡,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着手,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五、因果关系【题目问要不要对结果负责,就是问有没有因果关系】1、如果只有一个因答:根据条件说,没有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所以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既遂。2、如果多个因(被害人特殊体质、自杀等都可以用这个答题)答:。。。结果的发生有两个因,一个是。。。,另一个是。。。。,综合条件说和相当性判断,。。。。属于异常作用大的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未遂/中止(或者不异常作用不大,不中断因果关系,结果由前行为负责)六、四金杀人后,被害人在医院救助的时候由于医生的手术重大过失,死亡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两个因,一个是四金的杀人行为,另一个是医生的手术重大过失,属于介入因素,综合条件说和相当性判断,重大过失属于异常且作用大的介入因素,中断杀人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四金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有救助行为,就是中止】七、张三以为四金是自己的弟弟,于是从背后一把抱住四金,四金以为是仇家行凶,于是一刀杀了张三。1、四金以为张三在行凶,实际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属于假想的防卫,对于假想的防卫一般不认定为故意犯罪,有过失按照过失犯罪认定,没有过失认定为意外事件。2、四金对此有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八、四金杀张三的时候,正好阻止了张三杀人。观点一、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犯罪并且既遂。观点二、行为无价值:行为人主观有犯罪故意,客观有犯罪行为,并且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构成犯罪,但结果是阻止了犯罪,所以对结果不需要负责,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观点三、结果无价值,从事后的结果看,其造成了阻止犯罪的结果,没有危害社会(甚至还对社会有利),所以行为也是正当的,其无罪。九、四金第一次吸毒后,陷入癫狂状态杀人1、吸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之后陷入癫狂状态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四金需要对行为和结果负责。2、由于四金是第一次吸毒,对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属于过失。(如果不是第一次就是放任的故意)3、四金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十、四金想绑架,张三想拘禁,王五想拐卖三个罪在非法拘禁范围内有重合,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三人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四金单独有绑架的故意,和非法拘禁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王五单独有拐卖的故意,和非法拘禁构成想象竞合。十一、四金想抢劫,张三想伤害,王五想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重合,抢劫和盗窃在盗窃范围内重合,按照部分犯罪共6124037000同说,四金和张三成立故意伤害共同犯罪,四金和王五成立盗窃罪共同犯罪,四金单独构成抢劫,想象竞合择一重。十二、共谋抢劫,四金在外面望风,张三进去发现女主人漂亮就强奸,用力过猛致人死亡,之后拿走了财物1、二人共谋入户抢劫,成立抢劫罪共同犯罪,张三进去强奸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2、由于死亡结果和取得财物的结果和抢劫罪之间有类型化因果关系,所以四金需要对结果负责,但对强奸的行为不负责。3、所以四金和张三成立在抢劫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有致人死亡和入户的加重情节。4、张三单独成立强奸致人死亡,张三定抢劫(入户)和强奸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十三、四金和张三共谋抢劫,四金给张三提供作案刀具,后四金想退出,于是跟张三说自己不干了,并且希望张三也不要干了,张三不听,让四金滚,后张三用四金提供的刀具抢劫成功四金和张三共谋抢劫,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是明确告知退出和消除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影响,四金不符合第二个条件,故不成立犯罪中止,需要遵循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的原则,定抢劫既遂。十四、四金教唆张三杀李四,一天,四金给张三指认了李四,但四金指的时候看错了,把老王看成了李四,张三按照四金的指示,把老王杀了1、张三主客观是一致的,不存在认识错误,所以张三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观点一,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评价,四金教唆的时候指示错误,认错了人,属于对象错误,对象错误中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3、观点二,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共犯从属于正犯,正犯张三不存在认识错误,所以四金也不存在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十五、四金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但没有说同案犯的情况成立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如实供述需要交代自己已知的犯罪情节,四金没有供述完整,对重要的同案犯没有供述,所以四金不成立自首十六、四金被抓后,供述出自己在犯罪中得知张三五年前还强奸了个妇女四金成立立功,由于供述的同案犯之前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本罪,属于揭发他人犯罪。十七、四金杀了张三,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1、对于死者能否占有财物问题,有不同的观点2、司法解释确认的观点是承认死者的瞬间占有,即如果杀人后当场拿,此时还在占有,应该认定为盗窃,如果日后返回现场拿,应该定侵占。所以四金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3、另外也有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依据此观点,四金成立侵占,不成立盗窃。十八、四金盗窃一张信用卡,抢劫一张信用卡,捡了一张信用卡,在ATM和柜台都有使用1、根据刑法规定,并无区分对机器、人使用,而按照卡的来源确定犯罪:盗窃来的信用卡无论在机器上用还是对人使用,定盗窃罪,(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2、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无论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3、抢劫信用卡使用,定抢劫,不区分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4、另外,理论上也有一种机器不能被骗,所以在机器上适用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十九、四金绑架了张三,勒索财物不成功,杀了张三四金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既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定绑架罪,适用法定升格刑。【还有故意伤害也是不并罚,适用升格刑,大家务必掌握】【同时没有绑架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一般绑架后的控制行为导致人死亡,单独评价该行为】二十、四金把张三绑入山洞,让张三打电话给其母亲,说自己被绑架,让张三母亲拿钱赎人,张三打电话时害怕母亲担忧,于是慌称自己生病了需要钱。1、四金主观想绑架张三作为人质,利用其母亲担忧的意思索取财物,构成绑架罪,在实际控制张三时已经既遂。2、张三骗其母亲是在绑架既遂后的行为,不会影响四金行为的认定。二十一、四金把张三绑入山洞,让张三打电话给其母亲,说自己生病了需要钱医,让张三母亲打钱,张三打电话时大叫,说自己被绑架了,快报警。1、四金控制张三,主观上没有利用其母亲担忧的意思,只是想对张三实施暴力压制反抗,不构成绑架罪,应该认定为抢劫罪。2、张三说自己被绑架了,属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不会影响对四金行为的认定。二十二、四金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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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想履行,于是威胁别人放弃债权,撕毁合同,否则杀人灭口。合同的债权可以评价为财产性利益,最高院也有批复认为欠条也可以是抢劫的对象,同时四金以杀人相要挟,足以压制反抗,四金成立抢劫罪。二十三、张三委托四金代为保管财物,四金接收到财物后,将财物变卖掉,等到张三来索取时,对张三谎称财物被盗了,张三受骗,不再索要。(1)通说认为:上述案例仅成立侵占罪。因为该行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侵占物的不法占有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另成立诈骗罪。(2)其他观点认为:后面的欺骗行为所获得的是财产性利益,因而对上述行为仅以侵占罪论处的话,明显不协调,后面的欺骗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包括的一罪,应从一重罪,以诈骗罪论处。同理,如果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返还义务的,触犯了抢劫罪(抢劫对象为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注意过程分析】二十四、四金入室盗窃,熟睡的户主张三翻了个身,四金害怕被认出,于是用携带的刀把张三杀了。1、四金入室、携带凶器,成立盗窃罪。2、四金杀张三是因为“害怕被认出”,不是处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不成立事后转化的抢劫。3、杀人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对方反抗取得财物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只能评价为故意杀人【如果主观是为了继续取财杀人,成立抢劫,答题:杀人的行为是为了压制对方反抗取得财物,所以成立抢劫】。4、最终对四金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以上4个点必须都答出来,否则丢分,尤其不构成抢劫和不构成事后抢劫】二十五、四金盗窃完逃跑的时候推了一名围观群众,导致群众心脏病发作死亡1、该群众的死亡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四金推的行为,另一个是他心脏病的特殊体质2、综合条件说和相当性判断,被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所以四金需要对死亡的结果负责。3、对于推的行为,四金主观上没有抗拒抓捕(群众只是围观,没有抓捕,自然也没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目的,不构成转化的抢劫。4、四金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对死亡的结果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十六、四金携带硫酸到教室想泼自己的情敌,当时没有打开,后面情敌自己打开要喝,四金看到没有阻止,结果情敌被烧成重伤。1、四金携带硫酸到教室,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创设了相当的危险,构成故意伤害罪。2、后面情敌在喝的时候,因为该危险是他先行行为引起的,所以四金有制止、救助的义务,但四金没有制止,需要对重伤结果负责,属于不作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二十七、四金想抢劫自行车,张三在隔壁,于是四金把张三打倒在地,骑自行车走了,事后发现,自行车是李四的,张三只是恰好站在隔壁。四金主观上想抢劫,客观上有压制对方反抗的暴力行为,并且取得了财物自行车,但压制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由于客观上张三没有妨害四金取得财物,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不能因为四金有抢劫的故意就认定为抢劫,对自行车成立盗窃罪,对张三成立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6124037000二、四金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客观上也取得财物,虽然对因果链条的认识有偏差,但可以概括评价为抢劫,所以对四金认定为抢劫一罪。二十八、贪污XXX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国家财产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二十九、挪用公款XXX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数额较大、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三十、斡旋受贿XXX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注意要点出不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三十一、利用影响力受贿XXX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十二、行贿XX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构成行贿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三十三、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①肯定说认为:甲在民法上不论是否有返还请求权,但这个财物肯定不是乙的,所以对于乙而言,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因此,乙成立侵占罪。②否定说认为:甲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还,故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甲;同时,财物在乙的实际控制之下,也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乙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因此,乙不成立侵占罪。押题案例一四金想绑架老王老婆小花,向老王勒索财物,于是四金骗张三说把小花卖了,一起干一票,张三同意。两人找到了李四,慌称要去非法拘禁小花,让李四帮忙把小花约出来,李四发了微信给小花,约好两天后到林中小屋叙叙旧,后来李四后悔想退出,于是就跟张三、四金说自己对小花有情,不干缺德事,要干你们自己干,就离开了。随后二人又找来了王五帮忙,王五以为是非法拘禁,就参与了。2天后小花如约来到林中小屋,被三人控制,之后王五负责看守,四金一个人去找老王勒索财物,张三去找买家。(事实一)四金后面找来了小李子帮忙,说自己有枪,去抢劫老王,让小李子在外面望风,然后四金一人去到老王家里商谈赎金价格,老王拒绝,说自己早就有情人,不喜欢小花,四金当即拿出枪,威胁老王把保险柜打开,老王不从,四金开枪把老王儿子小王杀了,继续威胁,老王无奈把财物拿出,之后四金害怕老王报警,把老王杀了。(事实二)在看守过程中,王五见小花丰满诱人,于是强奸了小花,在强奸的过程中为了制止小花的反抗,掐着小花脖子,奸淫后害怕被发现,于是拿走了小花随身携带的财物,把小花丢入河中想淹死小花,事后鉴定发现,小花在被强奸的时候已经死了。(事实三)张三知道小花死亡的情况后,依然拿着小花的照片寻找买家,找到了老张,以20万元价格成交了,交易后,老张发现不对,张三立刻逃跑,路上推倒了一个围观的村民,导致村民心脏病发作,该村民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手术时医生有轻微过失,最终导致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死亡。(事实四)问题1.对于事实一,分析各个行为人的犯罪2.对于事实二、分析四金和小李子的行为。3.评价事实三王五的行为,对小花的死亡结果,哪些人需要负责?4.评价事实四张三的行为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1.对于事实一,分析各个行为人的犯罪1.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绑架罪、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重合,所以四金、张三、李四、王五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2.四金有绑架的故意,同时教唆张三拐卖妇女、教唆李四实施非法拘禁,因此,四金和张三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四金和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四金成立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3.张三有拐卖妇女的故意,所以构成拐卖妇女罪,并与四金一起教唆李四实施非法拘禁,故张三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4.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期间李四停止犯罪,明确告知退出共犯关系,但没有消除影响,小花还是按照和李四的约定来小屋叙旧,所以李四不成立犯罪中止。5.王五中途加入,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成立非法拘禁罪。6.由于他们已经实力控制小花,侵犯了小花自由的法益,所以均属于犯罪既遂。2.对于事实二、分析四金和小李子的行为。1.四金绑架罪已经既遂,带着非法目的入户,临时起意,持枪进行抢劫,构成抢劫罪。2.同时为了压制反抗而杀了小王,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由于老王和小王空间距离很近,不构成绑架罪。3.事后为了怕老王报警,杀了老王,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主观要件,即不是为了基本犯罪抢劫行为继续进行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而是为了灭口而杀死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4.四金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罪,并有入户,持枪的加重情节,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之前的绑架罪应当数罪并罚。5.小李子主观上想抢劫,不知道绑架的情况,不需要对绑架罪负责,和四金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四金持枪和入户的情节知情,有共同故意,所以需要负责,同时四金在户内杀人的加重结果和抢劫罪有类型化的因果关系,所以也需要负责,故小李子和四金成立共同抢劫罪,有抢劫致人死亡,入户,持枪的加重情节。6.但小李子对四金杀老王的行为不需要负责,属于实行过限,小李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评价事实三王五的行为,对小花的死亡结果,哪些人需要负责?1.王五在非法拘禁中强奸小花,构成强奸罪。2.王五以为小花是溺死,实际是之前自己强奸行为导致的死亡,属于结果的的提前实现,由于之前强奸行为对死亡结果已经有充分的危险,所以王五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即王五成立强奸致人死亡。3.王五在强奸致人死亡后,当场拿走财物,对于死者能否占有有不同的意见,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肯定死者的瞬时占有,但当时小花已经没有意识或者已经死亡,不会反抗了,这种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行为不能成立抢劫,应该成立盗窃罪,如果按照其他观点不承认死者的占有,那么王五成立侵占罪。4.同时王五强奸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对于强奸行为,其他共犯不需要负责,但非法拘禁行为和死亡结果有类型化的因果关系,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人对于被害人小花有可能死亡,存在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其他人也需要对死亡的结果负责,即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的有四金、张三、李四、王五。4.评价事实四张三的行为1.张三明知小花已死,继续用小花的照片去诈骗老张,构成诈骗罪,也取得财物,属于诈骗既遂。2.逃跑的路上推倒了村民,村民的死亡有三个因素,一个是推的行为,一个是心脏病,一个是医生的轻微过失,综合条件说和相当性判断,被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医生的轻微过失也不会中断因果关系,所以张三需要对死亡的结果负责。3.对于推的行为,张三主观上没有抗拒抓捕(群众只是围观,没有抓捕,自然也没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目的,不构成转化的抢劫罪。4.张三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对死亡的结果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所以张三构成诈骗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6124037000押题案例二四金是法院院长,听闻股市跌破2500点,想炒股,于是以单位名义打了一笔10万元,记账为工资,打到在自己工资卡上。(事实一)张三想让自己的孩子去法院工作,于是委托李四(四金的情人)送给四金(法院院长),10万元,李四瞒着双方,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没有给四金,但用身体诱惑四金,让四金帮忙办事,四金受不了美色,帮助张三孩子去法院工作。(事实二)四金炒股亏了,于是找到王五,说这边有一批法院查封的走私车,可以以极低价格卖给王五,但需要王五事后分钱给自己。王五觉得有利可图,于是答应,车辆卖给王五后,王五大赚一笔,四金也分红若干,想着以后可能还有合作机会,就跟四金说想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表示,四金让自己老婆小花(非国家工作人员)去收钱,小花去王五公司上班,没有实际工作,一个月可以拿10万元工资,后面四金用着10万元,偿还了之前从单位拿出来炒股的钱。(事实三)王五后面因为非法经营罪被起诉,找到四金,希望四金帮忙,承诺给五十万的幸苦费,四金找到隔壁检察院检察长老白,老白碍于情面,让王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事实四)问题1、评价事实一四金的行为2、评价事实二各个人的行为3、评价事实三各个人的行为4、评价事实四各个人的行为答案1、评价事实一四金的行为四金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四金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了10万元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炒股这个营利活动,虽然是以单位名义,但这笔款项是归个人使用,所以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评价事实二各个人的行为1、四金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四金没有受贿的故意,性贿赂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所以不属于受贿,四金滥用自己职权帮助张三孩子去工作,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2、张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行贿罪。3、李四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因为李四没有在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4、四金不构成受贿罪,所以李四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5、李四和张三没有行贿的共同故意,李四没有想帮助行贿,只是把10万元据为己有,所以不成立行贿罪。6、李四也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张三的行贿对象是四金,不是李四。7、10万元属于行贿赃款,是不法原因的委托物,对于李四侵占不法原因的委托物,有不同的处理观点,肯定说认为无论张三是否对该物有返还请求权,该赃款均不归李四所有,仍然属于“他人的财物”所以李四成立侵占罪;否定说认为张三对该财物没有返还请求权,同时财物在李四的实际控制之下,也不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李四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不成立侵占罪。3、评价事实三各个人的行为1、四金是国家工作人员,被查封的走私车属于在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四金和王五合谋,利用职务便利,把车极低价格卖给王五,从中分红若干,构成贪污罪。2、王五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因为王五和四金合谋,以极低的价格处分国家查分的走私车,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3、四金老婆小花没有工作却拿工资,是四金滥用权力帮助王五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结果,对此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小花和四金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4、小花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小花是在帮助四金受贿,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5、王五构成行贿罪,其主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有送钱财给国家工作人员四金和其老婆小花的行为。4、评价事实四各个人的行为1、王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四金行贿,构成行贿罪。2、老白不知道四金收钱,只是碍于情面,滥用职权帮助四金,所以老白不构成受贿罪3、老白利用自己的职权,让有罪的王五不被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对此,四金是教唆犯,构成共同犯罪。4、四金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自己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老白检察长的权力去帮助王五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注意要会写“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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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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